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求助合同
船舶救助合同
船舶救助合同一、合同背景船舶救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救助公司与船东或船长在船舶遭遇事故或遇险时所签的合同,旨在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并保证救援费用的支付。
本文将从合同要素、合同类型、合同责任等方面对船舶救助合同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解析。
二、合同要素1. 合同当事人船舶救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救助公司以及船东或船长。
其中保险公司为合同赔付方,负责支付救援费用;救助公司负责提供救助服务;船东或船长为受救援方,负责接收救援行动。
2. 合同内容船舶救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救助服务、救助费用、救助区域、合同期限、合同责任等。
其中,救助服务包括营救沉没、搁浅、遇险或受损的船只以及其载货物的保护、救助;救助费用包括救援费、管理费、保险费、应急排险工程费等;救助区域指的是救援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海域。
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合同货物船舶救助合同中商定的货物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或者所保险船只的货物或船只等非人的财物。
4. 合同费用合同费用为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根据救助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和范围、服务、工程等标准来确定。
三、合同类型根据合同签订后是否补充条款以及合同结束条件的不同,船舶救助合同可分为“保函”合同和“短期救助”合同两种类型。
1. 保函合同保函合同即船舶救援保函,是由船东或船方为了向救助公司提供担保而签订的救助合同。
保函合同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救助时的费用支付,并防止船东或船方在遇险时没有立即得到救援。
保函合同与船舶救助保险合同相似,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而保函合同是由船方提供担保。
2. 短期救助合同短期救助合同是船舶遭遇事故或者受到威胁时,救助公司与船舶的船东或船长签订的一种临时性合同。
救助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救援服务,随后合同自动终止。
短期救助合同的办理时间较短,手续简单,适合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四、合同责任船舶救助合同责任主要分为保险公司责任、救助公司责任和船东或船长责任。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
谈谈海难救助中的“SCOPIC”条款F轮是一条四万五千总吨的散杂货船,几年前在我国几个港口分别装载了数十票件杂货后驶往韩国釜山继续受载,目的地是中东的几个卸港。
到达釜山的时刻已经是夜晚,此时大雨磅礴,能见度很差。
与釜山港指挥中心联系后,被指令去某锚地抛锚待命。
由于沟通不良,船长在寻找锚位的时船速控制不当,该轮不幸在锚地外边的礁石区触礁。
随后的脱浅措施使出错,船舶困在礁石区。
风雨交加,海浪涌上甲板,情况十分危急。
海难发生后,韩国港口当局为了保护港口的海洋环境,命令船东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船舶的燃油泄漏造成当地海洋环境污染。
事发突然。
应该找谁来救助?是否要宣布共同海损? 如何避免油料外溢?如何审核和签署这些法律文件,合同? 这一切来的太紧急,船东被这眼花缭乱的变故和急迫情势搞得已经蒙圈,不知道如何处理。
好在船舶的保险经纪人经验丰富,联系了该轮的H&M保险人和P&I协会,帮助船东安排好了上述一切事宜。
船舶在出发前已经加了大量的燃油。
触礁的船舶有泄漏燃油的危险。
全体船员被安排撤离船舶。
船舶的船壳保险人及时安排了专业的国际海上救助公司赶到出事地点。
在这紧急情况下,没有别的选择,船东作为紧急代理人(agent of necessity)必须代表船,货两方与国际该救助公司签署无效果,无报酬的劳氏救助契约(LOF)。
该LOF 采用的是95 版本,该版本会按照惯例协商并入了一个与保护海洋环境有关的,被称为“SCOPIC”的条款。
救助合同签署后,对F轮船,货脱离危险的救助工程开始了………。
由专业救助公司参与的海难救助属于合同行为并含有强烈的国际性质。
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参与管理。
我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司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的参加国。
该公约面世前,国际上已经有了1981蒙特利尔年国际救助公约和出现了专业的国际救助公司。
在救助合同文本方面,英国劳合社也制定了劳氏救助契约(LOF)供当事人使用。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甲方(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所有或经营的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遭遇了海难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乙方提供救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船舶救助:是指乙方运用自己的船舶和设备,对在海上遭遇危险的船舶及其他财产采取的援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拖带、起浮、守护、消防、医疗急救等。
2. 获救财产:是指在救助作业中被乙方成功救起的船舶、货物、人员以及其他财产。
3. 救助报酬: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船舶救助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
第二条救助作业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请求,立即派出适航、适任的救助船舶和人员,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进行救助。
2. 救助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障甲方的船舶及其他财产的安全,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3. 救助作业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救助报告和费用清单。
第三条救助报酬及支付方式1. 救助报酬的确定:根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救助作业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本次救助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救助报告和费用清单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救助报酬。
3. 税费承担:救助报酬中应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甲方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和国际有关规定,对其船舶及其他财产进行救助。
海难求助合同8篇
海难求助合同8篇篇1甲方(求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海难,急需救助,乙方愿意提供救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救助事项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海难救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船只拖带、人员救助、物资援助等。
2. 救助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由双方根据海难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海难救助服务。
(2)甲方应提供详细的海难情况,包括船只、人员、物资损失及需要救助的具体内容。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提供的救助服务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救助服务费用。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请求,及时、专业地提供海难救助服务。
(3)乙方应确保救助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保证救助服务的安全性。
(4)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救助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救助服务费用:双方根据救助服务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救助服务费用。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救助服务费用。
支付方式具体为________(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1.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乙方的救助服务不当或疏忽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是我国一起典型的涉及海上救助合同的案例。
此案历经多年,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及到程序法的重要应用。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再审程序、程序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以及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发生在2008年,一艘名为“加百利”的轮船在我国海域遭遇海难,船员生命岌岌可危。
船东与救助公司签订救助合同,约定救助成功后支付一定费用。
救助公司成功救助了船员,但船东却拒绝支付约定的费用,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进入再审程序。
争议的焦点在于救助合同的效力以及船东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再审程序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进行审查的程序。
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再审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救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船东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救助公司是否完成了救助义务等。
三、程序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与分析程序法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在救助案中,船东与救助公司签订的救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应依法认定有效。
2.救助行为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救助公司应按照救助合同的约定完成救助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救助公司成功救助了船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船东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船东在再审过程中提出拒绝支付救助费用的理由,包括合同约定的救助费用过高、救助公司未完成全部救助义务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船东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审查,并认定船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启示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再审一案的审理,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1.强化程序法意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重视程序法的应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救援救灾服务合同6篇
救援救灾服务合同6篇篇1救援救灾服务合同一、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救援救灾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二、服务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救援、物资运输、医疗救治等;2. 甲方提供救援救灾服务的范围包括国内及国际救援救灾;3. 甲方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时,应按照乙方委托的具体要求和情况进行行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4. 甲方提供救援救灾服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服务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救援救灾服务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救援救灾任务完成之日终止。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若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篇2救援救灾服务合同一、甲方:(甲方的名称或个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乙方的名称或个人姓名)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灾难事故发生后,为了救援伤者、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甲方特向乙方提出申请,请求乙方给予紧急救援和救灾服务;2、乙方具备进行紧急救援和救灾服务的资质,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救援救灾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紧急救援服务: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需求,派遣专业人员和设备到事故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物资供应等。
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合同
02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
1 (1)雇佣救助合同
为雇佣方式救助而签订的救助合同。 • 可以在救助前签订,也可以在救助过程中签订。 • 合同中通常明确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不论救助是否成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1972 年
1980 年
1990 年
最具影响力和变化最大版本
2000 年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1) 英国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LOF
有12个不同年代的版本,最新版本为2011的版本。
实践中,各种不v 同的LOF合同被广泛地使用在救助 作业中,取得了“准公约”的法律地位,对各国海事立 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海难救助合同的标准格式
(2) SCOPIC条款
SCOPIC迄 今为止已经有4个版本,经过多次修改,最新版本 为 SCOPIC2011。
SCOPIC2011 明 确 了 救 助 人 和 船 舶 所 有 人 在 合 同 中 的 定 位 , 规定了双方在特别补偿问题上的权利与义v 务关系。
SCOPIC条款不是独立存在并独立实施的条款,它是作为救助 主协议(LOF2000或LOF2011)的补充条款来实施的,但前提 条件是主协议必须合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第14条。
救助方则担心特别补偿条款,仅在有损害环境威胁并 需证明时才使用,从而对其很不利,而v 且该条款不适用于 沿海、内水及毗连区之外的地方,其适用范围存在地理上 的限制。
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6篇
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6篇第1篇示例: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二、协议背景甲方与乙方就因_____ (海难事故/意外/损失)而涉及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海难赔偿协议书》。
双方均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根据本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______ (具体金额)作为赔偿金。
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_____(海难事故/意外/损失)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四、赔偿方式1. 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具体天数)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以确保乙方在第一时间收到赔偿款。
2. 赔偿款项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确认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五、协议生效与解除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具体时间)。
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解除本协议,双方应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解除手续。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签署地点为_________,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办理,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七、协议终止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双方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第2篇示例:海难赔偿协议书范本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责任方”)二、背景及目的海难是指在海上船只、潜水器具等设备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情况。
双方就海难发生后的赔偿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三、赔偿原则1. 责任方同意对受益人在海难中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船只、货物、设备等。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的程序法摘要:一、案例背景二、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的程序法分析1.再审程序的启动2.证据的采纳与审核3.法律适用与解释三、案例启示正文:一、案例背景“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是我国海事审判中的一起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到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救助费用的计算以及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
在此案中,救助方加百利公司与被救助方轮船公司就海难救助合同的履行发生了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的程序法分析1.再审程序的启动在本案中,被救助方轮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遂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这体现了我国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即当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时,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证据的采纳与审核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了采纳和审核。
对于救助方加百利公司提交的救助费用证据,法院予以采纳,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费用进行了核算。
而对于轮船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则认为与案件无关,不予采纳。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严格把关,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法律适用与解释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救助费用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救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同时,在计算救助费用时,应参照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和解释。
三、案例启示“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启示。
首先,该案让我们看到了程序法的重要性,再审程序的启动和证据的审核等环节都体现了程序法的严格要求。
其次,该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lof救助合同
lof救助合同
LOF救助合同是一种在船舶遇险或需要救助时由Lloyd's Open Form(以下简称LOF)协会制定的救助合同。
LOF救助合同通常用于海上救助,旨在保护救助人和救助船舶的利益,确保救援行动得以顺利进行。
LOF救助合同的签订是一项重要的海事法律程序,涉及到救助费用、救援行动
的范围和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在船舶遇险或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时,救援船舶可以根据LOF救助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救助,包括拖船服务、救援人员、设备和
物资等。
根据LOF救助合同的规定,救助船舶和救助人有义务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
舶和船上人员,并承担救助行动可能产生的费用。
同时,救助船舶和救助人还有权要求遇险船舶的船东或船舶保险人在救助行动结束后支付救助费用。
在签订LOF救助合同时,救助船舶和救助人需要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救助行动
的范围、目的和条件,以避免后续纠纷和争议。
双方还需明确救助费用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和时间等具体细节,确保救助行动得以及时、顺利地进行。
总的来说,LOF救助合同在海上救助行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救助船舶和
救助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合作机制,保障了海上船舶和船员的安全,促进了海上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船舶和船舶所有人在船舶遇险时,可以依据LOF救助
合同的规定,寻求救助船舶的支援,保障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海难赔偿协议书(3篇)
海难赔偿协议书(3篇)海难赔偿协议书(通用3篇)海难赔偿协议书篇1甲方:(_____运输公司及其“船号”)及其负责人或合伙人乙方: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第一顺序继承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船号”在_______市_______水域航行时不幸沉没,船员_________失踪,已下落不明达______天,至今找寻不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都认为应按船员_________死亡进行赔偿处理,现就相关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和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含有关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三:_____费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工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搜寻尸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资料的提供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有关部门若干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海难赔偿协议书篇2协议人:姓名,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水上船舶救援合同协议书
甲方(救援方):___________乙方(受援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水上船舶救援的专业能力和设备,乙方因船舶遇险或紧急情况需要救援,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救援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水上船舶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船舶遇险时的现场救援;(2)船舶损坏后的拖带、打捞、修复;(3)船舶人员遇险时的搜救、救助;(4)船舶火灾、污染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5)其他水上船舶救援相关服务。
二、救援服务范围2.1 甲方提供的救援服务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水域。
三、救援服务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四、救援服务费用4.1 乙方应支付甲方水上船舶救援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如下:(1)救援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发生的救援成本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救援人员、设备、物资、燃油等费用;(2)拖带、打捞、修复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3)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5.1 甲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高效地提供救援服务;(2)确保救援人员、设备、物资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救援服务质量;(3)在救援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确保救援安全。
5.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救援服务费用;(2)在遇险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况,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救援;(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配合甲方进行救援。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救援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援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朝鲜•【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71.07.0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的协定(签订日期1971年7月3日生效日期197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为加强和发展中朝两国之间的友谊,在两国沿岸各海,对双方遇难船舶(飞机)及其所载人员、货物,建立相互救助的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海难救助机构,负责执行本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缔约双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在收到对方的船舶(飞机)海上遇难的求救信号或有关通知后,应以最快的方法采取救助对策,并迅速与对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取得联系。
如果船舶(飞机)遇难情况威胁着其所载人员的生命时,则首先应该救人。
第三条缔约双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如果需要在对方领海内进行救助工作时,应事先通知对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并应遵守该国的有关法令。
第四条缔约双方的海难救助机构,均在500千周频率上收听遇难信号。
执行本协定的有关电台呼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难救助机构为XST,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难救助机构为HML。
XST电台与HML电台之间的电讯联系所使用的频率规定为:XST昼间8546千周,夜间6369千周;HML昼间8622千周,夜间4310千周。
第五条在执行救助工作过程中,双方救助工作的船舶之间,以及救助工作船舶与遇难船舶之间可以通过XST电台和HML电台保持电讯联系。
如有可能,均可在500千周频率上直接进行联系。
双方电台的通讯联系均使用国际电码符号。
电报文字可使用英文明码。
第六条缔约一方施救船舶抵达遇难现场对缔约对方遇难船舶(飞机)进行救助时,如果遇难情况紧急,则应先行施救,除此之外,双方现场负责人事先应对施救工作达成协议,并签订救助合同。
海事法:第三章 海难救助
➢ 确定救助报酬考虑的因素
• 《海商法》第180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 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 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 能和努力;
• 海上消防的救助
• 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海商法》第186条第一款:下 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 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 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 拖轮对被拖物的救助; – 遇难船船员对本船的救助。
• 引航员对被引船的救助,除非提供特殊服务;
✓《海商法》第181条: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 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 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 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 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实际净值
– 如果不使用救助船对遇险的船舶进行救助,被救 助船舶必须是本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
– 如果船舶与船舶之间救助,其中之一必须是本法 第3条规定的船舶,另一条或者几条船舶只要不是 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即可。
• 第(二)项: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 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 任何位于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财产,但“永 久性和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除外,如输油 管线;
• 无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100% 的救助费 用
• 有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100 % - 130% 200% 的救助费用。
起草一份水上救援合同6篇
起草一份水上救援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水上救援服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水上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水上救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水上救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救援任务;2. 提供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技术支持;3. 提供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及咨询服务。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详见附件《服务费用明细表》。
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后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四、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1.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水上救援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乙方应建立有效的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救援设备、器材的完好、有效。
3. 乙方应定期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4. 乙方应保证在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
五、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水上救援服务。
2.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3.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估。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水上救援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难救助合同5篇
海难救助合同5篇篇1甲方(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专业的海难救助能力,并在海上救助领域拥有良好的经验和专业技能,乙方遭遇海难并向甲方寻求救助,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本次海难救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救助事项1. 甲方应乙方请求,同意对乙方遭遇的海难进行救助。
2. 救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失火、沉没、船体损坏、货物损失、人员伤病等情况的紧急救援和处理。
二、救助义务与责任1. 甲方应按照海上救助的惯例和职业道德,尽力实施救助行动。
2. 甲方在救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救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救助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4. 甲方对乙方因救助行为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于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
三、费用及支付1.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救助费用。
具体费用根据救助的难度、时间、人员投入等因素确定。
2. 救助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 费用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迟,乙方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所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作为宣传或商业用途。
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
船舶救助合同范本《船舶救助合同》救助方:名称:[救助方公司名称]地址:[救助方地址]联系电话:[救助方电话]被救助方:名称:[被救助方公司名称]地址:[被救助方地址]联系电话:[被救助方电话]一、救助标的遇险船舶及其船上货物、燃料、物料、船员、旅客等。
二、救助地点救助作业将在[救助作业地点]进行。
三、救助服务内容救助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拖带、灭火、堵漏、排水、打捞等,以确保遇险船舶及其人员、货物的安全,并将其拖至安全地点。
四、救助报酬1. 救助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式,如按照获救财产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固定金额等]。
2. 获救财产的价值包括遇险船舶及其货物、燃料、物料等的价值。
获救财产的价值将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无法协商一致,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救助报酬应在遇险船舶被安全拖至指定地点后的[支付期限,如 30 天内]支付给救助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救助方的权利和义务1. 救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救助方案和措施,但应及时通知被救助方。
2. 救助方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救助作业,确保救助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3. 救助方有权要求被救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遇险船舶的技术资料、货物清单等。
4. 救助方应妥善保管获救财产,并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及时交付给被救助方。
(二)被救助方的权利和义务1. 被救助方有权了解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救助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
2. 被救助方应按照救助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被救助方应在救助作业期间,遵守救助方的指示和安排,保障救助人员的安全。
4. 被救助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救助报酬。
六、特别约定1.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救助工作无法进行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关的协议。
3. 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商法第七讲 海难救助
4、中国贸促会救助合同格式(1994年“中 国还是仲裁会救助合同标准格 式”CMCA1994):
(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2)特别补偿:
(3)船长的代表权 (4)担保 (5)人命救助规定:不得请求酬金,但同
时救助船舶和财产,可获得合理份额;
(6)安全地点
(7)仲裁: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终 局。
属于自救;但在可脱险的情况下施救,或 对救助作出了非常的贡献,可请求救助报 酬。
依法律: (1)公务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的救助; (2)人命的救助:强制性的。
被救助人的拒绝救助权的限制:
如果没有明确禁止救助,即表明是一种默 示的同意。
4、救助要有效果,环境污损救助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 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 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 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第172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
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 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 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 运费。(到付运费:保全货物,并运至原 定目的港)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 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 酬、酬金或者补偿。
(2)依救助的性质: 1)纯救助:未经请求自行救助 2)合同救助: a.“无效果,无报酬”救助 b. 雇佣救助 3)义务救助:救助人职务范围内的救助
(3)从施救的紧急程度: 救助:船舶未脱离船员占有
捞救:已脱离占有,行将沉没或漂浮
此种区别仅存在于大陆法中,英美法、 《1910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均 未区分。
海上直升机救援服务合同
d)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失去意义,双方均有权请求终止合同。
4.终止程序:
a)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
b)终止合同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处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合同或协议各方的签字确认:
甲方(需求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服务提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注:以上内容留白处需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海上直升机救援服务合同
一、合同相关方信息
甲方(需求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服务提供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解决:
a)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b)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合同条款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
十、生效与终止条款
c)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解除时的实际情况,相互返还已收到的款项或财产,并结清与合同相关的未了事宜条件: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6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6.07.07裁判规则海难救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投资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
此种救助合同并非《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规定的“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雇佣救助合同。
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海商法》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另行约定,而又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正文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仁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ArchangelosInvestmentsE.N.E.)。
住所地:希腊共和国雅典卓索剖楼街29号(29DrossopoulouStreet,11257Athens,Greece)。
代表人:乔治·巴拉巴诺斯(GeorgeBalabano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680号金钟大厦1号楼610室。
代表人:何习均(HeXijun),该代表处首席代表。
委托代理人:黄晖,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因与被申请人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一审被告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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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求助合同
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_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
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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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
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
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