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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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19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2.13
【实施日期】2000.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川府[1999]34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