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优先受偿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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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目的是通过查封 、 扣押 、 冻结等措施 , 固定被 申请人 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限制了被 申请人其享有 的对第三人到期限债权
的请求权 , 为执行提供 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同时 , 义务人基于诉讼保
过A, 1 f - 的债权 , 但一般来说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大都是申请人起 诉 被申请人的诉讼标的, 此时若是其他债权人参与平等分配就会损
积极追寻债务人的财产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的财产就会更 多出现在法院的监管之下 , 债务人亦不会轻易逃避债务 。
对于法院来说 , 如果不承认申请人对保全财产的优先权, 就会
给个别法官谋取私利 、 有意拖延执行 的机会 , 利用 国家权力进行暗 箱操作。同时, 也会导致其他债权人为了取得参与分配 的时机和资 格, 主动贿赂司法人员 , 危害财产保全 申请人的利益 , 同时损害了法 官在人民心 目中的地位 。 如果 申请人对保全 的财产享有优先权 ,法院生效裁判 的执 行速度肯定会加快 , 进而迅速解决现有诉讼纠纷 , 促进社会经济 的发展。 不管是从财产保: 全 制度设立 目的,还是从司法实践 的需求来
保全造成的财产损失 , 但若胜诉 , 就会和申请人均分利益 , 这明显违
背了权利义务一致 的法律原则 , 对申请人不公。
企业法人 , 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可告知当事人依法 申请被 执行人破产 。” 第9 0 条规定 :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 其全部 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 的生效法律文
其他原因 , 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 根据 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 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 责令其作出一定 行为或者禁止其作 出一定行为 ;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 , 人民法 院
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 1 0 1 条规定 : “ 利害关系人 因 情况 紧急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
讼中的“ 债权人” 参与分配 , 以四两拨千斤之势 , 将 申请人保全的财 产轻松划走大半 , 申请人经历了诉讼 、 申请保全 、 保全担保等复杂手 续, 最终财产保全的目的却无法实现。而被申请人只需付出很小的
代价 , 轻松化解 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 同时也瓦解了民事诉讼法 中的
财产保 全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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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 》 对执行问题作 了具体规定 , 第8 8 条规定 :
“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 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 同一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 ,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 的均无担保物权的 , 按 照执 行法 院采取执行措施 的先后顺序受偿 。 ” 第8 9 条规定 : “ 被执行 人为
担保 , 无论是实物担保还是现金担保 , 都会使这部分实物资金的使 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 一部分可得利益就会丧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 担保 , 财产保全 申请就会被驳回。 同时, 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的同 时, 就要承担风险, 即承担着败诉 时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
受损失的责任。而其他没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由于不提供实 物、 现金进行担保 , 即使将来 1 9己败诉 , 也不承担对方 当事人因诉讼
对于申请人来说 , 申请人之所 以申请财产保全 , 大多因为债务
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 、 被 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 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人已经或可能出现 支付危机 , 此时如果否定 申请 人对申请保全的财
产优先受偿权 , 当出现参与分配隋况时 , 若是债务人的债务超过执 行 的债权时, 肯定会危害申请人的利益。即便是债务人的债务未超
书而查封 、 扣押或冻结 ,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 全部债务的, 在被执行 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 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 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 申请对被执行人 的财产参 与分配。” 第9 4条规定 : “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 , 在对享
若是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权 ,也必然会激励当事人
有优先权 、 担保权 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 的顺序优先受偿后 , 按照
各个案- f  ̄ 4  ̄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 由此看来 ,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 申请 执行 ,执行的 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的, 按照各债权 比例受偿。 从这些法条的内容分析 ,我国并未承认 申请 人对其依法 申请 保全的财产在执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 但笔者认 为, 财产保全优先 受偿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从被 申请人的角度看 , 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 , 申请人虽然保全 了被 申请人的财产 ,同时也有法院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生效法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就没有实际价值。
如果申请A- , f < 享有优先权 , 在当事人众多 , 申请人只是其中一 个时 , 申请人所承担的义务显然要 比其他当事人重得多 。如果提供
冻结 。 ” 禁止重复保全 , 实际上就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进
行保全。法院的保全行为是对本法 院审理具体案件采取的, 看起来 具有排他性 。从这条规定 中似乎感觉到依法保全的财产在执行时
害申请人的利益 , 最终导致 申请人财产保全的 目的无法实现 , 那么
全带来的压力 , 很可能促使其 自觉履行裁判确定 的给付内容 , 从而
使得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 , 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 民事诉讼 法》 第1 0 3 条第 2 款规定 : “ 财产 已被查封 、 冻结的 , 不得重复查封 、
财产 保 全 优 先 受偿 的 必 要性
李 明
( 南京 大学 法学 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 民事诉讼 法》第 l o o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对 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
讼 的标 的额远大于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上的金额 , 在执行时虚假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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