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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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财社[2009]184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2.22
【实施日期】2009.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
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社〔2009〕1848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精神,为规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保障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省级调剂金”),从各统筹地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中提取,由省级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调剂使用。
第二条各统筹地区的大学生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一个参保年度应筹资总额的20%以上部分,全部纳入大学生省级调剂金。
第三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提取方式采取预留和审核结算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