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管理制度1. 民族团结教育(1)学校定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加强师生对民族政策、民族文化的学习和了解。
(2)学校组织各类民族文化、民俗活动,增进师生间的民族交流与融合。
2. 学业辅导(1)学校设立少数民族学生辅导班,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学业辅导。
(2)学校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3. 生活保障(1)学校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住宿、饮食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确保其生活无忧。
(2)学校设立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激励其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4. 健康成长(1)学校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学校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5. 民族政策宣传(1)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民族政策,提高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关爱和服务水平。
(2)学校开展民族政策宣传活动,使全体师生了解民族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6. 民族事务管理(1)学校设立民族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监督与考核1. 学校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2. 学校定期对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校对在少数民族学生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出勤规定:学生需要按时参加课程和考试,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
出勤情况会计入学生的综合评价。
2. 行为规范: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作弊、抄袭、涂鸦等。
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不得有侮辱、诋毁、歧视他人的言行。
3. 学术规范: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按照学术诚信原则进行研究和写作,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篡改数据等。
同时,学生应遵守学院制定的学术规范,按时完成学术任务,并按要求提交作业和报告。
4. 宿舍管理:学生宿舍是学生的居住和学习空间,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不得随意挪动宿舍内的物品,不得损坏宿舍设施。
在宿舍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5. 校园秩序:学生应尊重校园秩序,遵守有关校园通行规定,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或大声喧哗。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6. 违纪处分:对于违反学院规定的学生,将按照学校制定的纪律处分措施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分记录等。
严重违纪行为还可能导致学籍被注销或者停学处分。
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做到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同时,学校也会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民族学生常规管理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民族学生常规管理规定民族学生常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民族学生的行为,保障民族学生的学习环境和个人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族学生指的是在我校就读的各民族学生。
第三条民族学生应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第四条民族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民族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在学习上要勤奋努力,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行为。
第六条民族学生应尊重教师,遵守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学科要求。
不得侮辱、嘲笑、歧视教师,不得干扰教师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民族学生应与同学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不得进行欺凌、恐吓、歧视等行为,保持友好关系。
第八条民族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校园内乱扔垃圾、涂写乱画、破坏学校设施,保持学校的整洁环境。
第九条民族学生应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禁止吸烟、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十条民族学生应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民族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民族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民族学生,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进行相关教育。
第十四条民族学生如有任何困难和问题,可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和寻求帮助。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对民族学生常规管理规定的一个简要介绍,旨在促进民族学生健康成长、积极向上。
同时,本管理规定也为学校提供了对民族学生行为管理的依据,有助于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权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学生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16号文件精神和贵州省教育厅、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搞好学生管理工作,每学期由学校对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作为评选学生管理先进系及发放系奖励津贴的依据。
第一条考核从四个方面进行,其中:常规工作20%,系况50%,相关部门评议20%,学生评议10%。
一、常规工作:按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0分。
1、学生工作有计划记5分,实施情况期未有总结记5分。
计划、总结以书面材料为准方可记分。
2、本系所有班级班团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记5分,较健全记3分,不健全不记分。
3、每学期对《班级工作手册》和《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手册》检查两次,完成的记15,没完成的不记分。
4、德智体能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贫困生资助评定,各种先进的评定,能按文件要求评定,学生没意见,记10分。
其中一项评定学生意见大的,不记分。
5、认真组织新生的入学教育,搞好规章制度的学习记10分;本系所有班级均能按学校要求,单周一组织班会,双周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学习或团组织生活(均以会议记录和学习材料为准)记10分,如检查发现没有按要求进行的,一次扣1分,直到扣完本条的10分为止。
6、按时交纳各种材料记10分,不交不记分,迟交一次扣2分。
7、领导及老师能按时出席会议,记15分,迟到一次扣2分。
8、能按时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记15分。
二、系况:起分为100分1、本学年学生晨练考勤记载详细记5分,记载较详细记3分,不详细不记分(以系级、班级检查考核结果为准。
考核办法各系自定)。
全学年以40周记。
2、所管班级晨练出勤率学年度考核(或者校运会出勤率)为98%、95%、90%、85%、80%以上依次记5分、4分、3分、2分、1分(以系、班综合考查结果或学生处检查为准)3、所负责校园清洁打扫获优的加5分,良的加3分,差的扣5分,不打扫的扣10分(90分以上为优,80-90为良,70-79为中不加减分,70分以下为差)。
学校少数民族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少数民族学生。
三、管理原则1.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学校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2. 公平公正: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不得歧视。
3. 人文关怀:学校应关心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
4. 自律自强:学校鼓励少数民族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管理制度1. 入学管理(1)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时,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章程执行。
(2)学校应设立少数民族招生办公室,负责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工作。
2. 教学管理(1)学校应开设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课程,满足其学习需求。
(2)教师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语言文字,合理运用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3. 生活管理(1)学校应提供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的住宿条件,保障其生活需求。
(2)学校食堂应提供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餐食,满足其饮食需求。
4. 民族文化活动(1)学校应定期举办民族节日庆祝活动,弘扬民族文化。
(2)学校应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参与各类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增进民族团结。
5. 民族事务管理(1)学校应设立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少数民族学生的相关事务。
(2)学校应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合法权益。
6. 民族学生教育管理(1)学校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爱国情怀。
(2)学校应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3)学校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其顺利就业。
五、监督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
学生动态管理办法(报审2版)
学生动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动态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管理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数据:1.学生考勤:班主任每天对学生进行3次点名,每月末将考勤表上交到学生处办公室检查。
2.在校学生数据及上报时间:班主任每天对学生进行3次点名,于每天晚自习后上报学生在位情况,包含学生请假、休学、退学情况。
3.数据确认依据及后期管理:对各班级人数进行点名抽查;每天晚上汇总一次学生在位数据,每周五汇总本周数据,每月月底汇总本月数据,打印存档。
二、学生请假:1、学生请假一律通过班主任开具假条,班主任保留请假条存根。
2、学生请假离校一天以上,必须通过家长同意(由班主任老师与家长电话联系沟通)。
3、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学生由班主任审核后交学生处批准,五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校长批准。
七天或超过七天的按休学程序办理。
三、休学:根据《福泉市中等职业学校五月花校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符合条例的可办理休学手续。
流程如下: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原则上家长亲自来办理或家班主审核同意学生处审批财务审核交费学生处批准班主任收回学生证并办理临时离校记录学籍学历、库房管理老师签字学院批准班主任带学生到信息中心上交档案学生离校。
注:休学时间最长为半年,休学后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复学且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自应复学之日起,拖延7天者,学院将视为入自动离校,并给予流失处理,不退学费。
四、复学:1、学生休学时间到后必须回学校办理继续学习的相关手续。
2、流程如下:学生凭休学证明到原班主任处提出复学申请到信息中心填写复学申请表到财务处复核交费情况学生处审核批准并安排新班到新班主任处报到安排住宿由新班主任负责带到信息中心归档。
五、走读:1、学生入学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走读,但由于家长在附近上班或学生本人生病等特殊情况允许办理。
必须是开校后一个月内本人写申请承诺,带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承诺书或者家长亲自来校办理。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3篇)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是指在大学中对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细则。
以下是一般的大学考勤管理细则:1.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上课、考试和其他学校组织的活动,并按时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2. 学生应携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课堂考勤和出入校门的登记。
3. 学生未经请假不得旷课,否则将记入迟到、早退或旷课次数。
4. 学生请假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或教师提出,并按照学校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5. 学生请假情况应有合理的理由,如生病、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不得擅自请假或伪造请假证明。
6. 学生请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如一天、一周或一学期等。
7.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上课时,应及时向教师或相关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
8. 学生考试期间的迟到、早退或缺考,将按照学校规定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9. 学生应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实验报告和其他学习任务,如逾期未交将影响平时成绩。
10. 学生在考勤管理过程中应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般大学考勤管理细则的一些常见规定,具体管理细则可能会因学校、学院和教师而有所不同。
学生应在入学时熟悉并遵守学校制定的考勤管理细则。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2)(一)考勤范围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
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
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____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
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____次按旷工____个工作日处理。
师范类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师范类学校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教师人才,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学校荣誉。
2.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自习、就寝,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3. 诚实守信,不作弊,不抄袭,考试凭真才实学。
4.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他人,不侮辱、谩骂、打架斗殴。
5. 爱护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破坏公共设施。
6.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7. 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传播不良信息。
三、学习管理1. 学生应认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 学生应按时提交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3. 学生应积极参加课堂讨论,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
4.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作弊、替考。
四、宿舍管理1. 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不乱扔垃圾。
2. 学生应按时就寝,不得在宿舍内喧哗、吵闹。
3. 学生应爱护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4.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使用违规电器。
五、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如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
2.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3.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师范类学校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教师人才。
全体学生应认真学习、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舞蹈学生管理规范管理制度
舞蹈学生管理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舞蹈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学生的自律和素养,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舞蹈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对舞蹈学生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舞蹈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舞蹈学生的集体活动组织和管理,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鼓励舞蹈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比赛和演出活动,提高学生的艺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惩戒。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学习计划,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规范学生学习秩序,确保学生按时参加各类课程和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培养,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习档案,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学习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学习问题并进行解决。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营造良好学习氛围,鼓励学生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为舞蹈学生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规范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的生活安全和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生活作息的管理,培养学生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饮食的管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和干预。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身体素质训练,并定期开展体检和健康教育。
第四章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明确学生的行为准则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大学生文明寝室公约
321寝室文明公约寝室宗旨:遵守规则,服务学习第一条为了营造和谐、文明、团结的寝室氛围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根据学校关于学生寝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仅对黔南民族师范学院10#321寝室同学的寝室生活以及在寝室范围内的活动起规范和指导作用。
第三条寝室成员应当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宽容谦让、相互尊重、以诚相待,共同为实现本公约之宗旨而共同努力。
第四条注意用电安全,杜绝火灾隐患。
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违规电器、各种灶具以及其他违规物品,不得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乱搭电线。
第五条提高防范意识,保证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骗工作。
个人贵重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随意转借他人,寝室无人或休息时应当关好门窗,最后走的同学注意锁门,冬天注意关窗,夏天注意通风。
做到人走灯灭,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楼栋管理员或安全保卫部门。
第六条定时对寝室内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桌椅、扶梯、护栏、玻璃门等物品的损坏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打扫卫生时不得攀爬窗户,清理高处物品要特别注意安全。
第七条严禁夜不归宿,晚上不能按时回到寝室的,应当告知室友;发现室友未按时回到寝室,应当及时进行联系,必要时应当报告辅导员;寝室不得留宿除寝室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每一位寝室成员都享有休息的权利和承担保证他人休息权利的义务。
第九条晚休时间周一到周五十一点,最迟十一点半,周六可适当延迟,但应经过成员允许。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寝室成员的休息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第十条休息时间应当保持寝室内安静,关闭电脑、收音机、音响,手机关机或调至无声、震动状态,晚休时间应当准时熄灯;寝室成员应当停止与作息无关的其他活动,如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应当征得其他成员同意并将影响尽量减小。
第十一条休息时间之外的其他时间有成员休息的,其他成员应当适当保持寝室内安静。
第十二条节假日期间,以上作息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校园民族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校园民族班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坚持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格局。
3. 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依法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管理职责1. 校长:全面负责校园民族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主管领导:负责校园民族班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安全工作。
3. 教师和管理人员:负责班级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 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活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校园民族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校园安全。
3. 防火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逃生能力。
4. 防盗安全制度:加强校园巡逻,确保学生宿舍、教室等场所的安全,防止盗窃事件发生。
5. 食品安全制度: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事件。
6. 交通安全制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确保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7. 网络安全制度: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文明上网,预防网络诈骗、网络欺凌等事件。
8. 传染病防治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五、安全工作奖惩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规违纪处分规定(2010年8月修订)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是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一个主要方面。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客观真实地检查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公平公正的学习风气,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考试纪律及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章考试纪律第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教师的座位安排,在指定座位入座。
凡迟到30分钟以上、未经请假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考的考生,均按旷考处理。
旷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作0分计,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考生迟到未超过30分钟,须征得主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条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考试证,若考试证遗失,可凭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未带有效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不准携带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类工具(如电子辞典、计算器等)、任何书本、资料;开卷考试只准携带命题教师规定的书本、资料和电子类工具。
除考试课程允许外,所有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须在考前自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开考后,被查出携带上述物品入座者,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须经得监考教师的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凡擅自离开考场者,均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要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认真、诚实、独立完成答卷。
不得随意起立、走动、交头接耳、东张西望,对考试时交谈、旁窥且不接受监考教师警告者,抄袭他人答卷、夹带、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为他人提供方便、请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者均按违纪处理。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大学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基本规范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学生应恪守道德底线,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3.学生应具备基本的学习品质和学风,勤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抄袭、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4.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校园秩序管理1.学生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涂鸦、拆卸、损坏设施设备。
2.学生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严禁肇事逃逸、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3.学生应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注意卫生,不乱扔废弃物。
四、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宿舍内的设施设备。
2.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宿舍乱扔废物、乱涂乱画。
3.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
4.学生应遵守宿舍楼道禁止吸烟规定,不得在楼道内吸烟。
五、校园活动管理1.学生组织的各类活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
2.学生参加校园活动应自觉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迟到、早退等。
3.学生组织的各类社团、俱乐部等应开展正当活动,不得进行违法乱纪、传播不良信息等行为。
六、学生奖惩机制1.对于不遵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将依法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学生在学习方面不认真、不勤奋,学校将采取补习、劝退等措施进行纠正。
3.学生在宿舍管理、校园秩序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学校将给予警告、扣分等处分。
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违反纪律,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将提前进行宣传,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实施。
以上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希望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能够塑造出一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队伍。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维护高等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尊重学校的制度规定,遵守学校的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形象,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机构,负责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指导。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入学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章程,申请者应具备高考或其他招生考试的相应成绩,并达到学校的录取标准。
第七条入学程序:申请者按照学校规定的招生流程进行报名、科目考试、面试或其他形式的选拔,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面试和录取。
第八条入学合同:学生入学前,应与学校签订入学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入学体检:学生入学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条入学军事训练:学生在入学后,应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军事训练。
第十一条入学宣誓: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入学宣誓仪式,并宣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术规范和社会道德。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二条学生以学校的正式学籍为准,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并完成学校要求的学业。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各类考试,并遵守有关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无法参加正常学习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假期满后须按时返校。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或退学,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因学业或其他原因暂离学校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假期过期不返校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学生应尊重师长,尊重学术,尊重校风,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人格。
第十八条学生应保持课堂秩序,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第十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图书馆、实验室、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的规定,保持良好的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外的卫生环境和安全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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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24年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三章学风建设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的行为,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机构, 包括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生应努力学习, 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 尊重学校的学问传统和社会公德, 遵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与各项学科、科技、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条高校学生的管理应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入学时, 应按照学校的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录取, 提供真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材料。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 应按照规定的学习计划完成学业, 取得学分, 通过各种考试。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 如需请假、休学、退学等, 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 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和程序, 完成各项审核和毕业答辩。
第三章学风建设第十一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 遵守学习纪律,自觉遵守考试规则, 杜绝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学科竞赛, 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应注重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应积极参与社团、组织、活动等校内文化和艺术活动, 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应尊敬师长, 礼貌待人, 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应尊重他人权益, 不侵犯他人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学生应踊跃参与学校的文明建设, 不进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八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文化观念, 不传播和制作虚假信息、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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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将相关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国家教育部备案;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如果学生证遗失,必须在《黔南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由学生自负。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
第十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在一个月内仍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
第二节课程与学分第十三条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及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十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一般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每36学时计1学分;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课、社会调查等每周为1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课外培养学分。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获得学校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方准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一)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50~160学分 + 课外培养学分;(二)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20~130学分 + 课外培养学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可按学校规定再考核一次,再考不及格者要获得学分必须按学校规定申请重新学习。
学校对在校期间重新学习次数不作规定(考核违纪或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条对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任意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
难以考试的实践课程可以进行考查。
考查课程不进行期末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
分散考试在集中考试前一周的课内时间进行;集中考试安排在期末两周内进行。
成绩考核要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进行,如无特殊要求,成绩比例按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
成绩在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查课程和教育实践环节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当需要时,考查课程五级记分制成绩可按下列对应的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A),90~100;良好(B),80~89;中等(C),70~79;及格(D),60~69;不及格(E),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二十一条考核的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一)凡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应按一门课程计算;(三)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以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军事课的成绩要以军事理论考核和军事技能训练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确因残疾或某种身体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免于参加军事技能训练,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的考核,以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六条大学英语课程规定如下:(一)本科大学英语、专科实用英语为公共必修课。
(二)修完本科大学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考试,修完专科实用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贵州省实用英语能力测试。
(三)大学英语统考取得学校划定的分数以上的成绩者,能力测试取得及格以上的成绩者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培养学分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有作业或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或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登录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八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
登录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九条无故不参加考核、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参加考核不交试卷或未按时、按规定交试卷者,按旷考论处。
登录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
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后次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录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
第三十二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试,严禁舞弊。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绩点为0,并参与平均学绩计算。
考试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准正常申请重新学习,如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可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三十三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本人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由系办公室向学生公布。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系(室)办公室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学分绩点第三十四条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60分成绩对应1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一分增加0.1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折算方法如下:百分制成绩折算为绩点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为绩点低于60分折合为0绩点;不及格(E)折合为0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D)折合为1.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C)折合为2.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B)折合为3.5绩点;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