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单证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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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重要单证的种类及规格 (4)第四章重要单证的请领 (5)第五章重要单证的印制和验收 (6)第六章重要单证的调拨、保管和使用 (8)第七章重要单证的特殊业务处理 (14)第八章重要单证的监督检查 (20)第九章重要单证档案管理 (21)第十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规范重要单证的使用、监督和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总行《中国ⅩⅩ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及总行《关于修订〈中国ⅩⅩ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有价单证是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有法律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第三条重要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重要单证管理的基本规定、种类及规格和重要单证的请领、印制、验收、发放、入库、调拨、发售、签发、收回、丢失、找回、作废、销毁环节相关处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重要单证实行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由各级机构分级负责其权限内的重要单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要单证要统一订货、统筹发货、定期盘存、定期结算,保证供应。

第八条重要单证执行“双人管理、证印分管、账实分管”制度。

凭证主管负责重要单证的业务授权及各项管理工作;凭证管理员负责重要单证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系统中录入收支及库存情况,并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库管员负责实物的请领、出库、入库、发放和保管等工作。

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重要单证实物保管必须指定双人管理,同进同出,严禁单人操作。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存档管理,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单证管理第二条一般贸易项下出口单证管理规则(一)按出运批次归档;(二)每一套单证附上《出口单证跟踪单》,跟踪单必须注明:发票号、制单人、客户名称、货代单位、核销单号、拖箱日期等信息;(三)存档内容:出口报关资料(包括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出口装箱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商检证书、核销单),出口议付资料(包括出口信用证或其他单证要求、议付发票、议付装箱单、提单、产地证、其他规定存档交单据)等;(四)按照合同号顺序制作出口合同台账以及出口明细;第三条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单证管理规则(一)按进口批次归档;(二)每一套单证附上《进口单证跟踪单》,跟踪单必须注明:供应商名称、发票号、制单人、客户名称、货代单位等信息;(三)存档单据包括:进口合同、进口装箱单、进口发票、进口报关单、进口付汇凭证(可以是付汇核销单)、进口商检单、提单等;(四)按供应商分类归档。

第四条工作制度(一)每一项业务操作完毕,操作员应于一周内按照本制度将相关的单证整理齐全,并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或专门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

(二)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于每月末对留档的单证进行全面、系统地检查,如发现单证欠缺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或操作员补充;(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抽查留档资料是否合格;(四)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单证自进出口报关日期起保管五年,超过五年的单证如需销毁,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海关查阅资料时,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六)人员调动时,应做好书面交接工作,不得将单证擅自外带;(七)单证管理要求适用公司《保密制度》。

笫三章附则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需要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员工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2024年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单证的存档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3存档项目3.1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管理3.1.1存档内容:进出口报关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发票、进出口装箱单、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放行通知书);进出口船务资料(包括订舱单、装柜单、提单、设备交接单、落货明细单、排柜单)。

3.1.2按合同号顺序制作进出口合同台帐以及进出口明细4、工作制度4.1每一项业务操作完毕,操作员必须一周内整理留档资料进行存档;4.____月末由部门内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留档是否按规定操作;4.3进出口业务操作以季度为时间段。

由部门主管进行抽查留档资料是否合格;4.4每一年度一次将当年产生的全部留档资料整理好并有序存放;4.5留档工作作为业务操作部门业绩考核一项内容;4.6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作好书面工作交接;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进出口业务及与之直接关系产生的资料,一般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手续后保存三年,加工贸易应自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保存三年,减免税设备应自办结海关解除监管(监管期:生产设备为五年)手续后保存三年。

4.8查阅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

4.9档案销毁,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上一级领导批准。

5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工作中不断补充完善。

2024年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二)____年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前言第一节总则1.1 目的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统一规范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流程,确保业务单证的及时、完整、准确归档和使用,提高效率和保障公司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的各级部门、各类单证和有关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1.3 定义(1)进出口业务单证:指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单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精)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精)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二、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应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

三、交强险单证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简称交强险定额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简称交强险批单)。

除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以使用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险单。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和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

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检验等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交强险批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副本应包括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

交强险保险单证第一联应为业务留存联。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制要求是:(一)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具体式样见附件1)。

保险公司应将公司名称等信息印制在式样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险公司应选择行业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刷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有关资质要求详见附件2)。

承保业务单证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工作)

承保业务单证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工作)

承保业务单证使用管理工作规范为了规范业务单证管理,保障业务合规经营,防止单证风险,增强公司防风险能力,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结合承保业务单证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承保业务单证管理基本要求本办法所管理的业务单证,是指印有公司形象标识和名称的各类空白业务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证(保险卡)和批单。

定额保险单是指保险单上印有保险责任、固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通过手工或机打方式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业务单证,包括保险凭证。

有价定额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上直接印刷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加盖公司签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额保险单。

各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作为本公司的单证管理第一责任人。

单证管理责任人对本公司单证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负责,必须定期组织单证管理的检查,确保单证管理的规范统一,并对单证管理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分公司业管部是分公司业务单证的职能管理部门,各中心支公司业管部门为本级公司业务单证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中心支公司必须设立单证管理岗,负责本部及下级出单机构的单证管理工作,业务单证的申请、领用、登记、发放、保管、使用、废旧单证的回收; 负责使用单证的日清日结,每天检查当日处理的纸制单证的使用情况, 核对是否与业务处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中的单证流水号和状态是否相符,以严格保险单的管理和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及时上报单证使用的重大事项。

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单证管理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懂保险业务,并保持单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单证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分公司书面报告。

二、单证发放与保管(一)单证申请和发放。

各中心支公司单证管理人员负责从分公司单证管理部门领取业务单证。

各中心支公司单证管理员从分公司领取单证时,需填写《业务单证发放登记薄》由中心支公司分管承保总经理签字, 扫描上传到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由业务管理部设置专人对申领单位的单证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并在申领表中将申领单位的该类单证可使用数量注明,由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通知计财部进行发放。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

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的管理,确保企业的进出口合规性和信息安全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进出口业务单证:指企业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票据等载体,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装船通知书等。

2.档案管理:指对进出口业务单证的收集、整理、归档、存储和检索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四条企业法务人员的责任1.企业法务人员负责订立和修改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企业法务人员负责对进出口业务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相关单证的及时归档和存储。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1.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进出口业务单证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存储,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定期对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可检索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档案收集1.档案管理人员依据进出口业务的流程,在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进出口业务相关的单证。

2.档案管理人员应确保收集的单证真实可信,并尽可能取得原件或合格的复印件。

第七条档案整理1.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文件类型和业务分类,对收集到的进出口业务单证进行整理,并编制相关档案目录。

2.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单证依照时间次序和业务流程进行分类,并标注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稳定性和可连续性。

第八条档案归档1.档案管理人员将整理好的进出口业务单证依照档案目录进行归档,并订立档案编号和归档日期。

2.归档完成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档案管理系统,并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备份。

第九条档案存储1.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归档完成的进出口业务单证进行存储,确保其充分利用空间、防潮、防火、防盗和防虫。

2.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存储位置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显现的问题。

第四章档案管理措施第十条信息安全掌控1.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进出口业务单证档案进行可访问性、机密性和完整性的信息安全掌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办理的通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监会为什么要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规销售、服务客户、创造价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客户权益保护和公众教育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监管,迅猛发展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银监会近期制定出台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相关业务的开展,促进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推动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二、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如何有效保护客户的利益?银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将充分保护客户利益作为制定《通知》的基本原则和主线。

《通知》强调了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这些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通知》还分别从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出具投保提示书等诸多方面突出强调商业银行要做好风险提示,要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三、《通知》中对商业银行有什么新要求?《通知》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了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

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应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等。

单证的管理制度

单证的管理制度

单证的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单证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单证的保管和管理,避免单证丢失、错发等情况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员工。

所有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结算单据、报关单据等)的保管和管理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三、单证的保管1、所有单证均应存放在专门的单证柜或保险柜中,并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2、单证的保管人员应当将单证存放位置告知相关人员,并保证存放位置的安全。

3、严格按照单证保管清单分类存放,使得单证易于查找,并确保单证的完整性。

4、对于重要单证,应当设置备份存储,以备不时之需。

5、对于电子化的单证,应当设置定期备份,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

四、单证的管理1、所有的单证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归档,不得夜间加班处理单证。

2、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查阅、借阅、复制单证。

3、单证的移交必须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双方保管人员签字确认。

4、单证的检查应该定期进行,对于发现单证有损坏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记录。

五、单证管理的流程1、发生单证管理过程中的错误(错发、遗漏等),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重新办理。

2、对于有争议的单证,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进行记录。

3、单证的交接应当由双方保管人员进行,一方交接时应当清点并确认对方收到。

4、单证的出台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认,保管人员递交后方可出台。

六、对违反制度的处理1、对于丢失、遗失或者故意损坏单证的行为,应当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记录。

2、对于违反单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当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七、绩效考核1、公司将单证管理工作作为员工绩效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对于单证管理工作出色的员工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2、对于违反单证管理制度的员工将会有相应的绩效扣分。

八、结语单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仅需要公司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4•【文号】银发〔1997〕163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转发),请传达到有关人员,按上述办法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由各银行(公司)的总行(总公司)汇总后于今年6月底报告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涉及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第二章有价单证的管理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定额汇票、定额本票以及印有固定面值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等。

第五条有价单证的保管一、有价单证实行“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或发行)部门管证。

需要加签印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执行“证、印分管”。

二、出纳库房应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出纳专管人员变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六条有价单证的调运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目前,本市部分保险公司的少数险种仍然采用手工方式出单。

手工出单存在单证流转环节较多、流转周期较长及单证交接不及时等弊端,容易引发保单遗失、涂改、仿制以及倒签单等问题。

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单证管理风险,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我市保险业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险业务出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5年7月1日起,除保险期限在30天以内的手撕定额凭证式业务外,禁止以手工方式出单,所有的保险业务必须实行计算机出单管理,计算机联网,实时控制。

二、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建立网络或购买网络服务。

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公司业务系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上列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和保险起讫时间等基本要素,确保保单信息真实完整,以方便客户查询。

四、各保险公司应当尽量将保险条款全文印制在保险合同中,确保保险合同内容完整。

对于航意险等少数无法全文印制保险条款的险种,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投保人能够方便快捷的索取、查询到保险条款全文。

五、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保单防伪意识,在印制保单时要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

要加强对空白保单的管理,严防空白保单流失。

一旦发现空白保单遗失或发现假保单,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向我局报告。

六、鼓励各保险公司结合我市保险市场实际,加大对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重申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重申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重申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重申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筹),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防范和化解银保业务单证管理风险,宁夏保监局、宁夏银监局于2009年7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单证管理的通知》(宁保监发〔2009〕10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保险公司、银邮代理机构加强保险单证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近期,宁夏保监局针对银保业务单证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存在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回销银保业务单证配合不够的问题,各保险公司也不同程度存在对已发放银保业务单证无法有效跟踪、单证核销率低、对已发放未使用单证不做回销处理等问题。

为加强银保业务单证管理工作,防范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单证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单证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及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空白保单、保费发票、银保专用收据等重要单证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系统,能够全程监控重要单证申领、核销、作废、遗失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对重要单证的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按要求进行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各银邮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将银保业务重要单证纳入重控单证,做好重要单证的季度清对核销工作,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所属网点领用单证的管理工作。

二、限期清理,防范银保业务风险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对2011年3月1日前发放、领用的银保业务重要单证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所有重要单证的状态,并形成核查清理报告。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单证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单证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单证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活动的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无价单证。

有价单证:此类单证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其特点是有印刷号,能进行入库、领用、回收、销号、归档、销毁等处理。

无价单证:此类单证的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特点是无印刷号,只进行入库、领用、回收,无需销号。

车险监制单证是指由保监会统一设计和修订格式、内容并由保监会监制的车险类有价单证,包括:车险保单(格式和非格式)、车险批单、提车暂保单、摩托车责任保险单、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等。

分公司系统的保险业务单证统一由财务部管理,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险业务单证计划的编制、领发、核销、考核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单证统一由本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印制单证集中由总公司组织印刷,除经总公司产险财务部特别批准之外,其他机构或部门均无权自行印刷有价单证。

对于经批准机构自印单证的印刷权集中在二级机构财务部,严禁二级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级机构或部门印刷单证。

各机构因开拓业务需要大量某种单证或开拓新险种时,至少应提前30天,由机构业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分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批复的复印件交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批复要求从总公司征订或由分公司印制。

支公司财务部收到分公司印制的单证后及时验收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领发机构业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向本机构单证管理员提出单证需求,非车险类单证至少应提前15天报下月需求计划;车险监制单证每季度征订一次,在每季度中间月份12号之前上报下一季度单证需求计划。

凡有价单证下发领用而未销号数超过达50%又需领用新单证的机构,必须书面说明未销号原因,并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各机构负责发放保险业务单证的部门,须按领取单位的计划和审核无误的“有价单证销号清单”发放,坚持“前不清、后不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要求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东莞市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件1),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

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出口企业可以用《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替代《出口货物装货单》。

如上级税务部门明确调整,按上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执行。

(三)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果属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工作,确保单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业务和财务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单证管理工作。

三、单证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对单证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单证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单证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单证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单证管理工作。

3. 个人对自己的单证管理工作负责,要求认真细致处理,确保单证准确、完整、清晰。

四、单证种类公司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保险单、承保单、理赔单、保单凭证、报案单、申请书、理赔资料、询价单等。

五、单证管理流程1. 单证的收取:公司接收保险单证,由接收人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 单证的装订:接收人对收到的单证按规定进行装订,确保单证的完整性。

3. 单证的存储:公司设立统一的单证存储区域,对单证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工作。

4. 单证的归档: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单证,进行归档处理,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5. 单证的销毁:对于已经超过保存期限或者作废的单证,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六、单证管理注意事项1. 对单证的管理要求统一规范,不得私自篡改或遗漏单证内容。

2. 单证涂改时需注明修改原因和日期,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3. 单证借阅需要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借出时需填写借阅单。

4. 对于单证的保密工作,保证单证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七、单证管理的监督检查1. 公司领导定期对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单证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时,要立即进行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3. 对单证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人员,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保险公司单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确保单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公司的利益和信誉。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

单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单证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单证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单证是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活动的凭证,包括有价单证和无价单证。

有价单证:此类单证的出具具备法律效力,其特点是有印刷号,能进行入库、领用、回收、销号、归档、销毁等处理。

无价单证:此类单证的出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特点是无印刷号,只进行入库、领用、回收,无需销号。

车险监制单证是指由保监会统一设计和修订格式、内容并由保监会监制的车险类有价单证,包括:车险保单(格式和非格式)、车险批单、提车暂保单、摩托车责任保险单、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单等。

分公司系统的保险业务单证统一由财务部管理,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险业务单证计划的编制、领发、核销、考核等工作。

各分支机构单证统一由本机构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二、印制单证集中由总公司组织印刷,除经总公司产险财务部特别批准之外,其他机构或部门均无权自行印刷有价单证。

对于经批准机构自印单证的印刷权集中在二级机构财务部,严禁二级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级机构或部门印刷单证。

各机构因开拓业务需要大量某种单证或开拓新险种时,至少应提前30天,由机构业管部门按规定上报分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将批复的复印件交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批复要求从总公司征订或由分公司印制。

支公司财务部收到分公司印制的单证后及时验收入库,并做好入库登记。

三、领发机构业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向本机构单证管理员提出单证需求,非车险类单证至少应提前15天报下月需求计划;车险监制单证每季度征订一次,在每季度中间月份12号之前上报下一季度单证需求计划。

凡有价单证下发领用而未销号数超过达50%又需领用新单证的机构,必须书面说明未销号原因,并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各机构负责发放保险业务单证的部门,须按领取单位的计划和审核无误的“有价单证销号清单”发放,坚持“前不清、后不领”。

单证管理制度

单证管理制度

单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的单证管理工作,确保单证的准确、完整、及时、安全、合规管理,提高企业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力资源、行政、采购等部门。

第三条定义1.单证:企业职能部门使用的各类证件、合同、文件等书面材料的统称。

2.单证管理:指对各类单证的收集、整理、存档、使用及销毁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单证管理标准第四条单证收集1.职能部门在业务活动开始前,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单证收集通知,明确要求并确保相关人员按时提供所需单证。

2.单证收集通知应明确要求单证的种类、数量、格式、截止日期等信息,并告知相关人员如何提供单证。

3.相关人员需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按要求提供单证,如不能按时提供,需及时向职能部门汇报,并经过职能部门批准后提供滞后的理由和时间计划。

第五条单证整理1.职能部门收到单证后,应按照规定的文件分类和编号标准进行整理。

2.单证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业务性质或文件类别进行分类,确保存档文件的完整性和易查性。

3.职能部门应实施文件编号制度,对所有收集到的单证进行唯一编号,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六条单证存档1.职能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单证存档管理制度,确保单证的安全、机密和完整性。

2.单证存档室应设置有专门的存档管理人员,负责单证的存放、检索和归还等工作。

3.职能部门应制定单证存档清单,包括存档文件的名称、编号、存放位置及存档时间等信息,并在存档内部设置保密标识。

4.存档文件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文件的保存质量和可读性,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修复。

第七条单证使用1.职能部门在需要使用单证时,应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流程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2.使用单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印,确保原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制定相关记录,包括单证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等信息。

3.使用单证的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单证,不得私自更改、涂抹、破损或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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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单证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2012年以来,全球经济仍然不景气,进口信用证贸易背景日趋复杂,各类贸易纠纷凸显,市场风险频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单证业务操作,规避风险,现将单证业务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信用证归档时,各分行应先检查信用证是否存在纠纷记录。

对存在纠纷记录的信用证(尤其是我行曾拒付并退单),在归档退还客户保证金或释放授信额度时,需由客户出具承诺函,审慎退还客户保证金或释放额度,避免出现受益人由于退单或降价处理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情况,杜绝我行垫付的风险。

二、目前我行的远期信用证承兑/承诺付款电文都使用统一的表述:THE A/M BILL HAS BEEN ACCEPTED TO BE MATURE ON XXXXXX.但因为汇票并非所有类型信用证都要求递交,为此我行对远期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要求改为:1、经审核单证相符,承诺付款电文表述应为:THE DOCS UNDER A/M L/C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WE WILL PAY ON MATURITY DATE XXXXXX.2、如我行审核有不符点并已拒付的单据,在承诺付款时的表述:THE DOCS UNDER A/M L/C HAVE BEEN ACCEPTED BY APPLICANT.WE WILL PAY ON XXXXXX.
三、在远期信用证项下要求汇票时,除非寄单行要求将承兑的汇票寄回,我行都以报文形式对外承兑/承诺付款。

因汇票的付款人是我行,各行应妥善保管汇票,以免汇票流失在外引起不必要的风险。

四、转让信用证业务下对条款转让需严格遵循UCP600和我行业务操作规程谨慎进行操作,不得任意删减即使与第二受益人无关的单据条款。

在办理转让信用证业务时,一般应指定通知行为转让行,并要求其在转让后将转让细节通知我行。

五、各行在叙做自营福费廷业务时,由于包买银行的提款权益受制于前手的瑕疵,因此我行在办理融资业务时要争取做善意持票人。

现要求将电文中的相关措辞统一表述为“PLS BE INFORMED THAT WE HAVE PURCHASED THE BILL OF EXCHANGE UNDER A/M L/C ……”
六、包括进口代付、保付加签、保函项下的零星电文,所有的代付类电文原则上都必须由各二级分行新增发起,不得由经办行新增发起,且所留纸质电文上应有双人复核签字。

七、各二级分行在GTS系统开立信用证上传进口开证报备表至省分行前,必须将已完成C3审批流程的通知书打印出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开证资料留存。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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