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保障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进行信息登记、汇总和分析的工作。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保险统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故意虚假填报统计数据。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各类统计报表。
报表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业务的总量、结构、区域分布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整理、分析和报告制度,及时发布统计报告,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统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保护保险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统计数据。
第九条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对本暂行规定有任何疑义,由监管部门解释。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5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为了规范保险行业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暂行规定。
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告各项经营数据,不得隐瞒、篡改或伪造统计数据。
2. 统计数据的保密性:保险公司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
3. 统计报告的及时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告,确保监管部门和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得准确的统计数据。
4. 统计数据的完整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和统计指标进行数据统计,不得遗漏或错漏统计数据。
5. 统计数据的可比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方法和标准进行数据统计,确保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统计数据具有可比性。
违反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保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是暂行性规定,可能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务统计和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统计报告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和方式向相关机构提交统计报告,包括财务数据、险种数据、客户数据等。
2. 统计指标和分类: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统计,例如按照险种、客户类型、地区等进行分类统计,并规定了相应的统计指标。
3. 数据采集和处理要求:规定保险公司需要采集和处理与统计有关的数据,包括数据的来源、采集方式、处理方法和数据质量保障等要求。
4. 统计机构和责任:规定相关机构负责对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包括保险监管机构、统计机构等,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5. 统计报告审核和公开:规定相关机构需要对保险统计报告进行审核和公开,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管理行为。
第三条保险统计管理是指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和要求,收集、整理、报送、发布保险统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统计数据是指具有统计意义的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运营、保险市场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第二章统计指标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确定统计指标。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统计指标进行分类、编码。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引用国家有关规定的统计指标,不得擅自制定和使用自身的统计指标。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统计报送第九条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保险统计数据,确保及时报送。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及统计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审查,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第四章统计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的保险统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统计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资格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社会不稳定等后果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给本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和安全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劳动统计主要问题解答
劳动统计主要问题解答一、属性指标1、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如何统计?答: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为私营企业后,仍应要求该企业按照地方统计部门要求报送相应的报表,在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中放在“内资”中的“其他”项。
2、如何区分城镇集体单位和乡镇集体单位?答:城镇集体单位和乡镇集体单位原则上按管理划分,即凡是县(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集体单位和城镇街道办的集体单位属于城镇集体经济类型单位的统计范围,凡是由各级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的乡镇企业,都不属于城镇集体单位的统计范围。
二、从业人员指标1、其他从业人员范围有哪些?答: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聘用的外单位下岗职工。
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2、银行储蓄代办员、保险公司保险代办员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应如何统计?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原人口与就业司和原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兼职人员可暂不统计。
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则无论兼职或专职都应作为其他从业人员统计。
3、自来水公司将埋水管、设施抢修工程,抄水表等工作,承包给社会上劳力,这一部分人员是否统计为职工?答:不做职工统计。
4、农村乡、镇电管站使用的农电工是否统计为职工?答:不做职工统计。
5、金融单位聘请的交换员,每月在单位工作几天,是否统计为职工?答:不做职工统计。
6、农业技术学校、农科站(所)在农忙季节为本单位栽培、收割农作物而使用的乡村劳动力,是否统计为职工?答:不做职工统计。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保险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保险统计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
1. 数据采集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准确采集、统计各项保险业务数据,包括保费收入、理赔支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业务规模等。
2. 报送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统计数据报送给国家或地方保险监管部门。
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报送或隐瞒重要信息。
3. 统计分析要求:保险机构应对所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深入了解业务发展情况、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等,并及时报告给保险监管部门。
同时,保险机构还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4. 数据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保险机构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遭到篡改、丢失或泄露。
5. 监管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统计数据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报送和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统计报表和数据。
总之,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而制定的,旨在确保保险机构的数据采集、报送、分析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第六章委托报酬 (13)第七章考核 (24)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第九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1.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保险统计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和报告相关数据,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
2.数据收集2.1.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机制,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数据。
2.2.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各业务部门下发数据收集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确认数据的收集情况。
2.3.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收集的标准化模板和流程,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数据整理3.1.保险公司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2.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整理的规范化流程,包括数据清洗、数据处理和数据验证等环节,以确保整理出的数据准确无误。
3.3.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整理的数据进行复核和核实,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偏差。
4.数据报告4.1.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数据报告格式和内容。
4.2.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3.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报告的审核机制,保证报告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5.数据保密5.1.保险公司应建立保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5.2.保险公司应对参与统计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5.3.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6.数据质量监控6.1.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对收集、整理和报告的数据进行监测和评估。
6.2.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6.3.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数据质量监控工作。
7.违规处理7.1.对于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和报告数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7.2.对于故意篡改、造假或隐瞒数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营销人员(以下统称为“保险营销人员”)团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完善团队管理制度(一)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
(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三)公司应当与每一个招聘的保险营销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
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
公司应对委托协议妥善保管。
(四)公司应对增员保险营销人员的人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三、规范增员管理(一)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二)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三)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
被增员人员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
四、规范押金管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范保险行业数据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分析部门,负责保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一致和可比性。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符合质量标准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数据收集表格和报送时间表,并向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收集制度,明确数据收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数据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收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资产负债状况、营业利润等。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保护数据的机密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数据抽样调查工作,并及时向统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三章数据整理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整理制度,明确数据整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数据整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存储和备份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用性。
第四章数据分析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经营状况和风险变化的趋势,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析制度,明确数据分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促进数据分析工作的开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险业务员管理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绩效与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2. 职责分工2.1 销售任务和目标•为保险公司制定销售目标,并确保每位营销员清晰地了解和接受这些目标。
•根据销售目标,制定合理的销售任务和指标,并及时跟踪和评估营销员的销售业绩。
2.2 客户关系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与客户建立信任和合作伙伴关系。
•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以增加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3 业务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技巧培训,并持续提升营销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鼓励营销员参与行业学习和专业认证,以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竞争力。
2.4 销售数据分析与报告•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销售数据,并根据数据结果提供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和建议。
•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销售报告,汇报销售情况和分析数据,以促进公司的决策制定和业务发展。
3.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3.1 绩效指标•设定合理的销售指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营销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评估和排名。
•考核指标包括保险合同的销售数量、保费收入、客户满意度等,综合考量营销员的整体绩效。
3.2 奖励机制•根据营销员的销售业绩,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提成、奖金、晋升等。
•奖励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和公正性,既能激发营销员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团队的整体合作性。
3.3 处罚机制•对于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或不履行职责的营销员,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降级、开除等。
•处罚决策应公正、公开,并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以保证营销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
4. 管理支持与规范4.1 管理支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确保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
•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营销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2 规范操作•制定明确的销售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营销员的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对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把保险营销员制度带到中国以来,我国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壮大,现已成为销售保险产品的主要力量。
然而,随着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环境的变化,保险营销员制度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
通过建立以内控制度为主,以自我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实现我国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管理;代理制一、保险营销员管理的现状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伴随行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29万余人,实现保费收入4682.08亿元,同比增长13.4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2.29%。
面对这样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业界普遍采取了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即一味追求营销员数量和保费收入,忽视对保险营销队伍的质量管理。
相反地,一些外资保险机构开始将目光转移到营销队伍的发展战略上。
如友邦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营销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司经理应以事业说明会的形式集中对保险营销员进行诚信理念教育;中宏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营销精英班实验等。
所以,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管理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是必然选择。
二、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关系不明确,个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在我国保险行业中,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一直处于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模糊地带。
我国《新保险法》中并没有“保险营销员”概念的出现,而是定义了“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含义。
2006年3月13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则指出:“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从收入方式上看,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而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与正式员工实施了相同的管理方式,两者之间又存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3年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2023年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行业统计管理,提升行业监管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保险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统计包括市场统计和监管统计。
市场统计是指保险业务经营情况、市场活动和行业发展情况等的统计;监管统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业务的相关信息、数据的统计。
第四条保险统计应当依法进行,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保险统计信息应当按照保密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公开和使用。
第二章保险业务统计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量、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营业成本和利润等信息。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统计制度,明确业务统计的范围、方法和标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业务数据抽样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销售情况、保费收入等。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保险业务的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如出现重大事故、风险暴露等。
第三章保险市场统计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险市场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保险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险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明确统计指标的范围和计算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可比性和连续性。
第十三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活动进行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营销推广、销售渠道等。
第四章数据报送和使用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按质报送保险统计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统一的数据报送格式和编码规范,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1•【文号】保监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各公司要制定规范统一的招聘政策、标准和流程,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保险营销人员的招聘工作;要适度集中和上收保险营销人员招聘权限,禁止授权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要严厉制止基层机构和基层人员在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2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数据收集: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收集保险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分类与整理:保险公司应将收集的数据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并建立完善的统计编码体系,以便对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和比较。
3. 数据报送与披露: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数据,并向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方披露数据。
4. 数据分析与利用:保险公司应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业务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和机会,并根据统计结果制定相关的策略和措施。
5. 数据保护和安全: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护,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损毁或被非法使用。
6. 监管与审计: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合规性。
总体上,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规定旨在确保保险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并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和报表准确性,保险公司应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统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明确统计数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统计并报送相关数据和报表,以满足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统计数据的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确保统计数据的安全性。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自查和内部审计,发现统计数据错误和违规情况及时纠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统计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统计数据收集和整理流程,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业务推广员的促销活动效果评估
保险公司业务推广员的促销活动效果评估保险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且成熟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保险公司业务推广员的促销活动对于提升销售和市场份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每一次促销活动的效果,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评估和分析。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业务推广员的促销活动效果评估的方法和重要性。
一、数据收集评估保险公司业务推广员的促销活动效果首先需要收集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可以包括促销活动期间的销售额、新增客户数量、客户满意度调查、点击率和转化率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面对面的方式与客户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于促销活动的感知和反馈。
二、制定评估指标为了准确评估促销活动的效果,保险公司需要制定合适的评估指标。
这些指标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促销活动的目标来确定。
例如,销售额的增加率可以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来衡量促销活动对于业绩的影响。
同时,客户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可以反映出促销活动对于改善客户体验的效果。
三、定量评估定量评估是评估促销活动效果的一种重要方法。
通过收集的数据,可以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促销活动的效果。
例如,可以计算销售额的增长率,以及新增客户数量的变化情况。
此外,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工具来研究点击率和转化率的变化趋势,从而判断促销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定性评估除了定量评估外,定性评估也是评估促销活动效果的重要方法。
通过与客户的交流和反馈,可以了解促销活动对于客户的影响。
例如,可以通过电话调查或面对面的访谈,了解客户对于促销活动的态度和购买决策的影响因素。
这些反馈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以改进和优化未来的促销活动。
五、分析评估结果在收集和评估数据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分析,可以识别出促销活动的成功因素和短板。
例如,如果某个促销活动的销售额增长率较高,可以进一步研究该活动的策略和执行方式,以便在未来的活动中复制成功经验。
同时,也可以通过分析客户的反馈,确定促销活动中的改进点,提高活动的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保险公司统计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旨在为客户提供各种保险产品和服务。
为了高效地管理和统计保险业务数据,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统计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阐述保险公司统计管理的规定。
二、统计数据的采集1. 数据来源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保险业务的实际运营情况,包括保险合同、索赔记录、支付记录等。
此外,还可以借助外部数据源,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经济数据等。
2. 数据采集方式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机制。
可以采用自动化系统、网上申报、纸质报表等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同时,应该规定数据采集频率和截止时间,以确保数据的及时更新。
三、统计数据的处理1. 数据清洗数据清洗是统计数据处理的第一步,旨在排除数据中的错误、缺失和异常值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清洗流程,并制定标准化的数据清洗规则,确保数据的质量。
2. 数据整合为了全面了解保险业务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不同数据进行整合分析。
可以采用数据集成技术,将来自不同系统的数据汇总到一个统一的数据仓库中,以方便统一管理和分析。
3. 数据归档归档是保险公司统计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数据归档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归档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分类、打包和保存,并定期备份。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1. 统计方法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如描述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趋势分析等。
在选择统计方法时,应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目标来确定。
2. 统计报告为了向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保险公司应编制相应的统计报告。
统计报告应包括数据的分析结果、趋势预测和风险评估等,以便管理层作出合理的决策。
五、统计数据的保密性统计数据涉及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公司的商业机密,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
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统计数据,而且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2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范本1.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保险统计管理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和报告相关数据,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
2.数据收集2.1.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数据收集机制,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数据。
2.2.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各业务部门下发数据收集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确认数据的收集情况。
2.3.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收集的标准化模板和流程,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3.数据整理3.1.保险公司应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2.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整理的规范化流程,包括数据清洗、数据处理和数据验证等环节,以确保整理出的数据准确无误。
3.3.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已整理的数据进行复核和核实,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偏差。
4.数据报告4.1.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数据报告格式和内容。
4.2.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数据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3.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报告的审核机制,保证报告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5.数据保密5.1.保险公司应建立保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5.2.保险公司应对参与统计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5.3.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6.数据质量监控6.1.保险公司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对收集、整理和报告的数据进行监测和评估。
6.2.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数据质量评估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6.3.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数据质量监控工作。
7.违规处理7.1.对于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和报告数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7.2.对于故意篡改、造假或隐瞒数据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保障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统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有序、统一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报送的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以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六条保险统计报送周期为每月,具体报送时间由中国银保监会确定,并通过统一的信息报送渠道进行。
第七条保险统计报送内容应当覆盖保险公司的各项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经营业务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保险产品销售情况、赔付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二)财务状况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总收入、净利润等;(三)风险管理情况方面的统计数据,包括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资本金充足率等。
第八条保险统计报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规范化和可比性。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统计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保险统计报告,保证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险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或者拒绝提供统计数据的保险市场主体,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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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9-05-11 14:57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1]126号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2001年7月25日《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的请示》(鲁统字[2001]120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号:104表;批准文号:国统字[2000]60号)属国家统计调查,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均负有按该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如有违反,应依法认定为统计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
二、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司和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在199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
中明确规定: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这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贯彻实施中的具体规定,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调查任务的依据。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