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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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

上海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商标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概述1.1 商标定义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出现的。

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提供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一种标记。

商标的主要特性是具有识别性。

1.2 商标分类现代商标形式多样:根据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和颜色商标,以及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同时构成的组合商标。

随着技术的发展,还出现了气味商标。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接受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商标,尚不承认纯色商标和气味商标。

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使用的目的不同,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根据商标所有人的不同,可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驰名,可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1.3 我国现行商标制度我国目前施行的是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并行的商标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

我国注册商标采自愿注册原则,但有例外,即根据《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主要是药品和卷烟这两类商品使用的商标必须为注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制度具体包括:①商标的主体和客体制度;②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续展、变更等;③注册商标争议和撤销制度;④商标专用权制度;⑤商标管理制度;⑥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⑧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等。

1.4 我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我国1982年颁布《商标法》伊始,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针对专利法律服务制定的操作指南,该指南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业务执行、收费标准、执业管理和附则。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总则部分对该指南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遵守。

适用范围包括在上海市内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文化精神等。

二、业务执行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时,应当公开透明,明确项目费用和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调整,但总体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告知委托人,并在结算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四、执业管理执业管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律师隐私保护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律师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前,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包括通过司法考试和取得律师执照。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律师提供的专利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行业的规范。

律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对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附则附则部分对该指南的解释、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解释可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以保证该指南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实施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保留。

监督环节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并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上为《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介绍,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方面的行为,确保专业性和道德性的遵守,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动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动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主体之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诋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侵犯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法律认定的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鉴于该类纠纷案件复杂性以及对专业知识的要求,特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参考。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操作指引2.委托合同签订:律师接受案件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律师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规定律师的承办事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

3.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在接受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后,应向上海市律师协会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报告。

同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递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告知其办案进展和相关事项。

三、案件调查阶段的操作指引1.收集证据: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认真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依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可以通过书面函证取证、录证、调查取证、勘验取证等手段,获取确凿的证据。

2.网络调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网络证据往往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网络调查能力,在办理案件时掌握基本的网络监控和抓取技巧,以获取网络证据。

3.律师调查报告:律师在调查阶段,要及时向当事人提交律师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案件背景、相关证据情况、调查分析意见等内容。

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一份证据清单,方便当事人查阅。

四、诉讼阶段的操作指引1.起诉状起草:律师在起草诉讼材料时,应当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诉请事项,并且具体说明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律师起草的起诉状应详尽、准确,条理清晰,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2.举证意见书:律师在诉讼阶段应当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撰写《举证意见书》。

书中应对自己的证据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并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提出应对策略。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律师应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这是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前提。

1.1 定义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构成要件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三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的问题。

1.2.1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上述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存在一定困难即可。

1.2.2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1.2.3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该予以保密。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正文:----------------------------------------------------------------------------------------------------------------------------------------------------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 导言专利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专利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本指引,以帮助律师能够准确、规范地提供专利法律服务。

2. 申请专利2.1 准备工作在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专利之前,律师应该检查客户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这包括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满足专利的可新颖性要求?•是否满足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否满足专利的实用性要求?2.2 申请程序在确保发明符合专利保护要求后,律师可以开始准备申请专利的文件。

具体的申请程序如下:1.填写专利申请书:包括发明名称、发明者名字、发明摘要等信息。

2.准备发明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法等。

3.绘制专利图纸:图纸应清晰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特点。

4.编写权利要求书:定义专利权的范围,确保发明得到完整的法律保护。

5.缴纳申请费用: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6.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

2.3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一旦申请材料被提交,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可能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格式。

•实质审查:评估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律的要求。

•引用文献审查:对发明的技术先申请进行检索和评估。

•审查意见回复:律师需要及时回复审查意见,并作出合理的辩解或修改。

在通过审查后,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将颁发专利证书,确认发明的专利权。

3. 专利权的维护与保护3.1 专利年费支付专利权的维持需要定期支付专利年费。

律师需要提醒客户及时支付年费,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支付年费时,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计算年费金额: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年费金额。

•提醒客户支付日期:提前15天通知客户年费付款的截止日期。

•缴纳年费:协助客户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缴纳年费。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1.总则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2律师见证业务范围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其他法律行为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 a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 (4)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业务的范围在制订过程中,曾有“律师事务所不能办理涉及带欺诈性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回购合同、购销合同,不宜办理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性质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主要是考虑这类业务见证可能会涉及一些*的行为,顾虑律师会成为牺牲口;但还有些委员认为,本操作指引规定内容不宜过窄,法律未禁止、没有证据证明是欺诈性质的合同如果一律禁止见证似乎没有依据后经商议,将以上行文删除律师不得承办法律法规禁止或者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事务注:这是律师见证禁止的规定 3律师见证的工作原则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各类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审核,如果不是见证业务所需,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只要律师尽到应当的注意义务即可,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律师负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注:对于业务的需要,或者对于委托人委托,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机关进行核对的形式审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注:该条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对于委托人要求时间性较紧、同时又要求律师可以不进行相关法律文件核查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见证,但见证书内容应予以说明或描述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注: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不能向一定范围的人员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注:法律并未排除具有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业务在实践中,相对性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进行见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注:该条规定了律师见证的保密义务 4、律师见证的工作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在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注:为避免委托人对律师见证效力的误解,避免纠纷的发生,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7)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 (8)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注:该条为见证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在讨论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但有些委员认为,是否需要尽职调查及其范围,不应该具体明确,以避免反而给律师造成不必要的负累;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不予见证的费用承担;但有些委员认为,不予见证,说明合同未履行,再规定费用如何承担似乎多余因此,在此以上二点行文予以删除律师见证费用可以根据委托见证事项的范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分项或计时收取,但应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注:这是关于见证费用的规定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注:为避免文件、材料来源引起的争议,律师对于委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均由其签名或盖章在讨论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资料和信息,但有的委员认为,这是增加律师的注意义务后经考虑,在此删除律师认为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说明或进行补充注:在讨论过程中,原文为“应通知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但有些委员认为,如果委托人愿意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承担说明的后果,律师也可不必进行补充后,多数意见认可此种观点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 (4)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5)适用法律法规注:此条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工作底稿内容的说明律师见证工作底稿是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的依据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律师见证书》应由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文书章注:此条为律师见证书的内容其中第项,对律师来说应格外引起注意归档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工作底稿;(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见证书》原件;(6)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7)《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注:讨论过程中,曾有“律师的调查、访问笔录和搜集的证明材料”的行文,但有些委员认为,可能有些见证过程中没有以上材料,因此在此删除5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2)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3)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4)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套)拿走,不谢!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套)拿走,不谢!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套)拿走,不谢!2017年,根据工作要求,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和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又分别起草完成了《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为更好的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成果,为广大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现将全部的操作指引及指导意见,挂中国律师网下载中心的业务指引栏目。

今起可在中国律师网上查阅(/home/toMenu?menuIdStr=106),复制链接或者点击“阅读原文”,按下图操作即可↓↓↓目录2009年8月出版的指引(16个):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09年8月出版的指导意见(3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6月出版的指引(21个):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业务指引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相关法人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保证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矿业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石油勘探、开发业务操作指引2016年2月出版的指引(19个):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017年完成的指引(2个):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试行《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的决议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试行《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的决议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试行《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的决议【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1.12.30【实施日期】200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试行《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的决议(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的《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决定在上海地区转发试行,现予公布。

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担保总则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预先审查第三节确定担保方案第四节合同的审查第五节担保中的检查第六节担保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的效力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交通规费收入的质押担保第三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四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五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六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七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第八节仓单质押担保第九节上市公司法人股份质押担保第十节国有股份质押担保第十一节外商投资者股权质押第十二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三节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四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十五节著作权质押第五章抗辩权与诉讼管辖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担保总则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1.1.1条律师担保业务的目的和依据为依法维护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担保业务服务质量,依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提供以下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

第1.1.2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对由民事行为产生的债权关系,律师在不违反担保法、法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法律服务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参考适用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的相关条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

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修正)【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7.03.24【实施日期】200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24日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上海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协或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上海律协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上海律协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上海律协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为上海律协的个人会员。

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设立并经上海律协年度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律协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合法、规范地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经济和市场秩序,提高我国经济和市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律师协会各级律师协会的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尊重事实、充分发表无偏见的意见,依法忠实地履行义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以竞争对手为对象,使得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五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商业贿赂、僭越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律师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明确案件的性质,依据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合理、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律师在接受申请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费用。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应当积极调查取证,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采访目击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九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十条律师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证据证明责任等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和策略建议。

第十一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投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当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采取起诉、答辩、调查取证、质证、代理诉讼等方式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履行诉讼程序和诉讼期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知识锦囊丨一键领取!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55个业务操作指引

知识锦囊丨一键领取!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55个业务操作指引

知识锦囊丨一键领取!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55个业务操作指引✎写在前面不管是初入职场的新手律师,还是久经磨砺的资深律师,不断提升业务办理技能是律师长久执业的必修课。

业务操作指引作为律师执业中的参考规范,在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中提供着重要指导与借鉴作用。

为此,我们系统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律协发布的55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也是律师朋友最为关注的几大热门领域,涵盖合规业务、刑事业务、商事业务、公司业务、劳动业务、婚家业务、律师技能等业务领域的办案规范,并打包整理,以期成为律师执业中的重要工具清单。

注:无讼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律协发布”,即可免费领取55个律协指引完整版内容。

合规业务1、北京律协: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实务操作指引指引共两万余字,共八章、三十八条,分别为合规管理建设总则;合规组织与职责;合规制度建设;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合规运行机制;合规体系评价;合规⽂化建设;企业合规管理法律实务。

既阐明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及落地实施,⼜对律师参与具体合规业务提供了指导和风险提示。

2、安徽律协: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操作指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业务是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服务的契机,涉及领域非常广,专业性要求相当高。

指引共七章、六十六条,梳理了从合规顾问收案、合规建设服务、合规评估服务与监管,到合规审查服务与监管及权利救济与利益冲突的各项要点,囊括了企业合规建设的方方面面。

3、大连律协:律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业务操作指引(2022年10月)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业务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基础。

指引共十章,梳理了启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方式、条件以及涉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原则、内容、服务流程等各项要点,对指导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业务具有巨大参考价值。

4、江苏律协: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指引分为十二章、二十三条,共万余字。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专利权和专利权法律爱护1.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个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专利申请权继承人在法定时刻中,在该国(或地区)地域内享有的相应的独占性的权益。

1.2. 我国专利法爱护的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规定因发明制造的类型不同而分不授予发明专利权、有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也确实是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既爱护产品发明,也爱护方法发明以及用途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外表、机器、设备、装置或者液态、气态、粉末状物质等人类制造的有形物。

方法发明是指制造特定产品或者实现特定技术目标采纳的工艺流程、制造方法、技术手段以及开拓性的用途的发明制造。

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用新型必须是产品发明制造,而方法发明制造及用途发明制造都不能申请有用新型专利;有用新型必须是具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发明制造;没有固定形状和构造的气态、液态和粉末、颗粒状物质以及单纯的线路等不能申请有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一种以工业应用为目的,依附于以具体工业方法生产之产品的美学设计,能够是形状、图案、色彩三种要素的一种或者两种、三种的组合,外观设计既能够是平面的,也能够是立体的。

外观设计专利爱护对象只是产品外观的美学设计,不涉及产品的技术内涵。

1.3 .我国专利权的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有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差不多上10年,都从专利申请日起算。

然而假如更确切地讲,我国各类专利权的专利权实际爱护期限要比上述年限短一些。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共经历了三个时期,先是提出申请,再是专利申请文件早期公布,最后是批准授权与否。

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2.1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与作者的地位、尊严、社会声望等人格利益密切相关。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永远与作者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受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

是指著作权人基于支配、利用其作品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也受到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制片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1.3.1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目录1.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3.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4.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6.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操作指引8.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9.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修正案(草案)10.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指导标准11.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1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3.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5.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6.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17.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指引18.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19.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21.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5.深圳市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6.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7.上海市律师协会TMT行业专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8.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9.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3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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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2.1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与作者的地位、尊严、社会声望等人格利益密切相关。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永远与作者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受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

是指著作权人基于支配、利用其作品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也受到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制片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1.3.1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1.3.2地方版权局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2.6《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2.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2.8《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1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1《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2《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2.16《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27日起施行。

)2.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2.18《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1《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2004年4月28日颁布)2.2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2.62.2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2.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2.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2.28《世界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

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2.29《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12月公约正式生效, 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2.30《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2.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2.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3 著作权非诉讼业务3.1律师非诉讼著作权代理律师著作权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

3.1.1代理版权登记3.1.1.1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使其归属明确,可以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律师代理一般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指定的承担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和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认证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登记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著作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3.1.1.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特别的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原则是,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只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律师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进行登记。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成为司法、科技、税收、金融、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3.1.2版权贸易中的代理服务版权贸易中,律师可以代理完成以下事项:3.1.2.1代理洽谈、签订文学、艺术、科技等各类作品的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即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代理解决各类作品使用方式,如汇编作品、数字化制品、数字图书馆、广播电视转播、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卡通衍生产品、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手机增值服务等)等的授权许可使用问题;3.1.2.2代理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代理追讨版税3.1.2.3代理作者联系作品的发表、出版等,参与国内外版权贸易洽谈、交流和考察活动3.1.2.4提供各种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3.1.2.5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代理起草、修改、审查版权和出版法律文书,宣讲版权知识,为报刊社、出版社等单位担任常年版权法律顾问3.1.2.6其他相关版权贸易的信息与流程,请详见:3.2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作为律师非诉讼业务中的一项常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为企业提供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对作品著作权进行全面的权利检索与分析;审查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版权交易;加强客户的著作权行政维权意识,逐渐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

3.2.1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律师应当及时提供给当事人各种准确、有效的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进行版权贸易等提供切实的法律意见。

3.2.2协助对作品著作权权利的检索与分析工作。

协助客户对其著作权权利进行全面的检索与分析。

3.2.3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客户进行版权交易。

律师在进行著作权非诉讼业务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在于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

在版权交易中,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为核心,常见主要有出版合同、翻译权转让合同、译作出版合同、电影制片合同等。

3.2.3.1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该项经济权利转由受让人使用,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而受让人却拥有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2.3.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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