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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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标准是什么

2024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标准是什么

2024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利率标准是什么公积金贷款有几种方式【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就是指纯公积金贷款,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是直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申请用户的贷款资质、贷款额度的。

本质上也是由银行来进行放款的,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所发放的优惠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形式,一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剩余的房款金额就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来支付。

组合贷款的情况下,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不一样的,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管理中心审批,而商业性贷款则是由受托银行审批。

【3】个人住房公积置换组合贷款: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然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应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必须要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住房公积金能贷多少【1】考虑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一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按照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来计算的,通常情况下是15—20倍之间的。

若是公积金账户余额有2万元,那么可以贷款的额度是在30万—40万之间的。

【2】要考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不同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是不一样的,有的地区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有的则是60万,总之并不是账户余额越多可以贷款的额度就越高。

单人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和双人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不一样的,夫妻双方都缴存了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贷款额度一般最高可以达到120万。

公积金贷款怎么贷额度比较多1.不提取公积金大部分情况下贷款人的缴存基数高,贷款的额度自然要高出不少。

缴存基数高且不提取公积金,余额越多,贷款金额越高;2.提高首付额度想要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高一些,那么你的首付额度就要高一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移动电话
现住址
固定电话
单位公积金账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个人账号
月缴额

配偶/父母/子女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公积金账号
个人账号
月缴额

家庭已有房屋套数

首套房面积

家庭人口

第几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房地址
面积

总房价

贷款总额

还款方式
2.本人自愿以上述所购房产做为本贷款抵押物。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意见及收入证明
现有 同志在我单位 部门任职,职务(职称): ,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配偶/父母/子女单位意见及收入证明
现有 同志在我单位 部门任职,职务(职称): ,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5、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贷款须由本人办理,在申请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受理、审核、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2、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的,需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
4、本申请书一式2份,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各执1份。
□ 等额本息 □ 等额本金
已交款

2014年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4年房地产政策汇总

2014年房地产政策汇总: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网上挂牌交易2014年元旦前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郑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在今年一年《办法》的暂行期,市内五区、开发区及荥阳健康园区、上街职教园区、新郑龙湖教育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都要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

2、新型城镇化规划出台·利于房地产发展2014年3月16日,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一条主线、四大任务、五项改革:一条主线,就是要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四大任务就是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五项改革就是要统筹推进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资金保障、城镇住房、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改革,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3、央行发布"央五条" 优先满足首次购房贷款需求5月12日,人民银行刘士余副行长主持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研究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改进住房金融服务有关工作。

对进一步改善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

二是科学合理定价,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风险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水平。

三是提高服务效率,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对住房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

五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给予回应。

4、《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1•【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政令第189号)郑州经济适用房适用管理办法2010年新版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2010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所确定的建设总量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3、以前,银行里似乎都有着“只要能开出需要的金额,贷款就能批准”的潜规则。 很多收入稳定的客户比如国家公务员、教师、医生等,他们出具的收入证明几乎是工 资证明,但很多时候这些证明与贷款要求的两倍收入有差距。而个体工商户则拿着公 章随便乱开收入证明就可。这最终导致那些优质的客户要为收入证明发愁,甚至造假, 让公务员去开私营企业收入证明,让医生去开私人诊所收入证明!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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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 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 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 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 利息按月归还;
• 核心要义和固贷、流贷一样,主要体现全流程管理、诚信审 贷、协议承诺、贷放分控实贷实付、贷后管理、罚则约束原 则
• 扩大贷款人范围 • 明确贷款用途 • 加强贷款支付管理 • 建立贷款全流管控机制 • 实行差别风险管理
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 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 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 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注意事项

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注意事项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信用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者提供的一种购房、建房或个人生活消费的资金支持。

然而,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并不完全自由。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公积金贷款的用途限制1. 购买自住房:最常见的公积金贷款用途就是购买自住房。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住房,并且只能用于购买一套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

此外,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额度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最高不能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 建造自住房:除了购买自住房外,公积金贷款还可以用于建造自住房。

如有意通过公积金贷款建房,借款人需要提供建房相关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3. 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商业办公用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贷款额度和期限也可能与购买自住房时有所不同。

二、公积金贷款的注意事项1. 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包括缴存公积金满一定年限、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等。

具体的条件要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而定。

2. 贷款额度与期限: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缴存历史、收入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来决定。

借款人在申请时应了解自己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

3.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多种选择。

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并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4. 用途监管: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建房等特定用途后,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提供相关的购房、建房证明文件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如果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5. 贷款利率及手续费: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较低,并且在不同地区可能有差异。

此外,借款人还需要留意是否存在一些额外的手续费用,如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国机房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已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的单位。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及使用流程(一)计划申报。

各单位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写并打印《2023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年决算汇总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资金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省监管办《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由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按照一定的资金组合比例,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向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借款人:购买自住房屋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客户贷款人:省直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抵押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省直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合法单位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

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借款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除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城镇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夫妻月收入之和的45%,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三)提供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四)购买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规定的30%;(五)购买自住房限于长沙市区范围内的一手房且购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六)所购房属省直中心签约楼盘或已办理栋产权证的现房。

(七)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八)申请组合贷款应采取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九)符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十)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正文:---------------------------------------------------------------------------------------------------------------------------------------------------- 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五条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

商贷转公积金实施细则

商贷转公积金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

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转公积金贷款条件(一)转贷人持有合法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四)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或已经用于购建房;(五)同意以所购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具备保证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自然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知识、贷款流程、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知识、贷款流程、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知识、贷款流程、风险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基础知识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概念和分类(1)个人住房贷款的概念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白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的类型按资金来源:①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按交易形态:①新建房个人住房贷款②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③个人住房转让贷款按贷款利率:①固定利率贷款②浮动利率贷款(3)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向购房各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也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具有利率低、政策性较强特点。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特征①贷款金额大、期限长。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为10-20年,最长可达30年;贷款比例最高可达90%。

②贷款以抵押方式为主。

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有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但个人住房贷款通常以住房作抵押,实质上属于融资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③风险因素类似,风险具有系统性特点。

④分期付款为偿还方式。

⑤具有零售业务金额小、成本高、贷款手续繁琐、时间长等缺点。

三、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以烟台等试点城市开始发放住房贷款。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住房贷款业务的正式启动。

第二阶段,以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为标志,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四、个人住房贷款的要素(1)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6.25【实施日期】1998.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的申请。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

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借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

第五条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后,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贷款银行凭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第七条贷款银行可将贷前调查的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住房公积⾦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哪⼏种类型
住房公积⾦制度是⼀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国家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种形式。

⽤⼈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额实际上是职⼯⼯资的组成部分,国家规定给⽤⼈单位的义务。

因此,享受住房公积⾦政策是所有职⼯合法权利。

不履⾏给职⼯缴存住房公积⾦的⽤⼈单位侵犯了职⼯个⼈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

房公积⾦主要给职⼯购房贷款提供了优惠,它的贷款形式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1、个⼈住房公积⾦贷款:是住房公积⾦管理中⼼⽤住房公积⾦,委托商业银⾏向购买、建造、翻修、⼤修⾃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存款⼈发放的优惠贷款。

2、个⼈住房公积⾦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贷款额度不⾜以⽀付购房款时,借款⼈在申请住房公积⾦贷款同时⼜向受托银⾏商业性个⼈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起构成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贷款由管理中⼼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审批。

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中⼼和受托银⾏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商为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定⽐率缴存保证⾦,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

借款⼈向管理中⼼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与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款⼿续。

3、个⼈住房公积⾦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银⾏资⾦对借款⼈(缴存住房公积⾦的职⼯)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代理借款⼈向管理中⼼申请公积⾦贷款。

借款⼈的公积⾦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基本贷款额度内且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额的70%,其公积⾦基本贷款期限⽐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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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三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四条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受托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五条组合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担保。

借款人、贷方、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抵押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

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管理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条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

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

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第五章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并转交受托银行确认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持申请材料与受托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同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约定贷款发放日期后,担保公司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与担保证书,三方交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按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第十五条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权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

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担保公司于放款日前出具贷款担保证书(正本)。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组合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联合受托银行在郑州市区范围内试行,县(市)区和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暂不开展该业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述组合贷款管理事项已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授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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