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2007年7月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日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公司提供给徐某一个去日本深造的机会,为期半年,出发前,公司要求徐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徐某培训结束后应在公司服务3年。培训结束后,徐某便回到该日资公司工作。2009年6月,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经过讨论,认为徐某工作能力不强且不上进,于是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徐某,并提出由于徐某尚有服务期未履行,所以公司要求徐某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服务期尚未结束,所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因此,公司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毫无疑问。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作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这种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

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设的,我们可以认为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本案中,公司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结束服务期,企业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允许双方就劳动合同期在服务期内的顺延问题进行约定,我们建议,企业最好在

《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尚未届满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HR应对]

1.企业在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长短和起算时间,但应尽量避免服务期限过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必须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否则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