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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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规定
(2007年修订)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一项严肃而认真的工作,是全面检查学生课程学习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操作技能的情况,是客观评判学生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教师客观评价教师教学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考试课程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独立的实验、实训课、各类实习等),均应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以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

实行开卷考试及其他考试改革的课程须经开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考查课程可以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大型作业(设计、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也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听课、作业、完成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多种形式进行综合考核。

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研室认可。

第四条命题与试卷
1、命题应以本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试题覆盖面尽可能大,难度和题量适度,题面表述简略明确、完整准确,引导学生把重点放在综合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考试内容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一般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40%。

2、由两位以上(含两位)教师担任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实行统考,并集中阅卷评分。

全院公共课实行统考。

3、各门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逐步建立并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

在系部主任领导下,由教研室确定命题教师、有试题库的课程,试卷从试题库中直接调出,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审定。

个别特殊课程暂时无法实行教考分离时,由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对任课教师所出的试卷进行审批,或指定专业人员审查。

4、期末考试范围应覆盖全学期的教学内容。

采用闭卷笔试课程在命题时应拟定命题计划,提交份量、难度相当的A、B试卷两套,并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用于考试,另一份备用。

5、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严格保密制度,严禁泄题。

6、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出卷教师应对试卷质量、份量、难度、保密性负责。

第五条考试时间
1、考试课程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可在该课程结束时进行。

考查课程必须在考试周前结束。

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应在该教学环节结束时进行。

2、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六条成绩评定与考卷分析
1、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其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为30%(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安排一次及以上阶段性测验,计入平时成绩)。

考查课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各占50%。

考查课、实习、实验(指单独记成绩的实验课)、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按五级计分制记载成绩。

班级学生的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各部分比例建议为:优(90-100)10%,良(80-89)20%,中(70-80)35%,及格(60-70)25—30%,不及格(∠60)10—5%。

选修课按考查课方式记载成绩。

2、任课教师在考试(查)成绩评定后,应进行考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

3、教研室应于期末或下学期开学初组织教师从教与学两方面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及时向所在系部反馈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书面总结送交系部存档。

第七条试卷与成绩管理
1、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在三天内将成绩评定完毕,将学生课程成绩单送学生所在系,并完成网上成绩的报送、按学分制规定记入学分。

考核成绩送交学生所在系后,未经教务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学生成绩。

2、已评阅的试卷由各系部保存。

学生本人一般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分有异议,应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

3、学生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可申请参加
重修考试,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可有两次申请重修考试机会。

选修课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重新选修。

4、学生成绩平时由系部进行登记、存档、保管,学期结束时原始记录成绩单报送交教务处存档。

学生毕业后,需将成绩资料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八条考试组织与纪律
1、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于考试周前一周公布考试日程安排、考场、监考与巡视员名单等,由各系教务员(秘书)负责分别通知到各有关人员。

考查课程由开课所在系部进行组织。

考试日程、方式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2、各系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组织学生复习迎考。

平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学生勤奋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教育,加强平时的考核和检查,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3、考前安排教师进行辅导答疑,但不得圈定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4、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正常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巡视员要督促、检查考场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监考、巡视员不得擅离职守、徇情松懈,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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