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篇一: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身份证号,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公章)
年月日
篇二: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单位电话:(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年
土地登记和指界委托书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人(或单位)在(指土地坐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或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和指界事宜。
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委托人(签章):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手印)
编号:
土地登记
申请书
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
地址
年
月
日
篇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地籍调查提交资料清单

地籍调查提交资料清单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地籍调查委托书;
(2)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
(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
(4)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文件、两次公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成交确认书、招、拍、挂文件;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宗地测量成果表、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勘测院测量成果;(7)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缴纳通知单及缴纳凭证;
(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
(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案及承诺书;
(10)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代征路、代征绿地接收函;
(11)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地籍调查委托书;
(2)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
(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
(4)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文件、两次公告、
土地使用权权划拨文件或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件;
(5)宗地测量成果表、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勘测院测量成果;(6)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
(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案及承诺书;
(8)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代征路、代征绿地接收函;
(9)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2.1分类依据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3 初始地籍调查3.1 准备3.1.1 制定计划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V:1.0管理制度优选整理地籍检查工作方案2020-4-1**特区地籍检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检查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地籍检查工作方案目录1 检查区的地理地点和大要及检查内容............... 地理地点和大要 . ........................................城镇检查的内容 . ........................................2 地籍检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行方案.................. 城镇地籍检查作业参照流程图. ........................地籍检查工作程序......................................3权属检查实行 . ........................................已有土地检查登记成就范围权属检查................. 初始检查范围权属检查. ................................4注:部分检盘问题的应急方案......................附录 1 地籍检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附录 2 指界受权拜托书附录 3 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附录 4 地籍检查列席指界通知书附录 5** 特县城镇地籍检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 6 地籍检查表附录 7 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 8 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错误 ! 不决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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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 不决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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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区的地理地点和大要及检查内容城镇检查的内容城镇土地检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立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限、数目、用途(地类)等。
对已有城镇地籍检查成就的,第一将原1954 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限一致变换到1980 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变换到二次土地检查要求的全领土地分类下,检查小组利用以上变换后的权属界限、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检查登记属性信息,依照城镇土地检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检查成就的进行增补、完美,并做好与乡村土地检查范围连接;对未展开城镇地籍检查的,按初始地籍检查要求进行。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 田桂娥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
3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
4地籍编号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
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
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
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
5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1.8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法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法人身份证明书范本法人身世分量证明书范本一、法人身世分量证明书范本法人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世分量证明书(格式一)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定代表人身世分量证明书(格式二)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年月日至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法人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法人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它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负无限清偿责任。
三、取得法人资格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指法人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
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
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须是独立的,其次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
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
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
权属调查时对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如何处理

权属调查时对指界人缺席或不签字如何处理
权属调查时,对指界人缺席或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的,可按下面规定处理。
(1)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
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l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
逾期不申请者,则l、2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4)指界人认界后,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参照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
---------------------------------------------------------------------------------------------------- 附:1、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2、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指界委托书
宜良县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同志(性别:年龄:。
职务:)全权代表本人出席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word版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目 录 1 范围 .......................................................................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6 3 术语 ....................................................................... 7 4 总则 ...................................................................... 9 4.1 目的与任务 ........................................................... 9 4.1.1 目的 ........................................................... 9 4.1.2 任务 ........................................................... 9 4.2 调查比例尺 ........................................................... 9 4.3 数学基础 ............................................................ 10 4.3.1 平面坐标系统 .................................................. 10 4.3.2 高程系统 ...................................................... 10 4.3.3 投影方式 ...................................................... 10 4.5 基本登记单位 ........................................................ 10 4.6 计量单位 ............................................................ 10 4.7 界线与控制面积的确定 ................................................ 11 4.8 调查程序 ............................................................ 11 4.9 组织实施和管理 ...................................................... 11 4.10 各级领导小组的职责 ................................................. 12 4.10.1 省级的职责 ................................................... 12 4.10.2 州(市)级的职责 ............................................. 12 4.10.3 县(市、区)级的职责 ......................................... 12 5 土地分类 .................................................................. 13 6 调查的准备工作 ............................................................ 18 6.1 资料收集 ............................................................ 18 6.1.1 政策法规文件 .................................................. 19 6.1.2 基础资料 ...................................................... 19 6.1.3 权源资料 ...................................................... 19 6.2 编写方案 ............................................................ 19 6.3 工作准备 ............................................................ 20 6.3.1 表册 .......................................................... 20 6.3.2 界标准备 ...................................................... 20 6.4 人员培训与试点 ...................................................... 21 7 权属调查 .................................................................. 21 7.1 调查内容 ............................................................ 21 7.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21 7.1.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 21 7.2 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 22 7.2.1 调查单元划分 .................................................. 22 7.2.2 地籍编号规则 .................................................. 22 7.3 调查工作底图 ........................................................ 24 7.4 实地调查的工作程序 .................................................. 24 7.5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 25 7.5.1 权属来源调查 .................................................. 25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
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
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
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
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鲁国土资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2]3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省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目的和任务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08-2005)1.3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1条目的和内容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
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第1.3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
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地籍调查应提供的资料-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地籍调查应提供的资料(一)土地登记变更地籍调查提交资料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地籍调查委托书;(2)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4)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文件、两次公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成交确认书、招、拍、挂文件;(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宗地测量成果表、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勘测院测量成果;(7)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缴纳通知单及缴纳凭证;(8)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9)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案及承诺书;(10)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代征路、代征绿地接收函;(11)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国家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地籍调查委托书;(2)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4)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授权经营文件;(5)入股(出资)授权经营地块原测量成果;(6)委托持股合同或授权经营委托书;(7)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地面附着物权属证明;(8)原地籍调查成果;(9)土地证书;(10)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地籍调查委托书;(2)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4)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文件、两次公告、土地使用权权划拨文件或区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件;(5)宗地测量成果表、宗地图;勘测定界报告、勘测院测量成果;(6)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7)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拆迁方案及承诺书;(8)市政、园林部门出具的代征路、代征绿地接收函;(9)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地籍调查委托书;(2)属于单位用地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等法人单位证明书;(3)地籍调查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或指界委托书;(4)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文件;(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6)租赁费用缴纳凭证;(7)承租地块测量成果;(8)房屋所有权证书;(9)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