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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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协两专委员会工作规则

济南律协两专委员会工作规则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专门、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济南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的工作机构,承载着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为指导、规范委员会工作,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长、副会长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履行有关审核手续。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根据内设部室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联络有关委员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主任委员负责组织本委员会策划、实施工作任务,及时总结、上报工作成果,向协会分管会长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副主任委员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工作,落实好具体工作任务。

委员应服从本委员会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活动,主动建言献策,并有效完成分配的任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任委员组织本委员会活动,负责保障性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协会专项预算。

预算范围内的活动实行备案制,报秘书处备案后即可实施。

委员会超出当年度财务预算开展活动的,应报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协会支持委员会策划开展影响大、质量高的活动。

第六条协会对委员会工作采用履职评价制度,年初与委员会签署《履职评价卡》,设定委员会工作任务;委员会围绕本委员会职责,根据《履职评价卡》设定的任务,结合律师行业发展实际,研究拟定《年度工作方案》后执行。

协会组织对委员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结果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公布。

第七条委员会在保证完成《履职评价卡》所设定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对《年度工作方案》所列工作项目进行细分,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委员会对《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工作成效。

第八条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一)工作意义和目标;(二)年度工作项目及总体时间安排;(三)每个工作项目初步计划,内容包括名称、所需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拟取得的工作成果及经费初步预算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正文:
----------------------------------------------------------------------------------------------------------------------------------------------------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给予孙壮等6名律师通报表彰的决定
各律师事务所:
在近期结束的第二届山东律师乒乓球比赛中,由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壮、山东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亭、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萍、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军、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祯祥、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琛组成的我市律师代表队获得男子单打冠军、双打冠军、团体亚军的优异成绩,为全市律师行业赢得了荣誉。

孙壮等6名律师平时刻苦训练、认真备战,在比赛中顽强拼博、积极进取,展现出高尚的道德风范和良好的竞技水平,树立了我市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为树立行业正气,激发全行业创先争优,市律师协会决定对上述6名律师进行通报表彰。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结束——。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更好地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根据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就组建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两专”委员会)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有作为、有地位、有威信”协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挑选一批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管理能力的律师进入“两专”委员会,使协会高效运转起来,努力为广大律师服好务,彰显“律师之家”的职能作用。

二、“两专”委员会设置参照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设置情况,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市律师协会拟设置15个专门委员会:行业管理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宣传联络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参政议政委员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女律师委员会、青年律师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区县律师委员会;设置16个专业委员会:刑事辩护委员会、民事委员会、商事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行政委员会、金融委员会、证券委员会、保险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建筑工程委员会、房地产委员会、劳动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国际业务委员会、清算与破产委员会、重组与并购委员会。

三、报名条件报名参加专门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行业发展做贡献;3、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能力,主任、合伙人优先;4、具有所报名委员会的专长,取得显著成绩;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处罚;6、原则上参加一个专门委员会。

报名参加专业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行业发展做贡献;3、具有二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4、具有所报名委员会的业务专长,发表论文或办理过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优先;5、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处罚;6、原则上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的自律与管理,促进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为自愿加入的律师组成的执业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职责。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律师,促进律师共同进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为法治建设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公正、务实、开放、透明、高效。

第六条律师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 组织开展法律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2. 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3. 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4. 促进律师间沟通交流,加强合作与协作;5. 维护律师的权益,代表律师行业的利益与关切向有关部门表达和维权;6. 开展与律师行业相关的研究、宣传、咨询等工作;7. 其他理事会决定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七条律师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具体时间和地点。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2. 审议通过章程的修改;3. 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4. 确定协会的重要事项;5. 最终解释本章程。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监事。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提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计划;3. 组织协会会员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4. 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5.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6. 解释章程,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在协会所在地。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会员关系;3. 完成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文件、资料整理工作;4. 维护协会的日常运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协会的运作,保障律师协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旨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会员为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六条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对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律师协会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的专业事务和业务研究。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章程;(三)愿意参加律师协会并缴纳会费。

第十条律师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律师协会的职务;(三)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求律师协会提供服务和支持;(五)查阅律师协会的文件和资料;(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二)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和培训;(三)缴纳会费;(四)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召开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专业事务和业务发展。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

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

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和资金捐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济南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和资金捐助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自2009年7月开展以来,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律援助人才、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继续推动“1+1”法律援助项目的开展,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2年工作的通知》,对2012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招募和资金募集工作做出部署。

为做好我市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和资金捐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募人数及资金捐助根据《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2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省2012年应招募律师志愿者14人、捐助资金28万元。

按照省律师协会部署要求,我市应至少推荐2名候选人。

按照“1+1”行动2012年工作协调会部署,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要积极参加“百家优秀律师事务所帮扶百个无律师县法律援助专项行动”,为基层法制建设做贡献。

按照省律师协会要求,我市3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每所捐助1.5万元,请各所于6月30日之前将捐款存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账户。

二、律师志愿者报名条件1、思想政治过硬、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2、具有律师执业证,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3、身体健康,年龄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律师志愿者待遇(一)政策支持1、可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1〕22号)规定的政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2002〕124号)规定的政策;2、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应交的律协个人会员会费;3、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4、律师管理部门评选优秀律师时,将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行为,作为重要考核条件;5、凡连续三年选派律师志愿者或一次性选派三名以上律师志愿者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律师事务所,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6、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查处对会员的投诉;(六)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七)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九)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十一)调处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律师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二)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十三)对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十四)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五)山东省司法厅、全国律协指定或委托的其他职责;(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深入开

中共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深入开

中共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7.27
【实施日期】2013.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印发《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
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现将《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
2013年7月27日济南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共济南市司法局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下简称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全体律师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通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一批服务群众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达到增强法律服务能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社会形象的目标要求。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已于2012年7月29日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2:《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门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由会长会议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秘书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兼任。

第六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除外);(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三)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第七条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济律协通[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律师考核工作的通知(济律协通〔2012〕1号)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核规则》)和山东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将2011年度我市律师考核工作安排如下:一、考核对象凡2012年1月1日前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均应参加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七)律师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参加本所组织的党建、学习培训等活动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施行日期】2002.03.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发布日期:2014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27日)废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2年3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2007年7月3日第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九次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设立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律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人才智库,促进律师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全国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主任联席会议由全国律协分管会长、常务理事、业务部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五条全国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拟定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三)积极主动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五)起草律师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八)重视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九)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十)推动地方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十一)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七)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八)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担任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五年以上;(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放宽;(三)本科以上学力,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四)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9.06.10•【文号】司发通[1999]061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律师协会章程》(发布日期:200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1日)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司发通[1999]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章程》已于1999年4月28日由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探索、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

附: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济政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济南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由本市同一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与个人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开展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协会按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按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分类成立。

第四条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行业协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依法规范行业协会的发展。

对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的行业类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

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

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第一篇: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善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慈善工作站的管理工作,明确善款的性质、用途和管理程序,根据《济南慈善总会章程》和《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律师协会慈善工作站是济南市慈善总会设在市律师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市慈善总会和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各项慈善工作,负责慈善工作站善款的募捐、审核、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慈善工作站善款主要来源于每年组织全市律师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向济南慈善总会“慈心一日捐”捐款的返还部分。

第四条使用原则(一)坚持取之于律师行业、用之于律师行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坚持行业互助、扶危济困的原则;(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使用范围(一)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支付高额医药费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二)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 1重大伤害,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三)看望慰问为我市律师业做出贡献的老律师;(四)捐建律师希望小学,开展助学活动;(五)设立专项资助资金,鼓励资助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六)其他需要使用的事项。

第六条使用程序对于因患病、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需要救助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应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查:单位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慈善救助意见。

(三)协会工作站核实:协会工作站应当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核实,提出慈善救助意见,核定具体的慈善救助金额。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四)研究审批:对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召开工作站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公示:对已经审批的救助对象,在济南律师网站公示5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即可实施救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审查决定是否实施救助。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山东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工作会议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山东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工作会议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山东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
工作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1.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山东省律师协会两专委员会工作会
议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省律协工作计划,拟于近期召开两专委员会工作会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会期一天,7月2日上午报到,下午14:00开会;
地点:山东干部学院名士轩酒店(济南高新区舜雅路777号),联系电话:*************。

二、参会人员
省律协党委成员,监事会监事,两专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会议主要内容
部署省律协2011年工作;介绍履职评价办法及相关事项,现场签署履职评价卡;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党委书记齐延安同志讲话。

请各市律协通知本市参会人员按时到会,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直接向省律协秘书处请假。

由于参会人员较多,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安排司机食宿。

联系人:李洪持,电话:*************、137****4786。

山东省律师协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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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
会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济南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7.30
【实施日期】201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专门委员会规则》和《专业委员会规则》的通知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和《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已于2012年7月29日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2:《济南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济南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门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和审议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由会长会议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一名。

秘书由主任委员指派本所人员担任。

第五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兼任。

第六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执业或律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青年律师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
除外);
(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和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第七条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新的人选。

委员拟退出专门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专门委员会在规定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并以协会的名义颁发聘书。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
(二)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有关咨询、质询,拟订、审议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行业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五)起草本专门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六)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
(七)提出对外交流计划和方案;
(八)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门委员会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权利: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三)对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委员义务:
(一)参加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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