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商外资字[2006]74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商外资字[2006]74号)各设区市商务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一)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门一次性审批的限下鼓励类外资企业的“确认书”;(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门批准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书”;(三)服务贸易领域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四)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出具的“确认书”;(七)对已设立的限下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来源:作者: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文号:建总发[2002]101号发布日期:2002-8-14执行日期:2002-8-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各行已制定的相关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外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签署的协议可继续执行或根据本《办法》重新协商修订。
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这种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由于该种权利质押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一旦发生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各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要把好客户准入关。
对此,各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贷款的风险程度,在以企业出口退税收款权利作质押的前提下,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担保,并落实有关担保手续。
三、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出口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逃套汇、偷骗税或涉嫌骗税的行为,从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还款来源无法落实。
政策风险是指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政策性很强的信贷产品,一旦国家外贸政策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就有可能对我行回收贷款带来较大风险。
因此,各行应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与当地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出口企业的有关情况和政策动态。
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落实企业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把握贷款风险的关键之一,因此,各行在办理每一笔贷款时,应该向当地税部门核实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定州市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4日定州市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号)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对外贸易“五个优化”和“三项建设”,以新补旧、以质补量、以内补外、以线上补线下,进一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加快形成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为“十四五”时期定州外贸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结合定州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一)学习运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国际市场。
学习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线上展会、电商平台等渠道开拓国际市场。
组织企业参加省推进的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组织企业参加面向俄罗斯、日韩、东盟、欧盟等主要出口市场的线上贸易促进活动。
积极参加河北产品“丝路行”活动,借助知名展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
加大对重点市场宣传推介力度,及时发布政策和市场信息。
加强国别贸易投资法律政策研究,提升商事法律、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服务水平。
完善外贸进出口重点国别、行业和采购商三类“数据库”,引导企业精准开拓市场。
利用国家共建“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工作组、电子商务合作机制、贸易救济合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贸易领域突出问题。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出口融资产品
传统融资产品出口发票融资:【产品定义】出口发票贴现是指在货到付款(T/T)或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下,当出口商完成出口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后,向我行提交出口发票及其他相关单据,同时提出融资申请,并以出口收汇款项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适用范围】采用O/A、D/A方式结算的出口企业;【产品优势】融资便利,我行先行垫付出口货款,出口商获得即期收汇;提前结汇,规避汇率风险;出口商提供远期放帐融资,享有价格优势;我行为您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等增值服务。
【办理流程】1.您向我行提出额度申请,我行为您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2.您与我行签定《贸易融资主协议》,提交《出口发票贴现申请/承诺书》;3.凭贸易合同及有效商业单据逐笔办理贴现申请;发票上需加注特别条款,明确指示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日将款项汇至我行的指定帐户中;4.我行审核单据后办理贴现,将款项划转到您的帐户;5.您在T/T收汇后偿还我行贴现款。
出口押汇:【产品定义】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商发出货物并交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或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交合同要求的单据后,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以提供的出口单据为质押,办理信用证或跟单托收项下装船后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适用范围】在出口业务中,采用信用证或者托收方式结算在发运出口货物后存在短期资金融通需求的企业。
【产品优势】融资手续简便易行;提前得到融资款项,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可增加您当期的现金流入量,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信用证项下正点单据押汇不需占用您的授信额度;提前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办理流程】1.您与我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2.您向我行提交全套正本单据,或/和正本信用证,并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3.经我行审核确认,向您发放信用证或托收项下押汇款;4.我行按信用证要求或托收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代收行进行索汇,收到货款后直接归还押汇款。
打包贷款:【产品定义】打包贷款是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我行向出口商提供的在合格信用证项下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货物的专项短期融资。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5)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5)[单选题]1.间接融资市场以()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A.企业B.投资人C.银行D.国家正确答案:(江南博哥)C[单选题]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必须以其()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亏损。
A.资本B.资产C.负债D.存款正确答案:A[单选题]3.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一个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小时(含)以上的,属于重大突发事件。
A.半个小时B.1个半小时C.2个小时D.3小时正确答案:D[单选题]4.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确立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
A.《格拉斯-斯蒂格尔法》B.《国民银行法》C.《联邦储备法》D.《银行控股公司法》E.《1933年证券法》正确答案:A[单选题]5.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应按照()原则,建立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
A.专业化B.综合性C.差别化D.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正确答案:D[单选题]6.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
A.中国人民银行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家主席E.国务院正确答案:E[单选题]7.备用信用额度的期限不般不超过()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正确答案:C[单选题]8.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结果要在认定责任人后()内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A.一周B.两周C.三周D.一个月正确答案:C[单选题]9.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在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负责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高级管理层;D.监事会正确答案:D[单选题]10.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逐步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指导开办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业务,加快邮政储蓄资金()进度。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经
贸
知
识
一
、
出 口退 税帐 户托 管 贷款 的具 体 内窖
之 日起 至 该 笔贷 款全 部 清偿 完 毕 之 日止 , 借 款人 同 意 由贷 款 人监 控该 帐 户 未经贷 款 人 同意 , 借款 人不
得 擅 自转 移 该帐 户 内 的款项 。出 口退税 专 用 帐户 的 退 税 款是 出 口企 业偿 还 贷款 的保证 ,商业 银 行应 要
对 外 经贸 实务 20 0 22
资金 选 到一 定规 模后 才 允许 偿还 较 大数 额 的整 数 资
金, 贷款 总额 为 5 01 如 , ̄ 0万元 人 民 币时, 当退税 款 累 计一 定金 额 后, 攻偿 还 5 0万元 人 民 币 , 2 0万 一 0 或 5
元人 民 币。
( ) 于 贷 款额 的确 定 。 出 口退 税贷 款期 限 最 四 关 长不 超过 1年 ,贷 款 比例 原则 上最 高 不得 超过 企 业 应得 退税 款 的 7 % 。 现在 出 口退税 之所 以速 度 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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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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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知
识
通 报 出 口退 税 政 策 变 动 情 况 和 出 口 企 业 的经 营 情 况, 向商业银 行 提供 信誉 良好 的 企业 名单 = ( 1 三 商业 银 行应 当积极 参 与 商业 银 行应 当积 极 实 施 出 口退税 贷 款, 同 时考
决定 是 否发 放 。
( ) 务 部 门需 出 具 承 诺 . 少 是 意 向 书 , 证 二 税 至 保
或声 明该 专用 帐户 是 唯一 的, 所 有 的该企 业 出 口退 税款 均 进 入该 帐户. 未经 开 户行 同意 . 不得 转 移该 帐 户. 如果 转移 该 帐户 , 须 是在企 业 连本带 息 全部 偿 必 还贷 款 之后 ( )出 口退 税 是分期 分 批 的,不可 能所 有 的退 三 税 款一 次 下拨 这 就 出现 了提前 还 款的 同题 , 为贷 因 款通 常 为一 年 , 果每 下 拨一 次,就偿 还 一次 ,必然 如 十分麻 烦 ,银 行需 不 断 调整 资金 安 排. 而且 还 款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冀国税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同时,请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国家列举范围内的农膜、化肥、饲料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经营避孕药品、用具和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五、生产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含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三)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等。
六、企业生产属于国家列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七、在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规定
关于开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人民银行各区市支行;各区市国税局:为更好地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出口,大力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外贸易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青岛市外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市开展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出口企业将其“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到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应退未退税金额为企业办理贷款融资的一种贷款形式。
二、国税部门办理企业出口退税时,将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拨付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该账户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并专项用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还款,贷款还清后,企业方可自行处置账户所余金额。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变更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办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三、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为出口企业专项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规定,按照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各自上级银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拓展此项信贷业务。
同时,各商业银行也可根据青岛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其它创新产品,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业务与企业综合授信、贸易融资、外汇贷款以及开具信用证等业务结合起来,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首先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应退未退税额申报证实书》,由市外经贸局对企业出口及应退未退税额情况进行证实。
市外经贸局应在所属月份海关数据已具备的前提下为出口企业出具时至所属月份的《应退未退出口税额申报证实书》。
对海关数据未到的企业,市外经贸局暂缓出具证实书。
2、商业银行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经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为出口企业出具签署意见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单》(附件1),出口企业持《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办理信息登记,经审核无误后,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并传送至国税部门和市外经贸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2施行日期2006.07.01文号国税发[2006]10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河北地税所得税2011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二、关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税收上不予确认,已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关于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根据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纳税调整问题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由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多计提的折旧和其他费用,税法上不予确认,应按照历史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关联方资产交易的计价调整问题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没有市场价格的,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六、关于关联方经营收入的处理问题上市公司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企业的,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对实际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间的差额确认的资本公积,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七、关于股权投资摊销的税务处理问题纳税人按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其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其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即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3年尚未支付的质量保修金的计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委托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按规定应预留质量保修金,在会计核算上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过后,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给施工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操作实务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操作实务2010-11-06 17:17:08| 分类:出口退税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教材力求“免、抵、退”税体系的完整,又不失对疑难问题的重点辨析;即采用必要的图表等表述手段,又辅以适当的事例说明。
省局顾海裕巡视员和郭吉毅副局长对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具体参加本教材编写的有赵莲珍、宋永信、尹道举、贺照耀、周小鹏、王希凤、韩昕、周杰、巩超、许兰革、靳炫、张伟、商永亮、王键等。
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烟台市国税局、潍坊市国税局、济宁市国税局、滨州市国税局给予了大力支持。
由于受时间和编辑水平所限,加之“免、抵、退”税办法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之中,错误和不妥之处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4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第二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规定第三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第四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附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抵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90号)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财税字[1997]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012号)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5年7月12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8日国税发[1998]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9日财税字[1998]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国税函[1998]4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0日财税字[199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税函[1997]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1998年9月3日国税函[1998]5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6日国税函[1998]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20日国税明电[1998]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3日国税函[1998]72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免、抵”税调库情况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1998年12月7日财监字[1998]3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概述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目前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对出口货物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
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四、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对策
间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国家为鼓励企业 出口创汇
l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作保障。银行开办此项业 、
而 实施 出 口退 税政策 , 出 口企业报 关 出 口后 , 在 将所征 务必须 制定 严格 的管理 办法 和操 作 细则 , 涉及 《 退 未 应 收 的产 品税或 增殖税 退 给出 口企业 ,是给予 出 口企业 退 出 口税额证 宴 书》 的核实 工作 , 除必 须派专人 到相关 的一种税 收 优惠 , 是 一种 行 政行为 。 因此 , 业对应 主管部 门核实 外 , 也 企 还必 须与 国税 部 门的 电脑 系统核 对 ,
2 增加 了银 行 的利息收 入 , 进 了银行 中间 业务 、 促
对 企业 出 口退税 账户进 行 托管 的前提 下 ,向 出 日企业 的发展。出日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一方面能给银行带来
提供 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 为还款保证 的短期流动 利息收人,另一方面由于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加
资金 贷款 。近两年 , 随着 我国 出 口贸易额 的持续增 长 , 快了企业 的资金周转 ,支持了企业扩大出口,将为银
法律 、 操作三个方面阐明了此项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和有针对性地提 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
关键 词 : 口退税 账 户托 管贷款 ; 险分析 ; 策 出 风 对
出 口退 税 账 户 托 管贷 款 是 银 行 为解 决 出 口企 业 向银行申贷担保条件偏弱的问题。
因 出 口退 税 歉未能 及时到 账而 出现短期 资金 困难 ,在
南省分行风险管理 赴副 处长 一
法律风险表现在 : 一是 国家对出口 产品征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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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5 02 期
税 或增 殖税 是 一种行 政行 为 ,因此 国家与 出 口企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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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出口企业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
款的通知
【标 签】帐户托管贷款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1﹞327号
【发文日期】2001-10-10
【实施时间】2001-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省中行经协商,制定了《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2001﹞退税专协字1号,详见附件)。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国税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中国银行设立出口退税专户并取得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下同)后,由中国银行将有关贷款协议复印件等资料送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备案。
凡出口企业发生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设立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台帐,逐户登记出口企业贷款、退税等有关情况。
在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中国银行书面出具凭证同意,不得变更出口退税专户。
因擅自变动出口退税专户,造成中国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出口退税管理机关应与中国银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沟通与合作,使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能够及时发放,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困难。
对已在中国银行设立出口退税专户的出口企业,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可向中国银行提供经审核审批后的《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或《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有关退税资料。
其他有关退税资料和电子信息,中国银行提出查阅的,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应予配合。
三、其他各商业银行发放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当地退税管理机关可比照《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和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
出口退税专户管理协议书
﹝2001﹞退税专协字1号
2001年9月29日
为了落实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中行三家联合签发的冀外经贸计财字﹝2001﹞29号《关于对我省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办法的意见》,确保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中行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在中行确定的唯一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由省中行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省外经贸厅对外贸企业上报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确认。
三、省中行负责格外贸企业质押贷款额、贷款额期限、偿还质押贷款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
四、税务部门需保证将出口退税款划入外贸企业已备案的出口退税专户。
五、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专用账户一经申请、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退税专户时,要经省中行、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账户手续。
六、外经贸部门、国税部门、中行三方应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外经贸部门和国税部门可根据银行的需要提供企业出口退税情况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