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服务期
劳动合同服务期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劳动双方约定的工作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作的时间段。
在劳动合同中,服务期往往是一个重要的约定条款,它规定了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段以及双方应遵守的义务和权利。
下面,将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定义、性质以及延长和终止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定义及性质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从事工作的时间段。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服务期往往是一段具体的时间,例如一年、两年或者三年等。
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约定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劳动合同服务期具有以下几个性质:1. 有限期性:劳动合同服务期在约定的时间段内有效,双方在该期间内有明确的合同约束力。
一旦服务期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达成续签协议。
2. 可延长性: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服务期可以延长。
例如,双方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续签协议延长合同服务期。
3. 可提前终止性:劳动合同服务期也可以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终止。
例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发生经营困难等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二、延长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情况及注意事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到期前,双方可以通过签订续签协议延长合同服务期。
延长合同服务期通常需要双方的充分沟通和协商,以明确延长的期限和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延长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情况和注意事项:1. 工作需要: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劳动合同服务期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签订续签协议。
2. 天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当发生天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到劳动者的工作和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延长合同服务期。
3. 劳动者个人原因:劳动者如果有个人原因需要延长合同服务期,应提前向用人单位进行申请,并与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延长劳动合同服务期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 协商一致:双方在延长合同服务期的条件和条款上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写入续签协议。
新劳动法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雇辞退员工?
新劳动法下企业如何合法解雇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这种操作风险比较大,末位淘汰制不可取。
如果企业已这么操作了,建议完善管理制度,试着把末位淘汰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联,通过一次次违反达成严重违反的程度,前提是一定要有制度、培训、辅导、书面确认等。
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企业需要解雇员工时,首先要站在尊重的立场上,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型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劳动关系每日谈021】关于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续)
【劳动关系每日谈021】关于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续)今天我们继续针对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的话题进行讨论。
一、服务期的期限怎么设定?企业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成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允许企业为劳动者约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最低年限。
但是法律并未针对服务期限的设定作出规定。
实际工作中主要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而定。
协商中,双方均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即考虑培训费用的多少、培训时间的长短,所培训的技术的重要性等因素。
二、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前面说过,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一方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但是,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是否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实际工作中是可以的,因为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或者说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因此,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三、违反服务期约定将如何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上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双方未签订服务期协议,或未约定服务期的怎么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先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照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的中止
劳动合同的中止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的
履行暂时停止,但合同本身并未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以
下是劳动合同中止的几种常见情形:
1. 劳动者服兵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参加民兵、预备
役时,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2. 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如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养,
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3. 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如劳动者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4. 双方协商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
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可
能导致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一定的生活费。
同时,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暂时停止,但合同并未解除,一旦中止原因消除,双方应恢复履行合同。
如果中止原因持续存在导
致合同无法恢复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依法申请解除。
在处理劳动合同中止事宜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么相信只要工作的人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是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和劳动者都会做出是继续签订还是终止合同的选择,那么对公司来讲,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么?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一、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续签吗合同到期,只要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都是必须要和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合同,就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三、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阅读: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般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这是需要用人单位满足一定条件的。
那,终止劳动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8.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劳动合同终止;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由“约定”改为“法定”,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之一,才能终止。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到您。
终止劳动合同2兹有我单位员工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下列第__________项原因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一.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不续订□职工不续订□);二.退休终止劳动合同;三.企业转制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四.企业转制准离岗退养终止劳动合同;五.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六.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八.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九、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十、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十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十二.违法、违纪、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十三.出境定居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十四.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注:一.在填写本证明时请详细阅读关于本证明的说明,并按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终止劳动合同3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一( )原因,决定从年月日解除 / 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案例(1)
1.单位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公示方法包括:(1)通过招聘广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和保留;(2)员工入职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在录用通知书中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录取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应聘者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如期报到属于对单位发出要约的承诺,该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在制作和签发录用通知书时,应尤其注意两点:其一,明确应聘者应予承诺的期限。
如收到录用通知书的应聘者不能按期确认,公司有权取消此职位或另招新人。
其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双方就录用通知书达成合意后,应聘者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应聘者的体检一定不要等到入职时才进行,应先让劳动者参加入职体检,在体检合格以后再发出录用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单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
单位一旦录用员工,应尽快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录通知书失效,或者应约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3.企业能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吗?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以拟聘用的员工携带乙肝病原为由拒绝予以录用或辞退,将被认定为违法,并须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拟聘用的员工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比如,餐饮、医疗、保育等服务行业的相关工作,否则,不能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乙肝项目检测。
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能否终止
效劳期未满劳动合同能否终止张某是上海某机械股份的工程师,2022年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由于张某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决定对其重点培养。
2022年初,公司特别出资将其送到海外总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
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培训效劳协议》,协议约定:培训后张某应当为公司履行五年的效劳期,如张某在效劳期内提出辞职或提前离职,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培训费总额根据效劳年限等比例递减。
2022年12月31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表示因经济形势不好,企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故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延劳动合同至效劳期结束。
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了退工手续。
张某认为,他与公司签订了效劳期协议,尽管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也不可随意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
故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员工的效劳期未满,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双方的效劳期协议约定的是张某应当为公司效劳满五年,如果未满五年离职的张某需支付违约金。
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公司原因无法履行效劳期协议,所以公司没有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且公司已经支付了张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有权与张某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因为其与公司签订过培训效劳协议,所以他一直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肯定会续签。
鉴于整个行业都不太景气,现公司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后,很难短时间内寻找到相同薪水的职位。
公司单方提出不再履行效劳期协议属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效劳期协议,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效劳期未到期时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的,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效劳期的要求,劳动合同终止。
现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原工作岗位,故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效劳期的要求,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4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4篇)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篇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
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服务期则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特定期间。
本文将探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相关问题。
一、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含义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下,承诺为用人单位提供十年服务的期限。
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会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培训、晋升机会等,以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从而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内容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 服务期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便于双方了解和履行合同义务。
2. 服务期的期限:双方应当约定服务期的具体期限,如十年。
3. 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承诺在服务期内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如培训、晋升等。
4. 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 其他事项:双方还可以约定与服务期相关的其他事项,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等。
四、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履行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特殊待遇,如提供培训、晋升等机会,以确保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全文)概览:1、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解除条件3、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4、服务期超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离职设立同类业务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6、签署解除协议书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未获支持7、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符合就业相关规定8、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9、带薪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10、法律规定内的小标的案件应一裁终局详情:1、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本案情】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服务期
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期限。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服务期的定义、服务期的约定、服务期的期限、服务期的延长、服务期的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服务期的定义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期限。
服务期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投入资源的时间。
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
二、服务期的约定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期,包括服务期的起止时间、期限等内容。
2. 服务期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服务期的长度应当合理,与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培训费用等因素相适应。
(2)服务期的起止时间应当明确,便于双方遵守。
(3)服务期的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服务期。
三、服务期的期限1. 服务期的期限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服务期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劳动者的意愿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2. 服务期期限的一般规定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服务期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服务期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 服务期期限的延长:(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服务期期限。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长服务期期限。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有赔偿不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合同到期了单位不续签有赔偿不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工伤时,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单位都应承担工伤赔偿。
若员工因单位降低条件不续签,单位也需补偿。
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员工如果在公司已经工作了很长时间,并且这个时候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并没有续签的打算,并且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如果是员工自己不续签的话,是没有赔偿金,如果是单位的原因,那么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如何赔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较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6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6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1、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约定解除条件3、约定加班工资基数需合规4、服务期超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5、劳动者离职设立同类业务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6、签署解除协议书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未获支持7、台、港、澳人员在内陆就业需符合就业相关规定8、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不合法9、带薪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10、法律规定内的小标的案件应一裁终局详情:1、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本案情】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服务期满;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条⽂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关系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当事⼈订⽴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的时间。
服务期是指由于⽤⼈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专业技术培训,⽤⼈单位与该劳动者约定的该劳动者应当为该⽤⼈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是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是劳动合同期限由双⽅订⽴劳动合同时约定,⽆需⽤⼈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即可约定,⽽约定服务期,⽤⼈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三是服务期不⼀定与劳动合同期⼀致,也不必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服务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四是⽤⼈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照服务期条款约定关于服务期的违约⾦。
如果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会影响双⽅原来劳动合同的履⾏。
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服务期满。
也就是要优先适⽤服务期约定。
当然,双⽅当事⼈也可以另⾏约定,如约定即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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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下条款:如双方另行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终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仍需按照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
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双方另外约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的约定,它通常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服务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说,你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十年的服务期,那么,五年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你签订合同,如单位选择继续签订的,你有义务签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选择继续签订的,单位无权就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
而在有了服务期的约定以后,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单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而排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不会留下这么一个明显的空当让不法老板来钻。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有效吗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有效吗?一、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定义服务期内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服务期限,要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约定服务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后果的劳动合同。
二、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 公平性。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平衡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服务期条款,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真实性。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不得有欺诈、误导等违法行为。
4. 明确性。
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劳动者理解和执行。
对于服务期内的工资、福利、培训等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履行1.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1.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 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4.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法合同期满
劳动法合同期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期满问题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期满的原因、法律后果、补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原因劳动合同期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签或者不再续签。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那么劳动合同将会到期终止。
2.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密切相关。
一旦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也将到期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工作项目的完成时间相关。
一旦工作项目完成,劳动合同也将到期终止。
4.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劳动合同将提前终止。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等,劳动合同也将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将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且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不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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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2007年7月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日资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公司提供给徐某一个去日本深造的机会,为期半年,出发前,公司要求徐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徐某培训结束后应在公司服务3年。
培训结束后,徐某便回到该日资公司工作。
2009年6月,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经过讨论,认为徐某工作能力不强且不上进,于是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徐某,并提出由于徐某尚有服务期未履行,所以公司要求徐某返还剩余服务期的相关费用。
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认为劳动合同虽然到期,但服务期尚未结束,所以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服务期结束,因此,公司无权终止其劳动合同,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者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毫无疑问。
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实践中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作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这种变更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
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
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
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因为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设的,我们可以认为服务期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本案中,公司可以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结束服务期,企业不得向劳动者追索剩余服务期未履行的违约金或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律允许双方就劳动合同期在服务期内的顺延问题进行约定,我们建议,企业最好在
《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尚未届满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HR应对]
1.企业在约定服务期时,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长短和起算时间,但应尽量避免服务期限过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届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必须经过与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否则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