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原则(1)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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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
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
具体讲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
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关系:所有关系、租赁关系、 借贷
关系、 雇佣关系、委托关系
三个要素:必须是法律上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利益、必
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 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否则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而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实践 中,这就要求在车辆转让或交易时一定要办理批改业务, 否则,即原有车主投保的机动车辆保单仍然在有效期内, 新的车主也不能在得到车辆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该保单 的所有权。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应用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可保风险,保险人才给予赔偿。否 则,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 标的的损失价值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机动车辆的损失赔偿方式:货币赔偿、修复、重置
六、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 金后,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 (侵权者)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
任务三认识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造成损失。单一原因至损,那么,该原因即为近因。如这一原因是保险 人承担的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至损。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应做具体分析。
多种原因至损
多种原因同时至损
多种原因连续至损
多种原因间接至损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
多种原因同时至损,则多种原因均为近因;若这些近因都属于 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这些近因都不属于保险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在保险合同中,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 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 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二)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1) 近因的定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 最接近的原因。
(2)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 则。
• 2. 确定保险近因的因果关系的方法
• 如何确定近因, 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属于难于解答的问题。 这里常用的推荐两种方法顺序 法和倒退法,详见表 1 -11。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 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 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 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准知天有 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 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 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汽车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A 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 直接在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 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 保费,签了保单。显然, A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 B 应 该得到赔偿。 保险法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规定,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份保险合同没有家长签字,而投保人是文教局,所以不符 合法律程序。《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 合同,一经签订,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就有权依据合同, 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负责。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 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②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 事实应做如实回答;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3、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 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 25 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 10 元,另 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 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 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 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 父两次向投保的 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 A公司认 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 (《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 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 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标准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标准一、概述(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汽车运用与维修(三年制中专)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汽车保险原则;汽车保险的运行原理;汽车保险具体险种;汽车核保、理赔的运作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具备对具体特殊案例进行分析的能力。
(二)课程基本理念为了适应汽车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本课程将市场推销的基本概念及基本技能、推销的功能与作用、推销观念与环境、推销员的职责、素质与基本能力、推销心理与推销模式、推销过程各个阶段的基本方法与技巧等部分教学内容进行了适当地整合,使学生具备从事市场推销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形成一定的职业能力,教学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意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立业创业的本领。
(三)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的设计思路是: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推销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载体,整合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模式,改革考核方式,实现对学生保险理赔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二、课时的分配本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30学时,具体课时分配见表:课时分配表三、课程的内容(一)、保险基础风险概述、风险管理、可保风险、保险概述、保险分类、保险法。
重点:风险、风险管理及可保风险的概述难点:风险、风险管理及可保风险学会利用保险法(二)、汽车保险基础概述、汽车保险的发展、汽车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汽车保险的种类、汽车保险业务流程、汽车保险合同。
重点:汽车保险及其发展、业务流程及其保险合同难点:汽保的职能和作用、保险合同(三)、汽车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重点:保险利益、近因及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公平互利及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难点:保险利益原则、运用损失补偿、公平互利及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四)、汽车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其他保险重点:交强险和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及其他保险难点:熟悉交强险和车损险、熟悉第三者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熟悉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附加险、熟悉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及其他保险(五)、汽车保险费率汽车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确定汽车保险费率的原则、影响汽车保险费及费率的因素、汽车保险费率的模式、保险费率的计算。
汽车保险原则包括了哪些
汽车保险原则包括了哪些汽车保险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主要有优先购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三者险的保险⾦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则、买⾜车上⼈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原则、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原则、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原则、其它险种(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汽车保险原则包括了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汽车保险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主要有优先购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三者险的保险⾦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则、买⾜车上⼈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原则、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原则、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原则、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燃、划痕险)结合⾃⼰的需求购买原则。
原则⼀:优先购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
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损失的能⼒放在第⼀位。
否则,唯⼀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的前提是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
所以,为了避免类似⿇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额。
原则⼆:三者险的保险⾦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的赔偿标准是不⼀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深圳地区最⾼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可能也要80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1)死亡赔偿⾦约40万元。
(计算⽅法: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
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均年可⽀配收⼊达到19978元;农村居民⼈均纯收⼊8620元。
死亡补偿⾦为19978×20=约40万元)(2)如果有⼩孩1岁,抚养费⽀付到18岁。
(3)如果有需要赡养的⽼⼈,需要⽀付瞻养费。
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b.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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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 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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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收取保 费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2)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赔偿义 务、勘查义务、保密义务。
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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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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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来解释保险合同。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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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 、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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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七章汽车保险理赔实务简版
⑤出险,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 不予负责。
Ⅱ 施救费用的确定
⑥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 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 与其所装货物同时被施救,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 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逃逸原因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导致事故现场变动
2、查勘目的
●查明险情:时间、地点、真正原因
●查明车情:车型、牌照、发号、底号、行驶证、 使用性质、三者车情
●查明人情: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号、准驾车型、 驾龄)、三者人员
●查明损情:车损、人损(车上人损、三者人损)、物损
●帮忙施救:险情尚未控制,确定施救方案,采取合理 施救措施,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本工时单价与修理厂的类别有关
材 料 费=外购配件费+自制配件费+辅助材料费
外购配件费(配件、漆料、油料等)
自制配件费按实际制造成本计算
其 他 费用=外加工费+材料管理费
材料管理费指在采购、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收取标准一般为:
本地、本省、临省——9% 跨省、远处——18%
单件配件价格低于1000元——18% 单件配件价格高于1000元——10%
审
保赔单核
批
险付证赔
责金有意
任额效见
性
①② 给登 付陆 赔赔 款案
纪 录
①② 赔赔 案案 受归 理档 、 装 订
现场查勘
1. 现场分类 2. 查勘目的 3. 查勘工作
1、现场分类
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
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保险成为了每个车主必备的保障手段。
然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相关政策,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并非法律机构,它的责任仅限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判断责任。
因此,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认定,只是一种合同约定下的商业判断。
二、损失赔偿的原则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赔偿:1. 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因事故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如,车辆的修理费用、医疗费用等都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2. 合理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例如,车辆修理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医疗费用应按照医院定价标准进行计算。
3. 事故责任分摊原则:如果事故责任不完全归属于一方,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分摊。
例如,如果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三、证据的重要性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
因此,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强调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事故现场照片:客户应尽量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以便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现场情况。
2. 车辆维修记录:客户应保留车辆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以便证明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3. 医疗记录:如果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客户应尽量保留医疗记录,包括就诊时间、医疗费用等,以便证明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标准内容
法律知识: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是指对于汽车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范。
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规避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丢失等风险而进行的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行为。
保险法律规定的内容涵盖了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的义务和权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汽车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信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对方披露信息,不得有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
保险法律规定对于如实告知和不得欺诈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保险交易的基本准则。
2.等价交换原则汽车保险合同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获得保险赔偿,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险人不得剥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汽车保险的投保义务和权利1.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保险法律规定,汽车保险的投保义务是指车主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进行保险投保,具体的保险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
车主在投保之前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的驾驶记录等。
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的支付汽车保险的投保义务也包括保险费的支付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年的保险费,也可以按期支付。
3.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被保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
三、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根据保险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
3汽车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 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 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 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投保人是否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 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 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利益原则
拒赔理由:
(1)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 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 一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 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 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 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 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 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 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保险与赌博行为都具有射幸性。如果保险关系不 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 上,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 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 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 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 损失的额外利益,不允许他们通过保险而“增加 财富”。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 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在汽车保险实务中,较为常见和突出的涉及可保利益的问 题,是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即在车辆交 易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 变更,导致其与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 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于车辆 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 人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没有索赔权。
保险原则(一)(1)
目录
CONTENTS
1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2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的条件
3 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4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时效
5
最大诚信原则
汽车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保险的概念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失,而是 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 失;
而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 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 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 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再者,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 引起保险纠纷。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度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全部内容,统帅着保险立法,指导着保险司法,是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 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
最大诚信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 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得益;如果财产受损,其 利益亦遭受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汽车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 起 动 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 起 动发动机, 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案例: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 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 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 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 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 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 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 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 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 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 了解到: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 标准》,保险公司做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 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丧失了一 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 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 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案例:199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 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 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 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1998年7月28日下午, 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 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 (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 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 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 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 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 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
《汽车保险与理赔》答案
课后习题答案项目-认识汽车保险1. 什么是风险?什么是保险?风险与保险的关系是什么?参考答案:(1)我们把这种无法预知的可能损失,就称之为风险。
换言之,保险学中的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2)所谓保险,是以合理计算的风险分摊金为基础,集合多数对同等风险有取得保障需要的人,建立集中的专用基金,对约定灾害事故发生所致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的合同行为。
(3)风险与保险关系密切,保险是研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两者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四)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2. 什么是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包括哪几层含义?参考答案:汽车保险是以保险汽车的损失,或者以保险汽车的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因驾驶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汽车保险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它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人按照等价交换关系建立的汽车保险以盈利为目的。
保险公司之所以开展汽车保险业务,是要从这些保险业务上获取利润。
(2)它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以各类汽车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的书面的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
(3)它是一种权利义务行为。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所共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汽车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了违约责任,要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共、,,,,,,,.. 汽车保险与理赔J同遵守。
(4)它是一种以合同约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这种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行为,使得人们将车辆及相关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同时也体现了汽车保险保障经济生活安定的互助共济的特点。
3. 汽车保险的作用是什么?参考答案:汽车保险的作用主要是指汽车保险对单位、集体、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是通过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1. 原则一:保险合法性原则
汽车保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和履行的前提。
2. 原则二:保费公平原则
保费公平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风险程度和车主的个人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确保保费支付的公平性。
3. 原则三:保险合理性原则
保险合理性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风险情况等进行选择,保险公司也应在理赔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保证保险金额的合理性。
4. 原则四:最大利益原则
最大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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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如:购车后上车损险、运费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利益的种类:所有权、担保物权、其他限制物权、占有权、财产上的期待 利益、财产上的责任利益、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履约信用
汽车保险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⑸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车主都不是被保 险人。”
汽车保险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正 文
项目四
案例4-1 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 招标
2003年9月,乌鲁木齐市采购中心组织举办“2003年乌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 招标会”,中国人寿保险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乌市分公司等 三家保险公司,经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顺利中标。 2002年度乌鲁木齐市各家保险公司共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保险车辆1850辆,保险金额达700万元。 2003年乌市车辆保险招标各中标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达到了49.1%,超过去年30%的优惠率。 2003年应承保车辆将达到2200辆,保险金额900万元,节约资金预计在370万元左右。
益
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
原 则
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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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正 文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项目四
• 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 – 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项目四
七、保险利益的转移
– 概念:由于保险人死亡而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或者由于保险标的物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者由 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破产而发生保险标的物作为待分配财产等情形,而导致的保险利益归属 主体发生的变化。
– 形式 死亡与继承 保险标的转让 (案例4-7) 破产
汽车保险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目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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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导入
汽某车公司保为其险车原辆在则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过、渡车页
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并T及ra时nsi交tion 付了保险费,取得了保险单。保险单生效后P不ag久e , 该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了某工厂,并同时在车辆管理 所办理了手续。某日工厂司机驾驶该车与另一辆货 车相撞,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工厂司机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随后,该 公司和该工厂负责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 保险公司以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 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 引起诉讼。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呢?此案的焦点 在哪?
案例4-2 南京公务用车保险招标 ⑶ 在同一个保险标的上,不同的人基于其享有的不同的保险利益,分别
投保保险,各自订立不同的保险合同。 案例4-3 合资购车,单个购险 排气歧管的主要问题
汽车保险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六、保险利益的时间以及属人效力
⑴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
传统观念: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也有保险利益;
八、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保险标的转让理赔纠纷案件的规定”
正文
项目四
第四十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过程中,谁为被保险人的情形: ⑴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⑵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的,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⑶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 ⑷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
现代观念: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有保险利益
案例4-4 、案例4-5
⑵ 对于受益人或者保单持有人而言 ⑶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影响案例4-6 ⑷ 有关被盗汽车的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美国司法判案)
损失补偿原则
正文
项目四
排 气 歧 管 的 验 证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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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正 文
汽车保险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五、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损失补偿原则 正 文
项目四
⑴ 在同一标的上,有数个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一个投保人可以基于不同的
保险利益,分别订立数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或者把几种不同性质的保险种类 集中到一份保险合同中。 ⑵ 在数个不同的保险标的上,有同一性质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就不同的 保险标的,订立同一个保险合同。 案例4-1 2003年乌鲁木齐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车辆保险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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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一、基本概念
损失补偿原则
正文
项目四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
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
保
称可保利益。
险
利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 正 文
项目四
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汽
车
保 险 与
汽车保险原则
理
赔
主讲人:刘淑君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XXX GROUP CO.,LTD
汽车保险原则(1)
汽车保险原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汽车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 分摊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汽车保险原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