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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法学专业本科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论文范文一: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摘要: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一、引言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
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
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
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
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
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
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
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本文在论证法律意识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法治;现代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基于现代法制实践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合理性的主观心理反映。
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第一,主宰一切社会生活的形式和手段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所谓特权;第二,法律意识作为一种非人格力量,是用以特殊的理性原则建构起来的法律程式从关注和关怀人的终极运层面切实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全面实现社会正义;第三,每个社会主体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秩序等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而人们都理应自觉的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内在要求,实现这个治国方略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不仅表现为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方式的现代化,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则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因此,分析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社会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是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是法律现实在人的精神世界中的映现。
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蕴涵着法的本体,决定着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社会功能和运作机制,而且直接决定着公民的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建立其上的公众意识,而且,法律意识作为人们的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上层建筑,必然反作用于其赖以产生的社会法律现实,因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必将极大的推进社会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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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选题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研究内容及可行性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论题的研究方法:通过查找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以及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收集相关资料后,理清思路开始进行写作。
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具体措施和建议需要在研究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劳动仲裁具有特殊的强制原则,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是劳动仲裁与其他仲裁形式的重要区别。
在劳动仲裁中,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这种强制执行力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种强制执行力也需要仲裁机构和裁决人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劳动仲裁实行简便、快捷的特点相比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劳动仲裁不需要过多的证据和程序,通常在一个月内就能作出裁决。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主要是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一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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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
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
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
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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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2)推荐文章毕业论文法学论文热度:毕业论文法学热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热度: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分享热度:精选范文关于法学理论锦集热度:本科法学毕业论文篇二:《我国法学未来的走向趋势分析》当我们研究法律时,我们不是在研究一个神秘莫测的事物,而是在研究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
我们是在研究我们所需要的东西,以使其可以呈现于法官面前,或者可以建议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免于卷入诉讼。
——霍姆斯[1]一、引言2005年,邓正来教授发表了《中国法学向何去》一文[2]。
此后的3年中,正来教授又以同类主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论文(以下统称“邓文”)[3]。
邓文的发表,在法学界引起了较大反响。
我认为,引起这种反响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邓文提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样一个恢宏、甚而惊世骇俗的问题,涵盖着所有中国法学人的价值、利益和关切。
面对“向何处”这一根本性的设问或诘问,任何一个法学人都没有理由不对邓文投过一束关注的目光,并期待从邓文中获得某种答案,潜隐地比对自己在前行中的方位。
其二,邓文中的一些观点及其论证,留下了太多可以质疑的空间,从而吸引了一批关心中国法学命运、学术激情丰沛的年轻法学人,尤其是博士、硕士研究生(主要限于法理学、法哲学专业)对相关讨论的介入。
[4]如果不是法学界多数主流学者(包括其理论观点受到邓文重点批判的学者)对邓文抱以“不相为谋”的态度,可以想见,邓文所引起的反响必定会更为壮观。
始自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法治的实践,把中国法学也带入到“显学”的地位;法学获得了任何时期都不曾有过的社会意义。
并且,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因素和现实条件,中国的法治必定有其独到的性状与特征,建构法治秩序的过程必然包含着多方面的创造与探索,这又更加凸现出法治实践对法学的借重与依赖。
因此,在中国法学与法治实践相伴而行30个年头的当口,法学人对这一历程进行审慎的反思,检视一下自己脚下的道路,无疑是必要而富有意义的。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
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
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
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策文件中。
如《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相关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
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
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
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
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与人文科学不同,如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相比,法学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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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范文一: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
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
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
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
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篇1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オ一、法律人性化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
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
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
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
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
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
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3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3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必须承认,中国的论文联盟大学教育,早已经从以往的精英教育转向现在的大众教育,法学专业作为热门专业,更是在全国各地四处开花。
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2021年中国法治蓝皮书》统计:截止2021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达30万人左右。
在现行体制下,毕业论文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顺利毕业并取得学位的必备条件,教育部门设置本科毕业论文的初衷在于检测学生在本科阶段是否学到了应该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然而,从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答辩和管理等环节来看,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论文指导、答辩和管理更侧重形式,毕业论文相同鸡肋,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评,取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声音也或有响起。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现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是学校对其经过四年学习是否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能力的一次综合考察。
尽管毕业论文关系到能否顺利毕业拿到学位,学校一般也为学生安排较为充足的论文写作时间,但毕业生对本科毕业论文并不以为然,应付论文提交和过关更是自有一套方法在手,离开下载、剪贴、拼凑甚至抄袭,毕业论文简直无法炮制。
以被迫重视和一旦过关就严重鄙视的态度对待毕业论文,显然不可能写出什么具有个人体悟或者创新思想的论文来。
(一)写作态度不重视毕业论文在获得学位中的重要性决定了学生无法忽略毕业论文的存在。
不过,毕业生们不会把毕业论文置于多么重要的位置,在很多学生心里,毕业论文充其量就是一个不得不完成的小小工序,论文写得再好,也不能当饭吃,凑合着能过就得了。
考虑到撰写一份有质量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一定的实际难度,各政法院校和开设法学专业的综合性高校,一般都要给毕业生安排半学期甚至更长的时间自由支配,有些高校甚至在大三下学期就完成了毕业论文选题、确定指导教师、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等工作(我校自2021年开始就采取这样的做法)。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难忘的大学生活将要结束,我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你有了解过毕业论文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一、律师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
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
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
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
法学学术论文模板
法学学术论文模板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
这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学术论文模板,仅供参考!法学学术论文模板篇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
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
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3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
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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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一、论文撰写格式(一)论文题目(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
中文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二)作者姓名、所在学院、邮编(三)摘要(应高度概括论文的内容、方法和观点,以及取得的成果和结论,反映整个论文的精华。
要客观陈述、独立成文,字数为100——300字。
)(四)关键词(3—8个)(五)正文(是作者对自己的研究问题的详细表述,应力求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语言流畅、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六)注释与参考文献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
毕业论文的注释统一采用脚注,每页按先后顺序单独编号,在正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①、②……)。
参考文献是作者写作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集中列于文末。
所罗列的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包括期刊、书籍、论文集等,参考文献序号一般用方括号标注(如[1],[2],……).参考文献的格式: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专著为[M]。
期刊文章为[J].报纸文章为[N].学术报告为[R].学位论文为[D]。
论文集为[C]。
其中的被析出文献为[A]。
联机网上数据库为[DB/OL].磁带数据库为[DB/MT].光盘图书为[M/CD]。
磁盘软件为[CP/DK].网上期刊为[J/OL]。
网上电子公告为[EB/OL]。
).出版社,出版年。
引文所在的页码.毕业论文所列参考文献应不低于7项.(七)英文摘要英文摘要置于参考文献之后,包括与中文对应的英文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学院、摘要及关键词。
二、论文正文段落层次格式论文的层次用数字番号标明,从大到小的顺序写法应为:一、(一)1.(1)三、打印格式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由学生用标准的A4纸打印,标题用2号宋体字,作者姓名、所在学院、邮编、摘要、关键词用4号楷体字,正文用4号宋体字,注释和参考文献用5号宋体字。
封面采用西南政法大学论文统一封面(请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四、外文论文写作格式外文论文写作格式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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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学生姓名:学号:10FL01B016系部:专业: 法律事务班级: 201级1班指导教师: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范围内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但是在全球范围内,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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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专业:法学本科分校:东港学院指导教师:李笑学生姓名:赵明亮学号:1221001255123完成日期:2013年12月毕业论文指导卡《公共利益界定与土地征收与拆迁异议救济》写作提纲一、公共利益的一般概念及确定方式(一)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界定及确定的法律概念,因主体抽象的属性和复杂多变的内容,如果想下一个恒定确切不变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
(二)公共利益的确定方式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循四项基本标准。
二、公共利益确认国外比较(一)我国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二)国外关于土地、财产征收(用)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三、我国公共利益的误区及出现的问题(一)误区(二)出现的问题四、关于公共利益界定建议(一)主体界定各类方案在我国的适用性(二)程序界定程序是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
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依赖,相互包含(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是社会安定发展的重要一环(三)我国现行政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的关键六、实际中拆迁与土地征收的异议救济问题(一)拆迁救济问题(二)土地征收救济问题(三)建议目录一、摘要 (1)二、正文 (1)(一)公共利益的一般概念及确定方式 (1)(二)公共利益确认国外比较 (2)(三)我国公共利益的误区及出现的问题 (3)(四)关于公共利益界定建议 (4)(五)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5)(六)实际中拆迁与土地征收的异议救济问题 (7)结语 (8)三、参考文献目录 (8)公共利益界定与土地征收与拆迁异议救济[摘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立法界定,因此在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问题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中,发生很多例如模糊公共利益概念,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不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仅就公共利益的界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及实际中拆迁与土地征收的异议救济问题的若干设想,以期对公共利益的立法界定及目前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异议救济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平衡异议救济一、公共利益的一般概念及确定方式(一)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界定及确定的法律概念,因主体抽象的属性和复杂多变的内容,如果想下一个恒定确切不变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
“公共利益”一词,英文是“public interest”, “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
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公共利益被认为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如亚里士多德就把国家看作是最高的社团,其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1大家都知道公共利益涉及到的是公众的事情而绝不是个人的事情,相信每个人都能对其涵义有所理解。
但是尽管如此,因为所具有的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学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现行法律也没有相关的确切的定义。
仅在这里通过字面理解及对比的方法来对公共利益概念进行一般性的解释。
从字面上看,至少包括以下的含义:一是:公众使用。
比如说土地征收后所建设的应该是社会公众均有机会使用的项目,比如城市道路;二是:公众受益,是普遍公众均可从中得到利益或好处,不是仅限于某特定的团体;三是:市场调节失效:也就是说难以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一般要由政府来主导实施。
比如教育,交通,社会福利等等。
所谓共众,显然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很多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公共”也不是随随便便只是涉及到公众的都是公共利益,比如某市为解决交通堵塞问题而建设一条公路,相信大家都会认同这是属于公共利益的。
因此,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乃是指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保、交通等社会公共事业以及国防建设等,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的非直接商业性质的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确定方式公共利益,通常要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标准:其一,具有“公共性”。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1参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96页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
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
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
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
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
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二、公共利益确认国外比较(一)我国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只是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却没有具体规定。
(二)国外关于土地、,财产征收(用)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国外有三种:一是概括式,即仅在立法中概括规定征收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列举式,即详细列举用于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三是折衷式,即一方面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规定。
一切存在都有边界,没有边界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存在。
自然界如此,人类社会生活也应当如此。
如果一个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要想不被滥用是不可能的。
一切以特定事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首要的任务就是研究该事物存在的边界。
公共利益本来是有边界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进行界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会导致在界定公共利益时会出现混乱现象,把本来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共利益或者把本来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排出在公共利益之外,因此,如何把公共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尽可能的既要保证公共需求的满足,又能避免侵犯非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重点。
日本《土地征用法》第三条规定,可以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公益事业包括:(1)依据道路法建设的公路,依据公路运输法建设的一般汽车道或者专用汽车道,以及依据停车场法建设的路外停车场;(2)适用或可以援用河川法的江河,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江河,以及以治水和水利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等等。
条件包括三十五项内容,主要涉及道路建设、公共运输、社会福利、公共教育等诸多方面。
德国巴伐利亚邦1978年7月25日公布的《应予补偿的征收法》第一条规定:财产之征收,系以达成公共福祉为目的之计划。
尤其在下列情形,可予征收:(1)为建造或改建供健康、卫生等医疗作用之设施。
(2)为建造或改造学校、大学及其他文化、学术研究设施。
(3)为建造或改建公用(水电供给及垃圾排水)设施。
(4)交通事业设施之建立或变更。
(5)为建造或改建维持公共治安之设施。
(6)各级政府及公法人团体达成法定任务之需。
(7)其他法律有规定征收之情形者。
(8)为补偿因征收而损失土地及其他权利者,可再行征收以补偿之。
《韩国土地征用法》第二条对公益事业列举以下方面:(1)有关国防、军事事业;(2)铁路、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电气、燃气、广播、气象观测等建设事业;(3)国家或地方共同团体设立的办公场所、工厂、研究所、公园、市场等建设事业;(4)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指派的建设者,由他们所进行的住宅建设事业或住宅用地事业;(5)根据其他法律可以征用或使用土地的事业。
三、我国公共利益的误区及出现的问题无论对土地征收应当遵守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进行界定,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本身的内涵,而不应该随意扩大或缩小,最好的办法还是以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国际上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均有通过制定法律加以明确限定,而我国对于公共利益范围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掌握。
这是一个过渡状态的权宜之策,实质上有问题,从责任方面来讲是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失语和行政机关的越权。
公共利益的办公室是一个宪法问题,必须由立法机关来确立,只有争议的个案情况出现,才由司法机关判决确定。
而政府做为法律执行机关是无权设定法律的执行标准。
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确立认定标准和范围,最大的问题是拥有公共利益事实上的话语权的不少行政机关认识上以下的主要问题和误区。
其一,不能将“群体利益”混同为公共利益。
二者主要的区分是:公共利益在实体上具有共享性,不能分割,即它不能为某些人独占而排除他人享有,其数量不能像群体或私人利益那样划分,也不能由群体或个人按照其偏好多要一点或少要一点。
其二,不能将“国家利益”简单地等同为公共利益。
有一种观点,国家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比如政府是国家的组织形式,它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这话只对了一半,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经济人”,它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如部门利益和政府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是政府利益的体现,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其行为必然代表公共利益。
其三,不能将“发展经济的具体项目”解释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有一个基本特征是非赢利性,即任何公共利益的提供者都不得从中赚取好处。
从城市拆迁来看,如果政府或开发商有“牟利”的目的,则只能称商业行为而不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特性决定其在认定和把握上具有一定难度,加之我国缺乏相应的公共利益认定的参与程序与监督程序,因此,作为土地征收合法性基础的公共利益的把握和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公共利益被歪曲和滥用的情形。
(一)由于公共利益缺乏客观标准,使得土地征收权被无限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