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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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云建标[2007]53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7.72元调为34.77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二、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建标[2006]21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

转发“云建标[2005]5号”文件的通知

2005-3-2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建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5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来,建设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等违规现象,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云建标[200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一)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必须经在本咨询单位注册的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

(二)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规定编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清楚“项目特征”。

(三)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单位资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审核、编制人员的注册执业、从业证书复印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拦标价备案表》一式三份。

4、曲靖市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提供经曲靖市建设局标准定额管理站审查同意进入我市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完善工程合同价备案制度,建立工程拦标价、结算价备案制度

工程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制度是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三价备案”严格按云建标[2005]5号文的规定执行。合同价及拦标价的备案由发包人提供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竣工结算价的备案由审定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本工程合同价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结算价备案。

三、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a)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活动,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造价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从事造价活动。

b)严禁无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造价活动。违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c)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曲靖市从事造价咨询,必须到曲靖市建设局标准定额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否则工作成果视为无效。

四、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预算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从业。若发现一人在多个单位执业(或从业)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云建标[2005]5号文(略)

曲靖市建设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2008〕20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

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有关单位:

自2007年9月以来,我省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05]5号)虽然对上述情况的处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建设、施工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时没有严格地按规定执行。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给建设、施工单位带来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云建标[2005]5号文件精神,现对有关内容再次作出具体要求,并提出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一、具体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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