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运作背后的潜规则研究(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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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的正功能研究及其对餐饮业管理的启示

潜规则的正功能研究及其对餐饮业管理的启示

潜规则的正功能研究及其对餐饮业管理的启示摘要:潜规则是在正式制度之外的不成文却又被广泛认可的规则,是对正式规则的违反。

潜规则并不总是消极的现象,潜规则同样具有正功能,它可以暴露旧规则的不足、明确正式规则的具体要求,推动新规则的建立。

以餐饮行业潜规则为例,正确认识和评价潜规则的正功能,对于促进餐饮行业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潜规则正功能餐饮行业潜规则作为规则的一种,是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的。

正式规则是那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成文的,关于“为”与“不为”以及“如何为之”的规范[1];潜规则是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的一种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成为内部章程的东西,同时潜规则可以被认为是正式规则的补充[2]。

潜规则一词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在日常生活中,潜规则被人们看成是阴暗的,见不得光的。

在经验研究中,专家学者们则更多的是关注潜规则的负功能,而潜规则的正功能却很少为人所提及。

但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有其双面性,并可以体现在不同的功能上面。

因此潜规则的正功能同样具有研究价值。

1 潜规则的特点1.1 潜规则的存在具有普遍性现代的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因此更容易出现一些畸变,而畸变的表现则体现在有正式规则为主导的状态下同时存在“潜规则”。

潜规则普遍存在于社会的不同层面和领域中,其隐藏在正式规则后面独立的运行并发生作用。

可以说,只要存在着群体、组织,那么就存在着潜规则。

1.2 潜规则的运行具有潜伏性正式规则是由国家或组织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而潜规则扎根于正式规则的漏洞中并依存于正式规则。

潜规则没有制度的保障,也不会有人公开宣扬,通常情况下只是被广大人民群众所默许并执行,具有较强的潜伏性。

在某些情况下,一旦被公布的行业潜规则有伤行业利益,公布该潜规则的人或者企业就会被集体抵制。

如使用甲醛充当稳定剂以降低啤酒的制造成本是我国啤酒行业的潜规则,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不能将甲醛作为食品添加剂来使用。

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第一章

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第一章

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台湾过去所推动的司法改革,往往偏重制度层面的专业问题,事实上,人是影响法制成败极重要的关键,而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攸关司法改革的成效。

法律人有专业无伦理是盲目,有伦理而无专业是空洞的,专业和伦理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

——翁岳生一方面区别律师与法官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所扮演不同角色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探讨律师在面对委托人利益及法律规范有所冲突时如何应对的问题。

⏹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孙晓楼《法律教育》有社会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

--拉丁法谚法治是法律人之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最低层次的伦理规范——大众一般伦理中等层次的伦理规范——公职人员伦理最高层次的伦理规范——法律人的伦理德才兼备德——职业伦理;才——技术伦理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THE RULE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从我迈入法学院的这一刻起,就成为这个正义使团的终身卫士。

……法律为维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而战,寻求公正的司法和社会正义;任何权力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不能未经合法程序施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有权利就有救济。

我将用我的一生见证和传扬法律的精神,永不止息。

法律职业者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根植于灵魂深处的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

参考书1、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论,王进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法律职业伦理,李本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3、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王进喜主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4、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曹建明主编,法律出版社5、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怀效锋,法律出版社6、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7、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8、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王进喜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陈长文等:《法律人,你为什么不生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法律出版社10、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出版社taoch1028@密码2009-2010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法律职业(一)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profession与occupation职业的特征:1、权威、责任和信任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2、具有自治性和独立性;3、实行同业监管;4、将声誉和荣誉而不是金钱作为主要目标;5、以为公众服务为指向。

对潜规则的认识

对潜规则的认识

对潜规则的认识潜规则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发展至今,潜规则的各种弊端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国社会向前发展的严重障碍,对此,首先应该清醒地认识潜规则。

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从基本概念,特点,产生原因几个方面来对潜规则进行初步探析。

标签:潜规则;特点;成因一、对潜规则的认识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

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

它就是现实世界中的某一时空中进行某一种活动或某一种行为时可行的但又不是被公开认同的规则。

学者吴思曾出版过《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曾写道“在中国历史上的帝国时代,官吏集团极为引人注目。

这个社会集团垄断了暴力,掌握着法律,控制了巨额的人力物力,它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命运。

对于这个擅长舞文弄墨的集团,要撇开它的自我吹嘘和堂皇表面,才能发现其本来面目。

在仔细揣摩了一些历史人物和事件之后,我发现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经常与他们宣称遵循的那些原则相去甚远。

例如仁义道德,忠君爱民,清正廉明等等。

真正支配这个集团行为的东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

这种利害计算的结果和趋利避害的抉择,这种结果和抉择的反复出现和长期稳定性,分明构成了一套潜在的规矩,形成了许多本集团内部和各集团之间在打交道的时候长期遵循的潜规则。

这是一些未必成文却很有约束力的规矩。

我找不到合适的名词,姑且称之为潜规则。

”[1]其实每行每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潜规则,这基本成为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了。

各种有悖于现行主导价值观或不能公开宣称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或者通行于某个领域内不太为外人所知的规律性行为等等,似乎都可以用“潜规则”概之。

规则从一方面来讲是权力、利益和文化传统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产物,同时它又是进行这种博弈的工具和手段。

但是潜规则既不是正式规则也不是非正式规则,它甚至更像一种游戏规则,在这个游戏中,各方从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利用正式规则的疏漏之处,同时以各自可以掌控的资源,最终通过谈判、竞争、交换等方式最终达成一致的特定行为规则,这种特定的行为规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却在利益各方达成了内部的共识,以求能够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使损失最小化,最终这种不成文的规则在人们的了解、默许下成为了和正式规则并行的潜规则。

第十一章不正当交易的法律管制介绍

第十一章不正当交易的法律管制介绍

• (一)操纵市场的特征 • 1.操纵市场是证券交易行为 • 2.操纵市场是影响价格或者成交量的行为 • 3.操纵市场是不正当交易行为
证券信息干扰
资金/持股/信息 优势操纵
串通操纵
自买自卖
人为扰市
市场异常
市场操纵行为
• (二)操纵市场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操纵市场与虚假申报
• 虚假申报,是指行为人非以证券成交为目的而发出买卖 指令的行为。
• 1.证券交易活动
• 2.交易之准备活动
• 3.交易之影响活动
• 二、不正当交易的不正当性 • 不正当性不同于违法性 • 与证券违法行为相比,不正当交易之外延更宽泛 • 三、不正当交易的交错性和复杂性
第二节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 一、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 “内情者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 凡是内幕人士从事的交易,皆为内幕交易;在狭义 上,内幕交易仅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 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 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知情人、内幕信息 和内幕交易行为,是内幕交易的三个核心构成要素。
•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 的证券买卖。
• 6.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 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 利益的行为。
• 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其他不正当行为
• 一、禁止国家机关和传播媒介的人员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
• (二)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在拟 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 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使用其实 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 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 币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 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浅析官场“潜规则”的表现、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浅析官场“潜规则”的表现、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浅析官场“潜规则”的表现、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浅析官场“潜规则”的表现、危害及其治理对策摘要在我国当今的官场上,存在着众多的“潜规则”。

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有集体领导中的潜规则、官员考核潜规则、官员任免潜规则、官官相护、内部解决的潜规则、托人找关系潜规则等等。

潜规则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传染性、破坏性,它是官场腐败的保护网,与腐败存在着客观互动的关系,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不利于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我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给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在探讨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对抵制潜规则、优化行政环境有一定的作用。

一、潜规则的内涵解析“潜规则”这个词最初来自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其定义是: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4. 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得出潜规则的几大特点:它与显规则相对,是不成文、不公开的,但在各自的领域内得到大多数人的默许和遵守而成为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另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潜规则实质体现的是一种自私的利益行为,体现了“经济人”的特性,是违背正义的;一旦违背了潜规则,会招致极大的风险,这导致了人对其难以摆脱性的无奈、也加剧了潜规则的蔓延。

二、表现方式在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都有其各自的潜规则。

“潜规则”的客观基础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潜规则”的客观基础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055当代思潮“潜规则”的客观基础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潜规则”的概念“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新鲜的概念,在《潜规则的定义》中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概念:“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这里对于潜规则的价值描述趋于中立,并不像发展成今天我们所理解的那般消极黑暗。

针对现在在官与官以及官与民的关系中的“潜规则”的大量存在,本文主要在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探讨“潜规则”。

此书中对潜规则的探讨主要放在了官场上,是潜规则行为各方为获得便利和利益在正式规则之下进行隐秘的合作,对合作方之外的群体普遍的造成不公平的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

具有隐秘性,自发性。

与潜规则相对应的是显规则,是指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法律规则。

“潜规则”的客观基础恰如马克思所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日常话语的模式与内容乃是社会行为的模式与内容的反应。

“潜规则”的存在当然是以潜规则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

而潜规则的客观存在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正式规则在像官场这样的充斥着权力的特殊环境中的不实用性或者说不适应性。

权力拥有者对利益的追逐。

从理论上讲,“潜规则”在官场中大规模扩散的现象,就像博弈论中的此消彼长,“潜规则行为与初始条件之间的关系很敏感。

……一旦有一个人脱离规则,采取潜规则的行事方式,那么潜规则就会像决堤的洪水一样,迅速蔓延直至彻底取代显规则,形成一个新的稳定但是明显没有仙侣的均衡。

”从实际现状来讲,权利所带来便利、物质上的钱财以及精神地位上的快感和满足感,是大多数人放弃坚守,竞相追逐权利的重要的主观原因。

大环境所致。

潜规则的顽强存在和社会文化以及人们的道德心理的不断变化更新不无关系。

论司法潜规则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论司法潜规则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1 . “ 疑罪从轻” 的潜规则 。2 0 1 0年 5月 9日, 河
作者 简介 : 王秋傻 , 云 南师 范大学哲 学与政法学院讲师 , 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族 法学博 士研究生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1 ) 。
① ②
参见昊思 : 《 潜规则 : 中国历史 中的真实游戏 》 。 昆明: 云 南人 民出版社 , 2 0 0 1 年。 参见王友琴 : 《 鲁迅与 中国现代文化震动》 , 长沙: 湖南教 育出版社 , 1 9 8 9 年, 第1 5 7页。
法” 的象征 , 许多学者提 出通过完善法律来 杜绝 和消 除潜规则 。但为什么历经千百年来 的潜规则不仅没
有消亡 , 反而 随着 社会 的变 迁而 繁荣 兴 旺起来 呢 ?这
成文的行为示范而被传播被扩散 的, 并通过行为的习 惯 而 内化 于人们 心里 。这种 意义 上 的潜规则 , 是社 会
3 5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认定赵作海故意 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 宣告赵作海无罪。赵作海案件 , 反映出我们法 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 以事 实为 根据 、 以法 律为 准绳 ” 的 司法 原则 , 没有 坚 持 “ 疑
罪从 无 ” , 而是惯 用 “ 疑罪从 轻 ” 的潜 规 则 。 国家 司法
无 意识 层 面 的 潜 规 则 , 是“ 百姓 1 3用 而 不 知 ” 的 规 则。 ②支 配 中 国历 史运 行 的实际 规则 不是 制 度 化 的正
是 因为 法律 作为 较长 时 间内 固定不 变 的规则 , 难 以适 应社会 的变迁 , 特 别是 我 国 的法 律 大 多 为 “ 舶来 品 ” ,
2 0 1 3年 1月 第2 6卷 第 1 期

一位律师归纳:律师应注意的潜规则.doc

一位律师归纳:律师应注意的潜规则.doc

一位律师总结:律师应注意的潜规则-一、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是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

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

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

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十四、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十九、与当事人见面,不要因当事人想急着了解聘请律师的价格而轻易告诉他这个案子你的收费,而是要当事人先将他的所有案卷资料交给你,说要研究几天才能答复,然后下一次再约当事人谈,先谈整个案件的情况,主要是疑难点,让当事人知道你已经熟悉并进入了这个角色,然后在当事人频频点头时,话峰一转:经研究,我们对你这个案件的收费是二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本人所负责的市场早在第二季度初期,经过审时度势、顺势调整,提出了坚定不移的以品牌深入扎根入县、乡、镇终极市场为中心,调控批市客户价格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至进一步开发及优化二级分销客户网络的战略目标。

当司法权堕为“生财资本”之后

当司法权堕为“生财资本”之后

当司法权堕为“生财资本”之后何清涟发表于八月16, 2013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曝光之后,媒体的注意力集中于报复者陈玉献的精明与那股子韧劲,《南方周末》8月15日的报道“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才算是带出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司法权早已被法律共同体(法官与律师)当作了生财资本。

有关司法掮客的报道,其实在中国媒体上一直出现,只是常常语焉不详,是诸多案件带出来的附属话题,因此,“南周”这篇报道很有看头。

*司法掮客:中国司法利益链条上重要一环*这篇“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一文揭示的现象因为过分丑恶,在《南方周末》网上当天已消失,但在别的网站上可以搜索到。

本文先简要介绍这篇长达4300字长文的重要内容。

该文提到:“80%的律师收入微薄,只能依附于另外20%有司法资源者”,其中“一些标的大的经济案件,律师只能拿到10%律师费,剩下的90%,到了法律掮客的手中”。

在法律圈里,售卖自己手中的法律界人脉,从而影响案件者均被统称为“司法掮客”,身份各异,有律师、官员,甚至媒体人,他们利用一切可调配的资源,将司法审判引入预定轨道,从中谋取利益。

凡是有司法利益的地方便有“掮客”的隐秘身影,小到劳教、取保候审,大到刑事案件或标的为天价的经济官司。

为数众多的低中端司法掮客,主要赚取介绍人脉的“搭桥费”。

但那些背靠大领导的大掮客,承办的主要是案件办理的转包生意。

尽管大领导们的批示多为原则性的“公正审理”,但这样的批示,足以解决不予立案和延期审理的问题。

该文还提到,角逐这块司法蛋糕者,还包括退休的司法系统官员。

据网络检索,上海排名前15位的律所,几乎均有上海高院和中院退休领导担任顾问角色。

如果以为这种“司法掮客”是上海特产,那就大错特错。

据本人多年搜集的资料,这类司法掮客遍及中国各地司法系统,而且由来已久,只是名称各有地方特色,在广东叫做“贿托”,大法官黄松有在广东省司法系统结成一个潮汕帮,帮中就有广东“第一局长”杨贤才与广州最大的法律盛邦律师所主任陈卓伦,陈就是个有名的法律掮客,号称广州律师界第一个靠法律业务收入过亿的富翁。

杜德利案

杜德利案

杜德利案杜德利奇案”全名为“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故事是这样的,1884年7月5日,杜德利船长,斯蒂芬斯助手,布鲁克斯船员和17岁男孩见习船员帕克因为暴风雨导致乘坐的船失事,逃到救生艇上,离陆地超过1000英里。

而在船上的男孩帕克,是一个无父无母的孤儿,身边也没有什么朋友。

相反船上的其余三个人都是在英国拥有自己家庭的人。

救生艇上没有水(但有偶尔下雨的雨水),除了一点点大头菜(很快就吃没有了),头三天没有任何吃的,第四天吃了一个海龟,又坚持了几天。

到了20日,他们已经7天没有食物,5天没有水了。

这时那个男孩帕克因为不听劝告,喝了海水,以至于身体变得非常虚弱。

这时,杜德利船长找来了所有的人,商量是否要以抽签的形式,杀死那个抽中的人,用他的血肉来充饥,好让其他人能活下去。

24日这三个成年人(男孩因为虚弱不能参与了)再次商量应该所有人应该投票,杀死一个人好让其他人活下去。

但事实上只是商量,并没有投票。

当话题谈到了自己的家庭时,他们又都想活下去了。

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议不要投票了,就杀死那个男孩吧,布鲁克斯还是反对。

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议如果明天还没有救援船出现在视线之内就杀死那个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祷,乞求神的原谅,然后,杀死了那个已经没有抵抗力男孩。

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斯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而当时所有人都承认的当时情况:1.全部极度饥饿,几近死亡。

2.视线内没有船只经过。

3.如果没有人肉的坚持,他们绝对不会又坚持四天获救的。

4.杀人前并没有集体投票谁应该死,而是在没有男孩的参与下,三个成年人考虑到自己的家庭,都不愿意死。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引言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潜规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而潜规则则是一种默契的、隐藏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准则。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和潜规则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并对如何解决这种冲突进行探讨。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适用和潜规则的定义。

法律适用是指法律对涉及某一特定情况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应用的过程,以确定法律如何适用于具体案件。

潜规则则是指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

潜规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表现法律适用和潜规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定俗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在某些特定领域,社会实践中的潜规则可能与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某些地区的税务规定允许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形成的潜规则,例如逃税或偷税漏税。

这种情况下,潜规则与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

2. 潜规则的暗箱操作与公平正义的矛盾潜规则通常是以隐秘的方式存在,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箱操作来遵守这些潜规则。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暗箱操作可能会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例如,某些潜规则可能导致利用权力来获得不公正的利益,这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矛盾。

3. 潜规则与法律之间的权威冲突潜规则通常是由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其权威性来自于社会的认可和遵循。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立法和监管机构。

当潜规则与法律产生冲突时,权威性的冲突也随之而来。

解决法律适用与潜规则冲突的方法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与潜规则冲突带来的问题,我们可以探讨以下几种方法:1. 改革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适用与潜规则冲突严重的领域,可以考虑改革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中的需要。

这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权威部门积极参与,修改现有的法律条文,以使其更能够适应潜规则的存在。

职场潜规则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职场潜规则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职场潜规则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在职场这个充满竞争与合作的环境中,存在着一些所谓的“潜规则”。

这些潜规则并非明文规定,却在无形中影响着人们的职业发展和工作体验。

那么,职场潜规则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首先,职场潜规则往往源于权力和利益的博弈。

在一个组织中,权力的分布并不总是均匀的,而利益的分配也常常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

为了在这场博弈中获得优势,一些人会利用潜规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比如,某些领导可能会偏袒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下属,给予他们更多的晋升机会和资源,而不是根据员工的实际能力和业绩来进行公平分配。

这种行为的背后,是领导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构建自己的亲信圈子,以确保在组织中的影响力和控制权。

其次,职场潜规则也反映了人性的弱点和社会的现实。

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人们往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

为了生存和发展,有些人可能会不择手段,违背道德和原则。

比如,为了讨好上级,不惜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散布谣言、恶意中伤。

这些行为虽然不被公开认可,但在某些情况下却能为当事人带来短期的利益。

然而,从长远来看,这种依靠潜规则获取成功的方式往往是不可持续的,一旦被揭穿,将会对个人的声誉和职业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

再者,职场潜规则的存在也与企业文化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有关。

如果一个企业缺乏明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那么潜规则就容易滋生蔓延。

例如,在一些企业中,对于员工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的处罚,对于优秀员工的表彰和奖励也不够公正透明,这就会让员工感到迷茫和失望,从而导致他们更倾向于遵循潜规则而不是正规的制度和流程。

此外,职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是潜规则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个组织中,高层管理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而基层员工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

这种信息的不平等使得基层员工很难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组织的期望,从而容易受到潜规则的影响。

比如,有些员工可能会误以为只有通过送礼、拉关系才能得到领导的赏识和重用,而忽略了自身能力的提升和工作的努力。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

揭开幕后黑手:司法腐败黑幕大起底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然而,司法系统中的腐败问题却一直是困扰社会的顽疾。

腐败的黑手笼罩在司法庭院的幕后,不仅侵蚀了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今天,我们将揭开这个司法腐败的幕后黑手,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真相。

司法腐败作为一种特殊的腐败现象,牵涉到审判权的滥用、廉价司法裁决以及利益交换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源自于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力失衡、监管不力等方面。

司法腐败的黑幕虽然隐蔽,但并非毫无迹象可循。

首先,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裁决结果异常等现象常常引发公众的质疑。

其次,一些法官和法院人员涉嫌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表面现象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链条和权力交易,需要我们深入挖掘。

在揭开司法腐败黑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真相。

首先,一些律师和法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贪污受贿、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成为他们的“副业”,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其次,一些裁判文书被篡改或伪造,以达到特定利益集团的目的。

这种利益交换甚至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此外,一些法院中的内鬼泄露案件信息,影响到正常审判的进行。

这些内部线人与利益集团勾结,从中牟取利益,继续腐蚀司法系统的纯净。

然而,意识到司法腐败问题后,我们不能束手无策。

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根治这一顽疾。

首先,加强司法体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受贿受贿、徇私舞弊的律师和法官,必须依法严惩,以震慑其他人。

其次,加强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减少审判时间过长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加强对裁判文书的监督,确保审判结果真实可信。

此外,加大司法透明度,及时公开审理信息,让公众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除了司法系统内部改革,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对司法腐败的打击。

媒体应当发挥监督的作用,深入调查报道腐败案件,曝光黑幕,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法律漏洞分类研究

法律漏洞分类研究

法律漏洞分类研究制定法作为十九世纪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漏洞从法典制定时就已存在,但对法律漏洞的定义及法律漏洞的分类并没有科学地予以界定,只有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才能为法律漏洞的研究提供科学的方法,笔者尝试结合中国法律的现状,对法律漏洞进行适当的分类。

标签:制定法;法律漏洞;法律规则法典的编纂是以人类的理性为前提的,从《普鲁士邦法》的一万多条的鸿篇巨制到《法典民法典》的“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依据而拒绝裁判。

”无不反映了人类对自己理性的过于自负,在法典编纂后法学家都从法典里引典论据,试图解决一切问题,于是解释学成为研究的主要方法。

但成文法所固有的模糊性、不周延性、滞后性,人类理性所固有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漏洞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笔者认为只有通过法学方法论的方法,研究法律漏洞本身,对其进行科学分类,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 预想内漏洞与预想外漏洞预想内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未将应该包括的相关的情形一一予以考虑,主要是出于现实情况或立法技术的运用不当,未予规定。

这是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不可能将生活的所有方面都予以概括的必然结果。

它分为三种情况,分别表现为(1)上位法的缺失。

改革开放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但立法(包括宪法)中都未作相应的调整,以致于法律无法适应生活。

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政策的不完善所引起的。

(2)法律变动时规定的缺失。

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法律的废、改立频繁,但立法技术并不完美,以致出现此种情况。

(3)下位法的缺失。

在立法中,法律经常委托下级机关或行政部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或规章,但这种委托立法部门并没有及时制定,它引起法律在某一方面缺失,无法可依。

预想外型漏洞是指立法时立法者已经将相关的情况予以考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原有的法律的规则已不适用于现实情况,使法律之规定形同具文。

这是制定法滞后性引起的,正如萨维尼所讲:“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已经落后于它所反映的社会现实。

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思辨及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思辨及规制研究

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思辨及规制研究
于龙;张学永
【期刊名称】《警学研究》
【年(卷),期】2024()2
【摘要】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是对向犯,不具有完全对应的一致关系,就商业贿赂而言,是包含行贿和受贿的双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在双方交往关系、往来财物数量、是否依据职务请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等方面有别于馈赠,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犯罪概念具有现实意义。

复杂隐蔽的手段为商业贿赂披上“合法外衣”,从主体、客体分析商业贿赂犯罪构成,明确其内容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和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从多维视角分析其具有侵害行业竞争的合法权益、影响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社会危害表现。

有关部门应从完善刑罚配置、增设刑罚种类;严格规范执法、敦促企业合规;拓宽贿赂边界、完善刑事法网;主观证明推定、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有效规制。

【总页数】8页(P64-71)
【作者】于龙;张学永
【作者单位】鞍山市公安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论电子商务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制——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2.在华外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实证研究与刑法规制
3.论商业贿赂犯罪及其刑事法规制
4.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5.试论商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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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背后的原理

法条背后的原理

法条背后的原理法条背后的原理: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

而这些法律法规背后蕴含着一系列原理,旨在确保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条背后的原理,以揭示其背后的逻辑和理念。

法条背后的原理之一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旨在确保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法律通过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和补偿机制,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例如,在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公正惩罚。

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贯穿于民事法律领域,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

法条背后的原理还包括预防和惩罚。

法律的存在旨在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设立相应的机构和部门,社会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

例如,交通法规定了驾驶人的行为规范和交通安全要求,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交通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扣分等,以惩罚违法者并起到威慑作用。

法条背后的原理还包括法律效力和适用。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适用于所有适用范围内的主体。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通过立法和实施程序确保其在社会生活中的有效性。

法律的适用原则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特征如何。

法律适用的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任意性和特权。

法条背后的原理还包括法律的适应性和发展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法律的适应性要求法律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法律的发展性要求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保护社会权益方面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法律逐渐完善了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规范,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法条背后的原理旨在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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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运作背后的潜规则研究摘要:潜规则渗透到法律运作过程的情形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原由在于目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运作和法律主体追求利益最化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行为目标,本身无可厚非,司法体制的缺陷却可以通过司法改革来纠正。

消除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的重任不可避免地落在改革司法体制上,建构外部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内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和法院行政长官的司法体制,使法律在封闭的环境下运作,堵住潜规则入侵的突破口。

关键词:潜规则;司法体制;行政化;司法独立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理想的形式莫过于法律关系能纯粹地转化为社会关系,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建构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法律规则直接转化为社会规则的情形,又有大量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发挥实际作用甚至取代法律的情形。

在法律实践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谁给钱多谁就赢”、“官司未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潜规则经常影响正常的司法运作,“公事私办”、“走后门,拉关系”常常发生在法律的运作场。

大量的潜规则的入侵,扭曲了法律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转变,法律期望构架的社会秩序渗入了潜规则的痕迹,法律规则的统治事业变成了潜规则较劲的场域。

一、潜规则开启法律运作之门的缘由理想的法律运作应该是封闭的,司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预设的路径走完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的过程,无需潜规则补充。

潜规则之所以能开启法律运作之门的原因有很多,有学者把原因归结为现实法律制度和体制的欠缺,从而不能建立起各种保护屏障和隔离物,以抵制潜规则对法律实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1]制度和体制的缺陷固然给潜规则的入侵创造了客观条件,但如果法律主体没有利益诉求,追求法外利益,潜规则也不会渗透到法律机体内,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的场合必然发生在制度缺陷难以防预和法律主体的主观刻求两者相结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一)司法体制的行政化运作滋生的弊端使法律不能在封闭环境下运作为潜规则的渗透开启了后门。

目前,我国司法体制设置与行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级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域保持一致,财政权、人事权由各级政府掌控。

法院高度依附于行政机关,不得不听命于政府,行政权力普遍干扰法院审判已是众所周知的事。

如有学者指出,法院的财权、人事权掌握在行政部门,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

不仅如此,与行政权紧密相连地方党委任意干预现象也比较严重。

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政法委员会成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的机关。

[2] 另一方面,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容易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长官意志干预法院审判的弊端。

地方司法机关往往以为改革开放护航为借口用司法权偏袒一方当事人,对外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及时立案,裁判结果明显对外地当事人不利,对外地当事人的胜诉不予执行等。

[3](P170)法院除了受制于政府部门外,在层级设置方面,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界线并不十分明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也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移送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下两级法院的审判界线不是十分明确。

上下级法院审判界线的模糊事实上使案件的审判的决定权落到上级法院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更象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审判职权的分工。

再加上上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先向上级法院请示,征求上级法院的审判意见,以减少发回重审的机率。

特别对一些“吃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已成为下级法院的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做法。

所以,我国法院层级的关系更多地是行政意义上的关系。

在法院内部设置上,审判庭分为一般分为经济庭、刑庭、民庭等若干个审判组织,院长主管全院的审判和行政工作,副院长按不同的庭分管某一法庭的审判工作或兼管党务、后勤、财务、人事等一些“杂务”,庭长、副庭长则负责本庭的具体审判工作,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

在这一制度安排下,负责具体判案的法官事先要把案件的情况及司法意见呈报庭长、主管副院长逐级审批,对疑难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还会上报院长、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甚至院长可以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或在某些情况下依其行政管理职权直接干预案件。

[4](P74-75)再加上法院院长还可以实际上决定法官的任免、职务变动、职称与否、辞退等事关法官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院长的行政职权影响法官审判是显而易见的。

法官也因为院长手中掌握这些行政事务权而不敢擅自断案,审判之后往往经由合议庭拟制判决意见呈送院长、副院长签发,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得到院长的首肯。

科层制的法院运作体系对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构成极大的挑战,审判工作很难摆脱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控制,“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大体上描绘出了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法院外部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容易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长官干预司法运作的行政化倾向。

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下,地方性规则潜入了司法审判活动中,地方的土政策、地方的文件效力往往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甚至取代法律法规的审判。

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复杂,也更加常见,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法院在判决之前都会向行政长官请示,征求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行政首长的指示、批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院的审判。

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长官的干预,使地方性的规则和长官意志渗到案件的审判中,本来按法律规则审判的案件在行政权力干预下异化,偏离法律规则的目标,异化为潜规则。

在行政权力的干扰下使潜规则很容易渗到的法律的运作中,一些不应形成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在行政长官干预司法机关审判下而形成法律关系,即“私事公办”,一些本应形成法律关系的在干预下异化为其他社会关系,即“公事私办”。

同理,法院系统的层级设置的行政化和内部运作的行政化,使法院和法官不可避免受到来自上级法院的行政压力和本级院领导的行政权力影响,法官不可能完全排除这些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完全按法律规则审判。

法院系统的行政化运作不可避免导致行政权力渗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手中握有行政权力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中比普通法官更在审判中更有“优势”,他们只要有必要或愿意,即可发挥这种“优势”,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

而在法律框架内干预法官的审判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最多也就是司法意见的不统一,干预者的预期收益只是智识上的收益,对干预者而言没有多大的动力非得要坚持自己的审判的意见。

负责审判案件的法官也可以顶住法律框架内的干预,因为这仅仅是法律意见的不统一,业务上的分歧,不涉及原则上的问题,通过沟通容易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可以保留各自的司法意见。

院长、副院长等这些掌握行政权力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在审判中一定要体现自己司法意见,以免给下属专断、不开明的印象。

真正干预法官审判的情形主要发生在法律框架外,以非法的方式干预法官的审判,使法官不能依法审判。

这种干预总是在某种目的支撑下实施的,不再是业务上的分歧,也不是司法意见的不统一,而是掌握行政权的法官利用权力把审判意见传达给审判法官,因而是强有力的,审判法官往往很难拒绝。

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的领导在法律框架外干预法官审判主要出于为当事人谋求某种法外利益,在当事人“关系”、“后门”、“金钱”等潜规则的作用下,干预法官审判的很容易发生在司法实践中。

而也正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运作方式,没有行政权的法官不太可能敢把潜规则引入司法活动中,因为谋求法外利益,在审判中“做手脚”,必须有行政权力的保护,否则很可能付出降职、开除公职的代价,普通法官一般不会冒这样的风险。

所以,行政化的司法体制给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干预法官审判设置了制度的便利,潜规则入侵司法审判活动的后果及风险都转嫁到了审判法官头上。

即使出了问题,启动错案追究制,责任最终还是由审案法官承担。

(二)法律主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的主观原因。

司法体制设置行政化的缺陷是潜规则入侵法律的客观原因,法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主观因素。

主体行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仅限经济领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早已从经济学领域扩展到法学、哲学、逻辑学等学科。

的确,人们在面临各种行为方案选择时,总是倾向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人们的这一特性在经济学领域被称为经济人。

这一概念已成为经济学的基石,毫不夸张地说,经济学理论都可追溯到经济人假设上。

在经济学领域取得极大成功的经济人概念引入法学分析法学问题早已不是新鲜的事。

六七十年代科斯在如今被引用多论述少的经典文献《社会成本问题》提出的科斯第一、第二定理标志着经济人假设被引入到法学中。

其实,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应当如何”的规则,经济学是研究人们实际如何,经济人假设是在观察大多数仍然人行为后所作的“实质性”概括。

一个是研究现行规则及其改进,一个是研究现行行为及其随规则变化约束条件变化的规律。

人们的实际行为影响到规则的制度并为如何制定规则提供可靠的实证规律,规则则保障人们正常的行为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和破坏,行为与规则息息相通,互为互动,用于研究行为的假定同样适用于分析规则。

正如考特所说,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映行为的基本范畴,立法官员和受制于法律的人们的理性行为有多大,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有多大范围。

[5](P13)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仅在经济领域存在,在法律领域中同样存在,追求法律利益最大化几乎是每个法律主体的首选目标。

表现在法律主体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成本分析最终选择最优方案,总想享有更多的权利并力图摆脱义务,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抽象的法律只概括普遍的社会关系,对千差万别的具体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始终无法囊括,“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

”[6](P58)抽象的法律规则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而言总是显得拙劣和粗糙,界定法律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法官的责任。

在法律框架下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十分明晰和清楚,只有将普遍规则应用到具体个案,当事人具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真正确定。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法官选择的法律条款和自由裁量幅度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可以享有多少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能影响法官选择法律条款和自由裁量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律权利,甚至法外利益。

所以,法律的适用给当事人留下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空间。

法律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的驱使下,总是想方设法影响法官审判案件,希望法官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和作出有利于自由裁量。

对当事人而言,影响法官断案的手段是层出不穷的,行政干预、权力寻租、托人情、找关系、金钱美女贿赂等形式的潜规则便渗到法律的运作当中,影响着法律的正常运作,使法律的适用走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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