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分析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刑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概念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的主要后果是刑罚。
2、形式:(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两部刑法典:“79刑法典”、“97刑法典”(2)单行刑法。
属于特别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
(3)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本质上(阶级特征),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法方法禁止、惩罚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制定、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
4、特征(法律特征):(1)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2)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力程度更严厉。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二、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任务:(1)惩罚、预防犯罪,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体系(1)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分“分则”“总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2)总则规定犯罪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固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总则和分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解释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社会生活是多样的、多变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在那个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解释。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法律硕士完整笔记全套个人笔记
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法律硕士法理学笔记全面
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法理学考点及笔记(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学1,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2,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不是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了法学派别,编写了法学著作。
中世纪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12世纪至16世纪是罗马法的复兴时期,出现了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要求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理论和学说。
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资产阶级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
它们为法学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合理的观点。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法学硕士2021法学综合《刑法学》《民法》考点笔记
法学硕士2021法学综合《刑法学》《民法》考点笔记1、刑法学考点复习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庖丁解牛)】【通关提要(提纲挈领)】作为入门知识,本章绪言总体介绍了刑法学的一般知识,包括:概念、研究对象、学科体系、作用、研究的意义和方法等。
本章内容基础且比较简单,不是考查重点,常规识记理解即可。
【考点难点归纳(厚积薄发)】考点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见表0-1)★表0-1 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考点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见表0-2)★表0-2 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2、民法考点复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某牛人整理的法硕考试笔记
某牛人整理的法硕考试笔记一、导言在备战法律硕士考试的过程中,合理整理笔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整理笔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消化和理解知识,提高复习效率。
本文整理了某牛人考试经验中的法硕考试笔记,旨在提供给广大考生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够在备战法硕考试的道路上助你一臂之力。
二、考试科目概述法硕考试一般分为笔试科目和面试科目,其中笔试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等多个学科。
面试科目主要考察个人的思维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笔试科目重点整理1. 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法硕考试来说,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是非常重要的。
在准备法理学考试的时候,可以着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法的基本概念与本质特征•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法律规范的产生和运用•国家法律体系与国际法体系•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关系2. 宪法学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起源、性质、作用和组织法的一门学科。
备考宪法学的时候,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的定义与特征•宪政原理与宪法原则•宪法的修改与解释•国家机构与宪法组织结构•基本权利与自由3. 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定的学科。
备考刑法学时,可以着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则的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和区别•情节与责任的关系•刑法中的一般原则和共同准则4. 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及其变迁规律的学科。
备考民法学时,可以着重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主体、客体和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关系•契约和不当得利行为•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5.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国民经济管理法的学科。
备考经济法学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经济法的分类和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经济法中的市场秩序和企业法律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四、面试科目技巧分享面试科目是法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仅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法制史引言法制史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来源与发展,从而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运用现代法律。
本文旨在为法律硕士学生提供一份超全的法制史笔记,帮助他们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制史的重要知识点和理论。
1. 古代法律体系古代法律体系包括古代近东法、古代埃及法、古代印度法、古代中国法等。
这些古代法律体系是人类社会最早形成的法律秩序,对后来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1.1 古代近东法古代近东法包括巴比伦法、亚述法、赫梯法等。
巴比伦法是古代近东法的主要代表,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所在地。
巴比伦法强调对人身、财产和婚姻等方面的保护,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刑法制度。
1.2 古代埃及法古代埃及法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埃及法律主要有宗教法和非宗教法两大部分,其中宗教法是最为重要和广泛应用的法律。
埃及法律体系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程序和刑法制度。
1.3 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主要有吠舍法和悉达摩法两大体系。
吠舍法是古代印度的宗教法律,与印度教密切相关;悉达摩法是一种世俗法律,涉及印度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古代印度法体系中注重对财产制度、婚姻制度、刑事制度等的规范。
1.4 古代中国法古代中国法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具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一。
古代中国法主要有礼法、律法、刑法等。
礼法强调社会道德规范和个人道德修养;律法是具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规范;刑法主要包括刑罚的规定和适用。
古代中国法律还注重对君臣关系、家庭伦理等的规范。
2. 中世纪法律体系中世纪是欧洲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尤其是基督教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整个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 教会法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
教会法主要由教皇、主教和神职人员制定和适用,主要目的是维护教会的权威和信仰纯洁度。
教会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教会规章和法令。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律硕士综合辅导:法硕笔记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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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法:(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1)西文的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2)西文的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
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
即自然法与
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1.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狭义的
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
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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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法:(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
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
《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1)西文的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2)西文的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
现形式。
即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1.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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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法硕笔记2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法硕联考必备—-李芳晓刑法完整听课笔记(完美打印版)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
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原创5篇)关于对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本文将围绕读书笔记,进行解答论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学研究生读书笔记篇1《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作者:梁慧星1.简述这本书:《民法总则》是梁慧星教授编写的法学研究生教材,该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民法的总则规则和相关制度,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合同、物权等章节,是一本非常经典的民法教材。
2.内容概述: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合同、物权等章节。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作者详细阐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素,并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自然人和法人则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作者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详细阐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则是本书的新增内容,作者介绍了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并详细阐述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合同则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作者介绍了合同的分类、特征和成立要件,并详细阐述了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物权则是本书的重要内容,作者介绍了物权的分类、特征和成立要件,并详细阐述了物权的保护和消灭。
3.我的理解和收获: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民法的总则规则和相关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深刻认识到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它是一个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我还学到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最重要的是,我深入了解了合同、物权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对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很大的帮助。
4.推荐理由:《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经典的民法教材,它的内容全面、系统,语言简练、易懂。
作者的讲解清晰、易懂,让我能够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相关知识和理论。
同时,《民法总则》也非常实用,它涵盖了大量的案例和实践经验,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实际应用。
因此,我强烈推荐这本书给所有法学研究生或者对民法感兴趣的人阅读。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2023法律硕士联考一本全 背诵薄讲义 宪法 法制史》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七十三表:元代民 事制度
第七十四表:元代行 政司法制度
01
第七十五表: 明代主要立 法
02
第七十六表: 清代主要立 法
03
第七十七表: 明代刑事制 度
04
第七十八表: 清代刑事制 度
06
第八十表: 清代民事经 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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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表: 明代民事经 济制度
第八十二表:明代 司法制度
第四十九表: 合宪性审查
第二部分 法制史
01
第一章 先 秦法律制度
02
第二章 秦 汉法律制度
03
第三章 魏 晋南北朝法 律制度
04
第四章 隋 唐法律制度
06
第六章 明 清法律制度
05
第五章 宋 辽夏金元法 律制度
第八章 民国时期 法律制度
第七章 清末法律 制度
第九章 革命根据 地法律制度和绪论
第八十一表:明代 行政制度
第八十三表:清代 司法制度
01
第八十四表: 清末预备立 宪
02
第八十五表: 清末刑事修 律
03
第八十六表: 清末民商修 律
04
第八十七表: 清末诉讼修 律
06
第八十九表: 清末司法制 度的变化
05
第八十八表: 清末修律总 结
第九十表:民国时期 宪法性文件
第九十一表:民国时 期立法概况
第九十二表:民国时 期刑事民事立法
第九十三表:民国时 期司法制度
第九十四表:革命根 据地宪法性文件
第九十五表:革命根 据地土地制度
第九十六表:革命根 据地劳动制度
第九十七表:革命根 据地婚姻制度
第九十九表:革命 根据地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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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 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权与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五) 司法制度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1.以法治国2.刑无等级3.行刑重轻4.法布于众(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1.法经(1)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规定了六禁。
4)《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商鞅变法(1)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 不赦不宥。
d. 鼓励告奸。
e. 实行连坐。
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2)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二) 立法概况1.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
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
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
又名〈朝贺律〉。
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
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五) 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2.诉讼制度:(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春秋决狱:(1)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2)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3)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4)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分析古文)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立法概况:(1)。
《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