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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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资助暂行办法为确保我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江苏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苏文社[2004]29号)以及《江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4]178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命名第一条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国家级和江苏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二条省文化厅建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机制,组织开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

第三条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前仅存的传承人;2、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其流行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3、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4、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的传承人。

第五条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人为省辖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可直接向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的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2、本人在该项目领域的历史传承谱系、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技艺特长和成果;3、该项目在本地区的传播地域,本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4、获得该遗产传习活动的荣誉;5、本人拥有该遗产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实物照片等;6、其他有助于说明其为代表性的材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苏政办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江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失传,有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不少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破坏或流失,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为建设文化大省、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二○○六年六月九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精神,为加强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财政厅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的补助范围第三章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是省政府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包括省文物维修保护补助经费和重点文物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共同解决。

第四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统一领导、确保重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章经费的补助范围第五条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抢险、维修、安全和消防;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发掘项目;三、非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的移交和奖励;四、重要馆藏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五、经专家组评审认可的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六、重点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安全、消防;七、经省文化厅、财政厅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
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文非遗[201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文非遗〔2017〕2号)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江苏省演艺集团: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及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现将2017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年度重点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重点支持传统戏剧中急需保护的非遗项目的传承与发展。

支持范围包
括剧目整理、创作生产、编导排练、服装道具购置、人才培养、教育、传习活动等。

2.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和民俗类项目,各市、县及有关单位按照1/4的比例,根据项目存续状况和保护传承的需要,支持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保护传承、展示推广等。

支持范围包括购置传承设备、人才培养、收徒传艺、展示推广等。

3.根据《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支持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及部分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工艺项目的保护传承和振兴。

支持范围包括制定纳入振兴规划目录的项目保护方案,开展技艺研究,依托传统工艺工。

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旅游和文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江苏省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负责管理。

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一)省财政厅职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对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拟订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收回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7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7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7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2017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1243万元的使用指向,结合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对这笔资金提出如下分配使用方案:一、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600万元根据《文化部关于全面推进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文非遗函〔2015〕318号)要求,对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记录年满70周岁以上的,或者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根据传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力有序地开展抢救性记录。

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采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

2017年计划安排15名国家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每人需经费40万元,共计600万元。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98万元我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57名,实有49名(热贡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启加、德昂洒智代表性传承人查·巴智、青海越弦代表性传承人李得顺、河湟皮影戏代表性传承人靳生昌、藏戏(黄南藏戏)代表性传承人多杰太、汗青格勒代表性传承人茶汉扣文、索克和格萨(斯)尔代表性传承人才让旺堆已去世)。

这些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大多数生活农村牧区,经济拮据,生活贫困,为支持传承人创建传习活动场所、帮助他们传艺授徒或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购买辅助教学设备、制作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参加文化交流活动,需对他们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按补助标准20000元/人计算,共需补助经费98万元。

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经费545万元根据《文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7年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的通知》(办非遗发〔2017〕1号)精神,2017年我省青海民族大学、青海省师范大学计划举办热贡唐卡、土族盘绣等8期传承人群普及培训班。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苏政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44号2006年12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苏政办发〔2016〕148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江苏文化底蕴丰厚、文物资源丰富,加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让优秀文化资源“活起来”、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

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进行部署,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摆上应有位置,抓紧研究落实,努力开发更多具有创造性的特展临展、服务公众的社会教育项目和文化创意衍生商品,加快形成投入机制健全、品牌优势凸显、产业链条清晰、产业布局合理、市场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

二、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合作、授权、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独立开发等多种模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

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苏文非遗〔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做好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非遗〔2015〕15号各市文广新局,各有关省直属单位: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5〕537号)精神,为做好全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推荐条件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从事该项遗产25年以上),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三)已入选该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四)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申报推荐范围(一)新入选第四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二)前三批中无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四)部分前三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如确因传承工作需要,可适当增补,从严掌握。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申报。

三、申报推荐名额申报推荐范围中(一)、(二)、(三)项是此次申报推荐重点关注的范围,每一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其他确需增补的项目,因文化部额定数量极少,各市申报推荐要从严控制,申报推荐数量不超过1人。

四、申报推荐程序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可向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30•【文号】文非遗函〔2017〕1027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化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401号(文化宣传类16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非遗函〔2017〕1027号闫冰竹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的提案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办理,现答复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是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活态呈现的主体内容。

提高非遗传承发展水平,是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

近年来,文化部不断深化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坚持“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的指导思想,坚持“在提高中保护、非遗融入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工作理念,以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为重点,积极稳慎开展探索,推动非遗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您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些已实施,有些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关于加强非遗保护的重点与优先项目选择(一)关于做好不同等级非遗的申报与收录工作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确认和保护制度。

到2016年底,国务院批准公布了4批共1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了13087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也都公布了当地的非遗代表性项目。

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实现了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有效保护。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健全我国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修订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细化认定和申报规定,秉持精准施策、精确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我国非遗保护水平。

(二)关于抢救濒危遗产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文化部对非遗资源的普查、记录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丰厚成果。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18日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实行分级保护和分类保护。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知识产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规划、体育、旅游、民族宗教、工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苏文非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文非遗〔2016〕2号各市文广新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扶持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保证本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按时申报和下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25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决定开展2016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经费种类、数量和条件(一)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每个省辖市可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代表性项目2-4项,昆山、泰兴、沭阳和省直单位可各申报1项,每项补助10-20万元。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本地区重点保护的代表性项目;2.生存状况濒危、急需抢救的项目;3.探索实践新途径、新方法,保存、传承和传播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需持续进行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在此次申报之列:1.昆曲、京剧;2.近两年来已安排省级和国家非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3.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4.保护单位变更未经过省文化厅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所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包括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本年度每人补助5000元。

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

(三)传承人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资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可申请2至3万元的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资金,每市申报人数不超过2人:1、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自主开展带徒授艺、办班培训等传习活动有困难,需要资助的;2、个人筹资建立传习所、展示馆等传承、传播活动场所,需要资助的;3、自行组织撰写、记录和出版本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民俗仪式规程等项目完整信息,需要资助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省社科基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省社科基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省社科基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的通知正文:----------------------------------------------------------------------------------------------------------------------------------------------------关于下达2017年第三批省社科基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的通知有关高校、研究单位:根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现将2017年度第三批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达给你们,相应增列你单位2017年度“社科基金支出”预算支出指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206060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2017年第三批省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包括:15家省重点培育智库第二个建设年度经费、2017年省社科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资助经费。

二、智库项目资助标准:15家省重点培育智库第二个建设年度经费按照考核评估等次核拨,其中:江苏省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等4家智库为优秀等次,每家拨付60万元;气候与环境治理研究院等8家智库为良好等次,每家拨付50万元;创新型城市研究院等3家智库为合格等次,每家拨付40万元。

三、2017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省社科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补助经费234.4万元。

请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7年第三批省社科基金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表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0日——结束——。

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传承保护的机制

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传承保护的机制

江苏非遗民间剪纸艺术传承保护的机制作者:史灿方来源:《美与时代·上》2020年第10期摘要:非遗艺术的传承保护,关键在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机制是非遗保护各环节运行顺畅的重要保障。

非遗剪纸保护覆盖保障机制、实践机制和服务机制诸多方面。

目前非遗保护在建章立制和体制强化方面已经卓有成效,在行政服务机制方面也日臻完善,主要的问题在于非遗剪纸传承人保障和市场机制开拓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机制保障;非遗剪纸;传承人;江苏剪纸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非遗’民间剪纸艺术的传承保护——以江苏地区为例”(2017SJB0508)研究成果。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其内涵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这里用于非遗剪纸保护的“机制”,是指剪纸艺术各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和功能,也就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剪纸艺术各个要素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能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

江苏的非遗剪纸艺术,从业已认定的情况来看,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是2009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中国14个省区市联合申报)扬州剪纸;第二层次的是入选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有扬州剪纸、南京剪纸、徐州剪纸、金坛刻纸;第三层次的是列入江苏省级保护名录的,除以上所列之外还有无锡剪纸;第四层次的是列入江苏区县级剪纸保护名录的,有常州周氏家庭剪纸、湖塘剪纸等20余家。

本文择取扬州、南京、徐州、常州四個拥有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的地区,从保障机制、实践机制和服务机制三个方面就非遗保护传承机制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深稽研思,以冀取长补短,促进非遗剪纸保护传承健康发展。

一、建立完备的非遗保护传承的保障机制,确保行政系统顺畅运行保障机制通常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是建章立制,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强化体制,建立运行机构,促进机制运作。

(一)为非遗文化保护建章立制,省级层面立法。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了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设立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7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考古发掘报告出版计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考古发掘报告出版计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考古发掘报告出版计
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7.03.02
•【文号】文物保函〔2017〕438号
•【施行日期】2017.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江苏省2017年度考古发掘报告出版计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7〕438号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江苏省考古研究所2017年度考古发掘报告出版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7〕51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同意所报《宜兴蜀山窑考古发掘报告》、《邳州煎药庙考古发掘报告》、《徐州狮子山楚王陵考古发掘报告》、《大云山江都王陵考古发掘报告》4部考古发掘报告出版计划。

请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我局有关要求,另行申请该4部考古报告的出版补助经费。

国家文物局
2017年3月2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文规[201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文化厅【发布日期】2017.10.09【实施日期】2017.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文规〔2017〕1号)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厅机关(省文物局)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进一步提高文化科研水平,新修订的《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厅2017年10月9日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文化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化科研课题由省文化厅主管,用于资助本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研究,重点支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面向本省平等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省文化厅成立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化科研课题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文化科研中长期规划,审定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二)审批省文化科研课题申报指南、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三)审定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专家库组成人员、省文化科研课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审批省文化科研课题优秀成果;(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江苏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文化科技和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厅科教与产业处。

无锡市文化遗产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文化遗产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文化遗产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锡文遗发[2017]9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文化遗产局
【发布日期】2017.12.27
【实施日期】2017.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文化遗产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锡文遗发〔2017〕97号)
各区文体(教育文体)局,市史志办、工商联、文旅集团、城发集团,局各直属文物管理单位:
《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14号)将于2018年正式施行。

省文物局近日下发《关于申报2018年度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苏文物综〔2017〕37号),部署2018年度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转发你们,并就我市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算报送
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梳理2018年文物保护工作重点项目,技术方
案已获省文物局批准或已报送省文物局待批复,并能按序时进度完成项目实施,需向省财政申请经费的项目,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按照省通知附件三预(概)算编制规范要求完成项目预(概)算编制,报送我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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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
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广新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下发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5号)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为鼓励和扶持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现开展2017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为确保专项资金申报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经费种类、数量和条件
(一)代表性项目补助资金
每个设区市可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代表性项目2-3项,昆山、泰兴、沭阳和省直单位可各推荐申报1项,每项补助10-15万元。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区域特色重点保护的代表性项目;
2.生存状况濒危、急需抢救的项目;
3.探索实践新途径、新方法,保存、传承和传播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明显成效、需持续进行的项目。

下列项目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1.昆曲、京剧;
2.近两年来已安排过省级和国家非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4.保护单位变更未经过省文化厅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
所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包括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本年度每人补助8000元。

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

(三)传承人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资金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可申请2至3万元的传习和传播活动资助经费,各设区市可推荐申报2-3人,昆山、泰兴、沭阳和省直单位可各推荐申报1-2人:
1.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自主开展带徒授艺、办班培训等传习活动有困难,需要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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