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1.公民(1)公民的概念及内涵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复杂概念,对它的解释通常与某种特定的政治身份相联系。
对西方宪政中的公民概念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平等、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自主。
(2)公民、国民、国籍在一些宪法文本中,是把“公民”与“国民”作为同义使用的,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在世界各国,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叫做继有国籍。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
主要有三种:一是血统主义,二是出生地主义,三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现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两者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④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①必须具备两个前提: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申请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
②同时,申请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a.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b.申请人定居在中国;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①公民概念是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的。
它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②人民概念更复杂一些,今天的人们主要是从以下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人民的:a.作为全体公民集合体意义上的“人民”,在这个意义上,人民被视为每一个单个公民的集合体,人民其实就是每一个公民的简单相加。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宪法关系)【圣才出品】
第七章宪法关系1.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是什么?答: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
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
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
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性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
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
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
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
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家性质一、阶级性质1.国家性质的内涵(1)概念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包括两个方面: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③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不同界定,有学者指出,这些规定具有如下特点: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与实际相脱节,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表现了原则性与真实性的统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原因如下:①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②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③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④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圣才出品】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圣才出品】第七章国家基本文化制度7.1 复习笔记一、国家基本文化制度概述1.文化制度的含义(1)文化制度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有关文化活动、调整文化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政策的总和。
(2)文化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制度、科技制度、医疗卫生制度、体育制度、文艺政策、宗教制度以及新闻出版制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管理制度。
(3)文化制度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具有以下特点:①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②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③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
表现在两方面:a.文化制度的时代性;b.文化制度的连续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2.文化制度与宪法的关系(1)宪法是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文化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是文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1.我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概述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文化制度方面的规定主要有:(1)明确指出了我国文化的民族性和历史性特点。
《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2)总结了建国以来文化建设的成就,指出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3)强调了知识分子的作用,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4)要求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
《宪法》在总纲中从第19条到第23条对我国的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
(5)《宪法》还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机关管理文化教育的职权。
2.我国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1)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文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19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教育制度做了规定:①《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国家性质【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家性质4.1 复习笔记一、阶级性质1.国家性质的内涵(1)概念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包括两个方面: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b.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说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③社会的精神文明。
2.国家阶级性质与宪法(1)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都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这是由国家性质的重要性和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
(2)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①新中国成立后历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我国宪法在宪法序言或总纲中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②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宪法多用“国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之类词句以抽象的“人民主权”原则来表明它们的阶级性质。
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特点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
②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
③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
4.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1)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①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根本标志。
②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和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2)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
(3)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王利明《民法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七章~第九章【圣才出品】
第七章国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1.国家的民事法律地位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并不是法人,而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2.国家不同于法人的特征(1)国家是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国家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而不是法人的财产,国家只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支配这些财产。
②法人则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为基础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2)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①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中,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家可以基于其主权享受财产豁免权。
②法人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它只是独立的社会组织。
在从事涉外民事活动时,法人不能享有财产豁免权。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条件,要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不同于法人。
(4)责任承担①国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国家享有和承担,国家以国库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②法人则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1)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
(2)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通过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2.国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特殊能力(1)国家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是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享有。
例如,只有国家才具有发行国家公债的能力。
(2)国家从事民事活动能力,应该受到其特殊政策目的的限制。
(3)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大量地需要通过机关法人来进行,应区别机关法人的行为和国家作为特殊主体的行为。
第八章法律行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①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2.1 复习笔记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述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是指处于基层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群众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制度。
它具有下列特征:(1)基层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主体为处于最基层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而自治组织的职责也立足于基层。
(2)群众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
其组成人员由选举产生,其职权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3)自治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行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处理。
(4)直接性。
直接民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内在要素。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宪法和法律渊源(1)宪法。
包括《宪法》第111条和其他宪法规范。
(2)法律。
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法律渊源并不包括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在不违反高位阶规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通过抽象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村民自治1.村民自治的确立发展过程1982《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1987年、1998年分别颁布新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村民自治机关(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和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①村民会议的召集和召开a.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提议的,应当召集村民会议;b.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c.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②村民会议的职权a.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b.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范围的变化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否则不得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c.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d.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一、概念题1.地方国家机关答:地方国家机关是相对于中央国家机关而言的。
它通常是指设立于国家地方层级并行使国家权能的各类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第95条、第112条、第31条的规定,在我国,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香港和澳门,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
同时,按照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行政区域,还分别设立了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民族自治地方答: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特别行政区答:特别行政区是指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范围内所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独创。
4.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答: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活动,以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我国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
第一,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它的领导。
第二,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要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第三,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要受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审判监督。
二、简答题1.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1)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和保证法律执行权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8.1 复习笔记一、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1.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必不可少的权利种类不同,主要由制宪者所定。
(2)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与国民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常与国民互用。
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1)公民属于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属于政治概念,用以表明国家的性质、权力来源等。
(2)公民属于个体概念,人民属于群体概念。
(3)公民概念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人民主要是指革命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与敌人相对。
4.基本权利与人权(1)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基本权利”和“人权”概念可以互用,但其性质是不同的。
①“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
②“人权”则不依赖于宪法,宪法是否确认人权并不影响人权概念的存在。
(2)人权的含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它包含几层意思:①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利)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人权的理念并不是为一切文明类型所具有。
②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既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这两者恰恰是西方人权理论分野的主要依据。
③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焦洪昌《宪法学》复习笔记(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平等权1.平等权的历史渊源(1)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洛克等人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声称人生来即是自由、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天赋的,相同而无差别的。
(2)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民权利平等要求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是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平等权与平等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各国普遍将平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法律之中。
(4)在l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曾规定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l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l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平等权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①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③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2)基本特征①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②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③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④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
⑤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权的范围(1)“法律适用平等说”,即平等权仅是公民在司法、守法范围内的平等,不应包括立法平等的范围。
(2)“法律内容平等说”,即平等权不仅限定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应包括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不能违反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平等权规定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l954年宪法规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比,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已经制定以后的平等司法和平等守法范围。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宪政2.宪法实施3.国家性质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5.选民6.民主集中制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简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4.简述政党的功能。
5.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6.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哪些自治权?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2.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
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法实施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指导具体社会关系中所有人的行为。
3.国家性质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是一种社会自治。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九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公民与人民(武大2008年研)答: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范畴不同: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2.基本权利(中南财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3.人权(武大2011年研)答: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
4.平等权(武大2009年研)答: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十章国家机构(上)一、概念题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依照马列主义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组织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机构组织活动中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辅助性、常设性内部工作机构,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组织。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不能对社会和公民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4.国务院直属机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答: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划分的一个部门,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二、简答题1.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答:(1)全国人大的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具体地说,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2)全国人大的地位①全国人大是代表机关。
全国人大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宪法性法律2.宪法制定3.宪法的监督4.政党5.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2.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什么?5.简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6分,共30分)阅读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
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
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成为矗立在工地中的“孤岛”。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入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该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开发商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均无结果。
3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房屋交给开发商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开发商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问题:(1)中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哪些规定?(2)相关部门法有何规定?(3)本案中有没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情况?(4)你是否赞同房管局、法院的做法?为什么?(5)本案是以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案件,我们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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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政党制度
一、政党概述
1.政党的起源和产生
政党是一种政治组织,是现当代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
(1)近现代意义的政党以议会制为平台而产生,是代议政治的产物,议会政治的成熟程度决定着政党的宪政意义。
(2)政党是选举活动的产物,是实现自由选举的前提和关键。
(3)一些政党通过发动暴力革命和武装抵抗,以实现政党的合法化及其执政目标。
(4)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学说强调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强调无产阶级政党为保持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而对国家政权的天然的、永久的领导权,无产阶级政党是具有长期和稳定领导地位的执政党.
(5)在另一些国家,当一党专政、极权统治结束后,短时间内出现权力真空,也会产生大量新的政党。
2.政党的特征
政党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派别,或者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联盟,或者是纯粹的利益联盟。
政党一般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阶级性(群众性)
政党代表着某个特定的阶级、阶层、集团、群体的利益,作为它们的代表,竞争国家权力,捍卫它们的利益。
①政党要与其他政党竞争群众基础,扩大在全民中的影响力,并随着阶级关系、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纲领,以保持生命力。
②政党要依靠自己的政策纲领和群众基础,竞争国家政权,充分实现本阶级利益的最大化。
(2)政治性
政党围绕着国家政权进行活动,通过竞争、参与、取得和控制政权,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实现其政治追求。
(3)纲领性
政党将其基本的政治主张和目标集中确定在党的纲领、章程,以明确政党活动的手段、方式和目的,纲领是选民投票支持的重要依据。
(4)组织性
政党是一种永久性的政治结社组织,有一定的组织体系,如建立党的常设组织机构、制定组织纪律,以规范政党及其成员的行为。
有稳定的群众基础、明确的政治目标和纲领、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组织体系,使政党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政治派别,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组织。
同时,政党也区别于国家机关,政党虽然具有官方特性,但政党本身不是国家机关。
在宪法上,政党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政治组织,有确定的法律内涵和法律后果。
3.政党的类型
(1)政党的产生模式分为原生型和次生型。
①原生型是指政党产生于本国的内部条件,因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利益的差距而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导致政治上的冲突,然后通过组织政党实现执政愿望,是在本国政治和法律体制内产生的合法政党,先有国家然后有政党,一般为议会民主型政党,政党历史发展较长,如西欧和北美国家的政党。
②次生型是指在抵抗外来侵略过程中、通过斗争形式组织起来的政党,在体制外产生,
政党领导民族民主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新国家,是先有政党后有国家,一般为革命性政党。
(2)以财产占有和意识形态为标准,分为左、中、右,或左派、中间派、保守派。
(3)以是否掌握国家政权为标准,分为执政党、在野党,还有介于二者之间的参政党。
(4)以是否得到法律承认为标准,分为合法政党、非法政党。
(5)马克思主义以政党的本质属性即阶级性的标准,将政党划分为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小资产阶级的政党等。
4.政党的意义和功能
(1)政党的意义
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角是政党。
①政党首先必须有自己的政纲,聚集特定民意,代表特定阶级、阶层、集团、群体的利益。
②政党应当在国家政治权力和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通过代表特定阶级、阶层、集团、群体参与政权竞争,参与到国家意志、普遍利益的形成过程中,成为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之间的桥梁。
(2)政党的功能
①吸引政治精英,选拔政治领导;
②表达与汇集民意;
③组织与控制政府;
④动员社会;
⑤运作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及至20世纪80、90年代东西方冷战结束,政党的功能发生
了一些显著变化,传统左右翼政党对垒的状况让位于积极争取中间阶层,中间阶层的利益左右着政党的政策,政党分化加剧、区分模糊。
二、政党制度概述
1.政党制度的概念
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是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是政党组织和活动的结果,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
(1)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资本主义经济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2)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提供了政党存在和活动的空间;
(3)资本主义的民主和法治。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结社自由、言论自由、参政自由,人民可以组建政党参与政治,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政党制度产生的又一条件。
2.政党制度的分类
(1)一党制
一党制是指国家政权完全由一个政党控制,只允许一党存在和执政,不允许其他政党存在,更不允许其执政。
(2)多党制
允许多个政党存在并竞争国家政权,又区分为:
①两党制。
政权实际上由势均力敌的两大政党垄断,通过定期选举轮流执政,其他合法存在的政党从来没有机会和能力掌握政权、不可能控制政府或议会,成为政党政治生活中的点缀。
如美国、英国。
美英两国两党制的对比:
a.美国两党制形成的时间较短,而且不像英国那样有相对强大的第三党。
b.英国的两大党最初代表不同的阶级,美国的两党则代表资产阶级内部的不同利益集团。
c.在英国,执政党与反对党的界分明显,美国的两党基本构成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②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存在三个以上的力量较大的政党,根据竞选结果,结成政党联盟轮流执政或联合执政,单个的政党一般难以对政治决策起决定性影响。
多党制中有一种独特的类型,即一党长期垄断、主导国家政权的前提下的多党制衡,其他政党力量较小,无法打破一党的主导地位,日本、新加坡是其代表。
③当今世界还有一些国家实行无党制,包括如沙特阿拉伯、阿联酋、阿曼、科威特、巴林、卡塔尔、斯威士兰、文莱、汤加等采取君主专制或政教合一制度的国家。
(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
表现出两种形式:
①一党制
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一党制的理论基础是:政党自由只有在有利益敌对而不可调和的对抗制的阶级社会里才会存在,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成立其他党派。
;
②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现在实行多党合作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中国、朝鲜。
(4)政党制度的发展趋势
政党制度的形成受很多因素影响,历史和传统、经济和社会状况、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在发生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政党制度的版图分布上,基本上是英美的两党制、西欧的多党制、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一党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尤其是近二三十年来,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向多党制方向的改
造,大党主政转为多党共存,但是各国多党制本身也呈现出多样化
3.政党制度的宪法化
(1)政党制度的渊源
①在大多数国家,对政党的组织、活动和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是通过宪法惯例调整的,没有系统、明文的宪法规定。
②现代政治的运作离不开政党,在长期的政治运行实践中,相应产生了政党制度。
③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资本主义宪法开始对政党制度有所规定,一般以原则性内容为主。
④一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政党法予以调整。
⑤在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政党的某些方面的规定。
(2)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法律关于政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①在组织政党方面,有自由组党的权利,不需要国家的参与和批准,不受国家的非法侵害、取缔。
②在政党活动方面,合法组织的政党,其活动受法律保障,拥有法定的权利。
同时,政党的活动也受法律的相关限制。
③政党的政治功能方面,各国法律有关于政党参与选举以及参与人民政治意愿形成的规定。
(3)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①一党制下,政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执,政党成为国家权力的来源,执政党实际领导和行使国家政权。
②多党制国家中,政党是作为选举机器服务于竞选,政党竞争国家权力,政党是执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