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doc 30页)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之间有多个协议,这些协议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特
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该协议于2003
年签署,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合作。
它包括了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安排。
2.《香港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II):该协议于2004年签署,是CEPA的延续和完善。
它进
一步扩大了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开放,推动了双方的经贸合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CEPA III):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进一步深
化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合作。
它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了金融、旅游、电讯、法律等。
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旨在避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并加强税务合作。
除了以上提到的协议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许多其他领域的合作协议,例如教育、文化、旅游等。
这些协议有助于
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双方的发展和繁荣。
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簽署有關擴大開放的法律文本及公布原產地規則前言《安排》採取了“循序漸進”的方式,並為加入更多開放市場的措施設下機制。
就此,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於二零零四年五月就《安排》的擴大開放進行磋商,並於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商定及公布了一系列的擴大開放措施(一般稱為“《安排》第二階段”)。
其後,雙方就《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以及713項可豁免關稅輸入內地的新增產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深入討論。
雙方於十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簽署《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主體文件;附件1[現有生產產品,擬生產產品; 附件2; 附件3),並隨即公布這階段開放措施所包括的香港製造產品的原產地規則。
詳情(A)簽訂《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2.《安排》第二階段的法律文本體現了今年八月公布的擴大開放措施,並以《安排》第一階段主體部分及附件的補充協議形式制定。
該法律文本包括三份附件:(a)可享有零關稅的新增產品清單;(b)相關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以及(c)進一步開放的服務貿易內容。
法律文本的措辭,與《安排》第一階段的文本一致,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形式。
(B)商定的原產地規則3. 《安排》第二階段包括713個內地二零零四年稅則號列的產品,而其中528個(74%)的產品,會採用現行香港以工序界定的原產地規則,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
這些產品包括紡織及成衣製品、食物及飲品、藥物,以及部分塑膠和金屬製品。
有80項產品(11%)會採用“稅號改變”作為《安排》的原產地規則;而採取30%從價百分比規定的產品有50項(7%)。
此外,雙方商定餘下55(8%)個稅號(包括魚類和水產養殖產品)的原產地規則時,亦已顧及有關產品的特性。
(C) 對擬在香港生產的產品實施零關稅的日期4. 雙方在《安排》第一階段下同意,擬生產的產品經雙方確認後,會自確認後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享有零關稅。
換句話說,假如擬生產的產品在二零零五年投產,製造商在二零零六年才可享有零關稅優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香港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澳门安排》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是指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受让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方式或者与内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方式参股内地期货经纪公司。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出资新设或者增资方式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拟参股的期货经纪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超过49% (含关联方股权)。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于“控制”的定义,如果一个股东能够控制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则认为该股东对该期货经纪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香港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澳门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牌照或经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五年以上并合法存续,近五年未受到过金融、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或纪律处分;(二)注册资本中实缴部分及股东权益折合为人民币均不低于5000万元;(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香港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财政资源规则的资金要求,澳门服务提供者近五年没有违反澳门相关法律和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财务指标和资金的要求;(五)近五年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股东权益的30%;中国证监会根据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资格条件。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原产地问题研究
国际惯例。事实上 , 国际上关于原产地 标准 的理 论探讨 一直 未能取得一致 , 国的实践 也存 有差 异 , 各 很难说 存在 统 一的
惯例。
第二是两地 的市 场现状 。香港作 为一 个高 度 自由 的贸 易港 , 对外来商 品几乎不加 限制 , 国际上 常见 的诸 如反倾销 、 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民族产业保护措施 , 于香 港等地 几乎 对 不存 在。而内地作 为一 个主权国家 , 个正在发 展 中的巨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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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密 经 贸关 系 安排 》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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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第1 卷 期
20 06年 3月
广东工 业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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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 C P E A的政 治 目的。C P E A的出台在很大程 度上 , 是为了帮助香港等地解决 因东南亚金融 危机所带来 的 困境 , 是在一 国两制框 架下 , 中央政 府对 于 独立 关税 区的 一种 支
持。所以 , 对于 C P E A相关 问题 的讨论 不能单 纯 引用 所谓 的
考虑到 以下几个因素。
回合 的“ 授权条款” 乌拉圭 回合达 成 的《 和 服务 贸易 总协定 》
为特定 区域贸易安排和 区域一体化 提供 了明确 的法律依 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 《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 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的补充。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 易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全文协议正文来自补充协议协议正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前言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 共同发展: 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 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
行政规章
01 政策全文
03 相关事件
目录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为促进中国内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 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的框架性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并实施。后期又相继签署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 协议。
cepa相关文件
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有关CEPA文件CEPA(澳门)补充协议CEPA(澳门)补充协议附件3CEPA(香港)补充协议CEPA(香港)补充协议附件3CEPA协议(澳门)附件4.pdfCEPA协议(澳门)附件5.pdfCEPA协议(澳门)附件6.pdfCEPA协议(香港).pdfCEPA协议(香港)附件4.pdfCEPA协议(香港)附件5.pdfCEPA协议(香港)附件6.pdfCEPA协议(澳门)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CEPA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 2003 〕第 1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统称《安排》)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安排》的重大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安排》以互利互惠为基本原则,既遵守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对于促进三地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与稳定,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安排》的意义、目标、原则以及各项具体安排,提高对贯彻落实《安排》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安排》的各项规定,促进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长期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长期合作框架协议范本很多的合作都分长期和短期,不管长期或短期在确定合作时,都果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为一份长期合作框架协议的范本,可供参考。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_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
这对于促进港澳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_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
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
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CEPA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另外,CEPA(China Electronics Purchasing Association)还是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采购分会的英文缩写。
签署背景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2003 年10月1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正式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六个附件文本。
双方就全部内容达成一致,主要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三个方面。
2004 年10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共同主持召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并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4 年10月29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在澳门召开。
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2•【文号】国办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以下简称《安排》,另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9月29日和10月17日在香港、澳门签署,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为确保《安排》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排》的重要意义《安排》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就处理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策,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安排》是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实践。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一直是内地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重要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境外投资目的地,澳门与内地的贸易和相互投资也逐年增长,三地经贸合作和交流不断深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但由于港、澳是单独关税区,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内地与港澳间的经贸合作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
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建立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减少和消除现存的贸易投资障碍,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既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符合三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实际,在经贸领域创造性地实践了“一国两制”方针。
(二)《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支持。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7【实施日期】2017.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的公告2015年11月27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
为推进《CEPA服贸协议》认证认可条款的落实,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现将该实施指南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2017年9月1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 服贸协议》)及其附件中,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6项,其中第1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七》和《CEPA补充协议八》中已有开放措施,第2、3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中已有开放措施,第5、6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中已有开放措施,该几项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其中第4项为新增开放措施,即“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1]内试行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实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关于该项新增措施的实施指南如下: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在法规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试行互认制度,实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三地通行”。
内地与港澳认证检测机构在粤(限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港澳三地境内从事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享有同等待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序言为促进和保护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投资者在对方的投资,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投资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保护双方投资者权益,推动双方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框架下,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投资协议如下:第一章初始条款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本协议是《安排》的投资协议。
1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二、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所涵盖的部门及任何形式投资的措施。
第二条定义在本协议内:一、“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
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一家企业;(二)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三)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2;(四)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五)交钥匙3、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2若干债务形式,如债券、信用债券及长期票据较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其他债务形式,如由于货物或服务销售所得而即将到期的付款索偿,则具有投资特征的可能性较小。
3“交钥匙”合同,对在澳门境内的投资而言,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以成套工厂设备和技术转让为目标的买卖协议。
指承包商从工程的方案选择、建筑施工、设备供应与安装、人员培训直至试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的合同,最后把一所随时可以使用的工程交给买方。
又称启锁契约、一揽子合同。
(六)知识产权;(七)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4,5;以及(八)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二、“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三、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四、“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五、“企业”指:4个别种类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工具(包括特许权,如具有此工具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特征的资产,亦取决于例如持有人在一方法律下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等因素。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2.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原产地规则的应用
(0 1 )利用本条第 ( )款至第 ( )款所 列产品在该 方加 工所得 的产 品。 1 9
( )实质性改变标准 二
非 完全在一方 获得的货物 ,只有在一 方进 行 了实质性加 工才可获得该 方原产资格 。实质
性改变必须使产 品的基本特征 、名称和用途 都发生重要改变 ,为货物贮存 、运输 、销售而进
《 国际商务研 究》2 1年第4 01 期
原产地证书 的签发和核 查程序作 了具 微, 3 工和处理 ,包装条款 ,附件 、备件和工具 ,中性成分 ,地域规 则等规 定。 Jn ,
原产地 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共1 条规 定 ,对原 产地证书的 申请 、签发和核 查等程序做 3 出了细致规范 。进 口人在进 I报关时应 主动向 申报地海关 申明有关货物享受优惠关税 ,并应 : 1 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 。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 为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工业 贸易署及 非 政府 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 条例 ) ( ) 香港法例第3 4 )所指的 “ 2章 认可机构”。 原产地证书作 为定式 合同有固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 ,香港 签证机构 的印章式样 需 向海关总署备案 ,如发生 任 何变 更应及 时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负责对原产地证书进行 核查 ,当对原 产地证书内容 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 ,可通过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 向香港海关提 出协 助核 查的请 求。在
产资格 例如 ,某种进 口原材料在进 口地香港进行 了进一步加工 ,如果加 工后的最终制成
品的税 则 归类与原材料 相 比发 生 了改 变 ,则视 该商 品发生 了 “ 实质性 改变 ”成为 另一 种商
品 ,并 以发 生 “ 质性 改变 ”的 国家 或地 区作 为产 品的原产地 。在 实践 中 ,各 国往 往依据 实 18 年 实施 的CCC ( 98 海关合作理事会 ) 商 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 度》 ( )来判断货物 的 HS 税则 归类编码 。2 0 版的HS 07 分为9 章共5 5 个六位商品编码 。根据HS 7 02 ,商 品编码细分到六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全文前言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一、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三、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条原则《安排》的达成、实施以及修正应遵照以下原则:一、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二、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三、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四、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五、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第三条建立与发展一、双方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二、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第四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特定条款的不适用双方认识到,内地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内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已经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五条关税一、香港将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列明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附件1中表1以外的有所准备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具体实施步骤载于附件1。
四、任何根据本条第三款取消进口关税的货物应补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条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一、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
对接香港合作协议书范本
对接香港合作协议书范本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合作已成为企业扩展市场、共享资源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对于内地与香港的企业而言,两地的经济互补性为双方提供了广阔的合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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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合作方A):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拟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开发市场,实现双赢目标。
第二条合作范围1. 产品或服务的开发、生产、销售等;2. 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3.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合作事项。
第三条合作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合作项目的特点,采取以下合作方式:1. 联合投资设立合资企业;2. 委托加工或代理销售;3. 技术交流与转让;4. 其他双方认可的合作方式。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提供合作所需的资源和支持;- 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定期与乙方进行业务沟通和技术交流。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时支付合作款项;- 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和销售支持;- 维护甲方的品牌声誉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财务条款1. 收益分配:按照双方协议的比例分配合作所得利润;2. 成本承担:双方各自承担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应费用;3. 结算方式:双方应于每季度末进行一次结算,并出具详细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知识产权1. 合作期间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共有知识产权;3. 合作终止后,双方应协商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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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doc 30页)《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0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
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一)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二)积极研究在内地引入港股组合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一)税收领域允许2009年3月31日及之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内地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建筑领域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监理工程师与香港建造工程师的专业人员资格(监理)相互承认工作;开展香港建筑师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可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交流工作。
(三)房地产领域1.双方同意开展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的专业人员资格相互承认工作。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内地物业管理师与香港房屋经理学会会员相互承认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印刷领域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开展两地印刷技能人员的技术交流工作。
四、附件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九年五月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姜增伟曾俊华(签字)(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注1:《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①部门或分部门1. 商业服务A. 专业服务a. 法律服务(CPC861)具体承诺1.允许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验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内地律师执业。
2.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在本文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律师事务所(行),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A.专业服务h.医疗及牙医服务(CPC9312)药剂服务具体承诺1.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并符合内地《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报考条件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发给内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允许具备香港药剂师执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照内地《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注册。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外资股比不超过70%。
①①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部门或分部门1.商业服务C. 研究和开发服务a.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CPC8510)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①①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部门或分部门1. 商业服务D. 房地产服务a. 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房地产服务(CPC821)b. 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CPC822)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项目服务。
部门或分部门1. 商业服务F. 其他商业服务k.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时,无须申请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中介机构资格。
①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部门或分部门1. 商业服务F. 其他商业服务r. 印刷和出版服务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排校制作服务公司,从事图书的校对、设计、排版等印前工作。
部门或分部门1. 商业服务F. 其他商业服务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具体承诺 1.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试点举办展览。
①2.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主办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②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区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③,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注册的企业。
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②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③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部门或分部门1. 商业服务F. 其他商业服务公用事业服务具体承诺在广东省1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建设、经营城市燃气管网的股比限制。
部门或分部门2. 通信服务C. 电信服务电话卡销售具体承诺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销售只能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动电话卡(不包括卫星移动电话卡)。
①①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部门或分部门2. 通信服务D. 视听服务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电影院服务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有线电视技术服务合拍电视剧其他具体承诺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①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允许国产影片(含合拍片)由内地第一出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香港进行后期制作。
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部门或分部门3.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CPC511,512,513①,514,515,516,517,518②具体承诺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对于已取得内地资质的港资建筑业企业,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③颁布前,原建设部关于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中对港籍项目经理的认定政策不变,港籍项目经理在原受聘港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仍然有效。
2.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允许原认定的港籍项目经理在该标准颁布前已承接或开工的工程项目中,继续作为项目经理直至项目竣工。
①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②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③目前正在修订中。
部门或分部门4. 分销服务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C.零售服务 (不包括烟草)D.特许经营具体承诺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出版物分销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分部门7. 金融服务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e.担保和承诺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具体承诺1.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2.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部门或分部门7. 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服务期货服务具体承诺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