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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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

司法考试命题人简介之宪法焦洪昌司法考试命题人之宪法焦洪昌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社会兼职: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第二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宪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研究领域:宪法学、人权理论、宪政理论。

主要讲授课程:中国宪法、外国宪法、港澳台法制。

外语语种:英语央视聚焦两会特约嘉宾。

出国经历:1997年3月至6月美国杜肯大学学术访问;1999年11月至12月芬兰土尔库大学学术访问;2006年7月至8月荷兰、奥地利、捷克学术访问。

代表作品《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视角》获奖情况2002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的教师”称号;2005年《选举权的法律保障》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博士毕业论文。

学术观点1、研究方法。

认为宪法学的研究要从宪法哲学上追问规则的正当性、合法性;从宪法规范上解释文本的文意、逻辑、内涵;从宪法适用上探求宪法秩序被遵守、被维护的状态;从宪法史上找寻制度和规范的成因。

当下对宪法学的研究要着重宪法解释学的引入和对宪法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

在探讨宪法学理论与体系时需要认真研究宪法解释的价值;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要想贯彻实施它,就要对其规范进行科学分析,从而把握该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内容。

因此,在宪法学研究中,规范分析也是必不可少的。

2、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了一个制宪权、修宪权、解释权在主体上分离的问题。

但是这项权力被赋予常委会以后,并没有排除其他机关解释宪法的可能。

论证的核心就是最高法院有没有实施宪法、适用宪法的权力(责任)。

根据宪法文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都有义务实施宪法,所以最高法院也理所当然是一个行宪的机关。

焦宏昌14年宪法学重点划线

焦宏昌14年宪法学重点划线

你懂得焦宏昌的东东,4页纸帮你搞定23分宪法中的20分(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这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

关于这个考点,考生须记住两点:①宪法是法律;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所以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2)宪法的分类。

尤其须掌握几部典型的宪法。

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日本明治宪法》和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典型的钦定宪法,而法国1830 年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等。

考生尤须掌握各国宪法的特征,如英国宪法的不成文性,法国宪法提出的《人权宣言》,美国宪法的成文性,以及苏俄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特点等。

美国宪法在颁布时并没有规定人权条款,而是后来通过《权利法案》的形式规定人民权利。

1.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产生于英国,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 年美国宪法。

2.《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 年,而法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791 年。

虽然《人权宣言》被后来多部法国宪法列为序言,但其本身并不是法国第一部宪法。

1.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2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949 年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1978 年宪法是第三部宪法,1982 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我国第四部宪法。

3.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个别条文的修改也势在必行。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联邦党人文集》——强调对立法权的 制约,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 自由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 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 ——《联邦党人文集》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 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 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 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
三 宪政的历史与发展
(一)宪政主义的历史溯源 (二)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 1.宪政主义与现代积极意义的自由和积极国家的紧张关系 2.宪政主义的国际化 (三)中国宪政的实践状况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法被视为一种国家建设机制 宪法对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协调而忽略制衡 宪法的设计使权力机关能够克制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无法克制权力机 关 宪法是国家建设的媒介物。 ——马尔赛文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洛克 孟德斯鸠 马克思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 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英国:议会至上 法国:行政权优位 中国: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二 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二)新型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 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概念题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是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不具备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的特点主要包括:(1)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2)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3)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

2.宪法惯例答: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具有宪法效力,但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惯例主要起到补充性作用。

3.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4.名义性宪法答:名义性宪法指国家宪法因为社会与经济因素不能适应现实政治之需要,使得宪法成为名义上的宪法。

这种宪法虽然在当前不能发挥规范性的功能,但其主要的作用在于教育性,期待在最近的将来能发挥完全的规范力。

5.宪法效力答: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它体现为权威的最高性、覆盖面的广泛性和作用的原则性。

宪法效力分为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形式效力表现为宪法的法律位阶具有最高性。

宪法的实质效力又可分为时间效力和地域效力。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的定义。

答:(1)西方学者对宪法定义的表述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法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定义: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

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

(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属性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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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宪政2.宪法实施3.国家性质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5.选民6.民主集中制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简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4.简述政党的功能。

5.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6.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哪些自治权?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2.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

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法实施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指导具体社会关系中所有人的行为。

3.国家性质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是一种社会自治。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一编 宪法学的基础概念 含导论)【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一编 宪法学的基础概念 含导论)【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1.宪法学概念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

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

(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

(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2.宪法学特点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

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

(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

(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

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

(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

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

(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

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

(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宪法性法律2.宪法制定3.宪法的监督4.政党5.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2.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什么?5.简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6分,共30分)阅读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

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

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成为矗立在工地中的“孤岛”。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入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该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开发商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均无结果。

3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房屋交给开发商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开发商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问题:(1)中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哪些规定?(2)相关部门法有何规定?(3)本案中有没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情况?(4)你是否赞同房管局、法院的做法?为什么?(5)本案是以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案件,我们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学第一章第一节(焦宏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宪法学第一章第一节(焦宏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P1
一,宪法的含义:
(二)古代中国:
1,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如:《尚书》的《商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等 2,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如:《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 民心”等 3,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如:《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
一,宪法的含义:
(一)古代西方“宪法”的含义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aw, 来自于拉丁语 constitutio. 1,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有点类似于当今的组织法。 2,古罗马,指罗马皇帝的诏书、谕旨、敕令; 3,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和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 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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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国家? 阶级论
宪法学
阶级论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
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 “获得了镇压 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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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 (Friedrich Von Engels) 1820-1895
1,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发 展特定历史阶 段上产生的; 2,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 物,国家绝非公正地代表社会,而是特 定阶级的统治; 3,国家的作用是缓和冲突,把冲 突保持在特定的“秩序”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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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国家? 契约论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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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
斯宾诺莎,英国的 T. 霍布 斯和J.洛克、 德国的S.von普 芬多夫、法国的J.-J.卢梭等 认为社会与国家是人们之 间订立契约的结果 . 是资产阶 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学说, 它把国家的产生说成人们订 立契约并共同遵守的结果。 16 ~ 18 世纪许多资产阶级思 想家都用契约论说明国家的 起源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 关系。

宪法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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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

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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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焦洪昌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二、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2)形式意义。

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三、宪法的形式特定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的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四、宪法的实质特征近代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五、宪法的渊源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惯例。

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所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概述所为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活动。

1)从理论上讲,宪法分类有助于人们认识、理解宪法的特征与本质,并成为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2)从实践来看,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方式,特点是:宪法规范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书面形式的宪法。

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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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好宪法学焦洪昌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个最符合题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年月日上午,田某和朋友在家喝完酒后骑车去商场买东西,从商场出来后,听见有人说:“你车胎没气了。

”田某低头看车胎有气,随与其(张某)争吵并厮打在一起。

民警赵某正在执勤中,见状即上前将田某抱住,并说:我是派出所的,别动。

田某想要挣脱,赵某便将田某的腰带抽出,将其左手套住,正欲套右手时,田某向反方向用力,失去平衡,头部着地倒下,赵某遂将田某送至医院。

经鉴定,田某视神经萎缩。

田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则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田某伤害,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赵某的身体伤害与民警赵某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赵某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下列不是依法行政存在的差距的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年月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

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

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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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语称
(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
a.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b.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2)西方宪法的含义
在古希腊,宪法是法律的一种,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当今的组织法。

2.宪法的界定
(1)实质意义的宪法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包括成文宪法、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文件、独立于宪法文件本身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而形成的宪法惯例。

(2)形式意义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
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3.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也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4.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的实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内容上涉及国家重要机关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实质内容
①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是,应当处理好多数主义和弱势主义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公民权利就是保证多数人能够享有和少数人相当的权利,然而在民主观念已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保护少数派尤其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
体,应当成为现代宪法与人权保障的主流。

②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a.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据。

b.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

5.宪法的渊源
(1)成文宪法典
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为成文宪法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①优点
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

②缺点
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两种情况:
①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②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分类概述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

其意义在于:(1)从理论上讲,宪法分类有助于人们认识、理解宪法的特征与本质,并成为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2)从实践上看,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2.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依据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作的划分。

由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首次提出。

①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②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在宪法学上一般将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看做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④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即《俄罗斯社会
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⑤英国宪法主要由三部分构成:a.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1918年《国民参政法》、192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b.法院判例;c.宪法惯例。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依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作的划分。

由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最早提出的。

①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种类别的宪法
②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③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根据现行《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④不成文宪法一般都属于柔性宪法,但成文宪法却未必属于刚性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为成文宪法,却属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依据制定宪法的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划分。

①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世界上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至今仍然生效的于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其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
《日本明治宪法》及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等。

②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世界上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1809年的《瑞士宪法》。

③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3.宪法的新分类
(1)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
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英国的议会至上的宪法体制、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宪法体制、1793年的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年苏俄宪法、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等等即属于原生宪法。

②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除前述几种外,世界各国的其他宪法都属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纲领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②确认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

③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以制宪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观念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①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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