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查报告范文【可编辑版】
有关妇女权益的调查报告(可编辑).doc
有关妇女权益的调查报告(可编辑)妇女权益调查报告甲、xx街妇女权益基本情况xx街位于xxx市郊区,面积为平方公里。
它有一个居委会、村委会街,人口超过10,000名妇女,劳动力近10,000名妇女。
Xxx街是xxxxx市较为发达的街道(乡镇),因为它位于郊区,具有沿海、沿道路、沿城市的区位优势,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农民人均收入超过1万元。
妇女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率相对较高,而那些能够工作的人则充分就业。
一般来说,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然而,由于习俗、社会、人文与文化的结合,仍然存在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夫妻间的打骂是解决农村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妇女是主要受害者。
然而,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都敢怒不敢言。
他们还认为“在公共场合不可暴露肮脏的东西”。
他们不敢也不好意思对别人说出来,更不用说报警了,用法庭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终,当法院真的提出离婚时,他们只能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因为他们不能拿出证据。
近年来,街头妇女联合会报告说,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都有上述问题,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有许多女性害怕屈服于屈辱。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土地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一些已婚妇女失去了土地承包权。
另一个原因是,在土地承包期过后,他们没有得到土地,他们的父母收回了他们的土地。
第二,妇女被分配了土地,她们的岳父岳母在离婚后不会给她们土地。
过去,妇女并不关心土地的入侵,因为实现土地的机会很小,但现在xxxxx街位于城市的郊区,土地成为热点土地,可以随时被征用和实现,所以妇女有许多冲突,由于土地权益的入侵。
近年来,街道妇女联合会接管并处理了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
其中,一名居住在新沟北部的妇女多次去小区和五四农场反映因婚姻失去土地后的问题。
通过双方的沟通,土地承包权已经收回。
然而,新农村地区的徐平没有提起法律诉讼,因为离婚丈夫的家庭没有放弃土地。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2024年农村妇女的现状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改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1.家庭状况通过对农村妇女家庭的访谈,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家庭仍然存在传统的性别观念,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生活质量较低。
2.教育状况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很多妇女在年轻时就辍学或者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这严重制约了她们的人生发展和就业机会。
3.就业状况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多数只能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务农。
由于缺乏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她们的就业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同时,妇女在农村就业中也面临着性别歧视与待遇不公的问题。
4.健康状况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就医或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农村妇女在生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妇幼保健知识和服务。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1.家庭暴力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束缚,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意识的宣传以及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援助服务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
2.就业机会均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
然而,应对性别歧视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依然面临巨大挑战。
培训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创业支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保护,是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重要举措。
3.教育机会平等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政府实施了以“普九”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工程,提高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通用10篇)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通用10篇)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
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篇1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主要体现为: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
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存在的问题: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
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
《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
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调查报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调查报告1近年来,随着乡镇妇联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得到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作为一名女村官,我有必要对不同年龄和职业的农村妇女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需加强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不断提高,受访农村妇女大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的女性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的女人明明知道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关起门来打老婆已经不是简单的家务了;一些妇女知道,当她们遇到家庭暴力等问题时,应该报警或寻求当地妇女组织的帮助。
从__年开始,我和我村妇女主任接到了两起周世庄离婚妇女要求财产分配的案件。
通过我们的调解,他们享有了应有的权益。
顺河镇妇联接待了6名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其中5起为恢复和谐家庭进行调解,1起最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女性不再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也有一些农村妇女长期遭受或忍受着家庭暴力。
因为不懂法,所以有人犯法。
这些现象表明,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妇女承包的土地大多在自己的出生地,婚后户籍和户籍都发生了变化。
但土地不能随着居住地和户籍的改变而改变,大部分农村妇女自愿放弃土地种植和收入权。
75%的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寻求解决,但56%的妇女知道在承包土地被挪作他用时要积极争取补偿。
第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控制权有限谈到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80%的女性表示对家庭财产有一定的控制权,这也表明大多数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明显改善。
妇女权益调查报告(2)
妇女权益调查报告篇一:XX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XX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溆浦县妇联以邹小叶副主席为组长,副主席韩小荣,干部刘君芝为成员的调研组,于XX年10月至11月间就"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情况"赴低庄、双井、两丫坪、水东四片区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分别与各乡镇妇联主席、部分村妇女主任及部分妇女儿童等进行了座谈,实地考察了农村社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有较多妇女就业的企业、留守儿童寄宿学校,还慰问了贫困留守妇女儿童户,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调研情况如下:一、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目前,全县共有流动人口20万,截至XX年底,全县共有26-56岁留守妇女4.6万,0-18周岁留守儿童3.1万,占67.4%,留守儿童以隔代监护为主,少数由亲戚照看或寄宿在学校,如新田乡车水江村妇女主任戴细春长期照看5名本村留守儿童。
四个片区的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村妇女作为农业生产中的主力军,家庭生活中的顶梁柱以及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把关爱帮扶留守妇女儿童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作为统筹城乡,关注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深入调查研究;各乡镇妇联就留守妇女儿童状况深度调研,登记造册,建立了动态管理档案,按照"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的要求,各乡镇构筑一条社会爱心通道,如桐木溪乡政府组织女干部、驻村干部走访留守妇女儿童家庭,了解她们的生活、生产及思想状况,制定帮扶计划,按需求开展相关工作。
通过社会爱心通道对留守妇女儿童做到在精神上扶持、生活上扶困、能力上扶技,让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儿童感受到社会的爱心,心里充满温暖和欢乐,为丰富文化生活,各乡镇都已有1-3支广场舞队和秧歌队。
基层妇联关于农村妇女维权状况调查报告[工作范文]
基层妇联关于农村妇女维权状况调查报告近期灌云县南岗乡妇联开展了农村女性权利保护现状调查工作,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入户调查、座谈了解等形式,对南岗乡农村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现状有了进一步了解,调研结果表明,随着农村妇女维权政策法规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妇联工作的重视支持以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也得到一定的遏制。
但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维护妇女权益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存在的问题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组织的关心和领导下,南岗乡妇联在保障妇女人身权益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保障妇女人身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妇女人身权利保障有待于加强。
近三年来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117、116,远远高于103-107的正常范围值。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实质上是剥夺了女孩出生的权利,严重侵犯妇女最基本的生存权,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家庭暴力问题时有出现。
从我们接访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占了妇女维权问题的50%。
在农村,重男轻女、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由于一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认为打老婆、孩子不违法,家庭暴力成为了农村女性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接访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多,但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加上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
有的人抱着“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辈子”想法,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遭受不平等待遇,但是还是会选择沉默。
有些人怕事情张扬出去,闹大了反而很丢人,对自己的名声更不利。
另外,由于外出打工等原因,夫妻间长时期分居两地,感情上缺乏沟通,导致心理疏离和冷漠,家庭冷暴力呈上升态势,不少男人有婚外情,故意不回家,对妇女采取不管不顾、冷淡、疏远、经济制裁等方式进行精神折磨,面对这种的冷暴力,农村妇女几乎很少有人能想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下面是我们的给大家推荐的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为了更好的了解目前xxxx镇妇女的维护权益意识现状,更好的做好基层妇女工作,服务于广大农村妇女,调研组用两天的时间,在本镇的两个村采用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展开调研。
在对本镇62名不同年龄层次、不同层面的农村妇女就婚姻家庭、家庭事务管理权利以及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还不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进行引导。
(一)维护婚姻家庭权利方面。
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有共同维护家庭婚姻的权利,有共同享有夫妻财产的权利,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但是在农村还有很多不和谐的现象发生。
1、女性婚姻自由受到限制。
根据调查,年龄在40岁以上的妇女(32名)中有76%的妇女婚姻是由父母干涉,甚至有的是由父母包办的,年龄层次越高,文化层次越低,婚姻自由度越受限制。
但从调查中我们也很欣慰的发现,年龄在40岁以下的妇女这个比例明显降低,大多数人认为虽然有父母的参与,但是婚姻还是由自己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法的宣传力度的加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妇女婚姻自由权利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2、婚姻保障权利受到限制。
调查结果显示,有80%以上的农村妇女认为离婚是件很丢人的事情,在访谈中发现,有些农村家庭中丈夫在本村与别妇女私通,或者在外地打工成立第二个家庭,对此,她们很多人选择默默承受而不会选择离婚。
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禁锢,离婚使得很多农村妇女生活窘迫,很多妇女离婚以后没有安身的地方,也没有生活,即使回娘家也会受到嘲笑、漠视,再改嫁也会遭遇白眼和嘲弄。
3、家庭暴力时有发生。
我们xxxx镇老虎峪村是xxxx市的零家庭暴力示范村,依托这个平台,多次进行普法教育及反家庭暴力宣传,本镇妇女由其是老虎峪村妇女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普遍提高,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农村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已经不再像以往一样认为家庭暴力是自己所理应承受的。
现阶段我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现阶段我国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近几年,随着乡镇妇联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有所增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一员女村官,我有必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村妇女,就婚姻关系、家庭财产和土地承包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调查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妇女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仍待加强调查结果显示:广大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权能力在不断提高,在走访调查的农村妇女中,大多数妇女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些妇女表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有些妇女清楚的知晓夫妻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相互抚养,那种关起门来打老婆的事情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有些妇女知道在受到诸如家庭暴力问题时应该报警或者寻求当地妇女组织帮助。
09年以来,我和村妇女主任共接待周石庄2例离婚妇女要求分配财产的案例,通过我们的调解,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
顺河镇妇联曾接待受家庭暴力困扰的妇女6人,其中5例调解恢复和谐家庭,一例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种种现象表明,广大妇女已经不在是沉默的羔羊,已经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看到,广大农村妇女中正在承受或者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也有人在;因不懂法律以暴治暴,触犯法律的也有人在。
这些现象说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广大农村妇女所承包的土地大都在出生地,婚后住所、户籍所在地都发生了变迁,但是土地却不能随住所、户籍的变迁而变动,而且大多数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土地的种植和收益权利。
当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5%的妇女不知道找哪个部门解决,但是在承包地土地挪作他用,补偿金分配时有56%的妇女知道积极争取。
三、农村妇女享有的财产支配权局限性较大在针对家庭财产由谁管理的问题时,有80%的妇女表示对家庭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明显提高。
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报告范文
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我是某某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特向大家汇报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以及近期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概况本报告期间,我们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做了大量细致的调研和实践工作。
根据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我们成立了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并召开了多次研讨会,针对不同问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工作成绩在本期工作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 加强妇女权益保障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规的宣传。
通过村级广播、宣传栏等媒介,向全村妇女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了妇女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其次,我们组织了一些妇女培训班,提升了妇女的职业技能,促进了她们的就业和自主创业。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妇女家庭暴力、性别歧视等问题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妇女提供了及时的援助和支持。
2. 关注儿童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儿童教育的关注。
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亲子活动等形式,提高了父母的育儿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
其次,我们注重了对儿童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了对儿童的照料和保护。
同时,我们还组织了一些儿童亲子活动,丰富了儿童的课余生活,提升了他们的社交能力和综合素质。
3. 增强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我们加强了工作机制的建设。
首先,我们完善了工作小组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提高了工作效率。
其次,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合作,建立了权益保障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数据的互通共享和信息的快速传递。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三、工作计划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村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意识。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报告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
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
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
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
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
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
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参考文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范文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调研报告市妇联一、前言201X 年 12 月 18 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到益阳就确权颁证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调研,并鼓励我市在这个问题上深入探索、先行先试、在一些领域上取得突破。
市政府于 12 月 24 日召开了专题协调会进行了专题部署。
我们通过采取调查问卷、电话随机抽查、赴各区县市实地调研、个案分析等,了解了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及相关情况,针对主要的侵权现象,分析产生原因,探索解决办法,整理形成了调研报告。
二、现状与分析本次调查问卷共有 7 个区县市, 13 个乡镇, 1300 个村组, 2424 名农村妇女参加,从调查数据来看,年轻的或外出或没有参与, 20 — 30 岁人员只占到 9.8% ,真正在家的或愿意配合调查的农村妇女则以 40 — 50 岁人员居多,占到 44.2% ;初中及以下学历占 74.6% ,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仅 614 人,占25.4% 。
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面上分析,我们认为:1. 土地依然是妇女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使得大批农村妇女承担起了家庭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任。
被调查的 2424 人中,家庭妇女人数 1873 人,占到77.3% ;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1800 人,占 74.3% ,月收入 500 - 3000 元的336 人,占 13.9% ,而 3000 以上的 8 人,仅占 0.3% ;土地收益占家庭收入的比重 30% 以上的占 50.9% ,所以,土地收益仍是农村妇女生活的主要来源之一。
2. 对农村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认知率低。
调查显示,“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剥夺或者限制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权利的做法,您认为”来看,“认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占到了 73.2% ,这就说明,绝大多数还是有正义感的、有法律意识的,但是,对于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有关政策并不了解。
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word范文文档
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
一、热点、难点问题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家庭暴力案例多。
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维权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
究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1)是婚姻质量较低,夫妻双方相互调节适应能力差,缺乏应有的理性和法律意识,从而导致暴务行为的发生;(2)一些人员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或夫妻私事,致使施暴者很少受到制裁,也无形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3)是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5)对于不起诉离婚或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受害妇女要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就显得相当困难。
(三)非婚同居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同居问题,虽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于包养情人的做出了处分规定,这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行为有一定警示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农村家庭中,一些同居者法律意识不强,他们放任自流,由此引发非婚同居未婚先孕、非婚生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增多。
县妇联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总结
县妇联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七妇联发【2011】6号《关于在全市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建设更加文明和谐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县妇联和县民政局,在第九届村委会换届之后,在全县开展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形成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是加强领导,为修订工作提供保障。
根据黑龙江省妇联和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村规民约》修订试点、示范工作,勃利县委组织部牵头,成立了县修订《村规民约》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了领导小组协调会,确定勃利县青山乡等3个乡镇、6个村屯作为试点,同时举办了《村规民约》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依法维护妇女权益辅导班,使村官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社会性别,提高了村官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认识。
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修订村规民约组织机构,制定村规民约修订实施工作方案。
二是开展社会宣传发动工作。
借助电视、广播,通过下发宣传单、悬挂刷写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纳入新农村建设大局和“六五”普法总体规划,广泛宣传修订村规民约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规定,提高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关注度和认可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修订村规民约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
三是集思广益,广泛听取妇女群众心声。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倡导男女性别平等,明确《村规民约》修订方向,勃利县下发了《村规民约》修订征求意见函,组织村屯女党员、女大户为《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提建议、出主意。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篇一」随着新浦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女性地位的快速提升,致使大批女性常年在外务工。
为了解和掌握,反映这些流动妇女的现状心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流动妇女的权益状况,近日,连云港市新浦区妇联对本辖区村流动妇女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走访,调查结果如下:一、流动妇女的基本情况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数份,其中男女比例为1:1。
据回收的问卷反应,流动妇女的群体特征明显,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明确。
她们多为已婚,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下,主要来自经济条件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大多是希望缓解家庭的贫困状况;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数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文化以下。
三是就业领域多为服务业和服务业,如保洁员、销售员等。
二、流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流动妇女属于弱势群体,是我区妇联权益维护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区妇联的沟通协调,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做法如下:一是深入开展“三八”维权周活动,向广大流动妇女宣传法律知识。
每年的3月8日,区妇联都会选择全区最繁华、来往人群最密集的地点,与区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三八”维权周普法宣传活动,主题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旨在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制意识,强化对妇女的维权服务,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活动期间,新浦区妇联、妇儿办、维权部及司法局的负责同志还会现场对妇女群众进行了维权咨询指导,现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2338妇儿维权在线流程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题台历、立案指南等宣传资料、解答疑问。
帮助广大妇女姐妹了解法律常识,普及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二是全力推动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保护流动妇女在家乡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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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报告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
从201X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
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1X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X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
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X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
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
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
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妇女维权信访工作调研报告妇女权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规定的六项权益:包括妇女的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利,妇联履行的所有职能,都是围绕维护妇女这六个方面的权益而设定的,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
一、热点、难点问题近几年来,在妇女维权与信访工作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总结起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离婚时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家庭暴力案例多。
多年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维权中不可忽视的主要内容。
究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1)是婚姻质量较低,夫妻双方相互调节适应能力差,缺乏应有的理性和法律意识,从而导致暴务行为的发生;(2)一些人员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琐事或夫妻私事,致使施暴者很少受到制裁,也无形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3)是在一些案例中,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也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4)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5)对于不起诉离婚或法院不判决离婚的受害妇女要想得到施暴者的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的保证和经济上的赔偿就显得相当困难。
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及时纠正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特别针对用人单位随意要求雇员超时加班、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等严重侵害外来妇女权利的事件,要清查到底,维护外来妇女的合法权利。
2、加大对外来妇女的法律帮助与援助。
外来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她们文化水平低,收入微薄,又缺乏法律观念,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容易被忽视,因此需要进一步调动社会积极力量,参与到对外来妇女的法律援助中来,帮助外来妇女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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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查报告范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查报告范文现在众多农村妇女的权益经常遭到侵犯,所以现在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是很多乡村基层政府都注重的工作,管理资料下载网将带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查报告范文,全文如下: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
从201X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
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1X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X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
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X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
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
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
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
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
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本文来自文秘114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
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
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
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
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
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存在的问题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
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
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
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
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
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
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
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
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
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
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
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
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
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
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
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
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
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
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
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
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
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
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
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
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
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