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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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会展业健康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加强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会展、以四川省名义在省外举办会展或者省际间联合举办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会展是指以招展方式在特定地点和期限内举办的商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和其他形式的商务会展。

第四条建立促进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拟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科技、教育、知识产权、安全监管、质监、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专业会展公司,鼓励新建、组建会展集团公司。

依托产业、区位、资源、市场等优势培育实力雄厚、诚信度高、竞争力强的大型会展公司或者会展集团公司。

第七条鼓励和扶持举办有特色、有影响、有规模、时代主题明确的会展,积极承办全国性、国际性和知名专业性会展。

引导有产业支撑、发展潜力的重要会展向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培育一批自有品牌会展,加大对品牌会展的宣传力度。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4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1. 市场准入管理:设立农贸市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经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2. 市场秩序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规范货物摆放、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

3. 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对食品摊位的经营者要求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件,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禁止销售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4. 环境卫生管理:农贸市场要保持市场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处理,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等。

5. 安全防火管理:农贸市场要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并加强火灾风险排查和培训。

6. 价格监管:农贸市场要按照市场公平、合理的原则,规范商品价格,禁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7. 经营者信用管理:农贸市场要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对经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2005-12-30] ·作者:·来源:浙江农网前言为推进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引导农贸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商业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基本规范(最新版)

商业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基本规范(最新版)

商业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基本规范3.1外部环境及服务设施(1)网点外部规范设置门楣标牌、机构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区分工作日和节假日、对公与对私业务)、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标牌、外币兑换标识及“劳动者港湾”标识牌等,标识制作规范、位置醒目,保持整洁,无破损,符合我行营业网点VI 视觉形象标准。

(2)网点外部管辖区域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杂物摆放、乱喷涂、乱张贴、污渍,无安全隐患。

(3)网点对外宣传载体营业时间内正常工作,展示时间、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无过期宣传内容。

(4)基于网点周边物理环境,据实设置客户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区和无障碍停车位,标识醒目。

如网点所在位置没有条件设置停车位,应在网点门前设置停车指引牌,注明附近停车场位置。

(5)网点外设置无障碍通道或相当功能服务设施,符合《银行无障碍环境标准》,无安全隐患,通行顺畅,便于使用;公示求助电话或设置呼叫按钮,标识醒目,响应及时。

(6)明示导盲犬可入标识,协助视力障碍客户携带经过登记、认证、有可识别标识且处于工作状态的导盲犬出入网点办理业务。

3.2内部环境及服务设施3.2.1基本要求(1)网点据实设置识别引导、客户等候、现金、非现金、理财中心、客户体验、智能服务(政务服务)、“劳动者港湾”、自助银行等服务区域,网点功能分区布局以及客户、员工动线合理。

(2)在网点内显著位置设置服务区域引导牌或平面分布图(面积较小、功能区域一目了然的网点可不设置),制作规范,符合我行VI视觉形象标准,指示方位、名称与各区域相对应;各服务区域设置标识,文字表述准确,易于识别。

非对外营业区域有明显标识,办公楼与营业区域共享大厅的,与办公区域互通处有明显提示。

(3)设置理财(代销)产品销售专区(柜),配置包含“销售专区”(或“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公示销售人员资质信息、咨询举报电话号码,便于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9-12-31 本站编辑来源:本站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加入收藏关闭】《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于2005年1月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7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1月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四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三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二节作业服务管理第三节清扫保洁第四节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

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一、围本规规定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菜市场选址、场环境、建造装修、设施设备、场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合用于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

1、菜市场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主要销售果蔬、肉禽蛋与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与其制品等。

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脏等不可食用部份和有毒、有害与变质水产品。

三、场地环境(一)选址要求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菜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Wei)险品的场所。

(二)建造鼓励新建菜市场选择单体建造或者非单体建造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新建菜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造、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者新型材料结构。

新建菜市场单体建造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

菜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宽敞璀璨,自然采光好。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三)面积菜市场的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建菜市场建造面积普通不应小于60Om2。

城市建成区与县城的新建菜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部仓库。

停车场占商业用房面积的20%以上,中心城市市场的停车场面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0)《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果权益第三章转化实施第四章政府支持和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并督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工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转化、交易;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加强与津冀地区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积极推进央地合作,加强与中央单位科技资源对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中央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4月26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和统一调度、快速处理机制,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展厅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展厅日常卫生管理制度

展厅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展厅环境卫生整洁,提升展览效果,营造舒适的观展氛围,展厅管理方在展厅日常运营中需要建立起周密的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展厅的整洁和卫生。

下面是展厅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一、卫生保洁人员管理1.1 卫生保洁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工作标准由展厅管理方规定,并严格执行。

1.2 卫生保洁人员应具备卫生保洁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展厅环境,掌握不同区域的清洁方法和要求。

1.3 卫生保洁人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牌,按规定使用清洁工具和清洁剂,保证展厅的卫生清洁。

1.4 展厅管理方应定期对卫生保洁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服务质量。

二、展厅卫生管理2.1 展厅卫生管理分为日常卫生管理和定期卫生管理两部分,日常卫生管理主要由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定期卫生管理由专业清洁公司或机构进行。

2.2 展厅的日常卫生管理包括展厅内地面、墙壁、天花板、展柜、沙发等物品的清洁,垃圾桶的清理和更换,厕所的清洁和消毒,灯具、空调等设施的清洁等。

2.3 展厅的定期卫生管理包括对展厅进行整体清洁和消毒,对地毯、沙发等软质家具进行清洁和保养,对展柜、展台等硬质展具进行擦拭和养护等。

2.4 展厅管理方应定期组织专业清洁公司进行对展厅内部和外部的清洁,确保展馆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三、卫生器具管理3.1 展厅管理方应购买高品质的清洁工具和清洁剂,确保清洁效果和安全性。

3.2 展厅管理方应对清洁工具和清洁剂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卫生保洁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展厅管理方应制定清洁工具和清洁剂的使用规范,指导卫生保洁人员正确使用,避免浪费和不当使用。

四、卫生安全管理4.1 展厅管理方应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展厅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4.2 展厅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展厅内的卫生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观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3 展厅管理方应定期组织卫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服务规范相关内容

服务规范相关内容

员工服务规范一、职业道德规范1.遵纪守法、克已自律。

我们这个行业的特点是每天和商品、货币打交道,具有极大的物质诱惑力,因此要求我们自身必须廉洁奉公,公私分明,不询私情,不谋私利,手过万金,一尘不染,还要具有主人翁的精神。

爱护和保企业的财产,敢于同各种贪污盗窃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2.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文明经商是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创造整洁优美而有秩序的营业环境,仪表健康,举止大方,在经营中严格按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操作,尊重顾客的人格和意愿,满足顾客的需求。

优质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的,质量上乘的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服务技能,使顾客走最少的路,用最少的时间,花最少的精力,心情舒畅地买到自已所需商品或得到满意的劳务。

文明经商是优质服务的前提和保证,优质服务是文明经商的直接体现。

3.货真价实、公平交易。

在我们商店的经营中要严格保证商品的质量,不掺假,不以次充好,质价相符,公平交易,计量准确,这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商店信誉的需要,是我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和获得长期经济效益的根本。

4.严守合同、信誉第一。

经商信为本,通过我们自己的经营活动,取得顾客的信任和声誉,体现在企业,则是该企业在顾客心目中的公众形象,又是一种商业信誉的评价,如劝业场百年老店等,全是靠信誉,有些顾客买些贵重的商品也是愿意到国营大商场去购买,为什么?就是“信誉”。

5.维护公德、反对歪风。

主要内容就是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务,尊老爱幼,互相尊重,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讲究礼仪,文明礼貌,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二、店容店貌规范店容店貌规范是我们商店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商店经营服务人员的重要服务内容。

1.商店标志规范:①商店标志又称“店徽”或“店标”是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思想和形象定位,由专业技术公司进行统一设计,体现了商店的特点。

②在连锁店中均使用确定的标志,要保持统一性和稳定性,以利商店形象的确立。

③需定期对商店标志进行清洗,保养和维护。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17•【字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卫生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6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2013年5月17日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_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_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

农贸市场设计规范_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干冰、杜泽贵、王晓文、吴晓兰、郑勤。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城区及县城(含副县级乡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乡镇农贸市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__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__-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3.2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

3.3无害化处理是指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

3.4水产品“二去”服务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3.5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

3.6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确定的责任区内,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兼任。

地方机构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相应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更多会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要点重点场所卫生及生活饮用水

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要点重点场所卫生及生活饮用水
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30分) • 五小场所卫生(25分) • 学校卫生(30分) • 职业卫生(15分) • 生活饮用水(30分)
公共场所及六小场所卫生
标准原文
(二十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 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用人单位各类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空气中有毒物质 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得有超过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情形。
•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来 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因素,生产管理产生的有害因素,以 及自然环境和毗邻环境产生的有毒有害因素。
小公共场所检查要点
个性要求:
小歌舞厅: 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现场无烟头、烟具等; 有机械通风装置; 出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或饮料标识齐全,无过期变质食品
小旅店: 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 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和药物。 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一换; 床上用品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
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 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GB 5749—2006)的饮用水,卫生状况 应达到《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 18205— 2012)的要求。
114. 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 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要求,加强 对传染病预防控制;
检查重点
卫生状况检查:亮证经营;环境卫生状况;禁烟情况; 功能间及卫生设施检查:消毒间、布草房等配置及必要 的保洁设施;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抽查:随机抽查从业人员3--5人检查 健康证、卫生知识提问、现场操作; 资料核查:检查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危 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和卫生应急预案、档案建设。

美容院公共设施卫生要求范文

美容院公共设施卫生要求范文

美容院公共设施卫生要求范文一、前言美容院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公共场所,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健康与美容效果。

为了确保美容院卫生达到规定要求,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顾客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范文。

二、美容院公共设施卫生要求1. 环境整洁美容院应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干净、光滑,无垃圾、杂物。

美容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持空气流通。

2. 设施卫生(1)美容床、椅、桌等设施应保持清洁,每人使用后需进行消毒处理。

(2)美容工具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存放于专用消毒柜内。

(3)美容产品应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4)美容院内卫生设施应完好,如洗手池、厕所等。

3. 美容师卫生(1)美容师在工作中应保持手部清洁,佩戴指甲套,避免直接用手触摸顾客。

(2)美容师应穿着清洁的工作服,头发束起,佩戴美容师帽。

(3)美容师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4. 顾客卫生(1)顾客应按照美容院规定,进行洗浴、更衣等。

(2)顾客在使用美容产品及美容工具时,应注意个人卫生。

(3)顾客在使用美容床、椅等设施后,应保持整洁,避免弄脏。

三、卫生管理1. 美容院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职责。

2. 美容院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3. 美容院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 美容院应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应对。

四、总结美容院公共设施卫生要求是保障顾客健康、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

美容院应严格按照本范文要求,加强卫生管理,为顾客提供舒适、安全的美容环境。

(此为范本文档,如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8月30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城市容貌第一节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景观照明第四节停车场所和车辆停放第四章环境卫生第一节城市垃圾处理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三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施工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

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利、商务、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

关于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的介绍-实用详细版

关于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的介绍-实用详细版

关于技术转移服务规范的介绍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技术转移服务的服务原则、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2 术语和定义2.1 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2.2 技术转移服务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的各类服务。

2.3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technology transfer service organization从事各类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2.4 技术转移服务委托人clients委托服务机构办理技术转移事务的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

2.5 技术转移服务人员customer service为委托人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服务人员。

2.6 技术成果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

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2.7 技术秘密technological secret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8 技术交易technology transaction技术供需双方对知识形态的商品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进行交易的行为。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2.9 技术转让technology assignment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它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由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费用的行为。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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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技术交易和展示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卫生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产权)交易所、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中心、众创空间等,其他类似科技服务机构、科普机构可參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7573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Z/T155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technology trading and exhibition service place面向社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技术转移、科技成果展示、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对接、科技金融等服务的开放式公共空间。

一般包括展厅、会场、办公及其他辅助区域。

3.2公共用品用具public articles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供重复使用的会议和导览话筒、杯具、座套(垫)、体验式与穿戴式设备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基本卫生要求4.1卫生用品和设备配置4.1.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内配置的清洗、消毒、杀虫等相关卫生产品进货验收与保管应符合GB37487规定。

4.1.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杀菌消毒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毒柜、喷雾器等),并制定进货验收与保管制度。

4.1.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内的展厅区域、会议活动区域应配备固定或移动式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并制定进货验收与保管制度。

4.1.4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配备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仪器,并制定进货验收与保管制度。

4.2卫生用品和设备储存应符合GB37487规定。

4.3公共用品用具4.3.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用品用具换洗消毒规定。

4.3.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的会议和导览话筒应做到每日清洁消毒,可重复使用的杯具应做到每客用后清洗消毒,座椅及沙发座套(垫)等其他公共用品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具不得继续使用。

4.3.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供展示的体验式、穿戴式等设备应做到定期清洁消毒。

4.4通风换气4.4.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充分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4.4.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可在日常人员密度相对较高的办公区域配置移动式空气净化装置,还可养殖有利于空气净化的绿植。

4.4.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禁止吸烟,禁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室外设置的吸烟区,应有醒目标识。

4.4.4其他通风换气设备使用应符合GB37487规定。

4.5空调设施应符合GB37487规定。

4.6生活饮用水4.6.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使用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

4.6.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如采用分质供水方式,制水工艺应符合卫生要求,水质符合GB 5749和相应的标准规定,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做好设备、管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4.6.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采购的包装饮用水进货渠道正规,质量符合GB19298规定。

4.7相关产品和设备4.7.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提供的清洗、消毒、杀虫产品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过期产品、劣质产品。

4.7.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配置的消毒杀虫设备、空气净化(监测)设备、体温监测仪器等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配置、使用劣质产品。

4.8公共卫生间要求———公共卫生间应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异味,上下水系统,洗手设施、机械排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公共卫生间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衬垫;———公共卫生间应使用专用清扫工具对相应的洁具(脸池、浴缸、座便器)进行清扫,并采用合适的方法对洁具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效果应符合卫生要求。

———应根据物品、用具的污染程度合理清扫,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4.9垃圾收集处理4.9.1在公共区域应严格遵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设置垃圾箱。

4.9.2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4.9.3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及时清运。

4.10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符合GB37487规定。

4.11卫生清扫工具4.11.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配备吸尘器、拖把、抹布等用于卫生清扫的工具、设施、设备数量充足,能满足清扫洁保工作需要。

4.11.2卫坐间清扫应配备专用工具、抹布和用于洁具(洗手池、蹲(座)便器)消毒的器材,并分别具有标识醒目的相应存放容器。

工具种类和抹布数量应与台面、墙面、地面、洁具(洗手池、蹲(座)便器)清扫相对应,工具抹布的用途明确。

4.11.3应合理设置清扫工具存放区域,卫生间清扫工具、抹布和存放容器应有明确的用途标示,清扫过程应有效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混用、乱用。

4.12病媒生物防治应符合GB37487规定。

4.13环境清扫保洁4.13.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开展经常性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4.13.2办公、展厅及会议活动区域物品无积尘和不洁物。

4.13.3展厅地面无积尘、积水、污染,墙壁、展柜、展板、天花板无蛛网、霉斑、脱落等情形。

4.13.4展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情形。

4.13.5使用频率不高的大、中型会议场地应做到使用前24小时内全面清扫,特别要做好空调及通风系统检查。

4.13.6所有室内空间做到空气清新、无霉味、烟味和其他异味。

5卫生管理5.1卫生管理组织5.1.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的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熟悉本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

5.1.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内应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5.2卫生管理制度5.2.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根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记录。

5.2.2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严格遵守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控应急措施。

5.2.3卫生管理制度宜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卫生设备、公共用品用具、空调通风系统等定期检测制度;———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卫生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制度;———集中空调、分散式空调管理制度;———卫生相关产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生活饮用水、饮水机管理制度;———卫生间卫生管理制度;———日常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5.3操作规程5.3.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卫生保洁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时,应严格查验对方相关资质并签订服务协议。

5.3.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卫生保洁服务聘请专职人员时,应办理健康证明并对其进行卫生操作规程岗前及定期岗位培训,确保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5.4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管理5.4.1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执行既定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场所内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

5.4.2定期检查各项卫生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健康危害隐患,重点防止展厅、开放式办公区等人员相对集中区域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

5.4.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发生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按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

6.5.4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应制定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传染性疾病流行和危害健康事故时,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5.6卫生检测应符合GB37487规定6卫生指标6.1物理因素6.1.1室内温度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办公区域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冬季室内温度宜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宜在26℃~28℃之间。

展厅、会议活动区域开放使用时根据季节,比照上述温度控制。

6.1.2相对湿度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厅、办公区域,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

会议活动区域开放使用时,比照上述相对适度控制。

6.1.3风速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内风速不宜大于0.5m/s。

6.1.4人员密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技术交易和服务场所各区域人员密度区域指标要求展厅>1.4㎡/人开放办公区>4㎡/人小型会议室>2㎡/人大中型会议室>1㎡/人(为固定座位)>1.8㎡/人(有固定座位)6.2室内空气质量6.2.1新风量、二氧化碳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室内各区域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于0.15%。

6.2.2细菌总数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室内各区域空气细菌总数均不应大于2500CFU/m3、。

注: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6.2.3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室内各区域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浓度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要求指标要求一氧化碳/(mg/m3)≤10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mg/m3)≤0.15甲醛/(mg/m3)≤0.08苯/(mg/m3)≤0.09甲苯/(mg/m3)≤0.20二甲苯/(mg/m3)≤0.2064.2.4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氡(222Rn)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室内各区域空气中的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氡浓度宜达到表3的要求。

表3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室内空气中的臭氧、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卫生要求指标要求臭氧/(mg/m3)≤0.16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3)≤0.60氡(222Rn)/(Bq/m3)≤2006.3生活饮用水技术交易和展示服务场所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指标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6.4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4的要求,棉织品的pH值应在6.5~8.5之间。

表4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总数杯具表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无异味、无破损≤5CFU/cm2不得检出——棉织品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无异味≤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不得检出—洁具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300CFu/25cm2不得检出——其他用品用具表面清洁、无污渍、无破损、无异味≤3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在与检验方法相对应的采样面积内该指标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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