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依法打击经营假劣农药“麦畏·草甘膦”违法
贵州查获有史以来最大量百草枯伪装成“敌草快”
South Pesticide VOL.23.212治行动。
在农药备货和销售高峰期,以农药产品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号、通用名称、含量、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和毒性标识等为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全省统一抽查农药标签7000个以上。
对不合格产品和标签及时依法查处,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资质专项检查行动。
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资质专项检查。
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在2018年8月1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已经取得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和不符合规定条件生产农药等行为。
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农药经营者是否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农药等行为。
同时,对农药生产经营环节可追溯管理、安全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贵州查获有史以来最大量百草枯伪装成“敌草快”自2016年7月1日禁用百草枯水剂以来,各级农业部门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但是百草枯水剂禁而不绝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不久前,1.8吨百草枯农药突然现身贵阳市云岩区后坝农资市场,虽然它已被精心伪装,披上了印有“敌草快”字眼的外衣,仍没逃过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
4月9日,贵阳市云岩区农业农村局向媒体通报:这1.8吨剧毒百草枯农药已被依法查扣。
据悉,自今年3月中旬以来,云岩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不断接到群众反映,称后坝农资市场内,有商家用百草枯冒充敌草快进行低价销售。
执法人员在市场里摸排走访了一个星期,发现这些商家在运送“敌草快”时,经常用蛇皮口袋把外包装封起来,显得十分可疑。
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蹲点,锁定了运送农药嫌疑车辆的活动区域,并一路跟踪车辆,最终在花溪区孟关乡改毛村一仓库内,查获了大量假冒农药产品,其中就有假冒成敌草快的百草枯水剂。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黔农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简称兽药GSP)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为确保我省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精神,我委决定于3月10日至7月30日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和规范的时间安排(一)清理和规范阶段(2012年3月10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执法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户)进行全面清理,并将“全面开展兽药经营清理行动告知书”(见附件1)发放至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者。
在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动期间,对提出兽药GSP验收申请的企业,应予受理并及时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检查督促阶段(2012年7月1日—7月30日)。
7月1日-7月20日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监督检查。
7月21 -30日省农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进行抽查,并对各市(州)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阶段(2012年8月1——8月10日)。
各地于8月5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总结及其《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电子版发送至***************。
农业农村部:对非法生产经营百草枯“黑窝点”依法取缔
农业农村部:对非法生产经营百草枯“黑窝点”依法取缔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20期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适时派出检查组开展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受托出口代办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百草枯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百草枯的“黑窝点”要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通知指出,近年来,百草枯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着非法添加百草枯、违规经营百草枯现象,导致百草枯中毒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农业部第1745号、2445号公告有关规定,具有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和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的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才能生产百草枯产品。
2020年11月1日前,对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核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
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无意继续生产百草枯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
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百草枯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
现有百草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件核准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通知称,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
在生产企业办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件是否齐全。
在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查验境外相关百草枯登记或进口国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签署的出口代办委托书、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范围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草甘膦等除草剂专项整治的通知
账或台账不规范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 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 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要把对经营单 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及诚信经营相关情况及时、准 确录入平台中的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各类平台,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等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农药经营单位的责任 意识和依法经营意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强与台账软件公 司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台账软件公司的技术力量, 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台账培训,确保每个经营单位 建立规范经营台账,正确使用台账。要督促相关 台账软件公司强化服务,及时解决经营台账使用 的问题。
草铵膦、敌草快等除草剂,应当按照有关农药抽 样要求,抽样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有效成 分与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不符合农 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各市(州) 抽检疑似问题除草剂样品不得少于 10 个,抽样、 送样与检测经费可从 2019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 中列支。 (二)除草剂使用情况大检查。“宁要草, 不要草甘膦”,开展茶园菜园果园清园行动,对 茶园果园菜园除草剂使用进行大排查,督促企业 落实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 用范围使用农药。发现超范围使用除草剂等违反 《农药管理条例》第 34 条、36 条等规定的,一律 依法立案查处。 (三)茶叶水果蔬菜除草剂残留大监测。计 划全省监督抽检茶叶样品 240 个、水果 180 个、 蔬菜 120 个,分别进行草甘膦、草铵膦残留检测。 各地根据当地产品上市时间抽查,抽查时间、抽 样品种、数量、检测机构见附表 1。各市(州)农 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时间、品种、数量将任 务分解到辖区有关县(市、区)。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抽样、送样时间应主动与检测机构联系商定。 抽样、送样经费由 2019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 列支。 1. 抽样方法。茶叶抽样按 GB/T8302-2013 执 行,蔬菜水果抽样按 NY/T789-2004 执行,并填 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 备注栏应标注“除草剂残留检测”,抽样单和封 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 样品。 2. 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茶叶水 果蔬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表 2。
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
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2.贵州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3月16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1贵州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结合贵州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经营许可审批。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按照经营区域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和申请的经营范围分别核发。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第四条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提交材料,同时提交该材料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并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按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的分支机构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茶园禁用农药及产品名录
茶园禁用农药及产品名录一'国家明令所有农产品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52种),使用就违法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澳氯丙烷、杀虫眯、二澳乙烷、除草酸、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神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肿、福美甲肿、三氯杀蛾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灭蚁灵、氯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澳甲烷。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
)二、国家明令茶叶禁止使用的农药(16种),使用就违法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噗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丁硫克百威、鼠戊菊酯、氟虫月青等剧毒、高毒农药。
三、茶园禁止使用的农药(92种,《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禁止使用的除草剂、水溶性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使用就违规,属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一)除草剂(52种):草甘瞬、草镂瞬、敌草快、敌草隆、环嗪酮、环磺酮、苯磺隆、烟嚓磺隆、氯喀磺隆、羊喀磺隆、碉喀磺隆、甲喀磺隆、氯毗磺隆、毗喀磺隆、氯氟毗氧乙酸异辛酯、氟氯毗碇酯、二氯毗咤酸、氨氯毗咤酸、噗咻草酯、乙氧氟草酸、噗草酮、烯草酮、硝磺草酮、苯噗草酮、氨噗草酮、三噗磺草酮、双环磺草酮、莠去津、莠灭净、特丁津、扑草净、氟草津、鼠草津、三氯毗氧乙酸、氯氟毗氧乙酸、乙氧氟草酸、氟磺胺草醴、三氟竣草酸、乙竣氟草醴、氟磺胺草酸、瞳禾灵、精瞳禾灵、氟毗甲禾灵、毗氟氯禾灵、恶噗禾草灵、鼠氟草酯、麦草畏、灭草松、西玛津、草除灵、唾禾糠酯、2甲4氯钠等化学除草剂。
(二)水溶性农药(38种):叱虫琳、咤虫眯、三噗磷、毒死婢、辛硫磷、乙硫磷、多菌灵、敌百虫、杀虫单、杀虫双、杀虫环、异丙威、敌敌畏、灭幼月尿、丙澳磷、恶霜灵、敌磺钠、噗硫酸、硫菌灵、六氯苯、杀螟丹、唾硫磷、澳螭酯、定虫隆、喀咤磷、敌菌灵、灭锈胺、蜗螺杀、乙拌磷、灭菌丹、阿维菌素、杀螟硫磷、甲鼠菊酯、有效霉素、甲基肿酸、盐酸吗琳月瓜、氟毗吹喃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水溶性农药。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假劣农资、严禁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假劣农资、严禁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5.11•【字号】黔农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假劣农资、严禁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坚持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将《贵州省打击假劣农资、严防抗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资打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省农委法规处,联系人:张丽蓉,电话及传真:************)或对口的主管部门联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贵州省打击假劣农资、严防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经省农资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为期8个月的打击假劣农资、严防坑农害农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思路此次整治行动的基本思路是:围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按照“着力治标、标本兼治、检打联动、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相结合、全程监控和案件查处相结合、打假治劣与宣传推广放心农资产品相结合,强化农资审批、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管,大力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深入排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农资生产经营诚信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确保我省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工作,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坚持不查明违法源头、不消除可能危害后果、不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决不放过的原则,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不法行为,健全大要案件督办制度,保证重大案件查处和结案率100%,假冒和严重不合格农资100%收缴,违禁农业投入品100%收缴。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黔农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贵州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药监管关系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增产增收。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切实履行农药监管职责,按照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0年贵州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贵州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2月21日2020年贵州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为全面推进《农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农药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中心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以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为出发点,规范农药生产和经营行为,以限制使用农药、假劣农药为监管重点,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服并重”的原则,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大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保障农药产品质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依法开展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所辖区域内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户)100%纳入监管范围,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90%以上,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0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0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农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0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为了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2010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农委反映。
联系人:邹学毅肖心黄电话:0851—5288344传真:0851—5285859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2010年贵州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有关部署,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农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监管,扎实组织开展禁用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种子执法年等活动,严格农业行政许可及后续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二、工作目标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从农业投入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资产品行政许可严格合法,后续监管到位;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进一步加大,实现信息共享、检打联动;农资产品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监管不留死角;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查结率达到100%,不合格农资产品得到处理和控制,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农资使用环节指导和监管,促进农资使用更趋规范、科学;农资信用体系、诚信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放心农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农民群众维权意识和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能力进一步提高。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黔农办发〔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各州、市、地农业、畜牧局,贵阳市蔬菜办: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从10月6日起至11月底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市[2008]34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经营网点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禁用农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现象。
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死角,排查、监管工作务必要按照农资监管工作台帐的要求逐一记录。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制售假劣农资、经营使用禁用农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确保农资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在秋季行动中,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要认真总结秋季行动的成效、经验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分析本地农资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农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
秋季行动的总结、统计表请于11月20日前报送我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851—5288344传真:0851—5285859电子邮件:*****************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下载网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市〔200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全国秋冬种工作视频会议和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求,为保障秋冬种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全年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进一步加强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我部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黔农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省农委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农业部印发的《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851—5288344联系人:蔡绍华传真:0851—5288344附件: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农质发〔2011〕2号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六部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1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查违禁保安全,监督抽查提质量,案件查处惩违法,信用体系建长效,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8年农资打假十个典型案件的通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8年农资打假十个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黔农通〔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18年农资打假十个典型案件的通报黔农通〔2019〕7号 2018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牵头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端掉了一批制假窝点,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8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立案780件、结案766件,查获违法农资178943公斤,挽回经济损失558.97万元。
经研究,我厅决定公布具有代表性的十个典型案件。
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相关地区查处假劣农资案件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案件信息报送和公开力度,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郭某、刘某某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2018年5月,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郭某、刘某某无证生产饲料案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1月以来,郭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等地菜市场收购猪肉下脚料,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兰生村租用场地,炼制猪油脂19.12吨、猪油渣111.45吨,分批销往贵阳两饲料生产企业,作为饲料原料加工生产饲料,涉案金额50.96万元。
案件随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18年10月30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郭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黔西南州兴义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查处贵州创新思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饲料案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黔西南州农业委员会、兴义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检查组在进行农资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时,发现兴义市贵州创新思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无备案和其他手续而生产饲料,且其成品库内存放标称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911七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和乳猪浓缩饲料912二十四包(生产日期2018年9月8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黔农办发〔2012〕225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近日,我委有关部门在调查一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抽查了黔西南州、安顺市13家兽药经营企业,发现其中9家企业经营的部分兽药,在其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标识的成分,与农业部批准的组方不同,存在擅自添加农业部批准组方成分之外其他物质的问题。
据初步调查,部分兽药生产企业为增强药效、提高产品竞争力,绕开兽药产品安全性评价和行政审批,不遵守农业部批准组方或兽药典规定,擅自添加其他物质甚至禁用物质,而且明目张胆地在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标出。
为切实解决这一严重干扰兽药市场秩序、威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决定组织为期2个月(7月20日至9月20日)的排查打击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特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对本地兽药经营企业、规模养殖企业、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将相对人经营、使用的兽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对照农业部兽药信息网公示的兽药成分含量、组方,一一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修改兽药组方问题,包括在中成药中添加西药、变单方药为复方药、复方药中添加农业部批准组方之外其他物质等。
二、坚决依法打击经营、使用违法修改组方问题兽药行为。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修改兽药组方,添加农业部批准成分之外的其他物质,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为假兽药。
对生产、经营假兽药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对使用假兽药行为,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处理。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黔农委函〔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贵州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委函〔2018〕93号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为扎实推进全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我委制定了《2018年贵州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安排,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技术到位,切实保证清查数据真实可靠,确保今年全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2018年6月13日2018年贵州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生态理念,在2017年全省草地资源清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2018年仍继续扎实稳妥推进草地资源清查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省草地资源清查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查目的及意义草地资源清查是在草原、国土等部门历史调查资料基础上,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为主,结合地面调查、入户访问等手段,客观、规范、快速、全覆盖地了解掌握我省草地资源状况、生态状况和利用状况等方面的本底资料,破解草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台账不清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治草和全面深化草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二、清查范围及任务(一)范围及类型以县域为单元,全面查清全省所有草地资源。
草地的认定按照《草地分类》(NY/T2997-2016)规定,草地是指地被植物以草本或半灌木为主,或兼有灌木和稀疏乔木,植被覆盖度大于5%,或乔木郁闭度小于0.1,或灌木覆盖度小于40%的土地,以及其他用于放牧和割草的土地。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黔农通〔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公安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畜牧产业)局、公安局: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农通〔2017〕11号)文件精神,省农委与省公安厅决定组织开展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7年9月4日—22日,具体检查时间由督查组决定。
二、督查范围9个市(州)本级及所辖2个县、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
具体督查的县由督察组结合实际自行决定,重点督查专项整治开展有示范意义或有待督导加强的地区。
三、督查内容与方式(一)督查内容:一是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情况(相关文件、宣传材料)。
二是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制售病死畜肉及其制品以及屠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生猪的整体打击情况,对屠宰场(点)的规范化管理以及收贮运环节的查治情况。
三是农牧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席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案件查处、案件移送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资料。
四是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督查方式: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以及明察暗访等。
四、督查分组本次督查共分4个组,具体如下:第一组组长:罗平成员:刘英泉雷娟检查地区:安顺市、六盘水市、威宁县第二组组长:何传德成员:姚敏李建忠检查地区:铜仁市、黔东南州、仁怀市第三组组长:吴黎辉成员:吴泽欧仁检查地区: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第四组组长:王立新成员:段宜江虞娟检查地区:黔南州、黔西南州、贵安新区五、其他要求(一)各地要对照专项整治督查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以备督查组检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黔农发〔2010〕229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知识产权罪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0〕229号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委机关相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现将《贵州省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贵州省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通过开展农业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要案,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保护权利人、创新主体和广大农民利益,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
开展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
以植物新品种权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等为重点环节,以种子为重点查处产品。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
要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在粮食主产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黔农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农发〔2019〕6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近期,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发现,个别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疫苗,严重干扰了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和国家疫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使用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行为。
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
非法生产所谓“自家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
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若发现有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自家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一查到底,查处不到位绝不放过。
二、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坚决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要督促猪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猪源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生物安全管理,严防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生物制品。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暨夏秋作物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暨夏秋作物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黔农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暨夏秋作物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当前我省各地已进入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农药已进入生产、销售和使用旺季,为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药监管工作,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环境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安全风险防范各地要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农药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重点环节安全风险防范,切实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加强对农业生产者的用药指导和宣传等工作,严防农药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督管理要按照《贵州省2020年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大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农药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科学使用。
一是聚焦农药生产环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辖内农药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检查生产安全隐患,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库存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
二是聚焦农药经营环节,针对大型农药批发市场、农药经营门店,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电子台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限制使用农药是否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产品标签二维码标注是否规范,农药存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黔农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和省农委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符合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报省农委实施吊销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省农委汇总后上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一)报送范围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农业部公布的、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黔农办发〔2014〕225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4〕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在全省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要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打击、最严肃的问责,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等环节监管,层层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负责任,确保生鲜乳违禁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奶站和运输车监管。
一是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和不定时巡查。
尤其在我省牛奶主产区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黔东南州,要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二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许可管理,严格资质审核和检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三是严格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等规章规范要求,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和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督查的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