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报程序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湘建建[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建建〔2006〕325号)厅各有关处室,省质安总站、省招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现将《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行为,明确管理职责,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所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国家立项的在湘建设工程项目和省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工作规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包括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施工报建及监管事项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厅建筑管理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建管处、房产处、省质安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省劳保办、政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基本建设程序具体实施联动监管。
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直接监管项目分别由上述厅相关处室和站(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流程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流程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一、受理安全监督(一)现场勘验安全监督人员接到《烟台市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后,针对踏勘内容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并填写踏勘记录。
《烟台市建筑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复印件存档。
(二)安全监督人员接收到《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通过后,下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书。
二、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监督计划书》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并通报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三、实施安全监督(一)安全监督检查:1、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程序性审查为一次性审查,现场监督检查分为计划监督抽查和随机监督抽查(抽查内容见附件1)。
2、抽查流程:安全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自评情况(见附件2);查看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检查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等;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同时,反馈抽查意见,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做出书面安全巡查记录。
3、根据工程的工期及主要参建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共分A、B、C三类,“A”代表优良;“B”代表合格;“C”代表不合格),实行差异化监管。
(二)隐患整改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要求停工整改,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向社会公开稿)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9年10月14日至12月16日,省委第六巡视组对我厅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巡视。
2020年2月21日,省委巡视组向我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巡视工作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组织整改落实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党组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明确要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任务按期整改到位。
为切实加强对巡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成立了招投标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巡视反馈的3个方面9项问题,对巡视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类,细化成为16项整改任务28条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逐条明确了整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
截至目前,28条整改措施中已有14项全部完成整改,12项基本完成整改,2项整改任务正在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时间表抓紧整改落实。
巡视组移交的4个立行立改问题,3项已整改到位,1项正在按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抓紧整改。
二、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进展情况(一)反馈问题:担当意识不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有差距。
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有偏差、“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法规执行打折扣等方面。
整改情况:一是在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中专题安排招投标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中学习,厅党组就如何切实提高担当意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部署进行了充分研讨。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程序
附件: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质量正常监督申请程序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正常监督治理,典型办理工程质量正常监督申请手续,提高监督效率,特制定本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范围:高速公路名目,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名目。
二、申请时刻:建设单位或名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预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
三、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由建设单位〔名目业主〕组织申请,申请资料要紧包含以下内容:1、质量正常监督申请书〔附表1〕,质量正常监督申请报告〔附表2〕;2、工程根基情况一览表〔附表3〕;3、名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名目业主正常组织机构情况表〔附表4〕;4、监理单位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5〕,监理单位正常组织机构情况表〔附表6〕;5、施工单位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7〕,施工单位正常组织机构情况表〔附表8〕;6、名目工程实体进度谋划;7、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与典型一览表〔附表9〕;8、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批复文件的复印件;9、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含专职正常监理〕复印件,监理实施细因此;10、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常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含各类正常治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施工单位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1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治理机构和正常生产治理机构的设立文件〔其中监理、施工单位的设立文件应为各自企业总公司下发〕。
12、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正常的治理制度或方案。
其中质量、正常资料能够分册装订。
四、审查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正常监督申请资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符合性和强制性。
〔一〕符合性审查〔附表10〕审查资料是否按上条1~12项的要求提供,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典型。
〔二〕强制性审查〔附表11〕1、依据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合同文件等审查名目从业人员的资格、资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从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文件是否批复,机构、制度是否设立或制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湘交办[2011]141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湘交办〔2011〕141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3月26日召开的厅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厅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和各项重大决策,全面履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法治交通、廉洁交通和服务型交通行业,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以“创和谐新局面、登发展新台阶、上服务新水平、树交通新形象”引领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全省建设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交通运输厅要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交通运输厅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
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
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确保政令畅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湘交政法[2008]58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交政法〔2008〕581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交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关于转发交通部印发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等14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二)。
三、确认《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三)。
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养路费免征、减征审核管理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等7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四)。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厅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从其规定。
省交通厅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交通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交通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交通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省交通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于201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文名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实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六条公路改建、扩建工程或者航道疏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开展水文、地质调查;遇到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当提出防治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湘交基建〔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82号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5月4日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人员履约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履约监管的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是指通过人脸识别考勤机等设备,采集、记录履约人员人脸信息,核查履约人员考勤信息、证件信息、履约记录等情况,对各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
考勤机配备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能通过互联网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交互。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从业单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土建、路面、交安、房建、机电工程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及工地试验室;水运建设项目港口、航道、船闸工程的所有施工、监理单位及工地试验室。
(二)从业人员: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合同人员;工地试验室检测员及以上合同人员。
第四条履约考勤自受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或业主单位确认的完工之日止,其中高速公路和重点水运工程必须到交工验收单下发之日止。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管理,并对市州管理平台进行督促检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平台直接监管。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厅直各单位、市(州)交通局: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活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有关活动。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湘交基建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湘交基建规〔202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推动高速公路高质量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要求(一)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具备相应勘察设计或施工能力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内容(若为联合体投标,应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内容和范围)以及拟通过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内容,招标人应对其相应能力进行评估,自行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应与其资质(资格)和能力相匹配。
(二)中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90日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项目法人组建后90日内由项目法人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合同。
因投资人原因造成未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按投资协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计入企业失信行为,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进行联合惩戒。
(三)中标的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法人应抓紧完成全面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法人应当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并组织设计文件报批。
初步设计批复后18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以及监理、施工招标和承包人驻地建设等进场准备(投资人自行承担施工任务的应签订施工合同),8个月内完成国土用地组卷上报。
项目法人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报时限应满足特许经营协议或特许经营合同相关条款要求。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索引号:430S00034/2015-00054题裁分类: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日期:2015-06—18主题分类:主题词:名称: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15-368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质安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质安监督机构)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由交通质安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交通质安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一)依法对监督对象作出的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理决定;(二)依法对监督对象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三)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监督对象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四)法律、法规授权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指导和监督交通质安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交通质安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仪容整洁、举止文明,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现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交通质安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对违法、违规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认真收集违法证据,制作填写规范统一的执法文书,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拟做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文书和证据清单必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交通质安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理执法行为填制的执法文书主要包括立案报告、询问笔录、证据清单、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结案报告等。
第九条交通质安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湘交质监[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质监〔2007〕234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第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湖南省交通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第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质量工作和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山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南
安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各种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具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检验合格证书。
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项目部驻地的安全
项目平面图布置合理,与实际相符,防火、防盗措施到位。
5
施工现场交通及水电设施
各种安全标志醒目,便道满足要求,重要危险路段有专人看守;临时用电、用水方案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临时用电必须经过专业电气工程师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6
砂、石及其他材料的获取、堆放
砂、石材料自行采集时使用专业人员,并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现场堆放材料整齐合理。
7
爆破物品
保管与使用
满足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从事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从事爆破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到指定供应点购买,严禁转让、赠送;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
(二)
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责任明确、具体到人。
2
各种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标准。
3
安全目标管理
有无具体的伤亡控制、重大责任事故指标及考核办法。
4
安全检查制度
检查记录是否完备,检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或消除。
5
安全教育制度
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完整、真实。
3、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日常的巡视检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项目不同的施工阶段,由监督工程师组织安全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4、在施工期间,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针对工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项目经理签收,进行整改,并经监理检查确认,业主复检后,将《施工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报送安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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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报程序
一、申报
(一)时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30日内。
(二)范围: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省统贷统还项目,省直管重点水运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受理。
其它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其它水运项目由水运质监站受理。
(三)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为同一机构的情况下,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同时申报,其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以及申报内容中2、3条的资料只在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中申报。
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为不同机构的情况下,安全监督与质量监督分别到相应机构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内容应完整。
(四)申报人及申报内容:由项目业主组织申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监督申请书
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
项目业主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附件2)
监理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附件3)
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附件4)
2、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基建程序批复文件复印件。
3、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文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汇总表。
监理单位安全工程师证件复印件。
7、各标段重大危险源识别清单(台帐)。
8、施工单位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复印件。
二、审查
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安全监督申请后,即可开始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两个方面。
(一)完整性审查
主要审查资料是否按要求提供,是否齐全。
(二)符合性审查
1、根据合同文件核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
2、实地抽查设备及人员资质情况。
审查格式见附件5。
三、告知
安全监督机构自收到安全监督申请资料20日之内,对审查通过的交通建设项目,出具安全监督通知书,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安全监督申请(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6),完整返还申请资料,并抄报交通主管部门。
附件1:
××工程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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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合约部部长: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
项目业主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
页
填报:办公室主任: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3:
××工程监理处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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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复核:监理处长:
第×合同段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情况表
填报:复核:项目经理:填表日期:年月日
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
安全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项目安全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项不符合《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报程序》的规定(详见项目安全监督申请资料审查意见表),暂不予受理。
请你单位尽快进行整改,完善相关资料,重新申报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机构)
年月日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