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合理选择——基于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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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摘要: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针对我国特有的历史与现实状况,借鉴新一代合作社模式的优势与先进制度,采取制定统一的合作社基本法与制定特殊的专门合作社法相结合的模式不失为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合理选择?关键词:合作社;立法模式;中国立法Abstract: The artel is the outcome that the merchandise economy develops the certain history stage, is active corpus of the indispensability in the market economy.Currently, artel for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economy, reply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allenge exertiv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function, the people of most nations and region all enjoyed the advantage of the artel in the world.Aim at the special history and realistic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ies, draw lessons from the advantage and advanced systems of the mode of the new generation artel, the mode that adopts the fundamental law of the artel that establishment unify and draws up the method of the special and specialized artel to combine together does not lose for the law system lawmaking mode of the our country artel reasonable to choose.Key Words: artel; mode of lawmaking; chinese lawmaking一、引言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跃主体?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享受到了合作社的好处?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简称ICA)1995年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以下简称《声明》)中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共同所有与民主管理的组织以实现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目标及需求的自治联合体?”(“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e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 controlled enterprise.”)该《声明》关于合作社定义?合作社价值和合作社原则的内容,得到了2002年6月20日第九十届国际劳工组织(ILO)大会通过的《合作社促进建议书》(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Recommendation,2002,以下简称《建议书》)的认可?《建议书》指出:“一切国家,无论其发展水平如何,都应该采取措施发挥合作社的潜能,以扶持合作社及其社员……”该《建议书》在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获得了175个成员国的全面确认和通过?这表明,上述合作社的定义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同 ?中国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对该定义也是完全认可的?《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对合作社做了如下定义:“合作社法是指规定各种合作社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社员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知,合作社提供了一种组织方式,为农村?城市以及其他方面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提供机会,使得占有相当比例的人们能够把创造良好就业?战胜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的使命掌握在自己手中?许多发达国家兴办了各类服务性合作社,形成为弱势群体开展多方面服务的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社运动的广泛兴起,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则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既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效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形成了具有各国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而我国经过三年的广泛调研?论证?起草和审议修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也为我国其他性质的合作社组织提供了行为规范的范本?但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及立法的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所有合作社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此前提之下,综合考察发达国家先进的合作社立法模式,对其进行比较和评析将对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构建起到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二、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的比较一般认为,合作社是由合伙发展起来的,自1844年在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附近的罗虚戴尔小镇,由28个纺织工人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创制了著名的“罗虚戴尔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二次返利”等内容)之后,各国纷纷将其作为合作社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颁布了合作社法?第一个合作社立法是1852年英国的《产业经济合作社法》,自此,合作社作为一种不同于公司和合伙的经济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灵活与便利迅速为近代各国所接受和采纳,合作社立法也日益被各国所重视?综观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有三:其一,是综合单独立法模式?如加拿大?德国?菲律宾等国,制定单独的合作社立法对各类合作社进行综合规定,合作社法是基本法?例如,德国的合作社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住房合作社等?菲律宾的合作社法适用于土地改革合作社?公共服务合作社?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其二,是分业单独立法模式?以日本为典型,每一种合作社均有特定的合作立法而且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如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畜牧业协同组合法?蚕业协同组合法等?其三,是不进行专门立法,由相关法律规范合作社的行为?美国是典型的代表?。

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之选择

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之选择

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之选择【摘要】针对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争议已久,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作为我国可供选择的两种典型模式都有其特定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民商分立论逐渐淡化商法形式上的独立,不断形式商法主义向实质商法主义转变,从而为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提供了新的方向――司法二元化的民商分立立法模式,即在商事通则之外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单行法一、商法立法模式概述当今世界上主要有两类商法立法模式被广泛采用。

一类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英美法体例,它以不成文法和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具有一般商事习惯和判例的特征,并且受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支配。

另一类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体例。

传统意义上,民商合一是指将商事基本法的内容编列于民法典中,使之成为民法典中有别于民法规则的特别法规则;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独立的商法典。

对我国而言,英美法体例是不适用的,因为其不成文的主要表现形式已与我国所推崇的成文理念背道而驰,而大陆法系下究竟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需在各国对其适用的背景下考量。

(一)民商合一模式(二)民商分立模式的适用事实上,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要早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它以法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就进行了商事立法,即1675年的陆上商事条例和1681年的海事商事条例,在这两个商事条例的基础上法国于1804年颁布《民法典》后,于1807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的模式。

德国与法国类似,1900年《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同时颁行,则正式宣告德国民商分立体制的确立。

在法、德相继采纳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后,由于它们的巨大影响,许多国家纷纷效尤,如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比较分析民商合一模式被采纳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私法体系中所具有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它形成了特定的扩张性和包容性;而商法却缺乏这样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传统,这便成为民法包容商法的理论根据;第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了普遍性特征,从而商人的特殊地位开始逐步消灭,职业商人垄断商业贸易的局面被打破,商法几个世纪以来独立存在的基础开始动摇;第三,随着时代进步、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商法典内容陈旧,仅仅通过对商法的改造修补不能满足经济关系的需要;第四,从19世纪中叶开始,民商合一、司法统一的学术浪潮开始在欧洲泛起,对民商合一体例的形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背景

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背景

接 导 致 了 合 作 社 界 定 标 准 的 多 元 化 和
合 作 社 形 式 的 多 元 化 以 及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 因 此 . 在我 国 合 作 社 立 法 面 前 的 摆
首 要 问题 便 是 如 何 确 定 我 国 的 合 作 社
展而不 断演化和 丰富 这种演化首形式 的多样化 上。
的经营收益。 据 根 年 当 中 每 一 个 社 员 同 合 作 社 之 间 交 易 额 多少 . 收益 以 现 将 金 或 股 权 形 式 返 还 给 社 员 . 种 分 配 称 这 为 惠顾 返 还 。 但 是 自 2 世 纪 7 年 代 开 始 .西 方 0 0 国家 的 合 作 社 面 临 着 各 种 挑 战 。 作 社 合 基 本 制 度 也 发 生 了变 革 。 要 表 现 在 以 主 下 几个 方 面 。第 一 。一 人 一 票 ” 向 承 。 制
现 代 合 作 社 的 雏 形 源 自 于 罗 虚 代 尔 原 则 . 原 则 是 国 际 公 认 的 合 作 社 原 该
原 则 和 合 作 社 标 准 . 选 择 确 定 我 国 合 即
作社法的调擎范围 。 这一点上 。 农 在 从《
民专 业 合 作 社 法 》 第 1 条 规 定 的 附 加 7
社 员 为 合 作 社 未 来 发 展 所 提 供 的 额 外
资 本 .可 以 按 正 规 银 行 的 利 率 获 取 利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 社法 》 ( 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 , ) 该法 是 我国首部专 门规范和发 展农 民专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律 .也 是 1 7 年 推 8 9

农业 合作 杜 立 法调 整 范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_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_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

2008年第5期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No .5,2008 总第102期 JOURNAL OF HARB I N UN I V ERSI TY OF COMMERCE Serial No .102[收稿日期]2008-04-10[作者简介]李宝君(1971-),男,黑龙江宝清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苑]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李宝君,吴元国(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 要]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实质阶段,使得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体系必须作出重大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从当前存在的商事立法模式优劣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经济发展、立法传统、与现存法律体系协调融合等角度考虑,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选择;实质商法主义;民商合一[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8)05-0126-03Research on the Cho i ce of St a te Comm erc i a l Pa tternL IBao -jun,WU Yuan -guo(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I n China,we are in the final peri od of constituting the civil la w,and it must maker us take the choice on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 2cial:schis m (separati on )or combinati on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ing with commercial la w patterns,and thr oughing thinking about the devel opment of econom ics,traditi on of legislati on and har mony of the law syste m,this paper take its choice of the pattern which essential combinati on of commercial la w fr om civil la w should be enacted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legislati on of commercial!law,choice of pattern,essential commercial law;combinati on of civil law f or m commercial la w一、比较法背景下的几种商事立法模式在关于民法与商法立法和关系上各国各不相同,有的国家采取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立法的模式,有的国家采取民法和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

浅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浅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浅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发表时间:2018-09-18T09:43:40.390Z 来源:《知识-力量》3中作者:周云盛[导读] 对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我们应当立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指导商事立法的实践。

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但是对这四种商事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是最优选择也是当务之急。

(苏州市公安局)摘要:对于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我们应当立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实际,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指导商事立法的实践。

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但是对这四种商事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是最优选择也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典;商事通则当我们在探讨民法典的制定时,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商事立法的体例?不同的国家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完全一样的。

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大大促进了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加快,这顺应了市场经济生活的相关法律要求,也为学者提出了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这些课题的研究没有现成的理论、结论可以借鉴。

面对各种社会发展变化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梳理各种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世界我国之选择(一)世界各国商事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在归纳概括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体例时,我国学者大都将其区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

这种划分是否准确值得商榷。

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对民事与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概括为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1、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没有商法典,将传统的商法内容融入到民法典中,意大利和瑞士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制定独立于民法典的商法典,以此来规制商法的内容,法国、德国、日本等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探讨本文将围绕“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展开讨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立法模式及其实施效果越来越受到。

本文将从商法立法的背景和意义、特点、作用、完善措施等方面,全面阐述我国商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商法立法背景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商业关系也日趋复杂。

为了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制定和实施商法。

商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商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法的特点1、技术特点我国商法在立法技术方面表现出较高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在制定商法时,我国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对商事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同时,商法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紧密商业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商法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独立性、自愿性、公平性等特点。

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独立承担其商业风险。

商法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1、调节作用商法对市场经济具有显著的调节作用。

通过规定商事主体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商法可以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例如,商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对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规范,为公司设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保护作用商法对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尤为突出。

商法通过明确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商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商法为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例如,商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和侵犯。

对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完善措施1、修改现行立法虽然我国商法在近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

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及其价值

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及其价值

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及其价值内容摘要:明确合作社的基本属性是贯彻落实法律和政策的前提。

人合性、非营利性、互助性、法人性是合作社的四大基本属性,其确立将增进社会和社员对合作社的认识并形成共识,消除合作社“鱼目混珠”的现象,使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社得到鼓励,并由此形成制度构建与完善的基础。

关键词:人合性非营利性互助性法人性价值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合作社是由不少于一定数量的社员(主要是自然人)基于经济上或社会需求上的互助动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法人。

(一)人合性社会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各种组织,而各种组织成立的目的或定位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因分类标准不同而可能出现某一组织同时被归入到不同类别中。

合作社作为一种实体,是社员基于共同抵御风险或实现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人的集合:一方面,合作社不能由一人组成,而至少应由一定数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为5人以上)的社员发起设立,而当合作社社员少于法定人数时,合作社将面临被解散的危险;另一方面,合作社不仅是利益的结合,更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熟悉与信赖基础上的人的集合,以致产生通过设立合作社来实现其共同的欲求。

合作社的成立是建立在社员之间的利益欲求出现交集并形成共识这一基础之上的,这就决定了社员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熟悉和信任,并使其成为社员之间的“信任资源”(朱晓娟,2007)或相互信任的基础,而这种熟悉和信任又决定了合作社的社员应该主要是自然人。

此外,由于合作社也要面对市场,为了保证合作社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必要吸引一些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关联企业参与合作社的投资,成为合作社的“准会员”。

需要注意的是,人合企业对投资者人数存在法律上人为的限制或者因非法律限制而人数不多。

合作社与其不同,它对社员的人数没有法律上的上限限制,事实上人数也较多,而且人数越多的合作社抵抗风险或实现共同利益的基础越牢固。

人合性决定了合作社采取不同于现代公司的资本民主原则,而是强调社员权利的平等,“不允许合作社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其所持股票或社员股金的数额而拥有一票以上的投票权”,对于这些“准会员”,不得享有超越一般会员的权利,且不得成为合作社的主体。

论我国合作社立法现状与建议

论我国合作社立法现状与建议
论我 国合作社立法现状与建议
一商黎娜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和谐社会的构建 , 合作社 立法的时代 背景也 已经改 变。 要使其 更好地顺应现 实和 国情 , 我们应 当从
那些旧思想和旧观念 中解脱 出来 , 立足 实际并吸收各种理论成果 和有 益的经验 。本文在明晰 了合作社基本理念及价值 的基础上 , 借 鉴 了国外立法模 式 , 并重点分析 了我 国合作社立法的现状及 问题 , 以期在 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具体 治理 结构上提 出新想法。
几年 , 相 比其他 国家的成功经验 , 再 回头考量我 国的合作社立法
现状 , 笔 者就产 生 了疑 问 : 在现有情 况下 , 这种 制定专 门合作社 或者相应 的法规规章。下面笔者仅就其 中主要的几种做一个 简
法 的立法模 式 , 是 否值 得继续采用 ?今后 , 我 国合作社 立法究竟 单 的介绍 , 希望能对我 国的合作社立法起 到一定 的启发作用 :

1 . 合作社 的特殊性质 了解一件事 情 , 首先要 从认 识性质开始 。同样 的 , 明确合作
比较全面 , 能形成一个专 门针对合作社进行规定 的体系。 第二种模式 , 将有关合作社 的法律规范置于民商法典中。在
这些 国家 和地 区中, 合作社法是 民法典或商法典 的一部分 , 如专 第三种 , 也是笔者认为我 国现 阶段应坚持 的立法模式 , 即统 与专门立法结合 。该立法模式是既制定合作社基本法 , 也针对 比较特殊 的合作社制定部 门合作社法 。我国台湾地区就是在制 定《 合作社法》 的同时 , 还颁布了《 信用合作社法》 。这一 立法模式
以上就是合作社 的三种立法模式 。虽然笔 者认 同第三种做

论合作社的立法模式

论合作社的立法模式
to n O o ,a r s n h r st eb g d fe e c h g sa i ep te n a p c f a i u u ti sa d a e ; y o e a l v l — in a d S n tp e e tt e ei h i i r n e i t e l ilt a t r s e t r s c n re n r a b v r l e au f n e v o v o o a i g o rc u t y s lg s a ie t a i o ,t e lg sa i e e f in y h e d a d p sb e o o p r t e lg sa in a d mo e v r t u n r ’ e iltv r d t n h e ilt fi e c ,t e n e n os i l f c e a i e ilto n r o e n o i v c v e c i d o co ,o rc u t y mu ta o tt i o p r t e Le ilt e p te ih i cu e h o p r t e f n a e t ll w a h k n ff t r u n r s d p h s c o e a i g sa i a t m wh c n l d s t e c a o v v e a i u d m n a a v a d t e id v d a e a t n a o o p r t e n h i i u ld p rme tlw fc n e ai . v Ke  ̄ s c o r t e o p r t e l w;lg sa ie p t e y wo : o p a i ;c e a i a e v v e iltv a t r n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吟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7年7月1日同期实施。

这两项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历史意义深远。

本文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特色作一概要介绍,并对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通过的第一部合作社法。

在整个50年代,虽然新中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但始终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合作社法。

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经审议通过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但是这个章程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的展开,很快就失去了实施意义。

此后的一个很长时期里,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一直处于一种“有章无法”的局面。

早在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合作社工作会议。

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起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

其中,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国内要办三种合作社,一种是工人和城市其他劳动人民的消费合作社,一种是农民的供销合作社,还有一种是城乡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

但是,随着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和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方针的确立,合作社发展的重点转向了农业生产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就此被搁置起来。

在随后的整个五、六十年代,对中国合作社发展起着实质性指针规范作用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决议文件以及为之配套的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包括:1951年起草、试行,1953年2月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12月修改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由人大审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8年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61年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思考]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思考]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思考]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一、问题的提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曾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纂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如今随着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该项话题又在我国法学界激起了不小的波澜。

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

结合世界范围的民商立法体例,民商合一又可分为民商完全合一和民商不完全合一两种体例。

前者指将传统商法的内容全部纳入民法典中。

后者指将商法一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典,商法主要内容则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并不制定商法典。

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我国当前形成的模式是:《民法通则》统率商法,在《民法通则》中吸收基本商事规则,同时根据需要制定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体制。

由此可见,我国在事实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二、当前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呈现的弊端(一)《民法通则》统率商法的模式不能很好地促进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

深究我国当前商事立法模式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建国后急于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并未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进行深层次把握;另一方面是基于追随社会主义民商合一立法潮流而未能很好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民商立法经验。

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商事法律现象层出不穷,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商事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但是当前统领商事立法的《民法通则》既没有对商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规则进行规定,也没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对一些新型的商事现象进行规定。

因此很多情况下《民法通则》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对各商事单行法的统率,也不能有效地适应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更无法较好地促进当前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的商事立法模式不能较好的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1.从立法上来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随着农业发展的现代化,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农业合作社的选择与我国农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下文将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

首先,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土地资源有限、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农业合作社的选择正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在农业合作社中,农民可以通过集体经营的方式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此外,农业合作社还能够通过统一组织生产和销售,进行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增值,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次,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可以使得农民之间形成团结协作的关系,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社员的生产力水平。

农业合作社可以引入农业科技人才,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和示范,促进农民学习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再次,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之一、农业合作社的选择可以通过统一组织生产和销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管理农药、化肥和兽药使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农业合作社还能够引入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模式,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生产管理流程,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业合作社的选择与我国农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

农业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统一组织管理、引入农业科技、建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等方式,解决了土地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劳动力稀缺等问题,推动了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因此,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选择农业合作社是一种符合农民利益和农业发展需要的良好选择。

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

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

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成为了农村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

本文将从农民合作社的定义、发展背景、模式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民合作社的定义和发展背景农民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以合作为基础,共同投入资金、劳动和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一种形式。

农民合作社的出现得益于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推进,它既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形式,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分析1. 经济利益共享模式农民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经济利益共享。

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中,农民往往面临着生产成本高、销售渠道窄等问题。

而农民合作社通过集中资源和规模化经营,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通过统一销售渠道,实现了产品的高效销售,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2. 技术创新模式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创新作用。

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农民可以共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通过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农民的技术水平,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市场导向模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导向。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和价格波动成为了农民面临的重要问题。

农民合作社通过组织农民共同生产和销售,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的需求变化,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农民合作社还可以通过与企业合作,实现农产品的品牌化和市场化,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

4. 共享资源模式农民合作社的另一个特点是共享资源。

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中,农民往往面临着土地资源有限、劳动力不足等问题。

而农民合作社通过集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

通过共享资源,农民合作社可以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

三、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和对策虽然农民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的选择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集体化、规模化经营,可以更好地利用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在我国农业发展背景下,农业合作社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发展背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规模小、效益低、生产方式传统、农民收入不高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外流,农业生产面临着劳动力短缺、土地流转问题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农业合作社的优势1.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合作社将农民集中起来,通过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管理,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业合作社可以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组织生产,统一销售产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

2. 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合作社能够整合农业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产业发展。

通过农业合作社,农民可以加强与企业合作,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 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农业合作社可以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通过农业合作社,农民可以集体经营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4. 提高农民素质和技术水平农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开展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提高农民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推动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由于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较为分散,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导致部分农业合作社运营不善,甚至出现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运营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我国合作社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我国合作社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我国合作社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内容摘要:摘要: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组织来满足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就是合作社。

合作社对于我国转型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而言是必须的,合作社已成为我国推进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

合作社存在与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基础。

在合作社立法中,我们应该实现合作社的基本价值,体现其和谐价值,提升其竞争与合作价值。

在合作社立法基本原则安排上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新性制度安排,通过民有的产权制度、民管的组织制度、民享的分配制度和开放灵巧的资本制度去架构富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的合作社制度体系。

摘要: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组织来满足其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就是合作社。

合作社对于我国转型社会和和谐社会建设而言是必须的,合作社已成为我国推进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

合作社存在与发展具有深刻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基础。

在合作社立法中,我们应该实现合作社的基本价值,体现其和谐价值,提升其竞争与合作价值。

在合作社立法基本原则安排上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新性制度安排,通过民有的产权制度、民管的组织制度、民享的分配制度和开放灵巧的资本制度去架构富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的合作社制度体系。

关键词:合作社立法;理论基础;和谐价值;基本原则;制度体系毫无疑问,合作社对于中国社会和世界的发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个不断走向市场化、走向和谐的社会里,我们不仅需要有强大的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存在,同样需要有强大的合作社部门、互助部门和其他非政府社会部门的存在。

合作社对减少失业和贫困,缩小贫富差别,改善边缘化人口处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和谐进步具有战略性意义。

推进合作社立法,不仅是从事合作社研究和实践的人们所需,而且是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现实所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使然。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doc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doc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2008-5-20 浏览量:131引言众所周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瓶颈。

在很大程度上,贫困源于没有权利,源于主流社会设计制度缺乏合理性。

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造成农民问题的根源则是农民缺失经济组织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组织, 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提升了农民的经济地位, 依法赋予其独立、自主的经济权利,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制度分析,将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通过研究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以帮助我们站在一个较高较前瞻的视野,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背景和立法价值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体制的缺陷逐渐暴露。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发展情况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家庭承包经营难以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将众多农户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有效对接,成为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提高了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但农产品“卖难”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愿望显著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蓬勃发展,呈现出几个特征:活动领域更加宽泛,创办形式多种多样,组织内部联系更加紧密。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自从1918年中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出现以来,我国合作社经历了80多年的历程,依据资料统计表明,目前我国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量已经超过15万个,给农业和农村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存在差异,实践中各种问题也开始暴露,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论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选择

论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选择

论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选择在我国早已经涉及到了民商立法模式理论,同时近现代法学具体是在借鉴和学习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学成果,从而使其不断开展。

在全国人大讨论中提交民法典草案建议后,有关选择民商立法模式的问题成为了较为重视的问题。

那么,我们需要对民法典统一创建,并且要不断的完善现在所具备的商事单行法体系,要按照社会不断发展的现状拟定出较为适当的新型商事单行法。

本文就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歧向与实践为基本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标签:民商立法模式;理论歧向;实践选择概述民商立法模式论证的学说商分离的模式民商分离具体指的就是除了民法典,又拟定的商法典,为了是将两者同时进行。

在历史上因为会受到长期的传统重农抑商政策驱使,在我国没有构成独有的商事规范,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够拟定具备逻辑体系和严密结构的商法典,这样的状况在清末时期得到了改观。

另外,因为我国不充分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发展近代商法方面较为缓慢。

在建国之后的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又在应用,使得商法学受到了影响,被迫停滞不前,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很快得到了恢复。

2.民商合一的模式在我国所使用的民商立法模式中,除去民国初年和清末年时,对日本和德国的效仿之外,一直都在使用的民商合一的模式。

民商合一具体所指的就是不会单一的拟定和民法典共同进行的商法典,是直接的在民法典中编入,再作为民法的较为特别的法律,在民法典中统一管辖。

比较当前我国民商立法模式学说1.商事通则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的制定对于拟定一部包括所有因素的民法典,可能是不是较为现实的做法,可是商法典和民法典的共同进行又和实际不符,这时,我们拟定出一个民商法律总纲或者商事通则,是否成为必然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笔者感受到,这只是拟定商法典中没有结果的对策。

凭借商事通则和民商法律总纲,都需要将商法当中所具备的一些共通性、原则性内容对其抽象并单一的对其规定,然而在民法当中所存在的共通性规则相比较而言,是较容易进行抽象的,所以,以下主要分析了拟定商事通则中的可行性问题。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法解读一、背景介绍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满足成员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中国国家制定了《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成立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被定义为由多个自愿参加的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至少5个自然人作为初始成员;2. 执行自愿参加、共同经营的原则;3. 定期开展民主管理。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权利包括:1. 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自己的事务;2. 决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3. 自主选聘和解雇工作人员;4. 与其他合作社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社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2. 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3. 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经营支持。

四、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大会: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2.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3. 监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成员自愿退出或合作社解散;2. 经大会决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3. 退出或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并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合作社还有很大发展的空间,可以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拓展经营范围,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发展质量。

总结:《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合作社才能稳定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义
郑文凯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

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
善的重要标志。

是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群众创造的新事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新法律。

【总页数】3页(P8-10)
【作者】郑文凯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相关文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 [J], 杜吟棠
2.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J],
3.要充分认识三科统编教材的重大意义 [J], 郭戈
4.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J], 习近平
5.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J],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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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0 2 9— 3—1 0 5 基 金项 目 : 家社 会 科 学基 金 项 目(6 F 0 3 ) 教 育 部 人 文 社会 科 学 项 目(5 D 2 06 国 0B X0 1 ; 0 J 8 05 ) 作者简介 : 勇军( 97~ ) 男, 西永丰人 , 李 17 , 江 安徽财经大 学法学院讲师 ; 欧阳仁根 ( 9 6~) 男, 16 , 江西 万载人 , 安徽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济 学博 士.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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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 目前 世界 各 国 、 地 区的合作 社立 法状 况 , 各 可将 其归 纳为 以下 几种 模式 : ①
1 “ 合 的合作 社基 本法 +个 别分业 合 作社 法” .综 的立法 模式 。
该模 式被 很 多学者 简 称 为综 合 单 独 立 法 模 式 , 模 式 下 , 方 面 制 定 有 一 部 综 合 的合 作 社 基 本 该 一
合作社 已成为一 种重要 的经 济组织 , 获得 了各 国的广泛 认可 和赞许 , 并在 各 国的经济 与社会 生活 中发挥
着极其 重要 的作用 。 尽 管 自 11 9 8年 3月 3 0日我 国历 史上第一 个 合作 社—— 北 京 大学 消 费公 社 成立 以来 , 国合 作社 我 实践 已历经近 百年 , 而新 时期 的合 作社 立法才 刚刚起 步 。 作 为一 种涉 及行 业 广泛 、 型多 样 的经济 然 ① 类 组 织—— 合作社 , 国 目前对 其立法 的整 体规划 却 尚属 空 白 , 我 这无 疑与合 作社在 我 国经济与 社会发 展 中 所 发挥 的作用 是不相 匹配 的。在我 国 当前 民商 事立法 正 如火 如荼 地进 行 的背 景 下 , 足 于 目前 学 界对 立
关键 词 : 作社 法 : 法 模 式 ; 合 立 民法 典 : 调 协
中 图分 类 号 : 93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l 5 1 (09 0 — o0— 7 10 一 0 9 20 ) 5 0 5 0
自15 年英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 82 勤勉与节俭社团法》 Ids i n r i n Sc (nu r l d o d t oi ta a P v e — eeAt , ts c) 用法 律形 式 正式 承认 合作 社 的合法 性 开始 , i 合作 社 立法 在世 界 范 围内获 得 了空 前发 展 , 如今 世 界上 已经有 10多个 国家制定 有合作 社法或 合作社 示 范章程 , 形成 了各具 特色 的合作社 法律制 度 。 5 …
健 发展 已是 大势 所 趋 。 然 而 , 国合 作社 立 法 虽在 结 构 和 内容 上 有 诸 多相似 之 处 , 在 立 法 模 式 上 却 因 各 但
各国国情不 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立足 于为我 国合作社立 法的有序推行提 供合乎 长远的合理 规划 , 有
必要 在 借 鉴 各 国各 地 区 立 法模 式 的基 础 上 , 结合 我 国 目前 学 界 对 民 商 事 立 法 所达 成 的 共识 , 我 国合 作 对 社 立 法模 式作 出合 理 审 慎 的 选择 , 以有 效 地 引 导 和规 范我 国合 作 社 的 可 持 续 发展 。
20 0 9年 9月
安 徽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unliA hi n esy( hl o h n oil c ne) ora ( n u U i r t P i sp yadSc i cs f v i o aS e
S pe e 0 9 e t mb r2 0
V0 _ 第 5期
合作社立法模 式比较分析及我 国的合理选 择
— —
基 于 我 国 目前 民商 事 立 法 的背 景 李 勇军 , 阳仁根 欧
( 徽 财 经 大学 法 学 院 , 徽 蚌 埠 安 安 23 3 ) 30 0

要: 合作社作 为一种商事主体 , 已经成为各 国经济发展 的一种 重要 力量 , 对其 立法 以引导其 稳

我国的合作社立法源于 12 9 9年的《 费合作社 条例草案》 最终于 13 消 , 94年 3月颁布《 合作社 法》。参见谢 振民《中华 民国立法
史 ( 下册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20 , 00年 版 , 88~ 7 页。 本 文 所指 的“ 时 期 ” 以 14 第 6 84 新 是 9 9年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立 作 为 时 间 界 点 的 。
尽 管 新 中国 成立 后 对 合 作 社进 行 了 多次 立 法动 议 , 些 地 方 也制 定 了一 些 合 作 社 方 面 的 地 方 性 法规 和 规 章 , 时 至 2 0 一 但 0 6年 1 0月 3 1日
才通 过 了第 一部 合 作 社 方 面 的 法律 —— 《 华人 民共 和 国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法》。 中
法— — 《 合作 社法 》 对各 种类 型 的合作 社进 行统 一 的规定 , 常 涉及 对 合作 社 的界定 、 本 原则 、 类 、 , 通 基 种


各 国各 地 区 合 作社 立 法模 式 比较 分 析
( ) 国各 地 区合 作社 法立 法模 式概 况 一 各
尽管 目前世 界上 大多数 国家都 以不 同的形式 颁行 了合 作社 法 , 而且 在 结构 和很 多具 体 制度设 计 及
规定 上存 在相 似性 , 在立法模 式 上却 因各 国政 治 、 济 、 化传 统 等 方 面 的不 同而存 在 较 大 的差 异 。 但 经 文
民商事立 法所 达成 的共识 , 择合理 有效 的合作 社立 法模 式并 对合 作 社立 法 进行 科 学 、 选 系统 的筹 划 , 显 得 极为 必要 。立 足于 此 , 本文 拟对各 国各地 区合 作社立 法模式 进行 系统 的归类分 析 , 出切 合我 国经济 提
与社会 发展需要 的合作 社立法 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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