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情况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十种情况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力 费 用 。( ) 职 直 接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 金 、 - 在 薪 奖
金 、 贴 、 贴 。( 专 门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备 的 折 旧 津 补 四) 设 费 或 租 赁 费 。( ) 门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软 件 、 利 权 、 专 五 专 专 非
为鼓 励 企 业 开 展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企 企
业开 发新技术 、 产 品 、 工艺发 生的研究 开发 费用计 人 当 新 新 期 损 益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允 许 再 按 其 当 年 研 发 费 用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5 % 。直 接 抵 扣 当年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研 发 费 用 0
聘 研 发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用 。 3用 于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备 、 . 设 房 屋 等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费 或 租 赁 费 以 及 相 关 固 定 资 产 的运 行 维 护 、 修 等 费 用 。 .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软 件 、 利 权 、 专 利 维 4用 专 非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费 用 。 5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 的模 具 、 艺 装备开 发及制造 费, 备调整 及检验 费 。 品 、 工 设 样 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 , 制 产 品 的 检 验 费 等 6研 发 试 .
利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摊 销 费 用 。 ( )专 门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六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 、 艺 装 备 开 发 及 制 造 费 。f 1 探 开 发 技 工 七 勘 术 的 现 场 试 验 费 。 ( 研 发 成 果 的 论 证 、 审 、 收 费用 八) 评 验 但 在 财 务 核 算 上 , 据 财 政 部 《 于 企 业 加 强 研 发 费用 根 关 财 务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财 企 [0 7 14 号 ) 定 , 业 应 当 ( 20 】9 规 企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问题及对策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成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的效果。
本文将针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政策实施问题1. 审计风险高由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研发项目的真实性,审计风险较高。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研发费用的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导致加计扣除政策的滥用和失真。
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也给相关部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 行政成本高企业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提交大量的申报材料和资料,办理手续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相关的程序。
这增加了企业的行政成本,也使得政策的便捷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3. 创新驱动不明显一些企业只是为了获得政策的税收优惠,而不是真正出于创新动力和研发需求,导致研发费用只是形式上的增加,而没有实质性的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4. 知识产权保护难在研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大量的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
一些企业可能担心技术泄露、侵权抄袭等问题,导致研发进展受到影响。
二、对策建议1.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研发项目真实性的审计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政策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 简化申报程序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申报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申报的门槛和成本,提高政策的便捷性,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受益。
3. 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向企业和公众透明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信任度,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4.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强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和支持,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研发环境,增强企业对政策的实施的信心和积极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辅导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口径
其他相关费用 例:某企业2017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政策概述——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内容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口径
其他事项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科研开发费用,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的税务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存在一些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研发费用定义不清:研发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未列入费用支出的摊销。
具体费用的界定范围和标准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时界定不准确,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
2.研发费用证明不充分: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如研发项目合同、发票、财务凭证等。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假申报,从而导致纳税人被追缴税款和罚款。
4.税务部门复核风险:税务部门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进行复核时,可能会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查。
如果企业在研发费用申报中存在不合规行为,可能会被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相应的税务责任。
为了避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研发费用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完善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和标准,并及时记录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沟通与协调:企业应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及时沟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问题,并确保申报的合规性。
4.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包括定义不清、证明不充分、过度申报和税务部门复核等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沟通与协调以及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等措施,有效避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可以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逐渐完善和落地,相关的税务风险也日益显现。
本文将从税务合规、政策变动、税务稽查等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税务合规风险1.研发费用认定标准不清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了哪些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企业可能难以准确界定哪些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哪些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导致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不清晰,存在较大的税务合规风险。
在此情况下,企业可能存在误将非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被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的风险。
2.虚假研发费用支出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虚报或变相增加研发费用支出,以达到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标准。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公平,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严重的合规风险,一旦被查实,将面临巨额罚款和信用受损的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研发费用支出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研发费用的认定和核算,确保研发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政策变动风险1.政策不确定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而出台的一项税收政策,但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存在相关的风险。
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一旦政策发生变动,企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风险,尤其是政策变化对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影响。
2.政策落实的不确定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依靠税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但税务部门对政策实施的方式和标准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也可能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这种政策落实的不确定性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合规风险和税务成本的不确定性。
针对政策变动风险,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政策的最新动态,以规避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的难点及建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的难点及建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情况下, 可以将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增加企业税前扣除额, 降低企业税负, 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存在一些难点,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难点, 在本文中将重点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和实务中的难点, 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早出台于2008年, 2016年, 我国进一步修订完善了相关政策, 并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加计扣除标准和办法。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 对于企业在进行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 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对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试验检测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知识产权费用等。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并经过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计认定。
2. 加计扣除标准目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为150%。
也就是说,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 可以将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 进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3. 申报程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 需要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出申报, 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 并最终确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度。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中的难点1. 研发费用的界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企业往往会遇到研发费用的界定难题。
一方面, 企业需要明确研发费用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否则很难确定哪些费用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另一方面, 研发费用的界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 这就需要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 并在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体系。
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都有哪些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都有哪些规定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种允许纳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加计扣除费⽤的规定,下⾯店铺⼩编就为你介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政策下的加计扣除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新品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的研究开发费⽤⽀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加倍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艺、产品(服务)⽽持续进⾏的具有明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艺、产品(服务)⽅⾯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业的技术、⼯艺领先具有推动作⽤,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等活动(如直接采⽤公开的新⼯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对象是适⽤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的居民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包括如下内容:(1)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补贴。
(4)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形资产的摊销费⽤。
(6)专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目录目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0(一)政策沿革 0(二)政策调整 (2)(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0(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2)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4)(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4)(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5)(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6)(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7)(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9)(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9)(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10)(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11(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1(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11)(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3)(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 13(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3)(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14)(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14)(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 (14)(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5)(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15)(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 (16)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6)(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 (16)(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17)(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17)(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 (19)(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21)(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1)(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21)(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21)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22)(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22)(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23)(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24(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 (24)(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25)(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25(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26)(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26)(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27)(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27)(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28)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8)(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28)(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28)(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29)(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29)(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30)(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
2022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目录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
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01除制造业外的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注:以上主体均不包括负面清单行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前三季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况有哪几种
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况有哪⼏种为⿎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件明确作出有关规定,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
店铺⼩编总结了以下⼗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种情形分别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的企业发⽣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创造性运⽤科技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艺、产品(服务)发⽣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的研究开发费⽤⽀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持的⾼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的下列费⽤⽀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的⼯资、薪⾦、奖⾦、津贴和补贴。
4.专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形资产的摊销费⽤。
6.专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
四、委托外单位进⾏开发的研发费⽤,由委托⽅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开发的研发费⽤,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不得再进⾏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开发的研发费⽤,对委托开发的项⽬,受托⽅应向委托⽅提供该研发项⽬的费⽤⽀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的费⽤⽀出不得实⾏加计扣除。
六、纳税⼈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研发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种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9种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加计扣除只能是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依法计算扣除,但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下列情况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2 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点3.2.1 费用化的优缺点费用化在核算简单、操作简便以及减少人为操作因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
费用化是符合谨慎性原则,并且可以防止人为操纵研发费用。
但从经济行为的实质来看,一项成功的研究项目,他带来的收益和研发过程中支出分不开的,费用化则无法很好的体现配比原则,那么在将来该项成功的研发项目给企业带来持续收益的时候,企业以后各期的利润则将被高估了。
3.2.2有条件的资本化的优缺点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配比性原则、更符合真实性原则。
现实操作中,企业的开发活动在很大概率上是可以带来未来收益的,并且随着企业研发投入的不断加大,只有将研发费用资本化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价值,使投资者了解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及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其实,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一定条件下的开发费用资本化使得企业研发费用的发生不会对研发阶段的利润产生太大的影响,还会带来资产的增加,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一些缺点。
比如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界定无法确定严格的标准,对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判断也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另外,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利润空间也依然存在。
6.2.3企业要加强培训和沟通能力首先作为企业,要加强人才培训。
一是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要加强对企业自主立项的指导,对企业财务人员加强培训也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加实务操作能力,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台账。
让企业能够在规范的项目和企业管理中享受国家扶持政策。
研究开发费核算通常被管理层认为纯属此财务问题,其实不然,研发费用他联系到企业的管理层的决策部门,销售的业务部门,科技部门等,企业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国家相关研发费用优惠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好处,而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单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工作指导方针,加强沟通和协调意识,保证研发费用的准确归集与核算,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1
是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主持人]尊敬的纳税人,广大网民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参与扬州地税“在线访谈”活动。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李璐,市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邵景鹏、副处长魏海乐、科员范智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局长任继生。
欢迎各位的到来。
[ 主持人]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税收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地方税务局李璐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解答网友关心的有关问题。
[ 专家]李璐: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地税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企税收优惠政策。
近三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共办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07亿元,年均增长51.3%;直接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3.33亿元。
2010年一年,我市地税就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92亿元,比上年增长71.76%;直接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65亿元,比上年增长50%,增幅位居全省前列。
[ 主持人]从这一串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地税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走在前列。
我想,听到这里,大家要问,如何才能享受到上述两项税收优惠呢?[ 专家]邵景鹏:好的,相信这是大家今天最为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分两个部分来解答一下。
首先来谈一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有三个环节,分别为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
项目确认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须由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由其鉴别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的内容,并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问: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
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
委托项目的特点是研发经费受委托人支配,项目成果必须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应当注意以下“七个事项”。
一、委托研发享受的加计扣除不得转嫁受托方。
在实务中,一般受托研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委托方,相关的研发费用直接承担者为委托方。
同一研发支出不允许同时在两处以上单位享受加计扣除。
与研发成果的权属相结合,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针对实际承担研发费用的单位,即便研发成果权属归受托方或者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共有,研发费用整体上还是享受税法给予的优惠,不过税收优惠给予委托方。
所以,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并且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二、委托关联方研发应提供研发费用清单。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不能提供明细情况,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委托非关联方研发,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提供研发经费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是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虽然委托非关联方不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委托方实际支付研发费用金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实际支付费用全额进行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按照委托方实际发生费用的80%作为基数。
并非是委托研发费用只能按照80%扣除,应以实际支付费用的80%为基数加计扣除。
以实际支付委托研发费用的80%加计扣除,就是委托研发所支付研发费中所包括的受托方的利润不能享受加计,利润率统一确定为20%。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与风险防范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要点与风险防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将研究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涉及复杂的审核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政策能够发挥应有的效果,审计机构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审核要点和风险防范措施。
审计机构要重点关注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研发费用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且必须是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实际发生的费用。
审计师需要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逐笔审核,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虚假研发费用的情况,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和合法。
审计机构还需重点关注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及申报情况。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需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额度,并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流程申报。
审计师需要仔细核对企业的加计扣除额度计算及申报情况,并确保其符合政策规定和税法规定。
如果发现企业计算有误或者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确保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计机构还需关注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可能存在的风险。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可能会涉及复杂的税收计算和申报工作,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理解不到位或者操作失误的风险。
审计师需要及时向企业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规范操作,减少风险。
审计机构还需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加强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监督和执行,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税收的规范征收。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涉及审计机构的严格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需要审计师对企业的研发费用、研发活动、加计扣除计算及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效果得以真正发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第二篇示例:研发费加计扣除是财务税务方面的一个重要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积极的鼓励作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1.概念及不适用的情况①研发活动的概念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的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③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况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列举了下列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2.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比较3.归集范围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
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0年4月版)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0年4月版)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
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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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情况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来源:浙江税务网()作者:信息采编部发布时间:
2012-11-19查看:222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
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
前摊销”。
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笔者总结了以下10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这10种情形分别是: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
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
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
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
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
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
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八、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九、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但当企业连续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得计入研发费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果企业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允许扣除的,相应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