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优秀11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优秀11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家人们整编的11篇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欢迎参考阅读。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危险有害因素应定期进行辨识和评估;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
二、管理机构职责1、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2)制定公司危险源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公司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4)组织或参加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对直接监督管理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2、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根据公司规定,利用公司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3)完善本单位危险源、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三、登记、评估和备案1、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模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模版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煤矿、建筑工地等。
三、定义1.重大危险源:指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材料、工艺等,并具备一定数量、程度和范围的危险特性的实体。
2.登记建档:指将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和建档的过程。
四、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内容1.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地址;2.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性质、规模和数量;3.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包括建设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安全管理措施等;4.工艺流程及相关的危险因素分析和评估;5.重大危险源涉及的人员情况,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6.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7.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人及相关职责;8.其他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信息。
五、登记建档程序1.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行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和识别,按照规定的登记建档内容进行整理和归档。
2.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登记建档文件报送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登记建档信息。
3.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应当对登记建档信息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
4.审核通过后,登记建档信息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六、登记建档信息的保密1.登记建档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保护登记建档信息的安全。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和泄露登记建档信息。
七、监督和检查1.政府监督部门应当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2.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对于以前已发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整理和补充登记建档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实施方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2016年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我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成立领导组组长:程筵弘副组长:赖锦林王永玖、胡逢春郑建国林元成员:各职能科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胡逢春负责。
职责划分:组长:程筵弘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全面工作。
副组长:赖锦林、王永玖负责井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郑建国、林元、胡逢春负责地面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各科室成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
三、主要任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有组织的开展普查辩识、隐患治理、监测监控,并制定好应急救援预案。
四、工作目标(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二)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督促整改;(三)为车间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五、工作职责(一)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应逐一登记建档管理。
(三)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6号文)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重大及一般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及一般危险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及一般危险源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四)《火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试行)》第四条公司重大危险源包括本规定附表1、2所列重大危险源。
其中,附表1中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等于或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规定的临界值,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值的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除国家规定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物品等。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等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内危险源进行调查和辨识,如存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建立危险源档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备案、评估和问题整改工作,危险化学品和压力容器、管道超过临界值规定等列入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网络数据。
(五)及时修订公司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工作。
(六)建立健全企业危险源监督管理三级网络,规范重大及一般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传出或爆发的地方。
第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申报登记、申报类别、安全评价、登记建挡、风险评估、治理整顿、监控网络、应急预案建设等,实施全程监控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是指立足本单位实际,依靠有关技术研发单位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计算机软件,通过简单的人机对话,数据输入,实现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的初次评估。
(2)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的基础上,依法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和应急预案。
同时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工作。
(3)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类别,是指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是指基层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等级初次评估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危险等级程度进行安全评价,并为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5)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是指各单位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申报、评价,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或档案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是指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预控或消减风险。
根据风险值大小,可将风险预警分为5个等级:(7)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顿,是指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缺陷和立项、监控、整改、审核、消项工作制度,对构成重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立即停产整改,并经过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评定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秩序(8)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网络是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保障体系,在突发事故时能够快速正确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提供重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凡没有启动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明确领导分工,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已经启动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体制,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无锡市等单位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
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请各单位于7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送总局协调司。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二是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鄂安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0]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安委会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迅速制定普查方案,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普查工作部署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
二、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重点单位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开展检查。
重点是: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纳入整改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公告,做到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的落实;重大危险源是否有确保安全的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了“三同时”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进行了检测、尘毒浓度是否超标、是否有尘毒治理设施等等。
三、本次普查按照“企业自查、政府督查、条块联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分级、整改、监控、上报依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协调[2008]337号)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13•【字号】陕安监管发[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5]10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现将《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陕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及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陕安委会发[200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政府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项目有组织的开展普查辩识、申报登记、安全评估、隐患治理、监测监控,并制定好应急救援预案。
三、工作目标(一)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运用计算机分级辨识软件对企业及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三)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四)建立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及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支持系统;(五)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础数据及科学决策依据;(六)为政府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手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津安监管一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6〕54号)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深化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登记目的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目的是查清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深化“双基”工作,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实施“科技兴安”,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申报登记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关于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司安监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组织汇总并上报重大危险源管理所需资金计划。
(四)督促、指导各部门或参建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及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重大危险源及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上报。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预案演练。
(三)组织编制并上报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所需资金计划。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及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上报。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人员责任制。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检测、监控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资金的有效投入。
第八章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重大危险源(贮罐区[贮罐])普查表
贮罐区的贮罐个数以5个为例,如贮罐个数超过5个, 请相应扩大表10—1 表10—1 贮罐基本情况表
环境功能区:指被普查单位所处的外部环境类型。 按以下类型之一填写
(1)工业区:指以工厂为主的工业生产区域 (2)农业区:指所处环境主要以农田、菜地、果
园等农业生产为主的地区 (3)商业区:指以商业为主的地区
(1) 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包括贮罐区基本情况和贮罐情况两部 分
贮罐区基本情况包括贮罐区名称、面积、贮罐个 数等9项指标
贮罐情况包括:
a.贮罐:包括贮罐形状、形式、贮存物质、最 大贮存量等16项指标
b. 进料管道:包括直径、设计压力、实际工作 压力等7项指标
c.出料管道:包括直径、设计压力、实际工作压力 等7项指标
b.移装记录:包括日期、验收报告摘要、经办人等3个指标
c.事故记录:包括日期、事故原因及损坏情况摘要、 经办人等3个指标
d.检修、改造记录:包括日期、检修、改造内容摘要、经 办人和定期检验日期等4个指标
(7).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包括名称、编号、容积、介质、安全状况
等级等32个指标 3.重大危险源周围环境的基本情况
表40—2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安全状况表 安全状况按对应项目实际情况选择“A”、“B”、 “c”中最适合的一个填写。其中:“A”表示状况良 好;“B”表示存在不影响整体的一般隐患“C”表示 存在严重隐患。如需特别说明请在备注栏填写
进/出料方式:按以下类型之一填写 (1)管道; (2)铁路槽车; (3)槽车
四、重大危险源(库区[库])普查表
库区的库房个数以5个为例,如库房个数超过5 个,请相应扩大表20—1及表20—2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新版)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有关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本单位的监督管理。
督促本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七条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篇)
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源识别、评价及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价的领导工作,并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审核批准。
二、分公司安全科及项目部负责排查、识别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并实施和管理。
三、公司安全处负责组织危险源的识别、汇总、分析、评价和确定,各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四、危险源识别范围:a)本公司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b)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中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险源。
c)识别危险源应充分考虑常规、非常规两种活动状态和过去、现在、将来三个时态。
五、危险源识别方法危险源的识别采用现场排查法,由安全检查人员同其他相关人员在现场进行识别、观察。
六、风险评价采用lec评估办法,它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员暴露在这些环境的频率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三方面因素,采取“评分”的办法和对比的手段,根据总的危险分值简易评价作业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七、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安全员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场所的危险源进行评分评级,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实施控制。
八、重大危险源管理:1、公司、项目部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和识别监控小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2、公司、项目部分别制定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管理制度。
3、项目部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对该施工工程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列出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监控时间和监控巡查时间。
国家建设部指出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全部列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同时符合论证条件的工程必须提前申请专家论证审查。
4、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台帐。
项目部每月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每月分别向安全科上报一份台帐。
5、项目部对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及监控责任制度,报监理审核,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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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宇煤矿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准确掌握我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根据公司《山西/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副矿长
成员:各专业副总及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安监站副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形成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自主保安的氛围,做到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1、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情况,彻底澄清重大危险源的底数,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
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普查登记一至四级各类危险源,并及时录入ERP信息平台。
4、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普查范围
矿井地面与井下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2014年8月至10月30日对危险源全面进行普查,并按公司要求上报附件1、附件3。
其中重大危险源辨识严格按照(GB18218-2000)国家标准进行辨识,工作要在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公司安全部。
1>技术科负责采掘类及井下火工品类重大危险源的审核确认;
2>通风科负责一通三防类重大危险源的审核确认;
3>地测防治水科负责防治水类重大危险源的审核确认;
4>综合科负责地面地面火工品类重大危险源的审核确认;
5>机运科负责供电、运输类重大危险源的审核确认;
6>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
2、2014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要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7>监控措施方案
8>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3、监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5>重大危险源报表
4、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5、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促使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
六、具体要求
1、各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危险源普查工作,迅速行动,扎实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2、由安监站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员进行培训,依法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3、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监控危险源相关知识的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结果、应急措施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并留有告知记录和存档信息。
同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5、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6、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治事故发生。
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
和监控措施。
附表1.《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附表2.《重大危险源普查小组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表3.《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
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银宇煤矿
201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