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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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全力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性质、社会制度、
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a.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b.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修改:a.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b.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c.对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宪法最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功能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a.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b.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的基本形式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a.阶级斗争的产物
b.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c.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1、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其他分类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1884年英
国宪法学家蒲莱斯)
成文宪法:是只有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
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1787年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由非书
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
同(1901年英国宪法家詹姆斯·布莱斯)
刚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
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
法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现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代表的苏
俄宪法和1919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代表德国魏玛宪法
⏹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宪法适用的时间
⏹战时宪法会中止宪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适用,适用其他的特殊规范。
⏹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国家政体
⏹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
2、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
宪法律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
(2)宪法性法律(我国奉行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
a.不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b.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3)宪法惯例
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
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英国:女王不能为非;议会至上;内阁不信任案
美国:总统任期
中国: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
(4)宪法判例(我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宪法判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
(5)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解释是机关所做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
是否合宪而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6)国际条约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1、概述
宪法制定依据的是宪法理念体现的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
2、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2)制宪程序: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
二、宪法的解释
1、概念: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
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
(2)普通法院解释制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
3、宪法解释的种类:有权和学理(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合宪、违宪和补充
4、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关系
1、宪法修改的含义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
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3、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国家的领土完整
(3)政体
4、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75,78,82)
特征:a.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全面修改&制宪);b.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2)部分修改
a.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已通过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除、
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
b.具体方式:修宪决议直接修改宪法内容&修正案(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
者内容;变动宪法中的规定;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5、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第四节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一、宪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全部范围,也就是国家主权的全部空间,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时间效力
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
(1)生效:a.先发文本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b.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期生效;c.
自通过之日生效;d.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失效:a.在新宪法中获益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明示);b.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需做任何宣告(默示)
3、对人效力
(1)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宪法集中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一切公权力主体都受宪法的约束。
(2)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我国宪法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也及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人
4、对事效力
传统上,宪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
特定条件下,宪法以特定的方式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