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23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8〕28号)精神,为提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附件: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办理;(二)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三)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因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而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保证化妆品安全,加强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等)修饰、清洁、防护和保养的各种化学或物理制剂,包括化妆品原料。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流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分销企业、网络销售企业等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化妆品的生产和流通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生产加工工艺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进行规范化生产,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生产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符合标准化的原料。
原料和添加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过检验合格。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实时监控,对部分化妆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化妆品的流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销售许可证,并保证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无虚假宣传和欺骗性缺陷。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保留原始备案材料、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非质量事宜比复印件的备份,以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化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电等害目的。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按照责任到人的原则负责化妆品的质量,对销售化妆品的销售人员进行营销和知识教育,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并在购买时提供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了解,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各个生产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及时向公共专业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质量问题。
上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
现阶段化妆品行业其实利润很高,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因为这个是需要针对人的皮肤的,所以国家相对管控的比较厉害,需要办理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证明拥有了生产的相关资质。
这里笔者详细讲解一下上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具体内容:(一)办理条件:(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保障的管理制度;(5)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所需材料:(1)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3)生产设备配置图;(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保障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保障事故处置等;(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型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保障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10)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去污等设施);(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至少应包括:①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②车间空气污染总数检测报告;③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④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包括: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空气净化系统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清单及简述,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温度、湿度等);(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1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总则与适用范围1.1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企业。
二、生产环境要求2.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等。
2.2 生产车间应布局合理,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无尘。
2.3 仓库应分类存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三、原材料管理规范3.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
3.2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超标的原材料。
3.3 原材料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产品质量检测标准4.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检测标准。
4.2 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4.3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防止流入市场。
五、生产许可申请流程5.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5.2 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环境、原材料管理、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5.3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六、许可审查与批准6.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6.2 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
七、监督管理与处罚7.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生产许可条件。
7.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八、附则与解释权8.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8〕28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经17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五月六日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三章卫生许可发放程序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一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附件二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附件三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变更申请)书附件四保健食品、餐饮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表附件五食品卫生许可证格式附件六食品经营方式及范围分类附件七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一)餐饮业;(二)食堂;(三)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四)食品现制现售;(五)食品储运;(六)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七)在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食品交易市场内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的:1、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2、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3、鲜冻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施行日期】201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相关监测哨点医院、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61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根据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要求,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规范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了解上海市化妆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原因,提升本市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早期预警控制能力。
二、定义及监测范围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所引起的病变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不良反应。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均属于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
三、监测依据(一)法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产品,它们是涂在皮肤上的化学物质。
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什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一种证书,主要用于监管和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和生产质量。
拥有该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化妆品产品。
卫生许可证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卫生许可证是一项必需的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才能在中国境内合法地从事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以下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满足的卫生许可证要求:生产场所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要求具备以下要求:1.生产场所应位于符合规定的区域;2.生产车间应保证通风、照明、卫生、无尘、无菌;3.营房应保持清洁卫生,环境应无异味;4.生产车间应使用材质耐腐蚀、耐高温的消毒设备。
设备设施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设施要求具备以下要求:1.生产设备应符合卫生标准,设备材质不会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2.生产设备及仪器应能够定期维护、保养,标准合格后才能使用;3.生产设备及仪器应标明生产日期,设备使用寿命有明确的标准。
人员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要求具备以下要求:1.企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从业人员的规定;2.生产车间应有专门的质检人员,对各种储存质量的化妆品产品进行检测。
如何获得卫生许可证若想获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申请者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3.生产场所环境检验报告;4.产品配方及标准;5.生产设备及仪器的说明手册和检验报告;6.生产人员与质检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
通过以上的审核和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在合适的时间内给予申请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5年,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期限内可以进行生产和销售化妆品产品。
化妆品行业规范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规范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引言:化妆品是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产品在美化和保护我们的皮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上化妆品品牌众多,质量良莠不齐,卫生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引起了人们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行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制定和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化妆品生产环境和设备要求为确保化妆品的卫生安全,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生产车间应设有专门的空气净化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生产设备和容器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应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化妆品原料的选择和配方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原料的选择和配方进行严格管理。
选择合格的原料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的管理档案。
对采购的原料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在配方的选择上,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禁用和限制物质的要求,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化妆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
工艺流程应符合标准规范,确保每一道工序都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关键环节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记录机制,以便对每一批产品进行追溯和溯源。
生产企业还应建立质量控制实验室,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化妆品包装和标签管理化妆品包装和标签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
因此,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包装和标签进行管理和控制。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能够保护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标签应清晰明了,包含正确的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生产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以备查验。
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申请和获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据,也是证明化妆品卫生安全的重要凭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化妆品厂放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厂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生产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厂所有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化妆品厂放行管理小组,负责全厂放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放行管理小组职责:(1)制定放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监督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3)审查、批准放行申请;(4)对放行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5)对放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改进措施;(6)定期向厂领导汇报放行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生产部门职责:(1)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稳定;(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3)及时向放行管理小组报告生产过程中的问题;(4)配合放行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检验部门职责:(1)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2)按照检验规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3)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和处理;(4)向放行管理小组报告检验结果。
第八条销售部门职责:(1)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服务;(2)确保产品符合销售标准;(3)对客户反馈的问题进行处理;(4)配合放行管理小组进行市场调查。
第三章放行流程第九条放行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生产部门提交放行申请;(2)检验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3)放行管理小组审查、批准放行申请;(4)生产部门按照批准的放行申请进行生产;(5)检验部门对放行产品进行最终检验;(6)放行管理小组确认产品符合放行标准;(7)生产部门进行包装、贴标;(8)销售部门进行发货。
第十条放行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2)生产批号、生产日期;(3)检验结果;(4)放行管理小组意见。
第十一条检验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验:(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化学成分;(2)产品的感官指标;(3)产品的微生物指标;(4)产品的理化指标;(5)产品的安全指标。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三条资格要求1.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有专业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材料提交1.企业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场所环境检测报告、生产工艺流程等。
第五条审批程序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有效期限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及时申请延续。
第七条备案制度1.企业在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变更和注销1.企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生产场所等情况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如企业停止生产,应主动注销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定期检查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其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二条效力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内容,希望对相关企业在申请及持证过程中提供指导和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报要求
随着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与安全,我国实行了卫生许可制度。
下面将介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报要求。
申请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进行卫生许可证申报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生产地址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3.产品清单及相关技术标准;
4.工厂内部卫生规划方案;
5.员工卫生档案及培训记录;
6.工艺流程图、车间布局图、厂区平面图;
7.产品卫生监测方案及结果报告;
8.相关仪器设备的认证证书。
申请流程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报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
2.卫生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并开展风险评估。
4.根据勘察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颁发卫生许可证。
5.若颁发卫生许可证,则进行公示,可在相关网站上进行查询。
申报注意事项
在申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情况,后果自负。
2.企业在生产前必须进行检测,并保证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3.生产过程中必须落实员工培训与卫生管理工作。
4.企业需加强内部卫生管理,定期开展卫生检测。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报要求相对较为严格,但是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
只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1 总则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
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
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2) 护肤水类;(3) 染烫发类;(4) 啫喱类。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2) 发用类。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散粉;(2) 块状粉。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2) 有机溶剂类;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
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业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化妆品行业是一个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行业,所以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高。
化妆品的生产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下面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点。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而制定的。
它规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包装企业、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等,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遵守这些管理办法。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前,需要先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
质量监督部门会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的设备和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审核合格后,质量监督部门会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1. 生产环境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并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消防设备。
生产区域应实行隔离管理,避免交叉污染。
2. 生产设备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置适用的生产设备,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设备上注明生产厂家和型号,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可靠。
3. 原材料选用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原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4. 生产工艺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采用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生产过程中应有相应的记录和检验程序,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控制。
5.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的检验、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修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05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0•【文号】卫监督发[2005]190号•【施行日期】199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法规文件。
它的出台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格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1.1 工厂场地要求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场地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工厂场地应位于无污染源的区域,远离污染物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其次,工厂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此外,工厂内部应设有储存化妆品原料和成品的专门仓库,确保原料和成品的质量和安全。
1.2 生产设备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生产设备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其质量和性能。
其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此外,生产设备应具备一定的自动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1.3 卫生条件要求卫生条件是化妆品生产的基本要求之一。
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生产车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以保持空气的清新和流通。
生产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此外,生产车间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生产环境的整洁。
二、质量管理要求2.1 原辅料采购管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原辅料的采购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料采购档案,记录原辅料的来源、供应商等信息。
采购人员应对原辅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确保原辅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的要求。
2.2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控制点,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3 成品检验和监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成品进行检验和监测。
市场监管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
市场监管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上海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所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书⼀、⼯作依据《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经营企业⽇常监督现场检查⼯作指南》《化妆品⽣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作流程与程序化妆品流通监督现场检查必须由⾄少2名持有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员进⾏,检查程序如下:图1检查流程简图(⼀)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员对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执法证件,按照要求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表等⽂书,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员进⾏确认。
必要时,可进⾏产品抽样或对有关情况进⾏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确定和公布检查结果监督检查⼈员应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检查结论,执法⼈员和相对⼈均签字确认。
(三)结果处理1. 1.检查结论为“当场整改后合格”的,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形成长效制度,防⽌类似情况发⽣。
2. 2.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检查⼈员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确定由企业提交整改资料或实施复查。
如企业提交整改资料的,应及时在系统中录⼊整改信息,如需要复查的,及时跟踪复查。
3. 3.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员根据是否涉嫌违法,确定⽴案查处或实施复查。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应当进⾏⽴案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未涉嫌违法的但存在较严重管理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时跟踪复查。
4. 4.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 三、⼯作内容与要求(⼀)化妆品合法性与索证索票管理检查内容:1-1国产化妆品来源渠道检查要求: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索取并留存化妆品⽣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产企业卫⽣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产经营企业的公章),是否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额、销货⽇期以及⽣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式。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指在卫生与安全要求下负责生产、包装、储存和配送化妆品的企业获得的合法的资格证明。
该许可证在中国是全面的、严格的、正式的,它对于生产和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为您介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详细信息。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在开始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之前,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拥有工厂或相关生产场所。
2.拥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相关化妆品生产设备、用具和设施。
3.拥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和员工培训计划,能够保障产品品质和安全。
4.拥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销售记录,能够提供关键的信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拥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的流程和程序,符合国家的法规和要求。
如果企业能够满足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考虑开始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需要提交一份由公司法人或其他有权代表企业的人员签名的申请信,以及基本资料、生产设备、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提交材料之前,应该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审核申请。
相关执法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工厂和设备的验收,监控和管理制度的适用性的审核。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则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允许企业可以进行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
3.接受监督检查。
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应该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评估,并接受生产、储存、配送等方面的现场监察检查,以确保能够始终保持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意义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表明其已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获得了执法部门的认可。
因此,其在市场上具有更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权,可以更好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同时,企业还应该借助这个机会,加强对内部生产制度和流程的完善,确保产品安全和质量。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化妆品企业必须取得的重要证书,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业人员应当经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其中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熟悉化妆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化妆品生产工作经验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检验人员应当具有检验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检验资格证明;(二)具有与生产类别及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具有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三)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四)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检验人员一览表,包括人员名单、学历和职称、培训情况;(五)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所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图;(六)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数量等);(七)拟生产类别和主要品种;(八)申请生产类别主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九)申请生产类别主要品种一个批次试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和检验报告复印件;(十)管理文件目录,包括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文件;(十一)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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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延续、变更、补发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含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负责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不同场所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应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发放第六条拟申请卫生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条例》、《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七条生产场所应提供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应为以下形式之一:(一)房产权利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二)房产承租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提供房产证书和与房产权利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三)新建项目尚未取得产证的,提供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建设的有关证明;(四)属系统房产的,提供该系统出具的证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五)市食药监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证明。
生产场所的使用应当符合房产证书或者有关证明中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有关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或者变更)申请前,可向市食药监局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申请,并取得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见本办法附件一)。
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选址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在原址改建,可不进行选址审查。
第九条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见附件二);(二)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三)属外商投资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营范围含“筹建××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项目”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四)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六)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简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目录及其用途的资料;(七)生产车间空气质量、生产环节和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八)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资料;(九)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检查情况,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十)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提供相应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第十一条市食药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限期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限期补全。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五)属于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市食药监局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二)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三)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四)申请人作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提供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市食药监局对受理的申请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实地核查。
现场实地核查应当通知相关市食药监局下属区(县)分局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现场实地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十五条现场实地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和说明理由;(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并作记录;(三)制作《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见附件三)和现场核查记录,并请申请人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六条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市食药监局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审查决定:(一)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改期间许可审查期限中止。
第十八条市食药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市食药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市食药监局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主)、地址、生产项目、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
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一)企业名称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有效证明上载明的名称;(二)企业地址按生产经营场地的详细地址填写;(三)生产项目分为发用、护肤、美容修饰、香水4类;(四)发证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写:1、新发证和延续的,填写实际颁发日期;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许可证的颁发日期,并注明“变更”字样;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许可证颁发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五)卫生许可证编号方式(引号内为说明):(“4位年号”)卫妆准字“06”-XK-“4位顺序号”号。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和补发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需要延续《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食药监局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同意延续《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给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编号不变。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的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市食药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四)、(五)、(六)、(七)、(九)、(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二)生产产品品种目录及相应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三)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食药监局办理变更手续。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项目需要改变的,或原生产场所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二十五条申请变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市食药监局提供以下材料:(一)变更申请书(见附件四);(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四)本办法第九条中与变更有关的材料;(五)变更原因说明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市食药监局对卫生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
市食药监局对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应重点对原许可项目的生产场所、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核准内容是否有变化,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遗失(或者损坏)卫生许可证的,凭申请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遗失的),向市食药监局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遗失声明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市食药监局登记后,于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补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市食药监局每二年依据原申报材料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复核一次,符合规定的,加贴有效凭证;不符合的,依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分局应当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通过核查反映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市食药监局和区县分局依法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食药监局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
第三十二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市食药监局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第三十三条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食药监局应注销其卫生许可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二)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原准予许可的生产场所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已不存在,已不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或者申请时提供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材料证明力丧失,而又不能提供该场所继续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的;(四)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五)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