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2002年19号--深化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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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质量督导员管理

14质量督导员管理

1 目的为加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的质量督导工作,以便确保鉴定服务质量,增强顾客满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中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质量督导员及督导行为的管理。

3 职责3.1 考核部负责督导员的组织、培训、聘任、派遣和管理。

3.2 鉴定所(基地)应为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 工作程序质量督导员的管理控制流程见图1。

4.1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考核部负责对本中心和鉴定所(基地)鉴定服务质量督导工作的管理。

4.2 考核部根据《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周计划表》派遣质量督导员。

4.2.1 质量督导员应按时到达鉴定考核现场,对鉴定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并应在鉴定工作结束后2日内向质量管理部提交现场《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巡视)报告》。

4.2.2 鉴定所(基地)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评价表》,对质量督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4.2.3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现场督导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

4.2.4 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方式主要有:a. 监督职业技能活动;b. 听取情况汇报;c.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d. 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e. 现场调查。

4.2.5 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工LCEZZJJD----CX----14----2010 文件第3~2页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

4.2.6 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带胸卡。

4.3 质量督导员申报、培训与认证4.3.1 督导员任职条件a. 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b. 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c. 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济人社发〔2018〕66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济人社发〔2018〕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75件,废止的1件,需修改的2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6日附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
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评估
【发文字号】济政发[2010]3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破解市属困难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济政发〔2006〕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将市国资委设立的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调整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

专户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市属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收益(含政府收益),在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31
•【字号】济政发[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25号令)要求,我市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保留161件(附后),其中继续执行的151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超过5年;需修改的10件。

未在保留目录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济南槐荫区阳光100小区浙江南方智慧水务有限公司“8·4”较大中毒溺水事故调查报告

济南槐荫区阳光100小区浙江南方智慧水务有限公司“8·4”较大中毒溺水事故调查报告

济南槐荫区阳光100小区浙江南方智慧水务有限公司“8·4”较大中毒溺水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8月4日上午12时许,浙江南方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售后维修人员,在济南槐荫区阳光100国际新城五期污水提升池进行水泵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3人中毒溺水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原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济南市政府于2017年8月7日批准成立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城乡水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槐荫区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勘验取证和谈话问询,签于3名维修人员全部死亡,现场没有任何监控设备。

为此,调查组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还原事故现场采集气体和水样;聘请国家公安部、省公安厅专家运用科学手段对死亡原因多次分析论证,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写出了延期报告。

调查组最终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死亡原因、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浙江南方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3219679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恒毅街20号;法定代表人:黄利军;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10月9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研发、制造、销售及上门安装,泵、供水设备、排污设备、消防设备、净水设备、一体化预制泵站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在济南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鲁府法字[2002]5号)、《关于在章丘市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鲁府法字[2001]10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 63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济南市(含济南市所辖的章丘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7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政策,严厉查处违规乱收费行为,规范了收费秩序,有效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政府收费管理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政策落实。

(一)加强收费源头管控。

今后,除国家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新设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收费负担。

对现行的政府性涉企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确保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对于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减费政策落实。

对中央和省出台的一系列减费降负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对项目取消后仍继续收费的,或者“名停实收”,甚至收“过头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清退,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授权。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产业集中。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1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为办理,办证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列入建设专项费用,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住宅最高年限办理。

被拆迁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用并处置,其征地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二、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住房的户型选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安置住房户型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

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二)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的户型。

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的产权归被安置人,也可由被安置人租赁,但安置住房的产权在租赁期间不归被安置人。

(三)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或租赁安置房屋的,由被安置人所在乡(镇)政府出资购买其安置住房,并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安置住房的产权归属乡(镇)政府。

三、被拆迁房屋中的非农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房屋安置:(一)被拆除房屋的非农业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父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未婚并在被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二)由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公示后无异议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济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统一政策,完善措施,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一)成立济南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研究确定中心城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决定总体改造规划,分解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审批;负责组织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督促检查、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

(二)各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市政府济政发〔2011〕15号文件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落实要求。

尤其要严密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策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严格把关;认真核定改造村(居)在册村(居)人口数量,认定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数量及需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和据实提报城中村改造成本,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细致地做好拨付土地收益的使用监管工作。

涉及特定区域的城中村改造,特定区域的责任主体须主动与辖区政府共同协商工作推进事宜,相关区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协作,推动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在原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农产品(除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责,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管理职责,划归市贸易服务局。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金融机构协调服务职能划归市政府金融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2.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责。

3.原市招商局承担的相关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济政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等10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扩大开放,根据市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总体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全市科技创新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全市文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城镇化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十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开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化全市重点领域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改革发展的重任,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推进改革开放,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开放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十大实施方案》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制,组织推进实施方案,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05]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05]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05]4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是山东省省会城市,代表山东的形象。

加快济南市的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也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望。

省政府各部门对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提出的要求,统一认识,强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把济南建设成为富饶美丽的省会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省政府明确提出,济南市作为副省级省会城市,应当享有较多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国家赋予省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凡下放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又不致对全省大局产生重大影响的,都要下放给济南市。

《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中所列管理权限下放事项,是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照省对青岛市的做法确定的,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查批准,济南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衔接落实。

同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省政府明确的上述原则,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做好向济南市下放管理权限的工作。

济南市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支持省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省、市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济南的事情办好,把山东的事情办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一、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事项1.投资审批管理。

(1)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未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核准权限均下放给济南市。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行政运行体制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对改进行政管理方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从目前行政运行体制看,在一定程度上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痕迹,一些部门的机构、编制和职能安排重叠、交叉、重复,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程序不规范,标准不公开等。

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影响了投资环境,而且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的重要意义,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明确创新行政运行体制和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清理行政许可规定。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目前我市实施的435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其中,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废止,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为地方性法规。

对其他上位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按照谁设定许可谁清理的原则,待国家和省政府明年3月31日公布清理结果后落实清理。

(二)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一是由行政机关实施,二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目录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1)【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2)【济政发[2004]19号】 (12)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15)【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15)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20)【市政府令第159号】 (20)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 (29)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 (29)【济发[2005]20号】 (29)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新) (3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53【鲁政发...2006‟117号】 (53)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66)【济南市人民政府223号令】 (66)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79)【济南市人民政府230号令】 (79)0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9号

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9号

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正文:---------------------------------------------------------------------------------------------------------------------------------------------------- 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系指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经营游艺场、歌舞厅、音乐茶(餐)座、台球、电子游戏、字画裱贴销售等以及为文化娱乐演出提供场所和其他中介服务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卡拉OK”经营管理执行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济南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县(区)文化局在市文化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部门管理文化娱乐市场。

第六条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属公安机关列管的文化娱乐活动,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经营许可证的,须取得市文化局发给的临时经营许可证。

禁止买卖、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

第七条文化部门审批管理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依照下列分工进行:(一)市级及其以上单位和外地、部队等单位在本市市区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个人在市区开办大、中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市文化局审批管理;(二)市区的区级及其以下单位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个人开办小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所在区文化局审批管理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济办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济办发〔2006〕18号)2005年以来,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省委、省政府给予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了这一做法。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济发〔2004〕1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我市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全部实行集中结算按照《意见》对集中结算的资金实行逐步纳入的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各种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全部实行集中结算(除济南市工资发放中心和济南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到个人的资金外),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监督使用,未经结算中心审核一律不得支付。

专项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职能从有关部门移交到结算中心。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结算后,已纳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结算中心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未纳入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或与市财政没有领拨关系的单位,首先要在进驻结算中心的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再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批复用款计划后,将资金拨付到该银行帐户。

实际发生资金支出时,用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结算中心审核后结算资金,并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二、县(市)区逐步实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目前,各县(市)区尚未建立政府资金集中结算制度,在历次审计中发现,政府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从全市推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各县(市)区推行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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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化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实现"工业强市"的总体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和蔻用工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多元结构的公司制企业,进一步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历史包袱和体制瓶颈,加快体制创新步伐,提高工业经济国际化水平,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现在开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完成深化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任务。

1、企业改革目标:产权关系明晰,国有资本比例降到30%左右,出资人明确到位;"三会一层"权责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范到位;职工实现身份转换,劳动关系理顺到位;企业债务妥善处理到位。

2、企业发展目标:优势集中、布局合理,资产向电子信息、交通装备、家用电器、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优势行业、企业集中;结构优化,规模发展,带动总量膨胀,做大做强10户重点集团和30户重点企业;体制创新,产权多元,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经营者年薪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国有控股、多元投资、个体民营有机结合的经济格局。

二、工作原则和实施步骤(一)工作原则。

正确处理改革与规范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经营动作机制;正确处理资本结构调整与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正确处理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与改革政策的关系,各项改革政策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正确处理产权关系调整与培育壮大地域经济实力的关系,国有资本的退出遵循"以相对退出为主,相对退出与绝对退出有机结合"的方针,通过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总量;正确处理债务处置与市场信用的关系,企业要把对债务的处置作为维持自身信用的主要措施,妥善处理减负与诚信的关系,不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

职工问题,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二)实施步骤。

企业改制采取"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方法,分3步进行,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实施。

1. 国有小企业改制力争今年底前完成。

市属103户国有小企业,除已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16户企业外,其余87户企业要按系统、行业进行分类,摸清底数,分别按并入重点企业集团、下放、拍卖、退出等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企业权属或归口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改制方案报批。

2.22户市属国有中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工作与国有小企业同步展开,力争200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3.国有大型企业和重点集团,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改制方案,力争2003年底前完成改制任务。

三、工作重点(一)着力突破困扰国有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

一要彻底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包袱,特别是富余人员和债务负担,使企业轻装上阵,走向市场;二要彻底解决企业管理体制僵化、机制缺乏活力的问题,实施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战略,通过大力吸引外资、民资,吸收企业经营者和管理、技术骨干及职工入股,以及法人之间相互参股,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多元股权结构及民营化的公司制企业。

(二)努力抓好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1.合理调整资本结构。

要抓住企业合资合作、购并重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机遇,把调整资本结构与理顺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相结合,互动推进。

国有资产评估、不良资产核销、各项资产处置等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资产处置要设立独立账户,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严防借改制之名,侵吞国有资产。

坚决杜绝企业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被吃空,但人员、债务仍存在的问题。

要把盘活存量国有资产与吸引外资及各种社会投资结合起来,经过两年的改革,使企业资产总量增加,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国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调整到30%以下。

2.依法理顺劳动关系。

一是企业改制后对重新录用的原企业职工,要按照《劳动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企业、职工双方协商确定。

原企业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记账方式转入新企业,新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新老补偿金合并计算,一并支付。

二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符合内退、协保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等需保养托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改制后未被企业录用且不符合保养条件的下岗人员,企业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是不准借改制之名随意辞退职工。

3.妥善处理债务负担。

一是通过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打折、债转股、破产关闭、企业间债权转股等形式妥善处理企业债务;二是通过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退出变现、土地房产出让收益以及财政适当支持等多种渠道落实资金,用于企业历年所欠内债(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等)和理顺劳动关系;三是从清欠社会保险金和职工内债入手,确保当年不发生新欠社会保险金。

要切实加强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包括担保连带责任等问题;对新发生的信贷,要恪守信用。

4.切实降低企业改革成本。

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从企业的国有资产中支付;资产不足的以房屋、土地收益等递补。

集体企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做法执行。

(三)明确企业改革发展方向。

一是重点提升做强国有控股的大集团。

要以知名品牌、优势企业为龙头,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开展战略性合资合作、优势重组,同时争取境外上市、海外融资,以存量带增量,培育济南地域经济的支柱。

对于行业排头、骨干和资产优良的企业,要通过改制,推进多元化重组,加快发展,使之成为新的增长点。

二是重点盘活做大一批产品市场前景看好、发展潜力大、资产有优势的企业。

要精干主体,通过改制上市、合资合作、增资扩股、跨地区重组等渠道,推进资本多元化。

对部分产品有出路,设备能力强,但因包袱沉重或管理薄弱造成困难的企业,要盘活资产,改进管理,使之走出困境。

对整体改制有困难的企业,将其中有活力的资产、产品剥离出来,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新生的企业在人员、资产和债务上要与母体企业彻底脱钩。

三是坚决淘汰连年亏损,产品无出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四)推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1.切实增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融资功能。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重点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运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增强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实力,形成投融资功能,把资产管理变为股权管理。

要立足于整体规划,以现有存量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商标、商誉等集中投入到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带动引进外资、民资、股份制改造上市、外地大企业购并重组、经营者持股等,在扩充现有企业资产的过程中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实现多元投资。

2.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与所属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推进独立董事和外派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3.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新的管理格局。

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指导企业发展方向。

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改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环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企业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稳步推进。

市成立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实施。

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是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市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成立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改制工作班子,制订具体的改革方案,对所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理、人员分流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等进行统盘考虑,统筹运作,统一协调,稳步实施。

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和协调服务,及时总结推广企业改革的经验,完善改革过程中的有关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尽心尽责,搞好服务。

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改革成本。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影响改革政策的落实,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济南市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暂行规定附件一济南市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张宗祥(副市长)副组长:刘少玲(市政府副秘书长)宋玉国(市经委主任)张锋(市体改办主任)徐长林(市国资局局长)李好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成员:韦志海(市经委副主任)李天宝(市经委副主任)魏篁(市机电办主任)赵聿兴(市轻工办主任)王利民(市化医办主任)贾罗(市纺织办主任)张才奎(市建材办主任)丁毅(市监察局副局长)杨金泉(市体改办副主任)阴法庭(市财政局副局长)林福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传礼(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曹宝华(市工商局副局长)马琳(市房管局助理巡视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宋玉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济南市国有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资产所有者组织招标,由中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

其中,非有偿使用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条企业资产评估中,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收账款,账龄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应收账款的40%核销;3年以上的按75%核销。

因债务人破产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据实核销。

应收账款的核销,采用"账销案存"的办法。

对追回已核销过的账款,70%留给企业用于冲减企业的管理成本,30%上缴原投资主体。

第四条企业的无形资产归国家所有,在企业改制时可暂不评估,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无偿使用。

企业的市直管公房产权应按照有偿划转的方式出售给企业,参照我市"腾笼换业"政策,房屋重置价格统一确定为385元/平方米。

第五条原划拨给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改制时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以及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投资主体性质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非有偿使用(含划拨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企业原以非有偿使用(含划拨用地)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改制时以有偿使用(含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留市部分,全部用于解决企业职工补偿金,结余部分上缴投资主体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调剂使用。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委、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制定。

第六条企业资产评估后,有关费用按以下顺序从净资产中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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