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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第五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幺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
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20)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20)中国宪法学是法律硕士必考的科目,虽然分值不是很高,但是面对2017考研这样的战场,考生也要好好把握,熟记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征:1)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2)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进行的活动3)为了表达某种意愿22.结社自由: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3.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派别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派别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24.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25.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只有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才有权决定扣押或者拆检公民的有关信件2)扣押或拆检公民的信件只有两种原因:一是国家安全的需要,而是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3)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等,经查明不影响国家安全或与犯罪无关,应立即退还原主或交还邮电部门4)须扣押的邮件、电报等,应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邮电部门5)对公民个人保存的邮件、电报等,如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认为需要检查时,公民有义务交出。
如公民拒绝交出,可以强行搜查,但必须出示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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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学 笔记
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法律考研宪法笔记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3、权利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宪法形式: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6、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权力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7、国家性质: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应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在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8、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0、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1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1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为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4、特别行政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宪法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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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总纲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2. 第7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3. 第10条记住.4. 第19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4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5. 第24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6. 第26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30条记死,必记。
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8. 第36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9. 第38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0. 第40条: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检查通信.11. 第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2. 第43条,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换一个说法就是,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3. 第49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14. 58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5. 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16. 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要记清楚”二个月”17. 第61条,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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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
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1、资:称“天赋人权”。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一,名词解释斜体的相对更重要点.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人权,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
3.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7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8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
9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10总理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12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14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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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形式
国家
法学
宪法学 自治
笔记
宪法
机关
权利
制度
群众性
我国
公民权利
01 扉页
目录
02 前言 preface
03 第一章 宪法基础理论
05
第三章 国家制度和国 家机构
04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
06 附录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考笔记》主要是针对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考生,套书包括5个分册,分 别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每本书都是对相应考研教材的提炼和综合整理,解析重 点和难点,紧扣考点,能够有效地提高考生的学习效率和效果。
扉页
前言 preface
第一章 宪法基础理论
0 1
第一节 宪法的基 本概念
0 2
第二节 宪法的渊 源
0 3
第三节 宪法的分 类
0 4
第四节 宪法的基 本原则
0 6
第六节 宪法的创 制与修改
0 5
第五节 宪法效力
第七节 宪法解释 第八节 违宪审查
第九节 西方宪法 史
第十节 中国宪法 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0 1
第一节 公民权利 的基础理 论
0 2
第二节 平等权
0 3
第三节 政治权利
0 4
第四节 宗教信仰 自由
0 6
第六节 监督权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3.doc
一、什么是选举制度和选举法?答: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
选举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
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有哪些内容?答: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
一切国家政权机关,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
因此,选举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质。
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什么?答: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
考研法律学宪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宪法重点知识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最高法律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考研法学中,宪法常常是一个重要的考察点。
下面将介绍一些考研法律学宪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它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原则等。
考研法学中,对于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十分重要。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的创造者,拥有国家主权。
在宪法中,人民主权主要通过选举和直接民主的方式行使。
2. 社会主义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公有制经济、优先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深化改革等。
3. 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我国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
4. 民族自治原则: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和行使自治权的范围。
5. 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宪法中,有一些特别规定了宪法的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这些包括:1. 宪法的占统一地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统帅地位,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 宪法的直接效力:在我国,宪法具有直接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宪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3. 宪法的优先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优先适用宪法的原则主要是在宪法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时的适用原则。
4. 宪法的宪事例外原则:在我国,宪法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事物和行为规定了例外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修法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家的发展,宪法的修法成为必然的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修法的程序和范围,主要包括:1. 修宪的组织和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并经公民投票通过。
2. 修宪的限制和条件:我国宪法对于宪法的修正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保护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根本权利。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宪法学(我国是刚性宪法和成文宪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宪法现象包括宪法意识和宪法物质或宪法思维与宪法存在两方面的内容。
(即一个抽象方面,一个具体方面)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宪法典(宪法文本)2宪法理论3宪法规范4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1宪法典:宪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宪法条文所形成的背景、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
2宪法理论:深入学习研究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把握宪法的基本规范和内涵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主要是调整国家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4宪法现象及宪法的运行过程:透过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把握其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
宪法学的基本构成要素:1宪法概念2宪法原则3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实践性(功能)2规范性(学科的规律)3开放性(知识的品质)4综合性(知识体系)5价值性(知识的属性)6鲜明的政治性7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基础性:许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政治性:因为宪法具有政治性,所以宪法学也具有政治性宪法与政治,宪法是“政治的儿子,同时也是政治的父亲”(政治制度的基础是宪法,宪法又限制政治活动)2宪法学的实践性,宪法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保护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宪法学的规范性所谓规范性意味着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是探究:主要体现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内涵,为宪法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
宪法学的开放性宪法学的根本任务是探究宪法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学是始于规范、终于规范的封闭体系。
宪法学是开放的。
表现为1宪法学对其他学科和知识体系的开放2对社会现实合理性的开放(宪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的互动过程)体现为宪法变迁。
宪法学的价值性表现在:通过研究,不断探索并努力实现宪法所蕴含的人类价值。
价值包括:对国家的权力保持警惕监督,对人的尊严与自由时刻维护。
宪法学的综合性1研究内容的综合性:宪法学是研究各种宪法现象的性质与存在形式的高度概括的知识体系。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12)
法硕(非法学)考研:宪法学知识点梳理(12)中国宪法学是法律硕士必考的科目,虽然分值不是很高,但是面对2017考研这样的战场,考生也要好好把握,熟记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整理了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23.选举的程序;1)划分选区2)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4)投票选举5)公布选举结果24.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10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5.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26.政党:指由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的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27.政党的特征:1)鲜明的阶级性2)明确的政治纲领3)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4)严格的组织纪律28.政党制度:关于政党的地位、作用以及有关政党掌握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29.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3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2)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着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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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单选、多选、简答)一.宪法的定义一般而言,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手段),来保障人权(目的)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法理学内容)(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一般法律。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改宪法的机关: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提议: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法律上“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多选、简答)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俄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