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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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16〕5号)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善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发展的激励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全省各地各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院所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院所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规定,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对院所高校进行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院所高校应强化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对外转移扩散,运用市场化方式确定成果价格,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院所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应依法依规明晰产权。

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类项目,立项时应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院所高校应建立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

院所高校可结合实际制定规定,授予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科技成果使用、经营、处置权,由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转化人员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使用、经营、处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对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等重大事项集体审定决策后,方可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及激励方案应明确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等内容,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且无异议。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产品研发进度和成果转化;引进先进的产品技术;鼓励员工钻研技术、学习业务的热情、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司产品更具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科技项目奖励、专利奖励、科技创新奖励。

第二章科技成果及参与人员的认定第三条科技成果是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实用意义的结果,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认定要有利于激励技术人员积极性为原则,属于集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评估所有项目参与人员贡献,不能搞平均主义。

第五条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开始前公司尽量发文决定项目参与人员。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团队协作的精神,不同专业人员合作更有利于成果的快速和转化,公司根据项目的情况,鼓励不同专业技术人员通力合作,鼓励培养年轻技术人员。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验收第七条新产品科技成果。

一般采取经试生产成功,样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且质量稳定,提交客户使用合格为原则。

如果是申报上级的项目则须经过上级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鉴定。

第八条技术改造科技成果。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产量、提高产品产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

技改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材料以改造前后各种数据(生产能力、生产人员的增减、产品质量、能耗、安全性、环保、操作条件等)对比为准则,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九条专利成果。

公司为了申报上级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对成果先进行申报专利,成果以取得专利权并获得专利号证书为准。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科技项目奖励标准。

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或引进项目),在项目开发规定期限内能完成或提前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所研究的项目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或在理论上有发展,技术先进;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日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第五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省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办法第八条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成果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与真实。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旨在奖励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授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

对个人的奖励侧重于在科研、生产实践工作一线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控股投资企业是指由子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委托子公司管理及子公司之间互相委托管理的控股/相对控股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授予在以下方面为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在重点难点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攻克技术难关,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具有新的创新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在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中,实现国产化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三年以上的推广应用,产生了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八条公司科技成果奖按照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第九条公司科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相应数额的奖金。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范本

相关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科技创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奖励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激励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四条奖励种类分为以下几类:1.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科技成果;2. 技术发明奖:奖励在技术发明领域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的科技成果;3.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成果;4. 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如下:1. 具有创新性,填补国内或国际空白;2. 具有先进性,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3. 具有实用性,具有推广价值;4. 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条件如下:1. 成果转化过程规范,技术成熟可靠;2. 成果转化效益显著,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推动作用;3. 成果转化过程中,创新性强,为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奖励办法第七条奖励评审工作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第九条奖励评审程序如下:1. 申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2.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5. 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奖励标准如下:1.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2. 技术发明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3.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4. 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60万元,三等奖40万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评价及推广、数据库管理、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项目目标责任书、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组活动记录、工业性试验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文字资料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A4纸打印,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公司成果办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成果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涉及公司技术机密,需要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规定了科技成果的奖励。

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

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

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科研工作的效益和质量,特制定本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奖励对象本制度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参与科研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果的科研人员,包括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者、骨干成员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本制度所设立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1、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对通过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专利申请等方式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

2、科研成果转化效益奖励:对实际应用成果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

3、其他形式的奖励: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1、申报条件(1)已完成科研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果的科研人员。

(2)已完成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的科研人员。

2、申报及评审(1)奖励对象应在科研成果转化完成后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单位领导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3、奖励发放(1)单位领导将确定的奖励金额通知奖励对象,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奖金。

(2)奖励金额应在科研人员的工资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第五章管理机制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单位领导负责具体事务的安排和决策。

3、科研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自觉维护单位的利益。

第六章培训和督导为了提升科研人员的转化意识和能力,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督导,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效益。

第七章其他规定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人员。

2、对于多人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金额将按照实际贡献比例进行分配。

3、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变动或疑问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反馈。

以上就是本单位的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希望全体科研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努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研工作的高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范本(2篇)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范本(2篇)

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范本科研成果是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中学教育来说更是至关重要的。

为鼓励和激励中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在此特制定中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款,以便更好地奖励和表彰他们的辛勤努力和成果。

一、校级奖励1. 教育科研成果奖校级教育科研成果奖是对该校教师科研成果的一种基本奖励。

根据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一、二等奖分别奖励给教师个人或科研团队,奖励形式可以是荣誉证书或奖金等,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

2. 专项科研经费为鼓励中学教师积极投身科研,学校将设立专项科研经费,用以支持中学教师的科研项目开展。

该经费通常由学校教研处和科研处协同管理,教师可以提出科研项目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分配给教师使用。

3. 学术交流资助学校将为中学教育科研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资助,帮助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教师可以凭借自己的成果和研究,申请获得该资助,以便能够与其他同行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推动中学教育的发展。

二、地区级奖励1. 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地区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是对在地区教育科研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个人或科研团队的奖励。

根据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进行评选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2. 学术论文发表奖励为鼓励中学教师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在具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地区教育部门将设立学术论文发表奖励。

凡是在国内外具有学术权威性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三、国家级奖励1. 教育科研创新成果奖国家级教育科研创新成果奖是对在中学教育领域取得重要科研成果的教师个人或科研团队的最高级别奖励。

获奖者将受到国家教育部门的表彰,并有机会参与相关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 国际学术交流计划为推动中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将资助中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教师可以申请参与国外教育机构的访问和交流,通过与国外同行的交流,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并将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和技术引入中学教育领域。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奖励办法

使用范围:全体人员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与激励奖励办法年月日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与激励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使科技成果尽快的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及奖励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第二条公司设立“科技管理部门”,下设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管理机构设置有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管理机构职能(一)在主任的领导下,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的“三大创新”活动进行部署和管理,对下设的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平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和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在公司科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成果奖励两个方面,分别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公司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范围包括技术成果、管理成果、QC成果、专利发明、月度创新成果、科技论文等。

主要工作内容:项目的立项、监督实施、成果受理、组织鉴定评议或验收、申报评奖、资料归档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科技成果范围第五条本办法的科技成果,概括来讲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具体是指凡经本公司及相关权威科技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在本单位生产经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主要包含以(一)开发应用于生产经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实施后产生显著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二)为进入企业经营新领域进行的新技术、新工艺预研究成果,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技术水平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的技术开发成果。

(三)结合高、难、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取得较好效益的科技攻关成果。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1、科学技术进步奖2、技术进步鼓励奖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科研奖励办法

科研奖励办法

科研奖励办法一、总则(一)为推进科教兴院战略,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活跃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经医院研究决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新技术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一)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二)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三)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等省厅委立项、市级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四)对申请市级科技计划的原则上必须于当年年初提出申请列项,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对属于新技术有创新意义的项目给予2000元配套科研经费。

(五)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六)对未获上级资助的重大自选课题,经医院讨论,视情况予以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及转化实践应用奖励(一)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二)凡以**市**区人民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1、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组成员;对获得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2、获国家卫健委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3、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5万元。

4、获省卫健委医学科技奖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科技创新奖励办法XX公司2017年6月XX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员工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创新奖,按照本办法评选和奖励。

科技创新奖分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先进集体奖、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奖和优秀专利奖四类。

集团公司对荣获国家、省和省部级行业学会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组进行奖励。

第三条科技创新奖励奖金由集团公司发放。

享受年薪人员获得奖金不计入年薪范畴。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记入获奖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奖励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科技进步奖(一)奖励范围1.技术创新类:在集团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产业发展中解决了提质增效、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问题,取得预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技术成果产业化类:技术成果产业应用中有技术再创新,成果应用在1年以上,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奖励条件1.申请奖励的科技创新成果,为集团公司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成果,以及集团公司以上级别科技研发项目成果。

研发项目成果应为各单位主持完成,并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科技成果验收。

2.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排名应与科技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证书一致,有争议的项目不得申报奖励。

3.具备完备的申报资料和科技进步奖佐证资料。

(三)评审条件科技进步奖按照科技成果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成果转化情况、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集团公司技术进步的作用,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技术创新类)、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1.技术创新类特等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引领和推动作用,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等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对促进集团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及提质增效有重大意义,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等奖: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集团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及提质增效有较大意义,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的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三等奖: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对促进集团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及提质增效有推动作用,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学生劳技成就与科创项目的奖励方案

学生劳技成就与科创项目的奖励方案

学生劳技成就与科创项目的奖励方案一、奖励背景为了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与劳动技术教育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根据我国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二、奖励对象全校热爱劳动、具备创新精神、在劳技教育和科创项目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三、奖励内容1. 劳技成就奖励:对在劳技教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劳技成就奖励。

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的荣誉证书和奖品。

2. 科创项目奖励:对在科创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给予科创项目奖励。

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的荣誉证书和奖品。

3. 优秀团队奖:对在劳技教育和科创项目中表现出色的团队,给予优秀团队奖。

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和奖品。

四、奖励标准1. 劳技成就奖励:- 一等奖:在省级以上劳技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劳技活动中表现卓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学生。

- 二等奖:在市级以上劳技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劳技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 三等奖:在校级劳技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劳技活动中表现积极的学生。

2. 科创项目奖励:- 一等奖:在国家级以上科创竞赛中获奖,或科创项目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学生。

- 二等奖:在省级以上科创竞赛中获奖,或科创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学生。

- 三等奖:在市级以上科创竞赛中获奖,或科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学生。

3. 优秀团队奖:团队在劳技教育或科创项目中表现突出,成员之间协作紧密,取得显著成果。

五、奖励程序1.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自身在劳技教育和科创项目中的表现,向学校提出奖励申请。

2. 评审小组评审: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和团队。

3. 公示:将获奖学生和团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4. 奖励发放:举行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和团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六、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七、附则1.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内,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内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交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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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精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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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所有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七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八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九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
济效益的。

第十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其他知识产权的。

第十一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四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直接与研发人员绩效薪酬相挂钩。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并通过评审的,获得受理号后,公司给知识产权发明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分区、市、省,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在国际、国外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创新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带来显着经济效益的,公司可在结果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奖励。

第二十条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

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归集体所有,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解释。

XXX有限公司 201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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