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

合集下载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第五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幺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

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宪法作为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涵盖了众多关键知识点。

以下将为您详细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基本的问题。

其特征主要包括: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这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性文件的国家,其《大宪章》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后来各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宪法则以其丰富的人权保障内容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而著称。

2、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详解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详解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详解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对于考研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来说,是必须重点掌握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定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详细解析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学的定义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它主要关注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实施的方式以及宪法原则的研究。

宪法学旨在分析和研究宪法的形式、内容和功能,为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书,它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指导宪法解释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在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中,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是宪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国家行为应受法律的制约,政府及其官员行使权力应依法进行,公民权益受法律保护。

2.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宪法学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活动应该为人民谋利益。

3. 集中与分权原则:集中与分权是宪法学中的关键原则,涉及国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与行使。

它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性和统一机构的协调运行,又保障了地方特色的发展和局部自主权。

4. 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是宪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平衡,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三、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学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它涵盖国家政治制度、权力机构设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中,重点掌握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宪法的含义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了解宪法的含义和地位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意义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2. 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政治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四联法硕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四联法硕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复习的重点

四联法硕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复习的重点(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3.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4.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标准为制定宪法的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所进行的宪法分类的含义(即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的含义)、不同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依据不同的标准应当归入哪一类。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与案例解析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与案例解析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与案例解析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与案例解析宪法学是法学硕士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作为考生备考的关键之一,需要对其重点知识点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

本文将针对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对宪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整理,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知识点。

1. 宪法的定义和特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利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其他普通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长期稳定性:宪法通常具有较长的存续期限,不易频繁修改,以确保国家制度的稳定。

(3)权威性和约束力:宪法对国家、政府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2. 宪法的来源和形式宪法的来源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传统宪法以及法律宪法等。

形式上,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为成文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宪法的主体部分宪法的主体部分包括国家机构、权利和义务、根本原则等。

3.1 国家机构: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3.2 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3.3 根本原则:宪法的根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领导等。

4.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但修改宪法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宪法的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5. 宪法的保障机制宪法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宪法的实施保障。

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的实施保障则通过法治建设和法律教育等方式来保障。

案例解析:案例一:某市政府发布一项规定,对市民进行宵禁管理,禁止晚上11点后在公共场所活动。

法律考研宪法笔记

法律考研宪法笔记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3、权利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宪法形式: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6、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权力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7、国家性质: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应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在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8、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0、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1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1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为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4、特别行政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宪法学)背诵版

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宪法学)背诵版

欲索取更多考研资料,请上北京天问教育网站官网!宪法学1. 宪法的序言部分:倒数第三段“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总纲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2. 第7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3. 第10条记住.4. 第19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4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5. 第24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6. 第26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30条记死,必记。

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8. 第36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9. 第38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0. 第40条: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检查通信.11. 第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2. 第43条,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换一个说法就是,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3. 第49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14. 58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5. 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16. 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要记清楚”二个月”17. 第61条,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一.doc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一.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速记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速记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速记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研究的是宪法的制度、原理和运行等方面的问题。

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宪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等。

1.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上位法的最高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结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次,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章程,决定了国家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

再次,宪法是一部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最后,宪法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理念。

1.3 宪法的功能宪法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保障性的功能。

首先,宪法具有指导性功能,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指导。

其次,宪法具有约束性功能,限制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行为。

再次,宪法具有保障性功能,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宪法学的基本原则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的指导,这些原则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石。

2.1 宪政原则宪政原则是宪法学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治参与的权利。

宪政原则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

2.2 共和原则共和原则是宪法学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它强调国家应当以民主共和的形式组织和运行,反对君主制和专制制度。

共和原则要求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机关应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权力。

2.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公正、公平和透明。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宪法中的重点条文速记以下是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宪法学重点条文的速记要点。

3.1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笔记

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笔记

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笔记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单选、多选、简答)一.宪法的定义一般而言,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手段),来保障人权(目的)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法理学内容)(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一般法律。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改宪法的机关: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提议:常委会或者五分
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
法律上”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多选、简答)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俄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234下一页。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梳理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梳理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梳理宪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中的重要一科,它涉及到国家政治体系、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解释与实施等诸多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针对浙江省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与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学基本概念与分类1. 宪法学的定义及研究对象: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成立、发展、解释和实施等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宪法及其相关问题。

2. 宪法学的基本分类:宪法学可分为宪法理论、宪法制度、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四大基本部分。

二、宪法法律体系与宪法的地位1. 法律体系的概念与分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系统,它可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不同的法律领域。

2.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其他法律具有统帅和审查的作用。

三、宪法的起源与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起源于古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如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和罗马帝国的法典等,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代宪法的雏形。

2. 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经历了人权宪法、政治宪法和社会宪法三个阶段的发展,不断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治理的需要。

四、宪法的解释与实施1. 宪法法院的作用和职责:宪法法院是负责解释宪法、审查宪法合宪性和保障宪法权利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宪法解释、宪法审查和宪法保障等。

2. 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途径来保障和实施这些权利。

五、宪法的修正和完善1. 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的修正一般需要符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如国家机关的提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等,修正后的宪法将对国家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2. 宪法的完善与发展:宪法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需要根据社会变革和国家需要来不断完善现有的宪法制度。

六、宪法与国际法关系1. 宪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宪法与国际法是两个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宪法通常都包含了对国际法的适用和承认规定。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

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

(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属性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2345678910下一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4 宪法学》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4 宪法学》读书笔记思维导图PPT模板下载
最新版读书笔记,下载可以直接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4 宪法学》
PPT书籍导读
读书笔记模板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考生
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
组织
机构
公民
形式
国家
法学
宪法学 自治
笔记
宪法
机关
权利
制度
群众性
我国
公民权利
01 扉页
目录
02 前言 preface
03 第一章 宪法基础理论
05
第三章 国家制度和国 家机构
04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
06 附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 别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 点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率和效果。
扉页
前言 preface
第一章 宪法基础理论
0 1
第一节 宪法的基 本概念
0 2
第二节 宪法的渊 源
0 3
第三节 宪法的分 类
0 4
第四节 宪法的基 本原则
0 6
第六节 宪法的创 制与修改
0 5
第五节 宪法效力
第七节 宪法解释 第八节 违宪审查
第九节 西方宪法 史
第十节 中国宪法 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0 1
第一节 公民权利 的基础理 论
0 2
第二节 平等权
0 3
第三节 政治权利
0 4
第四节 宗教信仰 自由
0 6
第六节 监督权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3.doc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3.doc

一、什么是选举制度和选举法?答: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

选举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

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有哪些内容?答: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

一切国家政权机关,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

因此,选举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质。

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什么?答: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1-fashuo.doc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1-fashuo.doc

一、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有哪些?答:根据国家权利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不同,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1.议会制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最高权力机关;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代表国民意志。

政府由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组成,政府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的监督。

国家元首是总统,由选举产生的总统通常没有实权,只履行外交礼仪等名义上国家元首的职责。

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有相似之处。

采用议会制的国家,议会一般是由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各国采用的名称不同。

2.总统制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由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政府的组成不是取决于议会中政党席位的多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除对总统可以行使弹劾权外,不能强迫总统辞职,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

国家机构是依“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国家权力体系的,议会由选举产生,行使立法权,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总统行使行政权。

美国是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

3.委员会制委员会制是现在瑞士所实行的特殊形式的共和制。

委员会制也叫合议制,国家立法权属于议会,由议会选举产生联邦委员会即最高行政机构,委员会由7人组成,选1人为主席,主席为国家元首。

联邦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重要事务,并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受议会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特点?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其他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西方主要国家一般都采取两院制的代议机构,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历史传统采取一院制。

一院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有效地进行国家管理,同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相一致的。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反映了各阶级、阶层的利益,没有必要再采取两院制互相牵制。

2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实行兼职工作制。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宪法学第一章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 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 1679年〈人身保护法〉2. 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主权在民2.权利分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罪刑法定5.无罪推定四. 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1.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坚持改革开放4.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5.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

(乡级仍然为3年)(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1.序言部分: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3)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4)发展社会作用市场经济。

2.其他部分:五. 简述宪法的分类(一) 资产阶级学者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实质分类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2.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六. 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权威性: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3.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最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4.纲领性: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渐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映地变化发展。

七. 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八. 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九.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十. 简述宪政实施的内容。

十一.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

宪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

宪法的遵守通常包含两层意思:1)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十二. 简述宪政实施保障的体制及基本方式。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英国。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此体制。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起源于1799年法国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专门机关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

十三.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时候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事后审查。

3.我国的审查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十四.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

3.组织保障: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保障。

4.依靠人民群众。

第二章一、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2.爱国统一战线二、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三、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四、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五、怎样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六、简述选举制度的意义。

七、简述我国选择制度的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八、简述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1.选举的组织:直接选举委员会,间接人大常委会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选举5.带代表的罢免和补选九、简述我国民族区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简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经国务院批准。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一、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的特征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主要特点十二、简述“一国两制”的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完整。

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和繁荣,租金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

4.它丰富和发展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十五.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1. 特别行政区长官2. 特别行政区政府3.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4.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第三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

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

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五.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1.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1.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