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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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和谐、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正式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只要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均具备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条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学生宿舍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并鼓励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文明行为和高尚道德情操的第二课堂。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后勤工作和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生处、团委、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事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内务管理工作。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学院分
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学院学生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学校在每栋学生宿舍引导成立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设楼长、层长、寝室长,楼长、层长、寝室长从学生中采用招聘或推选产生。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管理和维修工作;
(四)负责学生宿舍走廊、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卫生工作;
(五)负责学生宿舍水电保障和维修工作;
(六)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域日常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七)及时向学校有关学生管理部门报告学生违纪行为;
(八)负责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
(九)负责学生宿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研究生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学院对住宿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指导成立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加强学生宿舍区内的自主管理,开展文明宿舍建设;
(三)负责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考核;
(四)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表彰和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负责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团委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在学生宿舍区开展自主服务、自主教育、自主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区团组织的建设工作。
(三)协助学生处做好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条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区外围治安巡逻和技防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办公室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学生宿舍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入宿的安排;
(二)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的内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工
作;
(四)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宿舍内日常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文明宿舍评比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文明行为的表彰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负责本学院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会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生宿舍区学生文明行为、宿舍卫生的日常
监督、评比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三)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区做好自主服务、自主教育、自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自主管理委员会宿舍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卫生、治安工作的检查、监督;
(二)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内学风管理、文化建设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住宿和退宿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全日制在校生必须在学校宿舍住宿,擅自在校外居住者,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同时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分普通宿舍和学生公寓两种。后勤管理处根据校招生办提供的各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数,拨给各学院相应的床位数(普通宿舍床位数及学生公寓床位数相配搭),由各学院按年级、专业集中,男生和女生分开的原则安排学生入住。各学院在新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将本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汇总交后勤管理处建档。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到财务处一次性缴纳当学年住宿费。迟交住宿费者,须讲明原因,确定缴交期限,并经所在学院同意,本科生报学生处批准,研究生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凭缴纳的住宿费票据到后勤管理处填写住宿登记表、住宿卡、档案表,领取门进卡。按分配的寝室、床位入住。在入住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寝室或床位,如有特殊原因要变更寝室或床位的,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转院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但须经转入学院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及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毕业及中途离校的学生均应在规定离校前办理退宿验收手续,包括结清住宿费、水电费、交还宿舍钥匙及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公共财产因非自然原因损坏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规定离校5个工作日后不办理退宿验收手续者,由后勤管理处对其床位进行强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不办理退宿手续者,按自行退宿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假期除学校安排留守宿舍值班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批准后到后勤管理处登记、办理住宿手续和领取出入证,由后勤管理处作住宿安排。
第四章日常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