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条例(草案)
上海师范大学世博志愿者在岗期间徽章发放和志愿印绩的敲章办法(城市)0706_
上海师范大学世博志愿者在岗期间徽章发放和志愿印绩的敲章办法(城市文明站点)一、考评要求:1.认真完成为期14天的世博志愿者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无缺席情况,无迟到早退现象。
3.在志愿者服务期间,能过做到爱国爱校,展现出志愿者风采,体现上海城市精神。
4.服务期间不出现重大问题,游客投诉率为零。
5.服务期间表现积极,主动为他人提供帮助,微笑服务。
6.在从事志愿者活动中,受到各方一致认可,和游客好评。
7.志愿服务期间文明服务,能够做到世博志愿者的要求和规范,服务方法得当。
8.志愿服务时间有先进事迹,并定期上交事迹和宣传稿、或者受到站内成员、区县负责人、游客等各方特别推荐的志愿者优先考虑。
二、城市站点志愿者在岗期间徽章的介绍(一)骄傲的八千分之一徽章发放时间:城市站点志愿者在上岗时每人需佩戴一枚。
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负责人提前将徽章发放到各城市站点志愿者手中。
(二)服务徽章发放时间:志愿者在岗工作期间,每两天每人发放1枚。
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负责人提前将徽章发放到各城市站点志愿者手中。
介绍: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分为20、40、60、80、100、120、140小时七种服务章。
(三)每日之星徽章评选时间:分为三个阶段7月10日-12日晚6点前,7月15日-17日晚6点前、7月20日-22日晚6点前,城市站点志愿者在三个评选阶段内,向各区县负责人提交每日之星申请表(电子版)。
公示时间: 7月14日完成第一批名单公示、7月19日完成第一批名单公示,7月24日完成第三批名单公示,每日之星的名单将由各区县负责人通知,并在上海师范大学BBS世博同行版块进行公示。
发放方式:最终评名单公示后,获章同学可以在名单公示后3天内的发放时间(早上10:00-12:00,下午18:00-20:00)在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香樟苑4楼多功能厅领取奖章。
领取时请带好本人的工作证件以及学生证。
徽章简介:1.累不倒:在志愿服务中能始终保持饱满的热情,调节好自己的疲劳状态,保持自己的健康状况,不会受到心理和生理的双重影响。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域)本市鼓励和支持在扶老助残、帮困助学、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展示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三)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学校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志愿者队伍及其成员。
第三条志愿者队伍应坚持“自愿参与、服务社会、奉献爱心、追求卓越”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志愿者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六条各学院(部)设立志愿者工作站,负责本学院(部)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志愿者招募与选拔第七条志愿者招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广泛吸纳学生参与。
第八条招募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为志愿者: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3.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招募程序:1. 发布招募公告,明确招募条件、时间和地点;2. 报名者提交申请材料;3. 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报名者进行初步筛选;4. 组织面试,选拔优秀志愿者;5. 审核合格者成为志愿者。
第四章志愿者培训与考核第十条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志愿者培训,提高志愿者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包括:1. 志愿者服务理念、宗旨和规范;2. 志愿者服务技能和技巧;3. 志愿者心理健康和沟通技巧;4. 志愿者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志愿者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 平时考核: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2. 年度考核: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志愿服务时长、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五章志愿者权益与表彰第十三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益:1. 参加志愿者培训、交流和学习的机会;2. 获得必要的保障和奖励;3. 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4.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志愿者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志愿者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师生、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志愿者社团(以下简称志愿者社团),是指由我校在籍学生自愿组成的,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志愿者社团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和表彰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志愿者社团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志愿者社团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志愿者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并向全体社团成员报告工作。
第七条志愿者社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八条志愿者社团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志愿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第九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长、服务内容等信息,作为对志愿者评价和表彰的依据。
第十一条志愿者社团成员享有参加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等权益,同时应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符合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
第十三条志愿者社团开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安全、财务等相关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志愿者社团应当对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实施和总结,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社区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社区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六条本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本社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一条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社区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第十七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服务的管理,规范志愿服务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参与、无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健康事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应当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场所和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时,应当注重协调与合作,强化志愿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志愿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相衔接。
第九条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引导广大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树立志愿者的表率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采取措施鼓励和奖励对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志愿者自行承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补偿。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 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志愿服务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
(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导的工作 (三)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
5
关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保护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 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 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三 方面要求:
1.应当具备法人身份; 2.组织章程中宗旨条款必须 体现志愿服务的内容; 3.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2、谁来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
(1)志愿者 (2)志愿服务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 (4)其他组织 (5)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服务团体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
《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 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分别对志愿者招募、 志愿服务申请、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岗位、组织培训、 提供工作条件与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志愿服 务各方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在 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 了确认和保护。
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和职责规定中也部分体现 出了对志愿者合法权益 的保护 , 如 志愿 者组织有告知服务信息 、 在特定条件 下签订协议 、 提供
利的规定 。 当然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 中的具体规定仍有不 同 之处 . 以下将以上海 、 京和广州为例进行 比较分析 。 北 20 09年 6月 1日起施行 的 《 上海 市志愿 服务条例》 以 (
愿者活动 的开展 。 据 笔者统计 , 目前 , 国大 陆已有 3 个 我 1 省 、 直辖 市 ) 自治 区和其他有 地方性 法规制定权 的人 大 市( 、 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 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 国各省市的 我
培训权 、 遇到 问题请求 志愿者组织解决权 、 对志愿者组织 的
监督权 、 出权 、 退 表彰奖励权等 。1 [ 4 同时 , 在志愿者组织的义务
一
、
我 国 现 有 立 法 中有 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志 愿 者 权 益保 护 的法 律 规 定
异, 出现立法过于分散 , 重复立法现象。
( ) 国现 有 志 愿 服 务 立法 概 况 。 一 我
( ) - 志愿者合法权利相关规定及合法权益的基本构成 。
1 . 志愿者合法权利保 护的相关法规规定。 志愿者权 益是指通过行使志愿者权 利获得利益 , 这种获 利就是权益 。一般来说 , 权利赋予的是某种可为可不为 的行 为; 权益则是因享有某种权利而包含 的利益 , 两者 相互联 系 , 密不可分 。 权利重点强调权 ; 权益重点强调益 , 是权利带来 的 利益。但 1常我们对权利和权益往往不加严格区分 . 3 基本含
生条件下工作 ( 包括志愿服 务活动 中书面协议 的签订 、 志愿
服务活动补贴 、 重大责任风 险回避 、 身保 险等措施 。‘ 人 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联合会工作指南(制度汇编)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联合会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联合会(简称校学联)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学联全体成员须遵守并贯彻此制度。
第三条校学联对此制度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录用与任免第一条校学联各干事的招新在每学年开学初,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上海师范大学招新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在一个月的试用期中,通过考核,辞退表现不合格的干事。
第二条各部部长经考核不合格或在职期间有较大失职行为或工作不负责者,由主席提出,经主席团讨论,请示团委老师之后,校学联主席团有权予以撤换,不受任期限制。
第三条在职部长及其以上的校学联干部,若出现一个学期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限选课不合格,或受到学院或学校级以上有关单位处分者,须自动辞职。
新任部长由校学联主席团提名,团委老师批准后方可正式担任。
第四条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主席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长提出撤换,由团委老师批准后即可撤换。
第五条干事对部长负责。
一个月试用期后,部长有权在期末对考核不合格的干事向分管主席提议将其辞退。
由主席团同意,主席签字即可将其辞退。
第三章辞职与退出第一条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成员都必须具备正当的理由,递交书面申请,并须经相关上级人员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二条主席团成员辞职或退出,须亲自向团委老师递交书面辞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条各部部长的辞职须向校学联主席递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讨论批准,交团委老师通过后方可退出。
第四条各部干事退出校学联须向部长递交书面申请,并由部长转交主席。
经主席团和该部部长讨论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条对经考核不合格的校学联主席团成员,经团委老师讨论后出面予以劝退或直接撤换。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校学联干部,经主席团讨论决议后交团委老师审批后,由主席团出面劝退或直接撤换,并通报团委。
第六条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七条一学期在各类会议、活动中无故缺席3次者作警告处理,警告处理后仍无故缺席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大学志愿者协会章程
大学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1. 为了加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搭建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平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1. 本协会名称为“大学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服务对象1. 本协会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各界人士和机构,并以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提出的服务需求为准。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管理机构1.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指导教师和协会顾问组成。
理事会成员具体职责由理事长批准,并公示。
第五条会员1. 本协会接受全校各年级的学生作为会员。
会员有权利参与协会活动,并享有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和证书等。
第六条协会顾问1. 本协会设有协会顾问,由学校相关部门指派。
协会顾问提供协会的指导和咨询。
第七条会议制度1. 本协会设立议事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议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包括主席团和秘书处。
议事会负责协会的决策和日常工作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八条活动策划和实施1. 本协会根据社会需求,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会员进行实施。
活动策划和实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九条资金管理1.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的资金使用应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条组织发展1. 本协会注重组织发展,定期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并提升组织的影响力。
第四章审查与解释第十一条章程修改1.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理事会的审查和全体会员的表决。
修改结果经过协会顾问的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解释权1.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最后附言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审查和修订。
志愿者权益保护条例
志愿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条例旨在保护和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志愿者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2.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2.志愿者指自愿从事公益服务活动,没有就业、劳动报酬和雇佣关系的个人。
第二章志愿者权益第三条权益保障1.志愿者享有平等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
2.志愿者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3.志愿者享有个人安全的权利。
4.志愿者享有适当的服务条件和保障待遇的权利。
5.志愿者享有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6.志愿者享有合理支持和培训的权利。
7.志愿者享有及时获得活动信息和沟通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责任第四条组织义务1.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安全的志愿服务环境。
2.组织应当公平对待志愿者,不以性别、年龄、种族等为由进行歧视。
3.组织应当依法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责任保险。
4.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支持。
5.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信息保密制度。
6.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7.组织应当及时向志愿者提供活动信息和沟通渠道。
第五条志愿者活动公告和宣传1.组织应当及时发布志愿者活动公告,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与条件。
2.组织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志愿者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和参与度。
3.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活动前的必要知识和培训。
第六条志愿者参与伤害和责任1.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志愿服务责任保险,保障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责任保障。
2.组织应当指定专业人员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
3.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前应签订免责声明,明确自愿参与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本条例的个人和组织将被处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志愿者的不公平对待、歧视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对志愿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组织不提供适当的保障待遇和支持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管理规范_志愿者管理规范
管理规范_志愿者管理规范一、背景介绍志愿者是社会公益事业中不可或者缺的重要力量,他们以无私奉献的精神参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组织志愿者,确保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志愿者管理原则1.自愿参预原则: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利用任何形式的压力。
2.平等待遇原则:所有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应享有平等的待遇,不论性别、年龄、种族、宗教、国籍等因素。
3.尊重个人权益原则: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应受到保护,不得侵犯志愿者的隐私和尊严。
4.多元参预原则:鼓励各个群体、各个年龄段的人参预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多元化的志愿者队伍。
三、志愿者管理流程1.招募与甄选(1)明确招募需求:根据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确定招募的志愿者数量和要求。
(2)发布招募信息:通过社交媒体、志愿者平台等渠道发布招募信息,包括招募条件、工作内容、时间要求等。
(3)甄选志愿者:对报名的志愿者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筛选出适合的候选人。
2.培训与指导(1)提供培训课程:根据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等。
(2)组织培训活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进行培训,确保志愿者对工作内容和服务对象有充分的了解。
(3)指导与辅导:指派专业人员或者经验丰富的志愿者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指导和辅导,匡助他们适应工作环境。
3.工作安排与管理(1)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志愿者的能力和特长,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并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2)建立工作制度:制定志愿者工作时间、签到制度、工作纪律等规定,确保志愿者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3)定期沟通与反馈:定期组织志愿者会议或者座谈会,听取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赋予反馈。
4.奖励与激励机制(1)表彰优秀志愿者:设立志愿者荣誉称号或者奖项,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2)提供发展机会:为有潜力的志愿者提供培训、学习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个人发展。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上海市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搭建志愿者与社会服务机构、公益组织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志愿者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是指自愿参加、无偿服务社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环保活动等。
第三条志愿者应根据本规章规定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发挥个人特长,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四条上海市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具体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第五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志愿服务项目,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条件,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在注册时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签订志愿者服务承诺书,认真履行志愿者承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志愿者信息,保障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和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并定期进行志愿者服务评估。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活动第八条志愿者应按照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志愿者活动纪律。
第九条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应当尊重被服务对象,维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热情、友好、礼貌、耐心。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不当使用被服务对象的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贡献和表现,给予志愿者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贡献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贡献进行评定和记录,不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培训;有权按照规定领取志愿者补贴和保险。
第十四条志愿者有义务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义务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志愿者招募条例
志愿者招募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管理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确保志愿者队伍的质量和运作的顺利进行。
背景志愿者是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服务社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有效地开展志愿者活动,制定招募条例是必要且重要的措施。
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主动为他人或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个人。
2. 招募指引诱、吸引志愿者加入并参与组织的活动。
招募原则1. 公平公正:招募过程中不得歧视志愿者的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个人特征,确保公平、公正的机会和待遇。
2. 自愿参与:志愿者应基于自愿原则加入活动,并保留随时退出的权利。
3. 任人唯贤:招募志愿者应以能力和适宜性为基础,优先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候选人。
招募程序1. 招募需求确认:组织制定明确的招募需求,并明确所需志愿者的人数、工作内容和期限。
2. 招募宣传:采用多种途径和渠道进行招募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
3. 申请及筛选:志愿者提交申请后,组织进行筛选,包括简历评估、面试或其他适当的方式。
4. 训练和准备:被选中的志愿者需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以适应和胜任相关任务。
5. 签署协议:组织与志愿者签署志愿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6. 上岗和考核:志愿者上岗后,组织进行工作考核,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反馈。
志愿者权益1. 享有公平待遇和机会,不受歧视。
2. 受到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
3. 获得组织的合理保障和支持。
4. 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妥善处理。
志愿者义务1. 履行志愿者活动的职责和任务。
2. 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3. 爱护组织的物资和资源。
4. 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退出机制志愿者可根据个人意愿,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组织提出退出申请。
组织应妥善处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交接和反馈。
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需修改,应由组织负责拟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就是《志愿者招募条例》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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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条例
总则
一、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管理条例简述了志愿者服务总队的宗旨、任务、组织机构、成员的义务与权力及工作细则等,并简短介绍了大队各组的主要工作。
二、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是由自愿为志愿者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的广大青年志愿者所组成,接受校团委组织与校学联的领导。
三、志愿者以组织为活动形式,努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学校及社会协调发展及全面进步做贡献。
四、志愿者以“爱心、耐心、细心、关心”为宣言,“和专项、专注、专业”为核心,开展符合志愿者精神的活动与服务。
第一章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
第一条: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是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联合会下设的一个工作部门。
第二条: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的宗旨与任务
(一)为全校的志愿者提供社会实践的岗位,为同学们锻炼能力创造环境,对全校的志愿者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加强与各学院志愿者中队的联系,推动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
(二)为同学们提供爱心、耐心、细心、关心的服务和专项、专注、专业的培训。
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鼓励我校学生服务社会,回报社会,为学生的志愿服务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与平台,努力营造严谨求实、勇于实践的良好风气和氛围。
(三) 加强与其他高校及社会单位之间关于志愿者服务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由团委委派的指导老师对大队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总队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负责统筹、分管大队各项事务。
第五条:总队成员再分四个部门管理,分为项目策划部、外联服务部、宣传活动部和理论研究室。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总队及其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 总队成员对总队事务有表决权,对志愿服务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
(二) 总队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向指导老师汇报工作,并负责队内各成员间的联络与工作协调。
(三) 总队领导全体大队成员投入到青年志愿服务行列、投入社区援助活动、投入到组织服务性强、参与度高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并鼓励部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 总队成员应自觉遵守本章章程。
服从指导老师、部长的领导与安排,积极投入志愿服务工作,圆满完成总队委托的任务,并及时向部长和指导老师汇报工作进行情况。
(五) 积极参与总队内部事务的监督,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按时出席大队的例行会议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志愿者必须达到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
(二)志愿者必须参加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三)志愿者必须主动学习与日常工作有关的知识,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四)志愿者必须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五)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校纪校规和法律的活动。
(六)志愿者必须自觉维护上海师范大学校学联、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形象。
(七)志愿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志愿者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工作细则
第八条 : 值班制度
(一) 根据总队实际人数及成员的空闲时间进行统筹安排,每周一~周五中午12:15-- 13:15(两人),晚上18:30--20:30(三人)于大学生活动中心109值班。
(二) 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1、签到,接待来访人员,写值班日记,处理日常事务。
2、打扫办公室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
3、准时值班、离班,不迟到、不早退;
4、查看值班日志、历年总结册等。
第九条 : 例会制度——每周三晚21:15于大学生活动中心312进行。
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请假需副部长提出,例会议程:
1、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
2、部员汇报工作进展,并接受下一步工作安排;
3、部员商讨大队其他活动的安排。
第十条 : 宣传品(海报,横幅,传单等)制作张贴程序
1、各活动负责人把宣传品的设计要求、交付日期告知宣传处;
2、文字设计完成后交由文字总监修改,画面设计交由宣传负责人修改,而后经由部长及指导老师审议通过;
3、经审议通过后,将宣传品电子稿或文稿送至打印店打印,并记账在指导老师帐上;
4、如需粘贴“不得覆盖”印记,须向团委老师提出制作、敲章。
第十一条:悬挂横幅程序
1、根据宣传需要制作横幅
2、打印填写横幅悬挂申请表。
可悬挂横幅位置:金桂苑,紫藤苑前的宣传栏。
3、找团委老师签字盖章;
5、宣传部部员悬挂横幅;
6、按时收回横幅。
第五章志愿者
第十二条:志愿者任务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3、为社会活动以及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4、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5、组织、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配合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6、促进校风和人际关系,为上海师范大学的校园文化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7、维护上海师范大学志愿者的正当权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规范化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环境。
8、开展和其他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
1、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2、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3、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维护治安、科普宣传、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4、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5、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