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6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6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院制定了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架构1.医疗质量管理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配合各科室参与医疗质量监测、评价和改进工作。
2.各临床科室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3.医院设立医疗质量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医务部主任等组成,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和规划。
三、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内容1.医疗质量监测:定期对医疗工作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2.医疗质量评价: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发现优劣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3.医疗质量改进: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制定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4.医疗质量培训: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水平。
四、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医疗过程管理:规范医疗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过程规范、有序。
2.医疗记录管理:要求医务人员认真填写病历,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完整。
3.医疗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医疗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4.医疗用药管理:规范用药行为,杜绝药物滥用和误用。
5.医疗感染控制: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6.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置医疗事故。
五、医疗质量管理考核1.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对医疗工作进行绩效评定,激励优秀医务人员。
2.医疗质量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医疗质量风险评估,预防患者安全风险。
3.医疗质量投诉管理:对医疗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及时解决医疗纠纷。
六、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医疗质量委员会审议通过。
2.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规章制度,是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希望全体医务人员认真执行,共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手册,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职责和任务,规定医疗质量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计划,监督医疗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反馈处理制度,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规范医疗操作行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危机应对能力,减少医疗风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简要注释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需要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不断完善。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保障体系,推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档案,记录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内容,并定期对医疗质量档案进行维护、整理、归档。
2016卫计委最新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4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职责。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以下职责:(一)医疗机构负责人:对医疗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政策,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问题,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改进。
(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四)医疗安全办公室:负责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内容:(一)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各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诊疗项目。
(二)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
卫计委令第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版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为了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疗活动的质量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过程、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医疗队伍的培训与管理。
三、质量管理1. 医疗活动的质量控制医院设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对医疗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
2. 心肺复苏技能培训医院每年组织心肺复苏技能培训,确保急救人员具备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医疗纠纷处理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理专门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患者投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四、安全管理1. 设备管理医院设立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并定期进行设备质量评估。
2. 医疗废物处理医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合格的机构处理医疗废物,确保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3. 用药管理医院建立健全的用药管理制度,规范用药流程,加强药品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五、人员管理1. 医务人员准入管理医院制定医务人员准入管理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通过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继续教育与培训医院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岗位责任与考核医院明确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确保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六、其他规定1. 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医院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医疗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过程标准化、规范化。
2. 医患沟通与互动医院鼓励医务人员与患者积极沟通与互动,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体验。
3. 信息管理安全医院建立信息管理安全制度,加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密工作,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以上即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院质量管理制度
医院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我院制定了本质量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医疗活动,所有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质量管理目标1.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2. 改进服务质量,满足患者需求;3. 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4.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升医院整体形象。
三、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等为成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医疗质量、组织质量改进活动等。
2.质量管理部门医院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医疗质量监督、数据统计分析、质量培训等工作。
部门下设质量管理科,负责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
3.医疗质量评估医院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评估活动,评估内容包括手术、护理、药品使用等方面。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医疗质量的依据,医院要积极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
4.医疗质量监督医院对各科室、医生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医院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5.质量管理培训医院定期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培训,包括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安全知识、责任意识培养、质量管理方法等。
6.患者投诉处理医院设立患者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并对投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医院要定期公布投诉处理情况,提升社会公信度。
7.医疗设备管理医院要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对于老化、损坏设备要及时更换,以保证医疗质量。
8.医疗废物处理医院要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存储、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四、质量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和制度,不得违规开展医疗活动;2.医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对患者要尊重、关心和照顾;3.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医疗差错;4.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对医疗质量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改进;5.持续改进医院的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 引言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提高患者满意度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文档旨在介绍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重要措施和监督机制,以及医疗机构需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
2.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几点:2.1 患者安全至上医疗机构应将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2 综合治理医疗机构应实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纳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全员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2.3 过程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医疗活动,确保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透明和可追溯,以保证医疗质量的可控性和稳定性。
2.4 持续改进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持续改进的机制,通过不断监测和评估医疗质量,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以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3. 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包括几个方面:3.1 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每个人员都了解和遵守规定。
3.2 建立医疗质量评估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评估体系,包括对医疗过程的评估、医疗结果的评估和患者满意度的评估等。
3.3 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测和监控,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分析,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
3.4 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措施,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患者的安全。
3.5 推行医疗质量管理信息化医疗机构应推行医疗质量管理的信息化,通过建立信息系统和数据采集分析平台,提高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共享效率,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 监督机制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4.1 政府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通过评估、考核和奖惩等方式督促医疗机构提升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原文)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学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 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 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 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 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连互通。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 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 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 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 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 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最新版
一、总则
1.1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包括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1.3医疗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
(2)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3)全员参与,共同责任;
7.2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疗质量数据采集、分析和反馈的自动化、智能化。
7.3保障医疗质量信息安全,严格执行பைடு நூலகம்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
八、资源保障
8.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保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8.2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0.3定期发布医疗质量绩效考核结果,为员工晋升、评优提供依据。
十一、跨部门协作
11.1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11.2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难题。
11.3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效率。
十二、外部合作与交流
12.1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质量管理学术交流,引进先进的医疗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9.4建立医疗质量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患者积极举报医疗质量问题,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9.5强化内部审计,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绩效考核
10.1建立医疗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将医疗质量指标纳入员工绩效考核,激励员工提高医疗质量。
10.2设定合理的医疗质量绩效考核指标,体现多维度、全方位的评价原则。
22.3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至此,本办法内容结束。医疗质量管理作为医院工作的核心,需要全院上下共同努力,持续改进,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为中心,关注患者的需求和权益;(二)坚持预防为主,全面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三)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四)提倡团队协作,强化监督和评估机制;(五)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科研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数据的共享和交换,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医疗服务的评估和监测工作,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追溯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和投诉事件,保障患者权益。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医疗质量安全监督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疗服务的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向患者和社会公众公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和监督。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文)(总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全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全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全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全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机构和责任、医疗质量评价、医疗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全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医疗流程规范、医疗设备安全、医疗环境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医疗信息保密等。
第五条医疗流程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在接诊、治疗、护理等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医疗规程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医嘱或治疗方案。
第六条医疗设备安全要求医务人员使用医疗设备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医疗环境卫生要求医务人员要保持医疗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对各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患者安全。
第八条医疗保障措施要求医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医疗保险、医疗援助等保障措施,确保患者获得合理、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医疗信息保密要求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规,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患者信息。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十条为了有效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全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主治医师、护理部主任、药剂部主任等成员组成,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二条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安排医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各科室负责具体医疗工作的质量管理,科室长要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负责,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医疗质量评价第十四条医疗质量评价是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医疗服务过程和结果的评价,发现问题、改进措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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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2009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缺陷、差错,杜绝医疗事故,维护病人及医务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规定为准绳。
1、对获奖励者,医院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2、对全院工作人员的诊疗违规行为实行缺陷管理;3、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医务人员实施经济处罚或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奖惩规定?第三条医院设立医疗风险基金以奖励遵守医疗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
临床、医技科室每月从奖金中提取5%,院部根据科室工作性质再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具体见附则第二十八条),二部分共同组成科室的医疗风险基金。
科室全年无重大医疗纠纷、无医疗纠纷赔款、欠款及其它支出,于年终将当年医疗风险基金的50%奖励该科室,由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根据科内医务人员在医疗安全方面的不同表现给予不同的奖励,余下的50%医疗风险基金纳入下一年。
如科室年内出现医疗纠纷赔款及欠款,科室承担部分先从科室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医院承担部分先从配套奖励部分中扣除,如有多余,剩余的医疗风险基金自动纳入下一年基金中。
第四条奖励措施:1、在上级医疗主管部门及本院医疗质量领导小组组织的病历评审中被评为优秀病历(住院归档病历得分≥98分)的,奖励200元/份(医/护为4/1)。
2、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人免受重大损失者,酌情奖励100~500 元。
?3、在医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考核、技术比赛中获得第一、二、三名者,给予个人或科室奖励市、县级300、200、100元,省级500、300、200元。
4、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者,奖励200元。
5、实习进修人员的带教老师带教考核合格者,奖励50元?(从实习进修费中提取)6、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收到病人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每次奖励50元。
7、凡获得奖励者,均予以院内通报表彰及年度考核加分10分。
第五条处罚措施:1、年度内出现1次第四章中的医疗安全违规行为,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2、年度内出现第十三条中的医疗安全违规行为1次以上(含1次)或第十四条中的医疗安全违规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或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医疗安全违规行为3次以上(包括3次),当年不得晋升、晋级,且降聘到下一级技术职称半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3、年度出现一级医疗事故(完全、主要、次要责任),二级医疗事故(完全、主要责任),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或使医院赔付金额超过20万(含20万)人民币的,当年不得晋升、晋级,且降聘到下一级技术职称1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和半年以下的相关执业活动,同时扣科主任津贴6个月。
处理期限届满,则以后聘岗时不再把医疗纠纷及赔款列为条件。
第三章医疗纠纷、赔款处理细则及程序第六条因医疗纠纷导致赔款(包括慰籍费、补助款、因纠纷欠款及支出等)的,按照纠纷性质、赔偿金额的不同,分别由当事人与科室、医院按相应比例承担,个人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计算方法:赔偿金额在20000元及以内,按个人承担15%、科室承担40%计算;赔偿金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每增加5000元,个人承担比例依次下降1%;赔偿金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每增加5000元,个人承担的比例依次下降0.5%;医疗鉴定费、法院受理费、律师费等按赔偿金额相同比例承担。
个人及科室赔偿金额,可酌情一次或分次扣除。
(附分段计算表供参考)第七条对于医疗意外事件,经调查核实医方确实不存在缺陷,但考虑其他因素而发生的慰藉费,基本由医院承担。
第八条当事科室科主任另承担当事人实际承担金额的5%~10%(科主任系当事人者除外)。
第九条由于制度不到位所发生的医疗赔款,医院相关领导承担科主任(非当事人)实际承担金额的10%。
第十条一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差错和医疗事故,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处理。
1、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土长报告,并由科室负责人先口头向医务科、护理部汇报,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医院总值班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凡事件危及病人生命时要组织好抢救,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当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隐瞒不报的科室,经查出,并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根据医疗赔款承担办法加倍扣罚。
2、纠纷发生后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历及各种原始资料。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者及死亡病人,应及时封存保留实物,以备检验。
3、临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医患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当事者有责任动员患方为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如患方不同意做尸检,应由患方履行签字手续。
如未做尸检动员而影响医疗纠纷处理的,由当事科室及当事人承担责任。
尸检应在死后规定时间内进行。
4、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则上争取在科室内解决问题。
首先由科室负责人组织调查、接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虚心诚恳的态度与患方进行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5、如果科室处理医疗纠纷确有困难,需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处理,应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向分管院长、医务科或护理部报告,非正常工作时间向医院行政总值班汇报。
凡申请提交院方参与解决的医疗纠纷事件定为院级医疗纠纷事件。
第十一条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均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必要时邀请院外有关部门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该起纠纷定性、定责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及科室。
当事科室相关人员以及其他与该起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利害关系界限不清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当事人和科室被扣款后,有异议者可在1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提出申诉,由医务科提请院长同意后,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章医疗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发生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扣款500元:(不论有否产生医疗后果)1、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有意隐瞒未及时报告科主任及相关部门;2、未把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引发纠纷的;3、擅自脱离值班岗位,造成不能及时抢救病人而引起纠纷的;4、出具虚假的医疗诊断书、不符合规定的病假证明而引发投诉的;5、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手术;6、无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的医护人员单独执业;7、住院病历丢失;8、伪造、销毁病历或伪造数据;9、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病历中有关抢救的内容;10、手术时更改手术方案,未请示上级医师、并未让家属知情同意及签字;11、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麻醉前未谈话、未征得患方同意及签字;12、病历记录错误、辅助检查报告的描述、诊断有原则性错误(如:左右、上下错误等);13、手术时发现其它器官有病变,未征得家属同意签字给予切除;14、拟诊肿瘤病人无病理诊断依据(能作病理检查又未给家属说明的)即给予化疗;15、化疗病人未签署病人知情同意书;16、手术时病人坠床;17、手术弄错病人、部位或植入物;18、第1次住院或第1次手术处理有明显不当,导致再次住院或再次手术(除外手术本身可能发生的并发症);19、遗失手术标本或手术标本未送病理检查;冰冻快速切片尚未收到书面报告外科医生即进行手术者;20、实验室遗失重要、特殊标本;21、医技检查(如摄片)部位错误,造成误诊、漏诊;22、病理报告遗漏重要的病变;23、病理诊断时没有核对送检单与切片的病理号码或上级医生未认真复核导致诊断错误未及时发现者;24、医技检查中重要阳性病变漏报或报告结论错误;25、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或有争议时,未及时封存现场实物或按规定保管;26、须做皮试药物未做皮试即使用;27、擅自运行外来计算机程序;28、盗用医院计算机相关信息或泄露给他人;29、在医院计算机系统上操作与工作无关的程序;30、接到报修通知未能及时前往维修又无正当理由且影响工作的、延误抢救病人的;第十四条发生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扣款200元:1、被媒体批评、曝光,且情况属实者;2、重大疑难手术、特殊手术未审批;3、新技术、新项目未审批;4、实习、进修医生违规操作;5、急诊病人未及时处理;6、危重病人、暴力外伤或有潜在病情变化的病人未留观;7、病情危重未谈话签字,未发病危通知单;8、出现病情危重信号(如高热、大出血、血压下降、呼吸困难、意识改变、严重电解质紊乱等)未及时发现、报告或未及时处理;9、医师未诊视住院病人即开医嘱;10、急会诊不及时到位者、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者;11、推诿病人或未履行首诊负责制;12、重病患者转送或检查未安排护送发生意外的;13、新入院病人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或知情告知谈话;14、手术记录末及时完成。
15、麻醉时有疑难情况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16、因护理人员责任心原因发生坠床、压疮、烫伤、跌倒等意外或并发症的:17、输入不合格药品(过期、变质、异物),输液、发药错误导致纠纷者;18、麻醉药品未按规定使用;19、检验结果明显异常未复查,未及时报告临床科室;20、使用有明确禁忌症的药物;21、药物剂量超过药典规定,不管有无造成不良后果(若目前国际、国内公认的用药方案可除外);第十五条发生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扣款150元:1、丙级病历;并扣上级医生每人20元2、被来人或来信、来电投诉或与病人吵架查实有一定责任者;3、不服从医院总值班、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资源(人员、床位、设备等)调动或不完成指令性任务;4、漏报、迟报传染病卡(注:迟报是指,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未于2小时内报告、乙类及丙类传染病未于24 小时内报告,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5、当事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参与或无理由不及时参与纠纷处理;6、泄露患者隐私或因言语不当造成纠纷的(如指责他人或推卸责任的);7、擅自脱离值班岗位;8、值班医生未执行夜查房制度;9、病情变化家属呼叫时医务人员未及时到位;10、发现疑难情况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造成一定后果的;11、病情观察不及时、不严密,导致病情恶化未及时发现;12、出现并发症后未按治疗原则积极正确处理;13、死亡讨论7天内未完成;14、麻醉方式改变,未请示上级医师;15、疑难切片诊断有困难未请示上级医师,打出错误报告;16、急救时呼吸机、吸引器等抢救仪器不能正常运转;抢救必备药不齐或过期的;17、手术时清点物品不清,导致手术时间延长15分钟以上者,术中改变手术方式、增加切除器官、扩大手术范围未征得患者及(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征求意见的情况未在手术记录、术后记录体现者;18、因查对制度执行不严发生差错的;19、化疗病人因操作或护理不当发生外渗导致后果引起纠纷者;20、药剂人员发错药品、发出配伍禁忌药品、过期药品或超量药品(超一般常用剂量);第十六条发生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扣款50元:1、科室医疗安全会议每月1次未完成的(扣科主任、护士长);2、未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擅自换班;3、科室各种医疗制度的执行记录未填写(包括:抢救记录,危重病人交接班记录、会诊记录,传染病上报记录,出院病历统计表,疑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科室会议记录,科室业务学习记录,科室月工作安排表,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医技检查的各种工作记录,门诊各种申请单、门诊日志等);4、让患者或家属做事引发纠纷的;5、请外院专家会诊未审批备案;6、门、急诊未按规定时间开诊;7、出诊不及时(超过5分钟、夜间出诊超过10分钟);8、危重病人未进行当面(床头)和书面交接班;9、诱导尚不宜出院的病人出院引发纠纷;10、会诊单未及时送达或会诊医生未及时到位;11、出院记录由进修、实习人员书写;12、申请单、报告单等字迹潦草、签名不清引发纠纷;13、各项检查治疗前遗漏准备事宜,造成工作延误;14、—次输血>2000m1未审批;15、各项检查有医嘱无报告单或有报告单无医嘱;16、投照部位、条件、参数、序列不符合要求;17、因未登记地址造成恶性肿瘤病理报告无人认领、无法投寄者;18、如碰到疑难切片,或结果需要免疫组化确定而报告需要较长时间的,未将延缓报告告知临床医师;19、蜡块或胶片编号错误;20、切片标签号与蜡块号码不符;21、标本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造成诊断困难的;22、未妥善保管,造成各种试剂失效的;23、发药未执行双签名;24、输血未执行双核对、双签名者;25、洗手或无菌操作不规范;26、引流管接错或该接未接或病人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拔管影响治疗者;27、皮试结果未及时注明结果;28、各项治疗有收费而漏开医嘱;29、漏记帐、漏收费的;30、三基理论和技能考核作弊或无故缺考;31、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32、院内感染、死亡、药物不良反应等漏报;第十七条发生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扣款50元:1、乙级病历;并扣上级医生每人5元2、职能部门发放的反馈单延迟上交;3、病历未按规定上交;3、病案统计室未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病历号及责任人统计后交付财务科;4、出具虚假的医疗诊断书未引发投诉的;5、门诊病历未书写或书写不规范;6、非值班人员上班擅自离岗(再次发生加倍扣款);7、开与疾病不相符合的人情方;上呼吸道感染使用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8、住院病历首页和门诊病历封面上地址等各项目登记不全;9、上级医师未及时审核、签名(包括病历、医嘱、处方、申请单等);10、各种记录未按时完成或填写不规范、有缺陷(包括:抢救记录,危重病人交接班记录、会诊记录,传染病上报记录,出院病历统计表,疑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科室会议记录,科室业务学习记录,科室月工作安排表,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记录,门诊各种申请单、门诊日志等);11、各种讨论未按时进行或该讨论未讨论12、危重通知单未上报医务科、未交家属;13、化验单未及时粘贴(查房或修改医嘱前未落实);14、辅助检查单未及时发送或送错;15、未及时转送各种检查单、会诊单、院感报告等;16、急诊检查未及时将结果报告临床科室;17、临床科室未及时查询急诊检查结果;18、院内各科间的联系,交由病人家属进行;19、新生儿畸形24小时内未发现者;20、切片移交时未签字;21、供应不合格物品或提供物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22、配制药品送错或不合格,经相关科室及时发现纠正;23、消毒液配制、监测、登记不合要求;24、延迟或提前注射、给药时间误差超过二小时影响药效者;2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的发放及使用未及时登记者;26、器械准备不充分,造成手术等待时间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包括医生临时改变术式);27、漏做护理工作如鼻饲、喂药、口腔、会阴护理等;28、漏执行各种治疗;29、各种引流量未及时记录或记错;;30、手术前皮肤准备部位错误或损伤皮肤;31、发药未向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32、各种申请单书写不规范,医技科室未及时登记及反馈;33、不合格处方药房未登记、未上报;34、违反输血指征及输血法规的;35、收费错误导致纠纷投诉;36、服务态度不佳受投诉;37、三基理论或技能考核不合格;38、各种讲座、学习无故缺席;39、对进修、实习、新毕业医务人员不认真带教,不按期考核;40、不按规定要求擅自接受进修实习人员;41、发药未向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第十八条发生下列医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扣款10元:1、科内安排业务学习,每月少于一次,扣科主任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