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工程见习工程师资格考试(汽车工程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启动2011年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高等院校车辆工程领域毕业生的从业适应能力,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推动高等院校车辆工程专业教育改革,我会决定启动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本项工作是我会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授权下开展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的组成部分,对通过认证者将颁发《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见习工程师级别)。
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由我会统一领导,具体安排详见附件2,请各相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1:《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见习工程师级别)》
附件2:《2011年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实施方案》
附件3:《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大纲》
附件4:《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见习工程师级别)》
二0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
……
附件1
SAE-China R 0201.1-2011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见习工程师级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见习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分为车辆工程领域(包括汽车产品工程、汽车制造工程、汽车材料工程、汽车电子电器工程、计算机应用工程)、汽车诊断工程领域和汽车营销工程领域三类。见习工程师认证暂不设汽车管理工程领域认证。
第三条见习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不受理破格认证和转系列认证。
第二章申请和认证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毕业所需学分70%的在校生;
2、已经完成大学本科三年级课程且所学各科成绩均合格的在校生;
3、已经完成专科全部课程学习的在校生。
第五条申请条件如下:
1、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会员,并且持有会员登记号;
2、在校期间无不良记录;
3、对申请车辆工程领域和汽车诊断工程领域认证者,所学专业为车辆或相关工科、理科专业,对申请汽车营销工程领域认证者,所学专业可以放宽到经济类和管理类;
4、取得《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见习工程师级别),并且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第六条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提供《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由中汽学会主办或认可的竞赛活动的优胜者,以团队方式参赛的应为竞赛综合成绩优胜队中的成员;
2、由中汽学会主办或认可的竞赛活动的优胜者,以个人身份参赛的应为竞赛综合成绩的优胜者;
第七条认证条件如下:
理论水平:掌握车辆工程领域所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实践能力:能够较熟练的运用相关知识,在工程师或相应级别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八条认证工作包括认证考试、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和发证等环节,其中终审分为材料审阅、专家评议和形成终审结论3个步骤,不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试或现场答辩。
第九条认证考试工作按照《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大纲》的要求由中汽学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命题、考试及阅卷工作,具体考试时间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考试报名机构由中汽学会指定。
第十条认证申请受理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执行,具体受理时间以中汽学会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汽学会指定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表(见习工程师级别)》(原件);
2、加盖所在系(院)公章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原件);
3、《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见习工程师级别)或是满足第六条要求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认定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受理单位和初审单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整理。
第十三条认证初审和终审工作分别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核准、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核准通过认证的人员,由中汽学会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列申请条件和认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获得认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仲裁要求。
第十六条本细则是指导见习工程师级别非持证认证工作的基础文件,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2
2011年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1年度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选取青岛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广西工学院五所院校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证工作的组织
2011年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分为认证考试、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中:
(1)认证考试工作由中汽学会秘书处统一领导,多个机构分工负责,具体详见认证考试工作安排。
(2)认证申请受理工作由各试点高校承担,认证申请须同时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经研究决定,中汽学会授权5所试点院校承担2011年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初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4)认证终审工作由认证专家委员会承担,终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见习工程师级别)》的要求进行,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5)中汽学会培训与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认证核准和登记工作。
(6)认证工作结束,对符合认证条件者,由中汽学会颁发见习工程师级别《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认证考试工作安排
1、认证考试工作的组织
2011年车辆工程领域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由中汽学会秘书处统一领导,多个机构分工负责,其中:
(1)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工作;批准年度考试大纲;批准考试命题;批准认证终审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批准设立见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