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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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

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

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与担保是一个重要的条款,旨在确保卖方在完成交易后能够继续保留财产的所有权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担保。

本文将探讨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的相关内容,分析其作用、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一、所有权保留的定义及作用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向买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后,仍然保留所有权的权利。

简而言之,即财产的所有权在交易完成前仍属于卖方。

所有权保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确保卖方的权益:通过所有权保留,卖方可以避免买方在未支付全部款项前就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这样,一旦买方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卖方有权收回商品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2. 提供担保手段:所有权保留为卖方提供了一种担保手段。

如果买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卖方可依据保留的所有权收回商品,从而在买方不支付全部款项的情况下降低自身的损失。

二、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所有权保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买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实物商品的买卖: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保留在各种商品交易中普遍适用。

例如,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保留汽车的所有权直至买方支付完全部款项。

2. 软件和知识产权的买卖:除了实物商品,所有权保留也适用于软件和知识产权的买卖。

在软件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保留软件的所有权,以确保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不动产的买卖:在不动产交易中,所有权保留同样适用。

卖方可以通过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以降低房屋买方违约时的损失。

三、所有权保留的注意事项在应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和时机:卖方应确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和时机,以避免产生争议。

2. 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保护自身权益,卖方应确保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条款。

3. 清晰的条款和说明: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在合同中得到充分说明。

这将有助于解决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浅论所有权保留制度
概 述 ( 一 )概 念 所 有权 保 留制 度 ,是 指 在 买 卖合 同 中 ,买受 人 先 占有 交 易 的标 的 物 , 若 买受 人未 达成 双 方约 定 的条件 或违 反法 定 的条件 , 出卖 人仍 保 有标 的物 的所 有权 的一 种制 度 。 ( 二 )类 型 1 . 简单 的所有 权保 留 指 所有 权 保 留仅 涉及 标 的物 的 价 金 ,是 买 卖合 同 中所 有 权 保 留 的最 基 本 形 态 。此 种 所有 权 保 留不适 用 于 转 加 工 、转 售 等 情 况 ,仅 在 买 受 人 为 了 自己使 用 的情 况 下 适 用 。然 而 ,在 买 受 人将 标 的物 出卖 给善 意第 三 人 时 , 出卖人 的利 益 就很 难 得 到 保 护 了 ,因 为 善 意第 三 人 可 以基 于善 意 取得 制 度 获 得标 的物 的 所 有权 。 2 . 扩张的所有权保 留 指所有权保 留所不仅限于本合 同产生的价金 ,还包括 出卖 人关 联 方 对 买 受人 所 享 有 的 债权 及 出卖人 对 买 受 人享 有 的除 价 金债权外 的其他债权 ,即康采恩式的所有权保留及往来账户的 所有 权保 留。 3 . 延 长 的所有 权保 留 由于买受人对标 的物进行 直接 占有 ,很容易产生买受人转 售标 的物 和加 工 标 的 物 的情 形 ,为 了保 障 出卖 人 的利 益 ,所 有 权保 留不 仅 涉 及 标 的 物价 金 ,而且 涉 及 转售 所 得 的 价款 及 经 加 工 的标 的物 的所 有权 。 4 . 复合型所有权保 留 即上由上述三种类型的所有权保留相互渗透混合而成的一 种类 型 。 二 、所有权保 留的设立方式 因各个国家 国情 的差异,导致 了其所有权保留设立方式 的 差异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 : ( 一 ) 合 意 的 方 式 所 有 权 保 留 约定 仅 凭 当事 人之 间 的合 意 即可 成 立 ,而不 问 其采 用 的形 式 。 此 种方 式虽 然简便 快 捷 , 但 是不 利于交 易 的安全 。 ( 二 )书 面 方 式 当事 人 为所 有 权 保 留之 约定 ,除 须 达成 当事 人 间合 意外 , 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书面方式 的主要功能在于能明确 当事 人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在 一 定程 度 上 起到 防止 欺诈 虚伪 的作 用。 但缺乏公示的缺陷依然存在 , 并未因采书面形式而得以弥补。 ( 三 ) 登 记 方 式 由于 各 国家 所 采 取 的 立 法 例不 同 ,所 有 权 保 留登记 也 就 产 生 了 不 同 的效 果 。在 采 登 记 生 效 主义 的 国家 ,主 张 当事 人 为 所 有权保 留之约定 ,除有 当事人合意外 ,还必须 以一定的方式进 行登记方 能生效。在采取登记对抗 主义 的国家,主张当事人 间 的所 有权 保 留约 定 非 经 以 书面 形 式 为之 不 得 成立 ,非 经 登记 不 得对 抗 善意 第三 人 。 ( 四) 折 中方 式 折 中方 式 指 的是 所 有 权保 留有 的需 要 登记 ,有 的不 需 要 登 登 记 的不 得 对 抗 善 意第 三 人 。折 中方式 可 谓 安 全性 与效 率性 兼顾 的方 式 。 笔 者 以为 ,若所 有 权 保 留 的标 的物 为 动产 时 ,采取 书面 方 式 明确 当事 人 间 的权 利 分 配 ,无 须 大费 周 章 的 进行 登 记 ,提 高 了交 易 效 率 ,降低 了交 易成 本 ,但 如 若 动 产 的价 值 相 对 较大 , 可采 取 登 记 对抗 的方 式 。若 所 有权 保 留的 标 的物 为 不 动产 及 准 不 动 产 ,因其 价 值 一 般较 大 ,为 了交 易 安 全 ,应 当 采取 登 记 的 方式 。 三、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 一 )所有权保 留的权利冲 突 在所有权保 留制度 中,出卖人享有标 的物 的所有权却不 占 有 标 的物 ,而买 受人 虽 占有 标 的物 却 不 享 有所 有 权 。这 种 权 利 分化 是 所 有 权保 留制 度 运 用产 生 的 必然 结 果 ,无 法 避 免 ,所 以 没必 要 对 此 过 于执 拗 。我 们 亟 需解 决 的 问题是 ,当 在这 种 利 益 分 配 格 局 下 ,如 果 第 三人 加 入 ,会 产 生 的问题 。大 致来 说 ,有 以下几 种情 况 : ( 1 )如果 买 受人 伪 称 自己为所 有权 人将 标 的 物转 让 给善 意 第 三 人 ,善 意 第 三 人 基于 善 于 取得 制 度 取 得标 的物 ,如 何保 护 出卖人 的利 益 ? ( 2 )如果 出卖人 因其为 所 有人 而将 标 的 物 出卖 给第 三人 , 如 何保 护买 受人 的利益 ? ( 3 )第 三人 基 于 占有为 公示 常 态而 误 以为 标 的物 为买 受人 所有而支付 价金或出借资金 ,在买受人不能交付或破产之际 , 如何保 护第 三人 的利益 ? ( 二 )所 有 权 保 留的 权 利 协 调 ( 1 )关 于 出卖人 与 买受 人 的 内部利 益 关 系冲 突 ,可 以通 过 明确契 约 ,划 清权 利界 限 的方式解 决 。 ( 2 )关 于 出卖人 与 买受 人 同第 三人 的外部 利 益关 系 冲突 , 因利益格局相对复杂 ,协调方式具体介绍如下 : 第 一 ,所 有权 保 留 中买受 人 的期 待 权 的让 与。 买受 人 可 让 与其期待权,因为出卖人保 留所有权 的目的是为 了担保价金的

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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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2019-12-20 11:00阅读:26,472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律师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系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应《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特殊经济功能在于买受人先占有标的物,而后再付清全部价金,故所有权保留是一种信用经济,它实际上以接受买受人信用的方式来获取融资。

这样买方的购买力就大大提高,起到了对未来购买力的预支而提前消费的作用。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述规定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相呼应。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并未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又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争议。

本条司法解释对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通过反向的方式予以确认。

所有权保留制度,排除适用于不动产场合。

对于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动产范围,司法解释并未作出限制。

从《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仅属于简单的所有权保留,而未规定延伸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当是债权合同中的约定的标的物,该标的物出售后的替代物或加工后形成的添附物,则不宜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客体。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和条件

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和条件

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和条件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和条件引言: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和条件,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条款。

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定义和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卖方将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实际交付前仍保留所有权的一种约定。

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确保卖方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以避免买方在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获取所有权。

2.保障权益:当买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时,卖方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并在必要时追回商品或终止服务。

3.法律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双方交易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双方对该条款有充分的认知和预期。

2.签订合法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需自愿达成一致,并确保其合法性。

3.及时履行义务:卖方需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包括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以保证条款的有效性。

4.公证或备案:对于重要或较大金额的交易,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或备案等方式加强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条件要使所有权保留条款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书面约定:该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共识。

2.支付条件:条款应明确规定买方的付款义务和支付期限,确保买方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3.标示责任:条款应要求买方在商品交付前妥善保管并标注卖方的所有权,以确保商品的归属清晰明确。

4.解除合同:在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回商品。

需要指明解除合同的程序和相关事宜。

5.追索权:为防止买方违约,条款可以规定卖方对商品的追索权,并明确相关程序和追索的方式。

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

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

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2019-12-20 11:00阅读:26,472详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六)——所有权保留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律师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系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应《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特殊经济功能在于买受人先占有标的物,而后再付清全部价金,故所有权保留是一种信用经济,它实际上以接受买受人信用的方式来获取融资。

这样买方的购买力就大大提高,起到了对未来购买力的预支而提前消费的作用。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述规定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相呼应。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并未允许“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又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争议。

本条司法解释对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通过反向的方式予以确认。

所有权保留制度,排除适用于不动产场合。

对于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动产范围,司法解释并未作出限制。

从《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仅属于简单的所有权保留,而未规定延伸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当是债权合同中的约定的标的物,该标的物出售后的替代物或加工后形成的添附物,则不宜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客体。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

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

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在商业交易中,购销双方需要对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明确商品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的变化和相关风险的责任分担。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的重要性,以及不同情况下的解决方案。

I. 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但仍保留商品的所有权直至买方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支付义务。

所有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卖方的债权,并在买方未履行全额支付义务情况下,确保卖方能够重新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1.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重要性所有权保留条款对于卖方来说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卖方的利益,使其能够在买方未支付全部货款时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这对于防止买方违约或支付延迟非常重要,并为卖方提供了一种途径来追回拖欠款项。

2.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要素在购销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以下要素:(1)产权归属:在交付过程中,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卖方,直至买方完成全额支付。

(2)成本和风险责任:尽管商品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但买方在商品交付时承担维护和保险等相关成本和风险。

(3)返还义务: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卖方有权要求返还商品,并可以追究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责任。

II. 风险转移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购销合同还需要明确规定在商品转移过程中的风险责任。

风险转移规定了从卖方到买方的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责任,尤其是在商品交付和损坏方面。

1.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为了明确风险责任的转移,购销合同通常规定了以下时间点:(1)交货期:在交货期之前,卖方承担商品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2)交货后:在商品交付后,买方承担商品的损坏、灭失和责任。

2. 不可抗力的影响在风险转移阶段,不可抗力因素往往需要考虑。

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导致商品损坏或延误交付,购销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该事件的影响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III. 解决方案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的解决方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调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及解决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及解决方式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及解决方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所有权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需要被重视的方面。

买卖双方需要明确约定所有权的保留与解决方式,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所有权的保留及解决方式。

一、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方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房屋交付时将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

这意味着虽然买方支付了购房款项,但直到一定条件满足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真正转移给买方。

1.1 定金形式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作为购房的凭证,并同时约定将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

这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通常适用于房屋尚未建成或竣工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因为此时买方无法立即入住或使用房屋。

在房屋建成或验收合格后,买方可以通过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项来实现所有权转移。

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以及房屋交付后买方享有的权益。

1.2 分期付款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约定分期付款,买方根据付款进度逐步支付购房款项,而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直到全部付款完成。

这种形式适用于买方需要进行贷款的情况,或者是项目尚未完全建成的情况。

在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需要明确每个阶段的付款金额和时间,并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条件。

1.3 特殊约定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保留约定。

例如,如果买方需要租赁该房屋一段时间,而不是立即入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满后再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二、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尽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方式,但仍然可能出现所有权纠纷。

当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

2.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所有权纠纷的首选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他们可以考虑修改现有合同条款、支付适当的赔偿金或者重新谈判以达成一致。

2.2 仲裁解决如果买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本合同是由以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旨在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本合同的各方信息如下:甲方(卖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住所/注册地:联系方式:乙方(买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住所/注册地:联系方式:一、权利与义务1.1 甲方声明并保证,提供的所有权物(以下简称"物品")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他人对该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要求。

1.2 乙方认可并同意,甲方保留对物品的所有权,直至完成全部支付款项。

1.3 乙方将按照约定价格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全部支付款项后,应按照约定将物品转移给乙方。

1.4 在物品所有权转移之前,乙方无权将物品进行转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二、履行方式与期限2.1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的()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购买款项。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写明于合同中。

2.2 甲方应在收到全部支付款项后的()日内,完成物品的移交手续。

2.3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全部购买款项,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滞纳金、解除合同等。

三、违约责任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2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全部购买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3 若甲方未按时将物品转交给乙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效力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4.2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而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表示同意后生效。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前言在商业交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控制和处理交易双方之间的财产权益转移。

而在买卖合同中,一个常见的约定是卖方向买方转让财产时,所有权保留在卖方名下,直到买方支付全部价格。

这个约定被称为“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且是非常普遍存在于交易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比较各国在买卖合同中保留所有权的规定和实践,以更好地理解这个约定的意义和效力。

美国在美国,所有权保留条款被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也可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执行。

这是因为美国法律允许财产权在过渡期间仍然保留在原所有人名下。

在使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时,卖方需要确保卖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因此,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

2.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清楚地说明所有权何时转移。

3.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清楚地说明卖方有权追回财产的条件。

4.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符合每个州的具体规定。

在美国,还有一种称为“未成年人权利法”的法律,规定了儿童、残疾人或其他无能力签署合同的人的保护措施,所以对于卖方而言,向未成年人出售财产时必须特别小心。

欧洲与美国不同,欧洲的一些国家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使用提出了限制或禁止。

例如,在法国和德国,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实物”或动态财产上是不受支持的。

在这些国家,一旦交易完成,物品的所有权将完全转移到买方名下。

在一些欧洲国家,所有权保留条款被认为是非法的,因此不能在合同中使用。

然而,在其他欧洲国家,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允许的,在这些国家,卖方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有效地使用它们。

比如在意大利,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必须在公证处进行认证。

中国在中国,所有权保留条款通常被允许使用。

所有权保留条款可能有助于卖方在买方未完全支付货款时保留货物所有权,并尽可能减少房地产上的信用风险。

不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下,一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1.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2.所有权保留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表述,并且必须包括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买方,以及卖方保留物品所有权的条件。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75% 民法典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75% 民法典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75% 民法典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卖方):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一、基本信息1.1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作为卖方,将动产所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给乙方作为买方的条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指甲方合法拥有并拟出售给乙方的动产。

二、身份、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身份为合法拥有并拟出售动产的自然人/法人。

2.2 乙方的身份为愿意购买甲方动产的自然人/法人。

2.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3.1 甲方保留动产的所有权,并承担动产拥有者的权益和义务。

2.3.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出售动产,并无条件地传送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

2.3.3 甲方应保证动产的所有权有效并未受到他人的限制。

2.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4.1 乙方享有甲方保留动产中所占全部所有权的比例成为动产的部分所有人。

2.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购买动产,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2.4.3 乙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并在付清全部款项后获得动产的全部所有权。

2.4.4 乙方应对动产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并承担因不当使用或保管动产而导致的责任。

2.4.5 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转让动产,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三、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3.1 履行方式:3.1.1 动产的交付将在合同签订并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进行。

3.1.2 动产的交付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期限:3.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成。

3.3 违约责任:3.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4.1 本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五、权力和义务的明确5.1 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均为双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双方应严格遵守。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解析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解析

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解析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约定,旨在确保卖家在土地或房屋转让后能够继续保有一定的所有权或权益。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进行解析,包括其定义、作用、适用场景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一、定义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卖家在向买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保留一定的权益或所有权。

这种条款通常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写入合同,并受到法律保护和承认。

二、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控制:对于卖家而言,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降低交易风险。

在交易完成后,卖家可以保留一定的权益,如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收益权,以应对买家可能违约或产生争议的情况。

2. 财务支持: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为卖家提供财务支持。

例如,卖家可以在房屋转让后继续享有租金等收益,以缓解资金压力或实现持续的经济回报。

3. 衡平利益:所有权保留条款有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买家可以得到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卖家则可以保留一部分权益,确保在未来可以继续从房屋中获益或控制。

三、适用场景所有权保留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1. 需要继续使用权益:卖家可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对房屋有特殊的使用需求,希望在房屋转让后仍保留这些使用权益。

2. 风险防范:双方对买卖交易存在风险意识,希望通过保留一定的权益来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3. 经济收益:卖家希望在转让房屋后继续享受某些经济收益,如出租、销售收益等。

四、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房屋买卖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可能涉及以下问题:1. 权益范围与期限:卖家与买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家保留哪些权益、权益的期限和转让条件等。

这些明确的条款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误解。

2. 权益证明:在约定保留权益后,卖家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享有这些权益。

例如,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保留,卖家需要提供土地合法使用证明等文件。

3. 买家权益保障:所有权保留条款需要平衡卖家与买家的权益,确保买家在房屋转让后能够依法享有必要的权益与权利保护。

法律协议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详解

法律协议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详解

法律协议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详解在法律协议中,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卖方在将商品或财产转让给买方时,保留其所有权直到买方完成所有支付。

这种条款通常在许多交易中使用,从车辆和贵重设备到数码产品和软件许可证等均适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所有权保留条款及其在法律协议中的应用和效果。

一、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定义和内容所有权保留条款定义了卖方在将商品转让给买方时,保留其所有权而不是直接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方式。

这种条款通常在销售和分期付款协议中使用。

在协议中,卖方将列明他们所售商品的具体信息,并明确说明在协议所覆盖的时间段内,其将保留该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完成全部支付。

一个标准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 卖方将保留其所售商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完成全部支付。

2. 所有权保留条款应该在协议中具有明确性和清晰度,并明确列明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3. 条款应明确要求买方在提供所购买商品上的注意事项的同时进行支付。

4. 条款应说明完成最后一笔付款后,卖方将无条件地将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5. 条款还应涵盖逾期付款、债务追讨和退货等相关问题。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和作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对卖家来说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

它确保在买方未全部支付前,卖方仍拥有自己商品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对商品付款,卖方将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取回商品。

此外,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完全付款义务并退回商品,卖方通常有权依赖该所有权保留条款追回货物,并在未退还或未付款的任何款项被支付的情况下将买方告上法庭。

所有权保留条款还确保卖方在交易后仍接收到全部的订购款项。

当商品交付并未完全支付时,卖方将被要求追收任意未支付的款项。

如果卖方未拥有所有权保留条款,当商品出售时将无法追收货款,即使买方未履行完全付款义务也不能够追回货物。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实施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实施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谨慎处理。

如果您作为卖方希望引用该条款,您应该确保在协议中包含详细描述所购买商品的信息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权益。

合同的权属保留合同中的权属保留和所有权约定

合同的权属保留合同中的权属保留和所有权约定

合同的权属保留合同中的权属保留和所有权约定合同的权属保留和所有权约定合同是各方之间确立权益、约定责任的重要文件,其中权属保留和所有权约定是合同中常见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合同的权属保留和所有权约定进行论述。

一、权属保留的定义与作用权属保留是指在合同中,一方在完成合同义务前暂时不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对方,而是保留在自己一方。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方在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前,仍然可以保持对合同标的物的控制、使用和处分权。

权属保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确保权益:采取权属保留的方式可以确保一方在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前,不会失去对合同标的物的控制权,从而保障自身的权益。

2. 控制风险:通过权属保留,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前,继续对合同标的物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防止对方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3. 强化履约意识:权属保留可以促使各方更加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对方需要完成合同才能获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权属保留的实施方式权属保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常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登记保留所有权:一方可以在相关机构登记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这种方式常用于不动产、车辆等大型资产的交易。

2. 合同约定保留权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对合同标的物拥有保留权益,确保在对方未履行完合同义务前,权属仍归保留一方。

这种方式常用于商品销售、买卖合同等。

3. 其他约定方式:根据特定情况,各方可以协商其他适用的权属保留方式,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三、所有权约定的重要性在合同中,除了权属保留外,所有权约定也是重要的内容之一。

所有权约定是指确定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的条款,明确合同各方在合同生效后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所有权约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权利归属:所有权约定可以明确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和争议。

对于双方来说,明确所有权归属有助于确定各自在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范本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范本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范本在商业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当事人非常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问题,并针对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提供一个范本,以便作为参考和指导。

一、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之前,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即使商品或服务已经移交给买方,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方,直到买方履行全部支付义务。

所有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护其权益,尤其是在买方未按时支付或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以下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范本:(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买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卖方和买方在购买(商品/服务)方面达成以下协议:1. 卖方同意将(商品/服务)出售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该(商品/服务)。

2. 买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支付卖方全部款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3. 在交付之前,卖方保留所有权利,并将其转移给买方,直到买方完全支付上述款项。

4.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以上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则卖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交付、解除合同等。

5. 买方在完全支付款项后,所有权将转移到买方名下。

6. 双方同意,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发生时,将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请双方在下面签署以表示同意并接受以上条款:(卖方签名) (日期)(买方签名) (日期)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商品或服务在交付过程中,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意味着一旦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

以下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范本:(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买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卖方和买方在购买(商品/服务)方面达成以下协议:1. 卖方同意将(商品/服务)出售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该(商品/服务)。

2. 一旦商品/服务交付给买方,风险将转移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权利冲突与协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权利冲突与协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权利冲突与协调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权利?所有权保留权利是指当卖方向买方出售物品时,卖方在合同中保留物品所有权的一种约定。

简而言之,就是卖方在出售物品的同时并没有将物品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买方,而是保留了物品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在买方支付全部购买价格之前,卖方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并有权取回物品。

所有权保留权利会导致什么问题?限制买方使用物品所有权保留权利会限制买方对购买的物品进行自由使用。

因为卖方仍然是物品的所有者,买方无法自由地使用物品或将其出售给别人。

可能导致购买者拖欠款项卖方有权将物品从买方手中取回,如果买方拖欠了全部或部分款项的话。

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在一些情况下,买方和卖方可能会对所有权保留权利产生不同的解释,导致买卖双方产生争执和纠纷。

如何解决所有权保留权利冲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了协调所有权保留权利,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条件、时间、范围和付款方式。

例如,如果物品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付完全部货款,卖方就有权将物品收回。

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加入仲裁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可以在争议发生时提供一种快速、公正、经济的解决方法,同时减少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所有权保留权利的优点和缺点优点保护卖方权益由于所有权保留权利的存在,卖方可以在发生未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类似情况时,随时取回物品。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卖家的权益。

增加买方信用对于物品价格较高的买方来说,付款总额较高,卖方更有可能要求加入所有权保留条款。

因为这么做可以为卖方提供拥有物品的安全保障,也让卖方更有信心与这个买家合作。

缺点限制买方权利由于保留了所有权,买方可能无法自由地使用物品或将其出售给别人,从而受到一定限制。

可能导致争端增多所有权保留权利可能带来法律和实际执行上的困难和伤害。

如果在买卖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争端和纠纷。

结论所有权保留权利在买卖合同中的使用是合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该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它所带来的一系列利弊,为此,我们需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避免因此引起的纠纷。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产品被交付或销售后,供应商在合同中保留一定数量的产权,直到买方完全支付商品。

这是保护供应商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

然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也可能引发一些权利冲突,需要协调解决。

首先,所有权保留可能引起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财产权利冲突。

当买方未能全面支付商品,供应商可能试图恢复其所有权,并在索赔时遇到复杂的财产法规。

另一方面,买方可能因为缺乏实际所有权而无法进行一些交易或融资活动。

为避免这种情况,供应商和买方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上达成共识。

合同应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点和所有人的权利与责任,以减少未来的不必要争议和纠纷。

同时,供应商也可以寻求银行、保险公司等这样的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添加保证或担保帮助,提高供应商的信誉度和保障利益。

其次,所有权保留可能引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和垄断冲突。

针对同行业中多家供应商使用所有权保留协议,通常会形成垄断情况,更为严重的情况是,一家大企业无论是从供应还是采购方面都可以占优势地位,导致公平交易的破坏,更严重地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协调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可以为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制定与主体经济相适应的民事法规和规章,并规范所有权保留的方案,以及合同权益范围下所涉及到企业的双重利益。

同时,适时组织跨界行业监管机构,建立工商联盟或行业协会等,推动实现行业竞争机制的透明性、科学化,并提高整个供应链系统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总之,所有权保留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有着很大的意义。

为了让所有人都能够平等的受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冲突,是需要建立公正、规范和标准化的市场环境。

这也是使得所有人受益的方法。

通过更广泛的沟通和建立更加完善的规章,我们可以协调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更好地勾画出一个完美的商业世界。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本文通过引言部分介绍了这一问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引出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保留的深入研究。

接着在正文部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方式、法律依据、风险挑战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详细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阐明了实际应用情况。

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从业人员提供更深入的思考和指导,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保留、跨境贸易、风险、挑战、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建议、研究方向、法律依据、背景介绍、研究意义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跨境贸易的频繁发展,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已成为各大企业和贸易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出售给买方后,虽然货物已经转交给买方,但在买方未支付全部价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

这种所有权保留方式不仅能保障卖方的权益,还能有效防范买方拖欠货款或者欺诈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法律法规的不同、跨境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探讨其法律依据、风险及解决方案,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通过深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可以帮助相关各方更好地了解这一交易方式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为其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对所有权保留在跨境贸易中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高国际贸易的规范化水平。

最终,本研究的成果将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为相关各方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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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然而,这一规定仅属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并无任何操作性。

现笔者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这种权利冲突可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出卖人而言,当买受人伪称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将标的物让与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因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有丧失标的物所有权之虞,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出卖人利益?其次,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第三,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常因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误信其为所有权人,误判其资信状况而贷与金钱,至买受人清偿不能或破产时,始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此时,又如何平衡出卖人与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体现为契约内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标的物之所有和占有而产生的冲突,就外部而言,体现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基于与外部关系人相对而共存权利于标的物,他们因与标的物发生关系而表现为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标的物上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标的物留置权人以及侵犯标的物权益的不特定第三人等,这些外部关系是基于标的物权利而与出卖人、买受人发生权利冲突,或相互间发生冲突。

对于内部的权利冲突,需要通过明确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和权利效力来协调,诉求立法以达成各自权利的均衡分配;对于外部的权利冲突,则需要通过合理的公示方法,让外部关系人明了标的物上之权属状况来协调。

二、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下,出现权利分化现象,且该权利分化现象虽然深合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因缺乏公示,使第三人无从知晓,这样第三人在外部就难以判断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

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避免第三人的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大多数国家均求助于公示制度。

概括起来,各国以本国国情为基础,对于所有权保留是否需要公示以及如何公示主要有以下立法例:(一)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见第491条)。

该立法例优势在于手续简便易行,缺点则在于缺乏公示。

(二)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

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见第1条)。

书面主义的主要功能在于能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欺诈虚伪的作用。

但缺乏公示的缺陷依然存在,并未因采书面形式而得以弥补。

(三)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

《瑞士民法典》采此立法例。

登记要件主义的优点是个人或信用机构可于贷与信用前能通过查阅登记薄以控制风险,但也有缺点:一是暴露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德国学者鉴于书面主义欠缺公示性的弊端虽有主张应采登记主义,惟工商界反对甚烈,认为此将暴露其经济状况,妨害信用流通,故德国法始终未采用登记主义[1];其次,若所有权保留买卖必须登记始能成立,则因动产种类繁多,恐不胜其烦。

(四)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该法第5条)。

登记对抗主义的优点是:(1)它确立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制度,以解决其公示性问题;(2)有利于维持交易的便利性。

将是否登记的选择权赋予当事人,使其在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等方面综合平衡后自由决定,从而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也有其缺陷:一是过于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商业秘密,此点与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模式相同;二是对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不够。

因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的理论假设是,第三人对于已为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交易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卖人的保留所有权存在。

这在理论上虽可言之成理,但实际上却不易实现。

尤其要求第三人对以占有为权利公示常态的动产交易客体于频繁交易的情况下必须先查明其权属,否则将承受一定的不利后果,这于情于理都显得不够充分。

(五)折中主义――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有的须登记,有的无须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折中主义将意思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结合在一起,以标的物类别为分水线,一方面要求一些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以增强担保权益存在的公示性;另一方面则对另一些常见的以直接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意思成立主义,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发挥所有权保留的功能。

目前,我国立法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设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因此,折中主义根据所有权保留交易客体进行不同对待的二分法思路值得我国将来立法时予以借鉴。

具体而言:(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如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应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

(2)当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额之上(如人民币1万元)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其他的则采书面成立主义。

并规定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的方式为购物发票背书,即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的购物发票上记载所有权保留的条款,以避免第三人查阅登记簿的繁难;(3)在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的内容上,要避免台湾地区“合同内容登记”过分暴露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商业秘密的弊端,内容要简洁而具公示功能。

三、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协调(一)出卖人的标的物让与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条件尚未成就时,出卖人仍享有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则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

因此,如果出卖人此时向第三人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势必妨害期待权人的利益。

对此问题,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进行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再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对买受人不发生效力,这并不妨碍买受人于条件成就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三人即使为善意,亦或已办理了登记手续,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买受人的期待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二)出卖人的担保设置权所有权保留契约签订之后,出卖人还能否在标的物上设置动产抵押?依国外立法例,若契约业经登记,期待权人之期待权不受标的物上动产抵押之影响;若契约未经登记,则需区分动产抵押人之主观状态,若为善意,则抵押成立,但后于期待权人实现权利;若为恶意,则抵押合同无效。

对于在契约成立前设定抵押的,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31条认为该所有权保留买卖契约无效,若有致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因违反先契约义务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50条也规定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买受人之期待权,随价金的不断给付而增加其价值,至买受人清偿价金或完成所附条件时,期待权转为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条件成就之前,买受人能否转让其期待权呢?德国法与台湾民法均认可买受人可处分其期待权。

笔者认为,买受人可让与其期待权。

因为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订立契约目的在于担保标的物价金的全部清偿,而由谁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对出卖人而言一般并不重要,而且,买受人对期待权的处分通常更有利于价金的清偿。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买受人在条件成就之前,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属于无权处分,处分后经出卖人追认的除外;买受人处分后,因给付价款、完成条件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其处分自始有效。

至于善意第三人能否在此之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应依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而定。

(四)买受人的对抗强制执行权在保留所有买卖中,出卖人于所附条件成就之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当出卖人的债权人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为强制执行时,买受人能否以其享有的期待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以对抗强制执行呢?有学者认为,应依外观上的登记或登录是否可知谁为形式上的所有人而决定买受人是否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3]笔者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先阶段,于条件成就时,即变为所有权,因此,出卖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势必侵害期待权人的利益,因为强制执行必然剥夺买受人所占有、使用的标的物,而占有、使用标的物是买受人分期付款支付高价的主要目的,再者标的物拍卖后,买受人即使依约定支付价金,亦无法取得其所有权。

因此,应认为买受人可依期待权提起异议之诉。

当然,出卖人的债权人虽不能对标的物为强制执行,但对于出卖人所享有的价金债权得为强制执行。

(五)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谁可主张权利?买受人享有的期待权既为一种民事权利,第三人自不得侵害。

当标的物被侵夺或妨害时,买受人基于其直接占有得请求返还财产或排除妨碍,出卖人基于其所有权亦得主张上述权利,但不能因此而取代买受人成为直接占有人。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出卖人与买受人谁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应类推适用不可分连带之债的规定解决此问题,即保留所有权人和买受人可以就他们的共同利益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加害人只能向债权人全体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方法不仅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能不损及所有权保留买卖当事人的内部清偿关系,至于赔偿金如何分配,出卖人和买受人可根据契约履行情况自由设定。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自交付时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

因《合同法》未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排除在外,因此应当认为,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应该适用交付主义原则,即应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由买受人作为权利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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