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京质监计发〔2006〕439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通知京质监计发〔2006〕439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06年6月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现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6]681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通则》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落实《通则》的具体要求: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学习《通则》,提高认识,结合本区县实际,大力宣传《通则》在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北京计量协会将进行宣贯培训,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节能监测站要积极派人参加学习,深刻领会《通则》内容和实质,为《通则》的贯彻落实打好理论基础。
2007年1月1日起《通则》将正式实施,《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必须符合《通则》的要求。
北京市耗能企业、医院、学校、大型公建等用能单位做为节能降耗的主体要高度重视《通则》的贯彻实施,积极组织学习培训。
严格按照《通则》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切实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管理。
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掌握本系统和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贯彻《通则》的情况,做好宣贯培训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和《关于印发〈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5]247号)精神等一系列节能政策,将联合制定《北京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将是北京市能源计量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29【摘要】京发改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总页数】13页(P12-24)【作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J],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金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京教策[200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京交文〔2016〕216号•【施行日期】201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交文〔2016〕216号各有关单位: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京发改[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1日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京政容发【2010】98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营房土地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0日“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抓北京“两区”建设契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率先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为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贡献“首都经验”,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市各区县驰名商标奖励额度
北京市各区县驰名商标奖励额度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措施的通知京工促发〔2006〕9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北京工业品牌建设,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订了《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措施》,现予以正式印发。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措施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这既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又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打造自主品牌,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实力的企业集团,特提出《加强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措施》。
一、建立推进北京工业品牌建设的协调机(一)建立北京工业品牌建设联席会制度。
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知识产权局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协调推进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二)建立基层推进品牌建设的组织网络。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品牌创建、培育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品牌建设。
二、制定培育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分类服务,多层次指导(一)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名牌、驰(著)名商标和老字号企业的品牌培育规划,同时根据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及产品在北京和全国市场的占有率,形成北京自主品牌的梯队培育推进方案,各部门协作共同落实。
(二)制定培育品牌企业的梯队名单,实施分类指导。
以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为重点,自身有实力进一步发展,并向跨国集团迈进的为第一梯队;以获得北京名牌、北京市著名商标和老字号企业称号,凭借技术和市场优势向国内著名品牌和国际品牌发展的为第二梯队;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有一定的地区品牌竞争力和知名度的成长中企业为第三梯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4月14日北京市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建立符合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职称层级。
拓展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财法〔2020〕97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法〔2020〕9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28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8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1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京财金融〔2009〕1884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9.《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0〕145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296号)1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799号)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817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2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1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1876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397号)2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3号)2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领域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框架》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93号)2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54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310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03•【字号】京商务交字[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商务交字〔2009〕164号)各区、县商务委(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信委、工商分局、质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充分认识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切实把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抓实抓好。
附件: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北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园林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邮政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环保局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路政局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运输局
北京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京建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逐步完善首都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科委、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12月22日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首善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推进首都建筑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率先构建首都建筑业高质量新发展格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京发改〔2022〕635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本市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提升改造,提高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5月7日北京市低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加快推动本市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提升改造,提高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低效数据中心主要指PUE值超过本市现行地方标准《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 1139)中PUE限定值1.4的数据中心,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51号)明确的平均单机架功率低于2.5千瓦或平均上架率低于30%的功能落后的备份存储类数据中心等低利用率数据中心,以及水耗较高的数据中心(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一、总体要求立足建设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总体要求,遵循产业和技术发展规律,全面摸清数据中心存量底数,以分期分批实现在线监测为基础,充分发挥碳交易、差别电价等市场机制作用,强化新技术新产品试点示范应用,加强节能节水技改和再生水利用支持,完善能效碳效水效标准硬约束,倒逼小功率低利用率数据中心有序退出,鼓励大型高效数据中心整合存量低效数据中心、承接数据迁移,以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带动低效数据中心整治,强化监察执法,加强数据中心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本市存量数据中心能效碳效水效水平全面达到本市地方标准,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2•【字号】京发改[2009]548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9]548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决定降低本市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规定事项函告如下:一、降低本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你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和你局授权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函附件1、附件2规定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计量检定机构,由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2年。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根据试行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授权检定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京发改〔2022〕481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按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落实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区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手段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市级、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
各区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着力强化能力保障。
各区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京发改[2004]2030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4]2030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有关规定,现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计量检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见附件。
二、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定收费、不检定只收费、不按检定规程检定、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的乱收费行为,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授权检定单位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函自10月20日起试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 [2003]19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一、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
二、各检定机构按计量器具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必须按照《北京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本规定收费,经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的计量检定不得收费。
三、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
特种设备年检费用标准
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1005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局,请按照执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重复检验、不检验只收费、不按检验规程检验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按规定予以查处。
各检验检测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自6月20日起试行。
特此复函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2.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五年五月十三日附件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应提前告知被检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当受检单位有特殊要求时,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原则下,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实际检验检测的内容进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检验费,由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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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
年—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26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2.09
【实施日期】2014.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
(京发改[2014]26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构建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切实提高本市节能减碳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联合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9日
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2014年-2015年)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是有效获取能源资源利用数据的基础条件,为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切实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国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152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是重点用能单位强化能源管理工作的基础,有利于促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由粗放型、经验型向集约型、目标量化型转变。
能源计量数据是节能管理部门加强监督考核、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进一步开展节能量及碳排放量计量与核算、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等节能减碳工作
的重要前提。
配置智能化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有利于切实提高本市节能减碳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思路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思路。
围绕全市节能减碳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各行业发展实际和计量器具管理特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查漏补缺、奖惩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奖励一批”的方式,完成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电、气、水、热等一、级二级计量器具的配置,逐步实现对各类能源和水资源利用数据的准确计量、实时采集、智能化管理和分析应用,与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等工作有效衔接,构建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切实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和为各级政府做好节能减碳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能力提升工作(2014年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共579家),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要求》(GB/T29149-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价技术规范》(DB11/T858-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等标准规定,通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