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竞赛题)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试题
一、个人及团队必答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答案:2014年10月1日
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答案:真实、及时
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答案: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答案:异常情形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答案:3%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上一级
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答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答案:信息公示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答案:10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答案: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
11。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8.06.25
•【文号】国务院令第4号
•【施行日期】1988.07.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提供实际应用案例。
二、企业信息公示的基本规定
1. 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财务会计报告、股权变更、重大事项、违法违规信息等。其中,主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信息公示的方式
企业信息公示采取网上公示和公示牌相结合的方式。在网上公示平台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公示牌应当设置在企业的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易于公众接触的地方。
3. 信息公示的时限
企业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公示。其中,企业基本信息、重大事项、违法违规信息等应当及时公示,主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
三、企业信息公示的实际应用案例
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以下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
案例:某企业股权变更公示
某企业股权变更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股权变更时间
A公司40% 2019年1月1日
B公司30% 2019年1月1日
C公司30% 2019年1月1日
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股权变更信息报送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公示牌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股权变更时间等。
四、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的责任主体
1. 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并按时公示信息。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17-12-28 16:59 浏览次数:23次字体:[大中小]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竞赛题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
竞赛复习题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13.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4.03.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
正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汇编整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8月23日**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
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限时公示】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等信息;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范本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信息管理,提高企业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重大事项等。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经营业绩、主要产品和服务、技术创新情况等。
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股权变更、企业重大合同、企业违法行为等。
第三条公示主体
企业信息公示主体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应当如实、全面、及时地公示信息,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公示方式
企业信息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公示系统。
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和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
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等。
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名单等。
第五条公示时间
企业信息公示时间为每年一次,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报送至公示系统。
对于企业重大事项,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
公示系统。
第六条监督与责任
政府部门负责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登记注册信息;
(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
(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
(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
(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考试题库
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并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5.拒不配合抽查的企业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
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
举报人。
7.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
业信息有疑问,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8.如果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年年度报告公
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9.如果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如果经过两次邮寄无人签收,就视为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应该不少于(B)日,也不能超过(B)日。选项为A、15天;B、30天;C、30天;D、15天。
11、如果企业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A)个工作日内作出
国企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国企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企业治理现代化,
提高企业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
决策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
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公开以下主要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
(二)企业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及其职责,企业党组织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三)企业财务状况: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算、审计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财务情况等。
(四)企业重大决策:企业发展战略、重组改制、兼并收购、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等。
(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环保、安全生产、员工权益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等。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企业信息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收集:企业各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应公开的信息,提交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等相关方的信息公示。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确保公示信息的网络安全。
第二章:信息公示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示以下信息:
1.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2.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3.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4.公司增减资和股权变动情况;
5.公司财务报表和分配方案;
6.公司重大事项、业务变动等信息。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本章规定的信息在公司官方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平台上同步公布,建立信息公示档案。
第三章:信息公示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企业应当采用电子公告或公示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公示信息发生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或登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平台上,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三十天。
第九条:处于非公开发行状态、股东人数不超过二十人、1年内仅向1,000人以内的特殊情形除外,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年度报告,并在公司官网上公示至少三十天。
第四章:信息公示违法行为和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处罚
一、企业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如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则相关部门有权对该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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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商办发〔2014〕262号
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
2014〕166号)精神,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公示过度系统的使用工作。自治区工商局按照总局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的标准规范和统一规划,将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过渡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过渡。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开展,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同步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
二、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为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情形,
如企业信息形成于《条例》实施前的,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三、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
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五、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将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辖区内抽查企业名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六、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示信息质量建设,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公示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要及时将外网公示系统采集的年报信息、企业即时信息等企业自主公示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公示信息更新、交换到工商专网业务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天以内上传自治区工商局。
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加强对公示系统的运营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
九、建立工商部门联系人制度。为了确保《条例》按时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系人制度,各市、县工商局要指定一名事业心责任心强、企业监管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为联系人,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由各市工商局将联系人名单、职务和联系电话等造册统一报自治区工商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小组。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联系人有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动信息。
十、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国家工商总局已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满足工商联络员进行首次确认的需求。
十一、加强《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