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1.引言消防安全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公共安全领域,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加强对火灾风险的监督检查。
为此,制定本规定,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要求。
2.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适用于各类建筑、单位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等。
3.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消防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
(2)综合性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应以全面、系统的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各类风险。
(3)公正公平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平、透明,不得徇私舞弊。
4.监督检查的组织和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由地方政府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各级消防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监督检查的内容(1)监督检查应包括建筑物消防设施、人员疏散逃生通道、消防应急救援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2)监督检查应按照检查标准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的有效性、消防通道的畅通程度等。
6.监督检查的程序(1)消防监督检查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无预警检查。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检查。
(3)检查人员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7.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处理(1)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对于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8.监督检查的督办和监督(1)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督办,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2)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
9.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安全管理制度之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序规定2023-10-28•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消防设施与器材•火灾预防与监控目录•火灾扑救与救援•法律责任与处罚01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由公司高层领导、安保部门负责人、消防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计划,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负责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制定和执行消防安全计划,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全体员工,包括新员工、转岗员工、临时工等。
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教育形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消防设施使用方法、火灾扑救和救援方法、应急疏散等。
定期开展集中式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模拟演练和实地教学等。
通过宣传栏、海报、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认识。
02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根据场所的面积、布局、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消防设施的使用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在火灾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正确使用消防设施进行灭火、疏散等行动。
消防设施的配备与使用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人员密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消防器材的配置建立消防器材档案,记录消防器材的类型、数量、位置等信息;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具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定期消防安全检查1. 各建筑物和场所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等。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疏散门窗的可靠性、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等。
3. 检查由消防部门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1. 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火源控制情况、电气线路安全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等。
3. 检查由专业消防机构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随机消防安全检查1. 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对任何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抽查。
2. 抽查的方式可以是例行抽查或根据线索抽查,以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
3. 抽查结果需要向相关单位和消防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消防安全检查报告1. 检查完成后,要向相关单位提供一份消防安全检查报告,详细描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2. 相关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消防部门提供整改报告。
3. 消防部门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改,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检查机制和完善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保障消防安全。
所有相关单位和员工都应认真遵守,并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的进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住宅区、厂矿、商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工地等公共场所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1.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和场所进行的对防火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防火安全状况:是指单位和场所内的防火设施及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等的配备情况、规范使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
3.消防监督检查组:是指由消防监督机构组成的检查组。
第二章相关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消防监督机构国务院消防总队、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出具消防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条消防监督机构职责消防监督机构应当负责:1.制定、修订和发布本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并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到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措施的加强和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3.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增强消防技能和防火安全管理知识;4.对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5.协调、联系其他部门,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组职责消防监督检查组应当负责:1.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2.对发现的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求进行关闭、封存、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3.出具消防监督检查报告;4.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七条高层建筑消防监督规定高层建筑指高度在27m及以上,层数在9层及以上的建筑物。
对于高层建筑,其消防安全要求更高,消防监督检查更为严格。
第八条特殊场所消防监督规定特殊场所是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情况的建筑物或场所,如厂矿、化工厂、气体贮存点、工地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一、绪论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建设的进展,火灾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和消防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一种规定行为。
通过有效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火灾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火灾风险的控制和事故的防范。
具体而言,消防监督检查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和评估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 评估和审核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对基本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 检查和评估消防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行为。
4. 检查和评估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提出整改建议和指导,确保消防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涵盖了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剧院等。
2. 工业和商业单位:包括工厂、仓库、商铺、加油站、化工厂等。
3. 居民区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住宅楼、小区、码头、车站、机场等。
4. 特殊场所:包括高层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地下空间等。
5. 其他个人和单位:包括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家庭和办公场所。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或专项方式进行,具体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前准备:明确检查目标和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和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2. 实地检查:根据计划,逐个检查目标场所或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及消防管理情况。
3. 验证和评估:对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责任履行等进行验收和评估。
4. 发现和记录问题:及时发现并记录存在的消防问题和隐患。
5. 提出整改建议: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提出整改建议,并根据情况设定整改期限。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培育消防文化,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确保消防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第四条国家对各级政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六条设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面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划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监管;(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六)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八)负责本地区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九)其他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消防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依法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强化宣传教育,拓宽社会参与,提高监管实效。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划和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整改。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综述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本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体责任(一)政府主体责任政府是消防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消防监督职责,推动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二)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是自己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消防设施设备,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和自查自纠工作。
(三)居民群众责任居民是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宜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正确使用火源、配合消防人员工作,不得阻碍灭火救援工作进行。
三、消防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二)督促落实消防监督机构应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处罚追究对消防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效果性。
四、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设施设备各类场所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如消防水源、防火门、灭火器等,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二)消防巡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活动,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效性。
(三)消防培训各类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确保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应急预案(一)编制与演练各类单位应编制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二)联动机制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消防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工作。
六、法律责任(一)处罚范围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如罚款、暂停营业等。
(二)责任追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责任追究,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严肃性。
建设工程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规定一、引言消防安全对于建设工程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于消防重点单位。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监管与督查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工作。
三、重点单位的定义指定建筑面积超过X平方米的建筑物,以及高层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化工、石油、电力、危险物质储存或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的场所,如防空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区等。
四、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划分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并提供相关图纸与文件。
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评估与审批,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工作。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管与督查工作。
五、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流程每年初,消防监督机构会向消防重点单位发放安全监管与督查的计划表。
消防重点单位根据计划表,编制自己的安全监管与督查工作计划,并报送给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消防监督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与评估,并记录相关问题与建议。
消防监督机构会根据现场检查与评估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整改。
消防重点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消防监督机构会进行复查,确认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果发现消防重点单位未按时完成整改,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处罚,直至采取强制措施。
六、安全监管与督查管理要点消防重点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报送演练计划与实施情况给消防监督机构。
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负责人。
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消防监督机构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安全监管与督查工作的经验与问题,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规划。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为期三年。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要求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监督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技术要求的检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建设用地和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法律法规依据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循法律法规,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检查、重点突击、全面覆盖。
第四条基本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开、全面、及时的原则。
对于已经存在的消防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形式第五条检查内容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设置、保养和使用情况。
2.消防通道和疏散指示标识。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火灾自救与灭火器使用。
5.电工与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检查形式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全面排查和监督检查。
2.公示投诉受理。
3.重点单位、区域专项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前消防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建设用地在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前,应对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等建筑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区域和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其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报告》。
第九条检查结果处理根据检查结果,消防监督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1.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果有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三篇)
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执行。
二、检查内容1.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1)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2)检查灭火器、消防水龙头等设备的有效性和可用性;(3)检查消防通道、消防栓、喷淋系统等设施的畅通性和完好性。
2. 火灾隐患检查(1)对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进行排查,如电气设备、用火用电设备等;(2)检查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是否正常关闭;(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确保合理存放。
3. 消防宣传教育检查(1)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2)检查单位是否有完善的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和场所。
4. 灭火演练检查(1)对单位进行定期灭火演练,在灭火器材的使用和灭火逃生等方面进行检查;(2)检查演练计划、演练场所是否合理。
5. 消防应急预案检查(1)检查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和有效;(2)检查预案编制、演练和更新的情况。
三、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每年制定一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责任人。
2. 组织检查由单位安全人员或消防管理人员组织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检查和文件资料审核。
3. 编写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整理,编写检查报告,包括安全隐患清单、整改要求等。
4. 整改落实将检查报告分发给相关责任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5. 后续跟踪检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四、责任及制度执行1. 每个单位应有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对检查结果进行沟通和协调,并督促整改工作。
3. 本制度应明确违反规定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制度的切实执行。
4.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对整个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估,并及时对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2.09•【文号】公安部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8.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4篇)
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要求,确保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
二、职责分工1. 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工作。
2. 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按照计划和方案,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3. 被检查单位负责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流程和要求1. 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消防监督机构应每年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相关单位公布。
2. 检查方案的制定:在计划确定后,消防监督机构应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和具体要求。
3. 现场检查的实施: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记录和整理检查结果。
4. 问题发现和整改: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通报,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被检查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 跟踪督办:消防监督机构应跟踪督办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四、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的检查工作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进行整改。
2. 被检查单位可以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及时提出问题和建议,以优化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2)为了保障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使用和消防措施的落实,制定并执行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示例:1. 目的和范围- 目的:确保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范围: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
2. 组织架构- 设立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相关管理制度。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由消防监督机关依法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并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消防监督机关是指依法负责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和实施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机构和单位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高层建筑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合规性。
第八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如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工矿企业、小作坊等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整改督促、结果反馈等。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根据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点和隐患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检查重点和重要环节。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机关在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人员、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职责分工1.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和计划。
2.各部门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指标1.每年制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2.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门窗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器材是否齐全等。
3.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做到全面、细致、客观、公正。
4.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并进行跟踪检查。
五、检查程序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检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
2.检查前,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
3.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防火门窗、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4.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
六、整改措施与时限1.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2.整改措施应明确整改内容、责任人和时限。
3.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紧急情况下可适当缩短。
七、整改复查1.完成整改的单位应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复查。
3.整改合格的,发放整改合格证书;整改不合格的,继续要求进行整改。
八、违规处理1.对于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2.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九、监督和评估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制度。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火灾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等的安装、维护和管理情况;(二)火灾逃生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三)火灾风险评估工作是否做到位,火灾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和整改;(四)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消防责任人的履职情况;(五)消防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熟悉使用方法;(六)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七)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的情况;(八)火灾事故报告和处置的情况。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应根据被检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单位,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七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有具备合法资质的消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进入被检单位前,应当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并告知检查事由和目的。
第九条检查人员有权对被检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实地勘查,并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和档案。
第十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单位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实回答检查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可以约谈被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了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整改的被检单位,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二)停产、停业整顿;(三)罚款;(四)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 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检查范围和对象(一) 检查范围1.城市居民楼、单元楼、别墅等各类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公共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3.工厂、仓库、码头、车站、码头等工业、交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4.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 检查对象所有在上述检查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
3. 检查内容(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备、器材检查对象须在人员配备、灭火器和消防设备的数量上符合国家标准,从而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 火灾隐患排查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如未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阻塞、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堆放易燃物等隐患。
(三) 消防知识宣传对业主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他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4. 检查等级(一) 重点检查对人员密集、经营场所面积大、消防安全等级高,以及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并在检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二) 一般检查针对其他单位和场所,进行一般检查。
5. 检查要求(一) 检查程序1.检查前应征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同意;2.先向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再了解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班组的情况;3.对建筑物内部与外部进行逐一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4.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场所要进行督促整改,并提出限期要求;5.整改情况不合格单位或场所要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 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者公告检查结果,公开检查过程,并要求被检查者按期限整改。
6. 处理结果(一) 奖惩办法1.对达到或超过消防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2.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3.对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或引起重大事故的单位,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PPT课件
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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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3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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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机构 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 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 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 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 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 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 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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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 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 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 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 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 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
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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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消防监督检查是城市消防部门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和相关法规,加强对各类建筑、场所、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场所、活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三、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2. 公正公平原则:消防监督检查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对待各类建筑、场所、活动,不得有偏袒、歧视等不公平行为。
3. 安全优先原则:消防监督检查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问题要优先考虑,确保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并消除,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 教育引导原则:消防监督检查旨在通过教育引导,提高各类建筑、场所、活动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促进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检查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筑、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是否完好有效。
2. 建筑、场所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有标识标志。
3. 建筑、场所内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存放不当,是否存在违规用电、乱拉乱接电线等违法行为。
4. 建筑物外墙是否存在乱堆乱放、易燃材料加工、物品堆积过高等存在消防隐患的行为。
5. 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进行消防演练,是否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并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培训等。
6. 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编制了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7. 工地、工厂企业等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并按要求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检查程序1. 提前通知:消防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时间和要求,确保被检查单位合理安排和准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修订稿)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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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
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为了全面提高集团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消防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消防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正常地进行生产(施工);实行逐级安全消防监督检查;最终全集团实现安全生产。
因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类型
1.1定期监督检查。
集团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监督检查,由集团主管领导组织带队;公司(厂)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由经理(厂长)组织带队;车间(相同级别的单位)每周检查一次,由主任带队;班组每日按班次检查,由班组长主持。
1.2经常性监督检查。
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新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1.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检查。
由各公司(厂)根据季节、节假日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1.4专业(项)监督检查。
是对某个专业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消防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车辆、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监督检查。
专业检查具有较强的针
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隐患。
1.5综合性监督检查。
是由集团、公司(厂)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进行的全面综合性监督检查。
或对生产安全消防等工作进行的安全性系统评价。
1.6推广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组织员工代表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视监督检查。
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筑起坚不可摧的安全生产基础堡垒。
1.7自行检查。
是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对自身(岗位)所处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和作业后进行的安全消防检查,以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