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小区认定--郭贽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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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其诚、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其诚、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其诚、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其诚;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当事人】魏其诚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魏其诚【当事人-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周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王雪婷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朱磊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张艳芬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王雪婷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朱磊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张艳芬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元王雪婷朱磊张艳芬【代理律所】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其诚【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接纳。

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拆除上诉人魏其诚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不再重复阐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侵犯人身权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济宁市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古槐街道办事处拆除上诉人魏其诚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不再重复阐述。

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杨择郡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问题的提出 2004年8月19日,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向拆迁人惠州市公共事业管理局颁发了拆许字(2004)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对惠州市河南岸南岸路与演达一路交汇处三角地带实施拆迁。

2005年4月8日,拆迁人因与拆迁范围内的古松喜等5户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房产局申请裁决。

2005年4月25日,房产局作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不服,于2005年8月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1月9日法院以下三点理由撤销行政裁决和判令房产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作出裁决未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作出认定;
2、没有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3、在终审法院未作出就被诉的拆迁许可证的判决结果之前作出行政裁决程序违法。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杨择郡
【作者单位】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宪法保障 [J], 汪元秋
2.加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利保障 [J], 丁萍
3.简析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 [J], 崔丽英
4.保障被拆迁人利益推动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山东省济宁市运河路商业街拆迁改造做法与体会 [J], 王淑芳
5.依法拆迁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J], 吕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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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在泉州见龙亭小区安置房项目的管理实践与启示

BT模式在泉州见龙亭小区安置房项目的管理实践与启示

量、 人员和资金等管理带来巨大困难。建筑 工程项 目是一个 复 杂 的系统 , 在建设过程中既受 到 内部环境 的影 响 , 又 受到外部 环境 的制约 , 存在大量的不确定 因素 , 使得工 程项 目面临 的风 险越来越大 , 风险损失越来越重 , 工程项 目管理变得更加复杂 。
因此 , 探讨 、 分 析 工 程 项 目所 面 临 的不 确 定 因素 , 提 出 解决 的 办
来。对施工企 业而言 , B T是 一种投 资方 式 , 有 别于 普通 的工
程 项 目施 工 , 能够获 得稳定 的 、 较 高 的投 资 回报 。 因 而 , B T模 式 得 到 了业 主 和 施 工 企 业 的 青 睐 , 并 在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中 得 到 了广泛应用 。
的全 面安 全 管 理 。 要 做 好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一 是 要 把 安 全 管 理 工
应 的等级考核 , 以保证操作者具有合格的技术素质和相应的操 作技 能。其次 , 在进 场 之初对 每个 施 工人员 进行 质量 意识教
育, 促 使 他 们 自觉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施 工 。再 次 , 通过质
度或未能按要求提供安 全管理 监督 服务 的追 究其 责任 。对不
负责任 、 发生重 大事故的或经常受到上级管理部 门批评 的专职
安全 员 要 就 地 下 岗 , 从心理 上给所有 人员形 成压 力 , 引起项 目
也必须达到合格 以上 。凡经检查达不到质量要 求的工程部位 ,
所有参与者 的高度重视 , 使安全管理 的各项规章 制度 得到贯彻
程质量 , 汲取 了一些新技术 与方法 , 为确保 工程质 量提供 了技 术方 面的支撑 , 而且始终坚持按照 “ 集 团公 司质量 管理体 系文 件” 要求开展质量 管理工 作 , 对提 高工 程质 量 、 克 服质 量薄 弱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司发通[1992]098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司发通[1992]098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年10月9日司法部司发通(1992)098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公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审理法官】臧世凯秦峻方惠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徐萍霞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萍霞【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洪徽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苑振江洪徽【代理律所】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萍霞【被告】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正确认定本案适格的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何正确认定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徐萍霞认为屯光镇政府系2016年4月27日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以屯光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除行为违法。

结合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屯溪区城管局自认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其所为,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系屯溪区城管局在2011-2012年间,对案涉建筑查处过程方面的证据,而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6年,且屯溪区城管局在2016年间对徐萍霞户未作出任何决定或通知,故该部分证据不能当然证明屯溪区城管局系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郑州市郑东新区拆迁安置法律问题分析

郑州市郑东新区拆迁安置法律问题分析

郑州市郑东新区拆迁安置法律问题分析
李蕙杉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12)001
【摘要】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征地拆迁行为进行规范,除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各地主要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解决拆迁问题.以郑州市郑东新区四个安置区的居民为调研对象,对郑州市郊区近阶段拆迁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拆迁户群体的拆迁满意度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具有较高价值.
【总页数】3页(P35-37)
【作者】李蕙杉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1
【相关文献】
1.无愧苍天不负民--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纪实 [J], 贺嘉;陈新志
2.坚持以民为本做好郑东新区拆迁安置工作 [J], 周建;王铁良
3.对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内自发性商业现象的思考*--基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五州社区调研 [J], 拜盖宇;范钦栋;牛丽娟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J], ;
5.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纪实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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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厦思政征〔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起30日。

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66号,联系电话:************),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29日附件龙山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龙山小学”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1832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1.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龙山南路9号(含-9、-10和-11)、龙山南路11号、龙山南路13号、龙山南路15号、龙山南路17号、谊爱路18号-3、谊爱路44号和谊爱路46号。

3.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龙山小学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3〕11号)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相关情况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增进民生福祉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把“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落实到实处,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征收拆迁案件的重要意义,将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作为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

针对征收拆迁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这批案件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保障社会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此后几年的行政执法情况又是如何?根据相关的调研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

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民生的持续改善是民族复兴之本、梦想之基,权利的救济保护是保障民生、维护秩序的应有之意。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又从全国范围撷选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郭成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成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成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磊吕平马传贤【审理法官】马磊吕平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成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桥办事处【当事人】郭成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桥办事处【当事人-个人】郭成海【当事人-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桥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陈盼盼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盼盼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盼盼【代理律所】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成海【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桥办事处【本院观点】以郭村党支部、郭村村委会名义公告的《关于郭村合村并城改造安置方案(第4号)》是合村并城改造过程中对郭村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依据,该方案确定的郭村安置补偿人员的户籍截止日为2012年12月12日,按照该日期统计,郭成海当时的家庭户籍人口为3人。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07:01:51郭成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行终2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成海,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盼盼,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97-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97-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办公地址:市中区拆迁办(英雄山路10号)3楼综合科
联系电话:82078909
3.槐荫区联审办
办公地址:槐荫区拆迁办(经六路490号)阳光商务中心3011室
联系电话:87169576
4.天桥区联审办
办公地址:天桥城乡建设委(无影山东路41号)406室
联系电话:85872739
②办公地址:龙奥大厦F0424室
联系电话:66605573
二、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济建发〔2011〕24号)
三、申请材料
1.拆迁许可证复印件1份;
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济南市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审办公室
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
一、办理机构
1.历下区联审办
办公地址:历下区拆迁办(十亩园东街22号)107室
联系电话:86420384,86948243
2.市中区联审办
四、办理程序
各区联审办填写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项目申报、审核表--市联审办受理--市联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办理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2.拆迁人与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或拆迁人自行建设安置房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房屋竣工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如缺少房屋竣工备案资料,市联审办审核通过后补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房屋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项目申报、审核表(可从下载专区下载)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山大北路87号)法制科226室

天津市津南区金华园安置小区规划与建筑设计

天津市津南区金华园安置小区规划与建筑设计

天津市津南区金华园安置小区规划与建筑设计
魏莉;倪道婷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09(035)027
【摘要】以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华园安置小区规划与建筑设计为例,从规划布局、户外空间组织、绿化环境景观设计、道路交通组织、配套设施和建筑套内空间、单体设计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创造一个符合本地人群的生活规律并具有较好的生态结构、宜居环境、和谐邻里的安置小区,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
【总页数】3页(P33-35)
【作者】魏莉;倪道婷
【作者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天津,300350;天津市津南区建筑勘
察设计所,天津,3003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2
【相关文献】
1.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管制区规划--以《天津市津南区空间管制区规划》为例 [J], 刘锐;庞飞飞
2.讲文明树新风见证幼儿童真——记荣获2012-2014年度“天津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天津市津南区第二幼儿园 [J], 刘振福
3.科研兴园深化特色健康和谐安全快乐——记天津市津南区第二幼儿园 [J], 晓虹
4.创建优秀幼儿园所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记天津市津南区第九幼儿园 [J], 南教;
孙悟群
5.天道酬勤厚德载物——记2008年度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天津市津南区第八幼儿园园长王爱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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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亨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亨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亨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万莹孙晓峰李莉军【审理法官】郝万莹孙晓峰李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亨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夏亨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夏亨祥【当事人-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兰孝青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孝青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孝青【代理律所】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亨祥【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章锦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是对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对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十一条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原审查明,上诉人与章锦村委会、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对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进行了约定。

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了人均25平方米的生活保障用地,具体由综保区管委会与各村商定具体项目的合作及利益分配方案。

并未明确约定由章锦村委会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章锦街道办事处向被拆迁人按人均25平方米标准提供生活保障用地。

因此,上诉人夏亨祥据此主张生活保障用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待生活保障用地的利益分配方案明确后,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徐桂芳等与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446号判决书

徐桂芳等与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446号判决书

徐桂芳等与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强制措施类二审鲁01行终446号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萍【审理法官】郭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桂芳;张淑兰;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徐桂芳张淑兰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徐桂芳张淑兰【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丁启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启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启龙【代理律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桂芳;张淑兰【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2015年12月30日,张经诗委托张新民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包括过渡安置费在内的相关补偿情况作出约定,该协议已被本院(2019)鲁01行终1000号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5年12月30日,张经诗委托张新民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包括过渡安置费在内的相关补偿情况作出约定,该协议已被本院(2019)鲁01行终1000号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项及过渡安置费,上诉人已领取相关款项。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此基础上另行支付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临时安置费65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上诉人徐桂芳、张淑兰上诉称“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与本案诉求无关。

张容畅等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容畅等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容畅等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1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榆马良骥李竺娉【审理法官】张榆马良骥李竺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容畅;张文龙;张文华;张文荣;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容畅张文龙张文华张文荣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容畅张文龙张文华张文荣【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叶华珍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叶华珍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琳芬叶华珍【代理律所】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容畅;张文龙;张文华;张文荣【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是否合法。

《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对于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条件设定了需在个人用地范围内的限制,应理解为“个人合法用地范围”,未经审批擅自圈占土地不具有应受保护的合法利益。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罚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案涉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是否合法。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杨育泉、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杨育泉、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杨育泉、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育泉;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育泉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育泉【当事人-公司】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焦建中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焦建中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焦建中【代理律所】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育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浈江区人民政府是否作出强拆上诉人杨育泉居住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应当对上诉人杨育泉的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案中,征收上诉人杨育泉居住的建材厂宿舍的主体是浈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是韶关市浈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工作的服务单位是韶关市龙钦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龙钦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是受征收实施单位韶关市浈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已完成征收工作并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的房屋实施拆除,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并未下达拆除指令。

拆迁安置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尝试

拆迁安置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尝试

拆迁安置与市场经济接轨的尝试
盛启元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1998(000)008
【摘要】多年来,我市拆迁安置一直沿用实物安置房屋形式.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速度加快,原有的《拆迁办法》已不能解决实物安置带来的各种弊端.为此,我们组织人员对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后认为,货币化安置有很多优点: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盛启元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探索市场经济下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 [J], 殷国元;;
2.房屋拆迁要加快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步伐 [J], 王定才
3.改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J],
4.拆迁安置区治理中区块链理念及实践尝试 [J], 杨波;许莹莹;陈伟楠;咸海昕
5.变动中的秩序:拆迁安置中的熟人社会——以南京市XT拆迁安置社区为例 [J], 秦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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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

柯桥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

柯桥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改善我区拆迁安置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8〕19号)、《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绍政发〔2019〕13号)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内容1.补贴范围。

城区柯桥街道、华舍街道、柯岩街道、湖塘街道、齐贤街道、安昌街道已交付的66个拆迁安置小区,区政府明确可享受补贴政策的55个老旧住宅小区。

2.补贴对象。

拆迁安置房和老旧住宅小区住房(营业房、办公用房、配套用房、公租房及拍卖房不列入补贴对象)。

3.补贴时限。

原绍兴县城区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以奖代补”政策在2017年11月30日截止。

为充分考虑拆迁安置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实际问题,现确定补贴时限延后四年(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1月30日后不再发放补贴。

4.补贴标准。

拆迁安置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补贴标准基数为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25元,高层或小高层每月每平方米0.6元。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按标准基数补贴全额发放;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按标准基数补贴的90%发放;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按标准基数补贴的70%发放;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按标准基数补贴的50%发放;2021年12月1日后取消物业管理费用“以奖代补”政策。

5.补贴方法。

仍采用物业奖励与社区星级物业考核挂钩,按五星、四星、三星级社区奖励标准采取分别为1.2、1.0、0.8折算奖励。

二、资金来源按照“谁开发谁出资”的原则负责城区内拆迁安置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以奖代补”资金。

1.拆迁安置小区。

四年内物业管理费补助资金由拆迁建设方(区建设集团、轻纺城开发集团、鉴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柯桥经济开发区、旅发集团等)全额承担并支付;2.老旧住宅小区。

冯文远、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文远、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文远、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桂05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应蓉席淑燕曾志科【审理法官】侯应蓉席淑燕曾志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文远;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冯文远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冯文远【当事人-公司】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李小芳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陈翾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陈丽萍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李小芳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陈翾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陈丽萍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庆江李小芳陈翾陈丽萍【代理律所】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文远;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被告】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观点】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已于2007年3月22日取得《拆迁许可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的规定,,结合北海市公安局咸田边防派出所于2007年3月26日出具的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咸田白虎头村为文教路某某共4人,别为户主冯文远、妻子刘达秀、女儿冯彩、儿子冯喜的事实,原告于庭审过程中提交的户口簿所记载的相关户口信息均为2010年10月28日以后所更新,与《拆迁许可证》取得之日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在北海市公安局咸田边防派出所调取到的户口信息不一致,故对原告的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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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安置方案“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总占地面积353993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549114平方米,位于宿迁经济开发区延安路南侧、宿谊路西侧船行干渠北侧。

该项目是由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人民政府承建的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配套工程项目。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把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解决耕地分散经营、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生产方式落后、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双赢,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促进农村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

实现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

根据《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苏国土资发【2008】290号)的精神,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措施。

三棵树乡辖区内的大华、佟圩、杨楼等居委会所在地居民区居住分散、房屋破旧、交通不便、配套生活设施不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对该区域内农村居民点整村庄向城市或重点乡镇迁建,一方面可以加快城镇化步伐,有效集聚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重复拆迁,以及居民点点状分散对路、水、电、综合服
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

同时,对加快三棵树乡街区建设,打造“南部新城”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符合宿迁市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为顺利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危旧片区改造,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指示精神,三棵树乡人民政府决定建设“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

项目建成后,将为搬迁户提供居住保障,为实施城乡统筹战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强有力的保障。

二、安置范围及对象
“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房源安置对象为三棵树乡辖区内搬迁(安置)户。

三、安置政策
在安置范围内的搬迁户,原则上按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安置,每户最都可购买两套安置房。

安置范围内搬迁户按本办法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政策,已享受过购买安置房政策的搬迁户,不能再次享受购买安置房政策。

四、安置价格
“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房源,全部用于安置辖区内的搬迁(安置)户。

1、搬迁安置房价格由发改、审计、财政、住建和房屋征收等部
门根据项目建设成本结合居民住房拆迁补偿情况确定。

主要由开发成本(1、土地综合费;2、勘察设计费;3、建安费;4、配套
费;5、管理费;6、十五年物业管理费;7、财务费用;8、规费)、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管理费按照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2、为更大限度地让利于民,鼓励居民配合支持危旧片区改造构
成,对在以下时间内签约交房的搬迁居民,在购买安置房享受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再予以如下优惠:搬迁人在搬迁公告发布30天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交房的,在安置价格是基础上再优惠10元/平方米。

五、结算办法
1、被征地搬迁户应根据其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购买安置房并享受
相应优惠。

选购房面积大于搬迁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价格(不享受优惠)结算;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2、搬迁户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安置房,但搬迁户所选房屋面积小
于其搬迁房屋合法面积50%,可申请购买第二套安置房,且两套安置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

3、在销售方面,一般是以货币形式交易,不存在按揭,但是考虑
到还有一少部分村民拆迁房款不够,积极与银行协调,给予贷款。

六、销售组织
1、宿迁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销售工作,开发区纪检、监察、拆迁(安置)部门对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核。

2、“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项目销售采取对外接受咨询、销售方式。

3、搬迁户选择购买安置房,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出房屋后,由征收办向购房人出具申购凭证,申购人在取得申购凭证7日内到宿迁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处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

4、申购程序。

宿迁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申购人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进行编号,并进行公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组织申请人按申购顺序在规定时间内依次选房。

申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与选房的,按到达时间顺延到下一批次选房。

5、搬迁户在选择安置房时需提供下列证件(材料):
(1)、征收补偿协议;
(2)、安置房意向性购房协议;
(3)、身份证、户口本;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搬迁安置房的登记发证,必须注明搬迁安置单价、优惠单价、购买面积、优惠面积及搬迁安置房字样。

七、安置房转让
1、搬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宿迁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购房人购得时的合同。

2、搬迁安置房使用五年后上市交易的,宿迁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优先回购权,如对市场转让,必须按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出
让金等相关费用,并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物业管理
宿迁市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成立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项目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树幸福之家”安置小区的全部商业用房由物业公司负责出租,所得的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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