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评审记录
13.5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3.6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采取纠正措施。
14.
纠正和预防措施
企业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和再发生
14.1企业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1.3质量目标应分解到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可测量,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1.4质量保证手册应包括:
a)质量保证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保证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企业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
2.5应以文件形式任命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规定其职责和权限,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应了解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技术人员
2.6各类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等应满足《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中的规定。
检验人员
2.7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电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基本要求》中的规定,工作能力应能满足岗位要求。
7.1.2对施工过程制定必要的工艺文件,应制定施工工艺指导书。
7.1.3企业应具备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7.1.4应规定每项工程制定并应用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机构人员、仪器工具、工作程序、检测项目、质量控制点及方法、施工中注意事项(含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记录要求等。施工方案及变更均应执行编制和审批程序。施工方案在使用处应可获得。
3.2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准;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 3,一式三份);(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四)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
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详见附件 A。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七条鉴定评审机构依据《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组成鉴定评审组,并且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配备质量保证、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气(电器)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鉴定评审细则和现场评审记录
附件3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申请单位申请项目评审机构(章)评审员评审组长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1 / 1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说明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中的现场评审工作。
二、评审细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
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四、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一)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三)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第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制造过程执行1 / 1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
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1 / 1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一、基本条件的评审1 / 11 / 1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制造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录抽查设备名称(种类):类型:型式:购货方:最终用户:产品编号:总装图号:完工日期:执行标准:主要参数:当以上抽查设备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尽量抽取1台设备验证,确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抽取2台或多台):补充抽查设备名称(种类):类型:型式:购货方:最终用户:产品编号:总装图号:完工日期:执行标准:主要参数:补充验证的项目编号:1 / 1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1 / 1一、基本条件的评审1 / 11 / 1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1 / 1注:考核记录中,应记录考核对应内容的实际参数(当评审要点提出具体量值要求时),以及说明评审结果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内容及参数等,记录见证材料相关内容多少以保证见证件的可追溯为原则,最好记录内容能够直接证明评审结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汇总版)
附件 4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附件 5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附件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第七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八条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附件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一、级别核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核定为A级:
1.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80人,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不少于2名;
2.自主产权办公及检测试验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K[注]×2500m2;
3.120人以下(含120人)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人均K[注]×8万元;120人以上的机构,其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办公系统)类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K[注]×960万元;
电梯类产品行政许可申证指南
电梯类产品行政许可申证指南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是:行政机关按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对电梯企业实施的制造许可和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都是对企业法人的行政许可。
二、电梯类产品行政许可的相关法规、文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7号发布,2003年8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实施。
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373号令”。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常委会通过,2003年6月1日实施。
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13号令”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2000年6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1日实施。
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172号文”2003年6月2日国质检锅[2003] 172号质检总局文发布。
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74号文”附件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大体条件;附件3 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4 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2003年6月17日国质检锅[2003] 174号质检总局文发布实施。
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以下简称“250号文”2003年8月8日国质检锅[2003] 250号质检总局文发布实施。
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251号文”2003年8月8日国质检锅[2003] 251号质检总局文发布实施。
三、电梯类产品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许可分类⒈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⑴产品型式实验仅通过型式实验方式进行的制造许可,适用于(即许可对象):①入口电梯整机及部件;②特殊类型的国产电梯;③电梯类产品的安全数件和主要部件(有目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评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1.评审机构应设立鉴定评审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鉴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的制定。
2.评审机构应设立评审组,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3.评审组成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鉴定评审能力。
二、评审申请和受理1.评审机构应公开宣传鉴定评审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2.评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3.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评审标准的制定1.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评审标准应明确评审内容、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
四、评审过程1.评审机构应向评审申请人提供评审流程和时间安排的通知。
2.评审机构应与评审申请人沟通,明确评审要求和提交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3.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反馈给申请人。
4.评审机构应定期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五、评审报告和结论1.评审机构应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2.评审报告应详细论述评审组的意见和建议,对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指导和改进。
3.评审报告应进行严格保密,严禁泄露评审信息。
六、评审结果的公告和备案1.评审机构应向评审申请人公布评审结果,并给予书面通知。
2.评审机构应定期公布评审结果,供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3.评审机构应将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七、评审结果的复议和申诉1.评审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评审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
2.如果对评审结果仍不满意,评审申请人可以申请申诉,评审机构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74号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下列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与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与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含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与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与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含: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与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含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含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有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很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0.3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10.4本细则白分布
10.1本细则中给出固定数值的,为不少于或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要求表述为“以上”“以前”“不少于”“不小于”等的,均包括本数。
增加4.3,其它顺延至4.11
4.3申请单位的质保工程师须经相关机构考核合格(分数达80分以上),方可与鉴定评审机构预约现场鉴定评审。
6整改及整改结果确认
6.3.2
(2)人员资质条件资格证、劳动关系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以上的还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当月或上个月),或者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当月或上个月)等];
C3人员情况的核查
C3.1.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制造质量保证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应提供工作经历说明、职称证书原件),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应提供毕业证书)。其履行岗位职责通过现场交流或理论考核(试题由评审组命题)进行验证。
C3.1.1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取得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员证(项目:A);具有锅炉制造质量保证或者检验工作经历(应提供工作经历说明、职称证书原件),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应提供毕业证书)。其履行岗位职责通过现场交流或理论考核(试题由评审组命题)进行验证。
A5技术负责人(设计)、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命文件;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设计)、批准人、审核人、校核人、设计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有效的劳动合同;非退休人员:近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和工资支付凭证(按现场评审日期往前计算,可不含现场评审日期当月);退休人员:近6个月工资支付凭证和完税凭证(按现场评审日期往前计算,可不含现场评审日期当月);
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评审细则:1.审查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资质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
2.审查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人员配备情况。
3.确认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需要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
4.检查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设备与方法、产品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程序。
5.考察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环境管理,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手段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6.考核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健康安全管理,包括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职工安全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监测等。
7.判断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包括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研开发能力。
8.评估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现场鉴定评审记录:日期:xxxx年xx月xx日评审人员:xxx、xxx、xxx被评审企业: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评审内容: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评审过程:1. 评审人员查阅了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件,确认其具有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2. 评审人员核查了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发现其合理规范并有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控制。
3. 评审人员参观了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和设备,发现其生产设备齐全、生产工艺先进,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4. 评审人员查阅了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发现其具备完善的质量检测设备与方法,并有详细的产品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程序。
5. 评审人员考察了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环境管理情况,发现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且配备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6. 评审人员检查了xxx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健康安全管理情况,发现其工作场所卫生条件良好,且配备了必要的职工安全防护设施和进行职业健康监测。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全文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一)产品型式试验;(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日期:2006-10-19][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申请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现场审查具体内容与审查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表格,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受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其基本程序为:鉴定评审约请-确认申请材料-成立鉴定评审组-现场审查-整改确认(必要时)-级别核定-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且出具每个项目不少于两份的试检验检测报告(电站锅炉、压力管道、客运架空索道可以只出具一份)。
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一名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项目检验师(或者无损检测Ⅲ级)资格的人员签署的对申请机构检验检测能力的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申请项目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六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约请函》(附件1);(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九条所述的资料;(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四)本规则第五条所述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对于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
第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收到约请时,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
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确认上述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安全和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领域的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
三、许可鉴定评审机构1. 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经相关部门认可并取得许可证书方可从事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2. 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实验室设施,保证鉴定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四、鉴定评审程序1. 申请资料准备: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维修的具体情况,准备完整的申请资料。
2. 评审资格审核: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等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 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技术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技术鉴定: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或维修工艺、技术方案进行鉴定评审,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结果反馈:对鉴定评审结果进行书面反馈,并根据情况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五、鉴定评审依据鉴定评审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六、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七、申述和复核申请单位有权对鉴定评审结果提出申述,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建立申述和复核机制,对申述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合理回复。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细则的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行业秩序和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旨在规范和完善特种设备行业的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促进行业的安全、环保和质量发展。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或特殊使用要求的,需要通过制造、安装和维修许可鉴定才能投入使用的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和维修质量,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国家采取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鉴定制度。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许可鉴定的评审细则。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现场条件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的要求。
评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申报材料审核特种设备制造企业需提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报书、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评审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完整性和符合性。
1.2 现场条件评估评审人员将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评审人员将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特种设备的能力和条件。
1.3 技术能力评审评审人员将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技术研发能力、产品设计能力、产品制造能力等方面。
评审人员将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独立开发和制造特种设备的能力。
1.4 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评审人员将对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过程、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
评审人员将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特种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确保产品质量。
2. 特种设备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特种设备安装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特种设备安装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现场条件进行综合评审,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的能力和条件。
评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申报材料审核特种设备安装企业需提交特种设备安装许可鉴定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报书、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安装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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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申请单位
申请项目
评审机构(章)
评审员评审组长
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说明
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中的现场评审工作。
二、评审细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
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四、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一)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目(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三)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第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已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制造过程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
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制造条件现场鉴定评审记录
抽查设备名称(种类):类型:型式:
购货方:最终用户:
产品编号:总装图号:完工日期:执行标准:
主要参数:
当以上抽查设备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尽量抽取1台设备验证,确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抽取2台或多台):补充抽查设备名称(种类):类型:型式:
购货方:最终用户:
产品编号:总装图号:完工日期:执行标准:
主要参数:
补充验证的项目编号: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
注:考核记录中,应记录考核对应内容的实际参数(当评审要点提出具体量值要求时),以及说明评审结果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内容及参数等,记录见证材料相关内容多少以保证见证件的可追溯为原则,最好记录内容能够直接证明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