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法硕宪法重点分析: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治权利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一般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
或修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
定必须具有合宪性;②宪法是一国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组织
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政治特征
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集中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①人民民主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③法制原则
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主要由以下方面:1、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之宪法基本理论(二)
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之宪法基本理论(二)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09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宪法学 基础理论1
2.共同点: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 权力的权力。
(三)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 1.1949 年《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 新民主主义性质。 2.1954 年宪法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 年宪法 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 4.1978 年宪法 第三部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来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5.八二宪法 在全面修改 1978 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 宪法。其基本特点体现为: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第一章 基础理论
考点一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法律效力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与修改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程序更严格 通过或批准的程序比较严格
(2)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 宪法典,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 在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或 宪法惯例之中。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包括 1215 年《大宪章》、1628 年《权利请 愿书》、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 年《权利法案》、1701 年《王位继承 法》、1928 年《男女选举平等法》等 等。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一)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简述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 1679年〈人身保护法〉2. 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 主权在民2. 权利分立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罪刑法定5. 无罪推定四、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 坚持改革开放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整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的形式出现,指法的一般特征,即一般性、规范性、强制性。
当宪法和法律相联系或者和行政法规相联系使用时,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和法律的共同点:1.共同的经济基础2.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通过权利义务来保护社会秩序4.一样具有制裁性。
“法律的法律”。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要素是: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宪政的基本特征:实施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是宪法的实现过程。
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是现实形态。
宪法提供一种方式方法,宪政提供一种社会追求的目标。
有去区别,但是要避免扩大两者冲突。
三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一)在立法中的作用:(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机制。
(5)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对已经存在事实的认定,肯定性规范,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禁止性规范(限制性,也可以称强行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也属于)、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调整公民具体权利与义务)、程序性规范五宪法效力: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3 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与直接性。
适用于自然人,侨居在国外的华侨。
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基本权利主体。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一词的来源1、宪法一词自古有之,但那时宪法只是指普通法律。
2、作为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专指限制王权,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与普通法的共性①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赖以建立的阶级基础相同2、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第一、规定的内容不同第二、法律效力不同①宪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②宪法法律效力最高性的体现:教材P3——4。
第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①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性的原因:由宪法的内容决定的。
②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性的体现:其一,制宪和修宪的主体严格;其二,制宪和修宪的程序严格。
③我国的制宪和修宪程序:宪法第64条。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一)民主的含义:首先,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其次,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用宪法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最后,民主这个概念还往往在传统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
(二)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讲宪法的阶级本质。
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体现在:(一)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不同类型宪法的发展变化。
即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政权更迭或政权性质质变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发生完全变化,发生宪法类型的更替。
第二、同一类型的宪法在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法硕指导: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
法硕指导: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这一期我们来谈谈宪法学中宪法基本理论的问题。
可以把这个知识点分为八个小要点来复习掌握:(1)宪法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3)现行宪法的修正: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4)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5)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宪法的形式分类(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6)宪法规范的特性:内容的政治性,效力的最高性,立法的原则性,实施的多层次性;(7)宪法的作用: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8)宪法和宪政: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下面我们结合历年真题来分析一下:2006年真题: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达,正确的是(D)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分析]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不成文宪法,故本题答案为D项。
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C)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分析]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
09年法硕宪法重点分析:我国的国家制度-fashuo.doc
我国的国家制度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
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
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
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二、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3、宪法的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来保障公民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
就宪法内在原理而言,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宪法的外在作用而言,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4、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指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法律宪法知识点总结
法律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职权和职责,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权力的分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领土和主权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障国家政权正常运转和实现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础。
2. 宪法的基本制度宪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立法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司法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
3. 宪法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平等权等。
这些权利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
4. 宪法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宪法的尊重和遵守、宪法的维护和宣传、参加国家的建设和维护、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等。
这些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5. 宪法的基本条文宪法的基本条文是宪法的具体规定和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政策等。
这些条文是宪法的具体规定和内容。
三、宪法的形式和修订1. 宪法的形式宪法可以分为总统制宪法和议会制宪法两种形式。
总统制宪法是国家总统为最高权力机构,议会制宪法是国家议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宪法的形式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而定。
2. 宪法的修订宪法的修订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发展进程而进行的。
宪法的修订可以通过议会制定修正案,也可以通过全民公投进行修正。
修宪的程序和要求是根据宪法规定而定。
四、宪法的权威和实施1. 宪法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宪法的规定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2. 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和职责。
国家机构和公民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考研法学宪法知识点与常见案例分析
考研法学宪法知识点与常见案例分析在考研法学的领域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至关重要。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还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依据。
本文将对考研法学宪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常见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首要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将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例如,在选举制度中,公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选举的公正性和普遍性是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重要方面。
2、基本人权原则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例如,在就业中,不得因性别、种族等因素对求职者进行歧视,这体现了平等权的保障。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参与公共事务。
3、权力制衡原则通过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的合理运行。
比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三者相互制衡,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4、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的治理必须依据法律进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行政领域,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即为违法。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宪法的活动。
宪法的制定通常具有严格的程序和特定的主体。
2、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限制,以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二
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编二1、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法治原则的? (1)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
(2)宪法序言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
(3)宪法第五条关于宪法与法律文件、宪法与组织和个人关系的规定。
(4)1999年宪法修正案关于法治国家的规定。
(5)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
(6)宪法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
(7)宪法关于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2、分析: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的? (1)权力制约原则的基本含义。
(2)宪法关于选民与代表关系的规定。
(3)宪法关于公民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的规定。
(4)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关系的规定。
(5)宪法关于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关系的规定。
(6)宪法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者之间关系的规定。
3、分析: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的意义。
(1)以修正案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由美国首创。
我国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对宪法进行修改采用了这一方式。
(2)宪法修正案方式的含义。
(3)优点。
(4)缺点。
4、简答: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国体的概念、政体的概念。
(2)国体决定政体。
但同时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政体反作用于国体。
(4)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2)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4)人民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目的。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预祝大家金榜题名!。
09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重点难点分析(七)
1、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民与⼈民代表⼤会的关系。
(2)⼈民代表⼤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3)中央与地⽅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分析:民主集中制原则与⾸长个⼈负责制的关系。
(1)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
(2)⾸长个⼈负责制的含义。
(3)⾸长个⼈负责制的民主基础:⾸长个⼈负责制通常适⽤于⾏政机关,⾏政机关属于执⾏机关,其执⾏的法律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长在决策过程中仍然要听取群众的意见;⾸长的决策要受到⼈民和⼈民代表⼤会的监督。
(4)⾸长个⼈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形式之⼀。
3、分析:法治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表现。
(1)法治原则的含义。
(2)⼈民代表⼤会由选民在民主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并按照法定程序⾏使国家权⼒。
选民对代表进⾏监督并罢免代表,⼈民监督⼈民代表⼤会,⼈⼤监督⼈⼤常委会。
(3)国家⾏政机关由⼈民代表⼤会按照法定程序产⽣:并按照法律进⾏⾏政管理。
⼈⼤及⼈⼤常委会监督政府,法院通过⾏政诉讼监督⾏政机关的⼯作,检察院对⾏政机关及其⼯作⼈员进⾏法律监督:相对⼈认为⾏政机关的⾏为违法,可以申请⾏政复议,提起⾏政诉讼,并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4)⼈民法院依法独⽴⾏使职权。
⼈⼤及⼈⼤常委会监督法院的⼯作,检察院对法院的⼯作进⾏法律监督:当事⼈认为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5)⼈民检察院依法独⽴⾏使职权。
⼈⼤及⼈⼤常委会监督检察院的⼯作,当事⼈认为检察院的决定违法,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4、分析:有⼈说个⼈负责制容易形成个⼈专断,集体负责制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还是集体负责制好?请予以分祈。
(1)个⼈负责制的确存在容易形成个⼈专断的缺陷,但个⼈负责制同样也存在优点,即能够保证较⾼的效率,⽽集体负责制则做不到这⼀点;集体负责制的确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能够集思⼴益,但也容易议⽽不决、贻误时机,影响效率。
因此,个⼈负责制和集体负责制两者之间各有利弊,各有所长、各有所短,很难说哪个好、哪个不好。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本节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共涉及两个知识点。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可以假设这样一个题目,其背景是在宪法是根本法这个共识上,宪法是不是法律?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这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的问题。
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应当注意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构成,这里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
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看,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当下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第二,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教材写了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比较重要的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涉及三个知识点: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利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第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原则。
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一是《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可以出选择题,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
二是《宪法》第5条,其第1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也较重要,其中包含了几个知识点。
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精)
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曾经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已经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我不这样认为。
其实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一是从理论上深入,因为宪法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仅有法律理论,还包括政治学理论、行政学理论的一些原理问题;二是对规则的研究,研究要深入,要很细,研究一个宪法规范可以写几本书;三是进行比较研究。
今天要谈的几个问题都比较热门,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宪法理论。
我想就这些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法律至上1979年9月我和其它两位同志在《论以法治国》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当时就有人反对,正式稿子把它删掉了。
1989年,我在《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的发言又主张“必须响亮地提出法律至上的口号,保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1989年王家福、刘海年和我发表的《论法制改革》中提出的五个原则中包括了法律至上原则。
夏勇在《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关于“法治”的解释也提出了法律至上。
此外李光灿、王礼明、程燎原、倪正茂等同志都持这种主张。
我在1999年4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中的十个法律原则中也包括了法律至上。
所以在法学界对法律至上的观点提出质疑的不多,但也不是没有。
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胡乔木主持起草小组的预备会议时,王叔文曾经问过胡乔木,“现在有人提出法律至上,你认为对不对?”胡乔木回答:“法律不能至上,国家也不能至上。
”顺便说一下,我个人认为国家不能至上是对的,我们过去吃过这方面的亏,其表现有三个:一表现为国家利益至上。
在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之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忽略了地方、单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制度高度集中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调整这种利益关系;二表现为国家职能至上,国家把一切都包了,现在国家职能要进行转变,实现“小国家,大社会”,扩大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三表现为国家权力至上。
在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认为是国家的权力产生了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不重视维护公民的权利。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讲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特征、宪法简史、宪法分类、宪法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关系、宪政等内容。
一、宪法的特征宪法特征有三:1、根本法(内容上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特别注意把握宪法的根本法特征;注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严格都是针对成文宪法而言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从“规范的最高标准”和“行为的最高标准”两方面理解把握。
2、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3、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二、宪法简史(一)宪法产生的条件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有三:1、经济条件:普遍化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3、思想基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理论的提出。
(二)外国主要国家宪法1、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大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
2、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
3、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意义重大,第一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但只是纲领性文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之一类型的宪法(三)中国宪法:以1949年为分界分为新旧两个阶段,旧中国的宪法在法制史中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讲解,这里只要关注新中国的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主要掌握其修改史。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作用。
法律考试宪法理论解析技巧
法律考试宪法理论解析技巧在法律考试中,宪法理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掌握宪法理论解析的技巧,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内容,还可以提高我们在考试中的得分。
本文将介绍一些宪法理论解析的技巧,并通过具体的题目举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首先,要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解析宪法理论时,我们要注重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具体规定。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请问宪法的基本权利是什么?”这个题目考察的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理解。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回答这个问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民主原则等,而宪法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等。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宪法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言论自由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其次,要注重对宪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析。
宪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文本,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条款和规定。
在解析宪法理论时,我们要注重对宪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析,理解每个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权分立,请问三权分立的含义是什么?”这个题目考察的是对宪法三权分立原则的理解。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宪法的具体规定来回答这个问题。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约、相互独立,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含义。
通过对宪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三权分立原则的含义。
此外,要注重对宪法解释的理解。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解析。
在解析宪法理论时,我们要注重对宪法解释的理解,理解宪法条款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例如,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请问言论自由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个题目考察的是对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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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法硕宪法重点分析: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
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