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第五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幺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
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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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单选、多选、简答)一.宪法的定义一般而言,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手段),来保障人权(目的)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法理学内容)(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一般法律。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改宪法的机关: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提议: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法律上“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多选、简答)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俄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234。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主要研究国家政权的性质、组织和职能,以及宪法对个人和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
本篇文章将通过对宪法学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二、国家政权1. 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政权是指国家用以实施统治的权力和职能的实体,它是整个国家统一意志的实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包括六个方面:国家政权具有最高性、排他性、本位性、强制性、普遍性、无偏性。
2.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宪法学中,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单一制和分立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政权的全部权力由一个机关行使,如中国的主席制;分立制是指政权的各个职能由不同机关行使,如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相互制衡。
3. 国家政权的职能国家政权的职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
其中,立法是最基本的职能,在宪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
立法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以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
三、宪法与人权1. 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确保了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平等享有。
2. 宪法对人权的规范宪法通过法律制度对人权进行明确的规范。
其中,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比如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
3. 案例分析:宪法与言论自由案例:某国A公民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结果被政府以侮辱国家形象为由处以刑事制裁。
分析:根据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包括对政府政策的批评。
政府对A公民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涉嫌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宪法应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限制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干预,以确保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行。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概述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概述宪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涵盖了众多的内容和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考研法学学子必须要掌握和了解的。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概述,帮助考生们对宪法学重要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科学,它旨在研究国家的根本法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组织和权力运行的总章程,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制度、国家组织、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二、宪法学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含义与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组织和权力的总规范。
宪法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2. 宪法的性质与特点宪法具有法定性、统治性和特别性的特点。
法定性意味着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统治性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与限制;特别性则体现在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3.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民主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宪法制度运行的基石,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
宪法的价值体系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方面,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本准则。
4.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体、政体、国家机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公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等具体事项。
宪法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地方机构以及附则等部分。
三、云南省考研宪法学复习重点1. 中国宪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中国宪法的地位与作用、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
2. 国家组织与权力运行机制涉及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大等机构的职责与权力运行机制。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包括公民的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梳理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研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云南省考研法学的宪法学核心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相关知识。
二、宪法的定义与意义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具有优先于其他法律的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原则、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研究宪法的形成、解释和实施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全民国家的民主主义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原则、分权制衡原则等。
全民国家的民主主义原则体现了人民的统治地位和国家民主执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国家管理的法制化。
分权制衡原则保障了国家权力的均衡和限制。
四、宪法的内容和结构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序言、总纲、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
宪法的结构分为序言、总纲、各章节和附则等。
具体包括国家机构、国家权力的行使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五、宪法的解释和修改宪法的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和宪法司法审查两种形式。
宪法的修改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案需按照法律程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才能生效。
六、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实施需要政府以及各级机关、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宪法履行职责和权力。
宪法的保障主要包括监督和诉讼机制,人民通过监督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云南省宪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趋势云南省宪法学研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宪法建设和实践的关注,以及对基层自治机构和农村社区的研究。
云南省宪法学研究的趋势包括与时俱进、加强实践和国际交流等方面。
八、结语本文对云南省考研法学的宪法学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解析
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解析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宪法学的重点内容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宪法学重点内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于组织和运行国家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良好运行。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罗马和古希腊的宪政思想。
现代宪法的发展主要源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宪政实践,其中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宪法编写以及国家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宪法实施的原则宪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民主原则等。
宪法的实施应当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前言、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结构通常由总则、单行条款和附则组成,每个部分都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宪法解释是指针对宪法中存在的模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以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宪法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六、宪法修正和宪法权威宪法修正是指对已经实施的宪法进行修改和变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变化。
宪法的权威来自于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和公众的认可,宪法的权威性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包括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各国宪法的实施情况,可以为国家的宪法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宪法学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实施原则、主要内容和结构、解释和审查、修正和权威、研究方法和途径等方面。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学 笔记
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法律考研宪法笔记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3、权利制约原则: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4、宪法形式: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6、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权力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7、国家性质: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应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在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8、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10、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1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相互关系。
12、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为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4、特别行政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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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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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研复习笔记0000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1、资:称“天赋人权”。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研生来说,宪法学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门课程。
在备考过程中,重点知识点的整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本文将对上海市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整理,以帮助考生进行复习。
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问题1. 宪法学的定义和内涵- 宪法学的定义: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内容和运行机制的学科。
- 宪法学的内涵: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的性质、功能、形式、制定程序、修改程序等。
2. 宪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学的地位: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学的基石和灵魂,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基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 宪法学的作用:宪法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国家政治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建立有效的法治体制、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等。
3.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比较法:通过对比不同历史阶段宪法的发展变化,揭示出宪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
- 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实际宪法文本和相关数据的系统分析,探讨其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
- 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原理,从宪法规定的系统性、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
第二章:宪法的性质与功能1. 宪法的性质- 宪法的法律性质: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法律的性质,具有普遍适用、强制力等特点。
- 宪法的政治性质:宪法是政治性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基本政治制度。
2. 宪法的功能- 约束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 维护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尊严的权利。
- 维护社会秩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的形式和修正1. 宪法的形式- 宪法的形式:宪法可以是成文宪法或习惯宪法,成文宪法是通过正式的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文本,习惯宪法是通过长期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习惯积累的宪法规则。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
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
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
(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属性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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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知识总结
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知识总结宪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宪法学的核心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为大家总结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宪法学的核心知识,并提供一些复习方法和技巧。
一、宪法学概述宪法学是法律学科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宪法的形成、内容、作用和实施等问题。
宪法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的法典和宪章,历史发展可以分为自由主义宪政时期、社会主义宪政时期和多元化宪政时期。
2.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中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法治原则、平等权利保障等。
3. 宪法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宪法学的复习方法和技巧1. 系统学习宪法学的知识点繁多,需要系统地学习,并建立起宏观的理解框架。
2. 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分析,把理论联系到实际中去,深入理解宪法的意义和作用。
3. 多练习通过大量的习题练习,可以加深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并掌握答题技巧。
4. 参考案例宪法学的学习可以借助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对于理解宪法的具体应用具有重要作用。
5. 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能力情况,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有针对性地复习重点和难点内容。
四、复习资料推荐在复习宪法学时,可以参考以下福建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1. 《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这本教材详细介绍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内容丰富、权威性强,是考生复习的重要参考书之一。
2. 《福建省考研法学精讲班讲义》这是一套专门为福建省法学考研考生编写的复习资料,包括了宪法学的核心知识点和重点题型分析,非常适合福建考生复习使用。
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要点总结
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要点总结吉林省考研法学考试对宪法学的要求较高,考生需掌握宪法学的相关要点。
以下是关于宪法学的要点总结。
一、宪法学概述1. 宪法学的定义:宪法学是研究国家宪法的起源、性质、形式、内容、作用以及组织和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的学科。
2. 宪法学的分类: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践宪法学两个方面,前者主要研究宪法的性质、原则和理论基础,后者主要研究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宪法的性质与功能1. 宪法的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政治体系、国家机关及其成员有约束力。
2. 宪法的功能:宪法起着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作用。
三、宪法的起源与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通过不同形式的建立和演变发展为现代宪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发展经历了部分宪政、完全宪政和有限宪政等阶段,具有鲜明的历史特点和国别特色。
四、宪法的内容1. 宪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人民主权、宪政原则、法治原则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观念。
2. 宪法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包括自由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等。
3. 宪法的组织机构: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4. 宪法的修改和增补:宪法的修改和增补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批准。
五、宪法的解释与实施1. 宪法的解释方式:宪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有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精神解释等。
2. 宪法的实施机构:宪法的实施需要依靠行政、立法、司法等各个机构的协同合作。
3. 宪法的实施过程:宪法实施的过程需要政府、法院等机构积极参与,确保宪法的贯彻落实。
六、宪法的保障机制1. 监督机制:宪法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及其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责。
2. 司法保障:宪法实施需要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保障公民的权益和法制的权威性。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知识点总结在法学领域,宪法学被认为是一门基础而重要的学科。
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宪法学的重要知识点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性质与功能、宪法的修正与解释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1. 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它以研究国家根本法、国家组织形式、国家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原则和国家重要制度等为核心内容,是国家政治法学的重要分支。
宪法学从宪法的角度研究国家政治法律问题,关注国家政治组织、权力机关以及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宪法的性质与功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性质与功能:(1) 法律的最高标准:宪法是居于法律体系顶端的法律,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2) 国家制度的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关等。
(3) 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4) 政府行为的限制:宪法对政府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保证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 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石: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的政治稳定。
3. 宪法的修正与解释宪法作为一部法律,具有修改和解释的需求。
宪法的修正一般分为正式修正和非正式修正。
正式修正通常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修改宪法内容,非正式修正则是指通过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发展来修改宪法。
宪法的解释有多种形式,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等,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宪法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宪法的修正与解释是确保宪法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手段。
4.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法理学方法、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等。
法理学方法是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它主要从宪法的规定、文字以及规范逻辑等方面进行研究。
比较法方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的宪法来揭示和分析宪法中的共同原则和规范。
历史法方法则通过研究宪法的历史发展来揭示和分析宪法的演化过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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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者的区别: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考研改变命运5.事件与事实行为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三章公民1.公民与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二者的区别:1)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指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二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有关。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考研改变命运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二者的区别是:1)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2)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1)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法人1.法人与个人合伙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二者的区别: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者的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1)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考研改变命运止时消灭。
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一.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
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二者的区别:1)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
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二者的区别是: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1)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考研改变命运4.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1)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
5.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