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和负责人机关需要进行的技术性认定工作。
而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投诉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针对这些投诉问题,我们需要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确保司法鉴定的正常运行。
在本文中,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客观性问题客观性问题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投诉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怀疑司法鉴定人员的客观性,认为其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主观因素,导致了不公正的鉴定结果。
在认定和处理客观性问题时,需要全面梳理鉴定过程中的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方法和过程等。
还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二、专业性问题除了客观性问题外,司法鉴定中还常常会出现专业性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鉴定方法以及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
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认为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够,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导致了不准确的鉴定结果。
在认定和处理专业性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以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还需要邀请其他鉴定专家进行复核,并听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意见,以保证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法律适用问题鉴定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常见的投诉焦点。
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对鉴定结论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在认定和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还需要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法律适用正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去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投诉问题时,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司法鉴定所是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司法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然而,由于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司法鉴定所在实践中也不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所公正、专业地履行职责,必须建立完善的投诉查处制度。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司法鉴定所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所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其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公正、客观、科学、可靠的。
然而,由于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技术水平不过关、数据造假、利益瓜葛等。
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投诉查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鉴定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的工作流程。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查处办法和工作细则,明确流程和责任。
一旦接收到投诉,鉴定所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实。
对于责任认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
第三,鉴定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的相关职责和权责清单。
投诉查处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负责,形成合力。
鉴定所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投诉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鉴定所应当加强对投诉人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对于投诉造假和恶意投诉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但同时,更应当保护那些根据真实情况提出合理投诉的人。
鉴定所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普及投诉查处制度的存在和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投诉,共同维护司法鉴定所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最后,鉴定所应当建立相关的投诉查处结果的反馈机制。
对于投诉查处的结果,鉴定所应当向投诉人进行及时通报,并对公众进行公示。
同时,应当要求鉴定所及相关部门对投诉查处工作进行定期报告,对问题的整改和改进进行跟踪和监督。
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到哪个部门?
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到哪个部门?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可以到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投诉司法鉴定人违法到哪个部门?1、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文书,并告知投诉人▲二、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投诉司法鉴定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处理怎么办?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处理怎么办?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是法律对某一专业性问题进行的判定结果,但是如果鉴定的结果却和实际有偏差,损害了自身的权益,想要对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投诉重新验证,然而有关部门却对于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处理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为大家解答了相关疑问,快跟着来详细解读吧。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2019年4月4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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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新修订《办法》的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反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是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一项工作,投诉处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切实把新修订的《办法》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两地”“两高”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核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核查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范围1.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 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3.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提出投诉。
三、投诉渠道1. 当事人可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投诉;2. 当事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3. 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据职责,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投诉核查程序1. 接到投诉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予以登记,并指派专人负责核查;2. 核查人员应全面了解投诉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取证;3. 核查过程中,应严格依法依规,确保投诉核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4. 核查完毕后,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核查结果。
五、投诉核查处理1. 对投诉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2. 对投诉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服务不规范行为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整改;3. 对投诉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其他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投诉核查期限1. 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2. 特殊情况需延长核查期限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七、保密原则1. 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核查过程中,应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信息予以保密;2. 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泄露投诉内容。
八、责任追究1.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核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2.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在投诉核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干扰核查工作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范本,旨在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核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投诉核查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司法鉴定投诉办法的内容
司法鉴定投诉办法的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广东律师黄石律师吴忠律师驻马店律师衡阳律师景德镇律师大同律师佳木斯律师鉴于司法鉴定结果对于一个案件的重要性,所以必须做出一些制衡来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公平。
比如我国颁布的▲司法鉴定投诉办法就是对于当事人可以针对司法鉴定中心不作为的情形进行投诉从而达到保证队伍廉洁高效的作用。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该办法详细内容。
▲司法鉴定投诉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5篇)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5篇)第一篇: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接受投诉范围一、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立案一、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二、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对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制度,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减少争议,有法可依,如果对要求的司法鉴定结果又疑问,或者有不合法处,可以进行投诉处理,那么,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有哪些内容呢?下面为您就这一问题整理相关资料,请往下看。
一、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司法鉴定投诉问题实务探究
司法鉴定投诉问题实务探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是,司法鉴定并非绝对准确,也存在一定的监管和投诉问题。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探究司法鉴定投诉问题的实务处理。
首先,司法鉴定投诉问题应该如何处理?理论上来说,如果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或投诉,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或请求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或者重新鉴定。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投诉要有事实依据,不能无中生有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或投诉,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否则,将影响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增加成本和效率。
例如,某市委员会原书记王某某涉案量化补贴款。
法院通过刑事鉴定认定,其涉案金额为211.7万元。
随后,王某某提出异议,认为涉案金额只有107.6万元。
最终,经过重复鉴定,涉案金额为194.8万元。
可以看出,原先的鉴定结果过高,但王某某并未无中生有地提出异议,而是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2. 投诉要有程序依据,不能自行其是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或请求复核或重新鉴定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不能自行其是。
例如,在某起非法占有案中,鉴定机构认定被告拆除牌子值为1.2万元,太阳能板值为20万元。
后续,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赔偿。
被告认为鉴定结果不正确,提出复核申请。
但是,被告并未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而是自行找了一家私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开庭时将结果提交给法院。
此时,法院不应将此鉴定结果纳入判决依据之中。
3.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响应,并尽可能明确答复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响应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及时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并尽可能明确答复当事人的问题,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某起非法狩猎案,被告提出质疑,认为鉴定报告中的猎枪是非法的。
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投诉的范围是什么
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投诉的范围是什么司法鉴定机构是⼀个⾮常具有专业性的机构,此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设⽴。
司法⾏政机关应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监督,检查,公民也可以进⾏举报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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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般可向司法鉴定⼈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案1、司法鉴定所设⽴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常管理⼯作。
投诉⼈可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被投诉⼈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作⽇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作⽇内向投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书,并告知投诉⼈⼆、司法鉴定机关接受投诉范围1、投诉⼈认为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合法权益造成重⼤损害的;(七)提供虚假证明⽂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段,骗取登记的;(⼋)经⼈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司法鉴定对案件的侦破帮助是⾮常⼤的,司法鉴定结果具有⼀定的法律效⼒,但并不是所有司法鉴定结果都是准确的,司法鉴定也有出错的时候,那么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样投诉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投诉⼀、如何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投诉⼈⼀般可向司法鉴定⼈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案1、司法鉴定所设⽴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常管理⼯作。
投诉⼈可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被投诉⼈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作⽇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作⽇内向投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书,并告知投诉⼈⼆、司法鉴定机关接受投诉范围1、投诉⼈认为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合法权益造成重⼤损害的;(七)提供虚假证明⽂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段,骗取登记的;(⼋)经⼈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所投诉查处制度
司法鉴定投诉查处制度接受投诉范围一、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八)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九)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九)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诉人一般可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立案一、司法鉴定所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二、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新修订《办法》的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反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是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一项工作,投诉处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切实把新修订的《办法》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两地”“两高”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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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12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
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工作。
第六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
第十四条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被投诉人为司法鉴定人的,其执业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可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可以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盖章;不能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报被投诉人住所地或者执业机构
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人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法、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