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详解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自评表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底稿一:期货公司自评表
公司名称: 行次 1 2 客户资 产保护 3 4 5 6 7 资本充 足 8 9 10 11 12 公司治 理 13 14 15 16 17 18 19 内部控 制 20 21 22 23 24 25 信息系 统安全 26 27 28 29 30 信息公 示 31 32 33 所属证监局: 评价项目 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期货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 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规定及时 报送 开户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交易环节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规定 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 进行敏感性测试 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 义务 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 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公司“三会”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 情况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未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未损害公司及客 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股东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确保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检查 权,为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首席风险官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履行报告义 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公司和营业部的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等方面符合运营和 监管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架构健全,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管理部 门,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合 规等各项业务有效运转并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建立了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并有 效执行 公司建立了明确、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稽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有效执行 公司建立了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用途和划拨程序进行 有效控制 营业部“四统一”管理有效执行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应急处理机制健全有效 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系统情况 信息公示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能够按规定及时公示,并在规定地点、通过规定渠道公 示 信息公示由专人负责、职责明确,信息公示工作符合监管要 求 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 每次扣2分 每项扣0.5分 每项扣0.5分 每项扣0.5分 每项扣0.5分 每项扣0.5分 评价期: 评分标准 公司 营业部 备注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近期,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满足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协会修改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是行业性指导性文件,各期货公司应当参考本《指引》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本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公司要按照要求( 3号黑体字)印刷《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各期货公司制定、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协会《期货经纪合同审查办法》规定,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于 2007年6月1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X年X月X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近期,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满足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协会修改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是行业性指导性文件,各期货公司应当参考本《指引》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本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公司要按照要求( 3号黑体字)印刷《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各期货公司制定、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协会《期货经纪合同审查办法》规定,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于 2007年6月1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X年X月X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6.19•【文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
各期货公司会员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我会备案审查。
经过我会批准后,方可用于与客户签署。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我会统一制定。
各会员单位要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3号黑体字)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会员单位制定或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我会制定的《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报我会备案审查。
联系人:红妹姜萍联系电话:010-68570002 68570003E-MAIL:******************************************附件:1.《期货经纪合同》指引2. 期货经纪合同备案审查办法二○○七年六月十九日附件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中国期货业协会)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0×年×月×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目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示范文本第一节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第二节委托第三节保证金及其管理第四节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第五节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第六节通知与确认第七节风险控制第八节现货月份平仓和交割第九节信息、培训与咨询第十节费用第十一节合同生效与变更第十二节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第十三节免责条款第十四节争议解决第十五节其他附件一手续费收取标准附件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
期货公司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AA、AA、A)、B (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AA级是目前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最高评级,本次评级共有18家公司获评AA级。
分别是国泰君安期货、银河期货、永安期货、中信期货、东证期货、华泰期货、南华期货、中粮期货、中信建投期货、申银万国期货、中泰期货、浙商期货、海通期货、广发期货、新湖期货、光大期货、招商期货、国投安信期货。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1. 引言期货市场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及风险管理起着关键作用。
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选择可靠的期货公司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分析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和操作指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期货公司。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期货公司进行评价:风险控制能力、交易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2. 风险控制能力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是期货公司的核心职能之一,对投资者来说,选择一个具有强大风险控制能力的期货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2.1 安全监管合规首先,投资者需要关注期货公司的安全监管合规程度。
合规度高的期货公司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能够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交易秩序。
2.2 风险管理体系其次,投资者应关注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个优秀的期货公司应该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风险测量、风险监控和风险报告等方面,以保护投资者免受市场波动的冲击。
2.3 资金管理能力最后,投资者还应评估期货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
资金管理能力强的期货公司能有效管理客户资金,确保满足客户的持仓需求,同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
3. 交易执行能力期货交易的执行能力是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期货公司的交易执行能力,以确保交易的快速、准确和高效。
3.1 交易平台稳定性投资者需要关注期货公司的交易平台稳定性。
一个稳定的交易平台能够保证投资者在高峰交易时段进行交易时不会出现系统崩溃或网络延迟等问题,确保交易的稳定进行。
3.2 执行速度此外,投资者还应考虑期货公司的交易执行速度。
交易执行速度快的期货公司能够及时成交投资者的交易订单,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执行的滑点,提高投资者的交易效率。
4.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一个期货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优质的服务。
4.1 产品创新期货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决定了投资者能够选择的交易品种和策略。
2021年度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按照《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式按照《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孕风险办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泉包管金+每日应付质押包管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
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包管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色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孕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办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本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办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
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办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获得。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
期货公司评级方法
期货公司评级方法期货公司评级方法一期货公司是否合规经营。
合法的期货公司应该在交易现场挂出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在异地开设的合法的营业部也应该挂出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及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了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AA 类期货公司数量为20家。
全行业150家期货公司中,A类以上期货公司44家,B类以上期货公司增至132家,C类以上期货公司降至18家。
期货公司评级方法二股东实力是否雄厚。
商品期货开户是免费的,选期货公司要注意,要了解股东对期货投资是否有明确规划和长期支持,了解股东实力变化情况。
例如,现在很多创新类券商纷纷收购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平台。
在行业整合和并购重组的趋势下,期货公司的总数量在逐年递减,整体实力也向上提升。
期货公司评级方法三期货公司运行的流动资金状况如何。
原油期货即将上市,需通过正规期货公司开户。
如果公司流动营运资本不足,则可能影响到公司正常运营能力,严重的会导致资金亏空。
证监会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来确定各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类别。
期货公司评级方法四期货公司是否处于长期亏损状况。
长期亏损说明公司发展能力不足,容易威胁到客户资金安全。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都被视为外界衡量各家期货公司实力的客观参考指标。
期货公司评级方法五期货公司管理构架和部门设立是否合理,公司股东与经营管理高层的情况。
2016期货公司评级结果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期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由证监会有关部门、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业协会等单位代表组成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确定了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
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今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
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
2015-2019年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排名
BBB
42
BBB
43
BBB
44
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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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元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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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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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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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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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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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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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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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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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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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尔雅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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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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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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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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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
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
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
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
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
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三)成本管理能力,计算公式为: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盈利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其中,期货业务盈利=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期货业务盈利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期货业务盈利的算术平均值。
(四)净利润,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其中,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数量。
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营业部数量以期货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两证”齐全的营业部数量为准。
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期货公司分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也应视为营业部。
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与全行业营业部数量之比。
(五)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为会计年度内各月月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值。
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报和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其中,“规定分值”每年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分类评价情况分别审议确定。
三、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对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采取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
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共三个指标: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五十条。
上述指标的计算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一)客户资产保护1.第1.01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关于登记和上报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82号)等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2.第1.02项,“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等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3.第1.03项,“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等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4.第1.04项,“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及监控中心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5.第1.05项,“开户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不存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开户的情形;(2)期货公司开户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监控中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3)期货公司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升级和改造交易结算系统,对客户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及时准确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监控中心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进行规范与清理;(4)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5)期货公司按照《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配套规则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6.第1.06项,“交易环节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规关于交易环节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二)资本充足1.第2.01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增净资本的情形。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2.第2.02项,“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机制,能够动态计算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及时反映有关业务和市场变化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2)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担动态监控工作;(3)期货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3.第2.03项,“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义务和临时报告义务。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三)公司治理1.第3.01项,“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2.第3.02项,“公司‘三会’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3.第3.03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等相关规定,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任职、离职手续,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对未按规定办理任职、离职手续或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2)期货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第五条等关于高管兼职的相关法规规定。
对违规兼职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每人次扣0.5分。
(4)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期货从业资格的,扣0.5分。
4.第3.04项,“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未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未损害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
5.第3.05项,“公司及股东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以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
6.第3.06项,“期货公司确保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检查权,为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未能为首席风险官提供有效的履职保障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